从家庭/网络家庭到企业/企业网络——家族企业成长的本土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家庭论文,企业论文,网络论文,视角论文,本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长时期的考察我国家族企业过程中,我们认为其发展的中间点会更多的体现出本土化的倾向。我们认为,中国家族企业的成长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企业规模的扩大,进入附加值更高的产业或者是引进现代企业制度等等,虽然这些方面的进步是极其重要的,尤其它们能够较好地反映个别大中型企业的成长,但是如果用这些标准去衡量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家族企业,其适用性就要大打折扣。中小企业之间分工合作联系的增强,企业之间的知识技能交流和企业群体的集体学习能力等因素,按照欧洲(如意大利工业区)和日本的经验,都反映了企业竞争能力的成长。
问题的提出
家族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起着重要的作用,人们发现即使在现代大型企业策源地的美国,事实上家族企业大量存在,而且许多家族企业发展到相当大的规模;其他发达国家如德国、英国和日本等,家族企业更是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众多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中家族企业和家族控制的企业集团一直在国民经济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主流学术界虽然对于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状况的了解程度有限,但是他们一直非常关注有关这些国家或地区家族企业、企业集团及其相应企业治理结构的发展,而且主要的研究结论从过去更多的否定逐渐走向客观、多样化和更多的肯定。因此钱德勒所描述的管理革命(经过专业训练的职业经理代替企业的所有者成为企业的主要经营者)现象更多是一种美国现象。① 随着中国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的成长,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钱德勒命题并不一定具有普遍意义。因此如何看待中国家族企业的成长规律,其成长是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成为学术界广泛关注和研究的新的主题。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中国家族企业的成长标准问题。中国家族企业的成长是否可以简单地等同于企业规模的扩大、进入附加值更高的产业或者是引进现代企业制度?中小企业之间分工合作联系的增强,企业之间的知识技能交流和企业群体的集体学习能力等因素是否能成为一种衡量标准?二是不同社会经济文化环境下的企业组织是否存在巨大的差异,这些差异是否会在相当长时期内持久地影响企业组织的具体形态?
Redding(1990)根据对台湾、香港及海外华人企业的实证研究,揭示了华人企业家和企业组织行为的文化源泉。② 他对华人企业组织行为的重要结论是“弱组织和强网络”(Weak organization and strong linkages”)。所谓弱组织指的是华人企业以家庭企业为主要形式,而家庭企业与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相比,是难以与之匹敌的,是软弱的;而强网络指的是华人企业之间以信誉为基础的联系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Redding认为,以家庭企业为主的华人经济能够取得成功的原因,是企业之间的网络关系弥补了组织软弱的不足,他的这一结论基本得到了大量有关东南亚华人企业组织研究的验证。Hamilton与Biggart(1988)比较了西方和华人商业组织的变化历程得出了类似观点。③ 从世界各国企业组织的发展历史来看,欧美企业的主要形式是从市场或家族式组织逐渐向科层式组织转变,而以日本为代表的亚洲企业,则是从家族式组织或市场逐渐向网络企业转变。
由于中国社会知识和信息的低规范程度,有效的治理结构有时不是市场或科层式企业,而是家族式组织和企业间形成的网络④。因此,尽管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现代技术的突飞猛进,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正在相互借鉴和融合,但由于各国各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和长期的历史文化惯性,国与国之间企业组织的差异依然值得注意和研究。
网络化演变:中国家庭的独特性
在中国家族企业的研究中,一直存在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那就是对家庭和家族的界定是模糊甚至是不加以区分的。英文“family”在西方指的是家庭,但在中文中却既可以翻译为“家庭”,也可以翻译成“家族”,国外学者在研究我国家庭时似乎同样未能注意这个问题,而用“family”概之。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学术界的疏忽?还是在特定的社会所表现的特性使然?在社会学中,家庭和家族的概念的界定是非常清晰的:家庭就一般性的特征来说,是以特定的婚姻形态为纽带结合起来的社会组织形式;在历史的变迁中,家庭的性质是有变化的,在原始社会它指群体家庭,但我们今天通常说的家庭是个体家庭,即是以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形式。而家族是以家庭为基础的,是指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虽然已经分居、异财、各灶,成了许多个体家庭,但是还世代相聚在一起(比如共住在一个村落之中),按照一定的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集合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一般来说,家庭和家族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个体和群体的关系,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这类社会中,家庭是个体、是基础,家族则是群体,是家庭的上一级的组织形式⑤。
很明显从组织形态看,家庭和家族的界定非常清晰,但在理解我国“家”这个概念时就不是太容易,正如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的描述:“提到我们的用字,这个‘家’字可以说最能伸缩自如了。‘家里的’可以指自己的太太一个人,‘家门’可以指伯叔侄子一大批,‘自家人’可以包罗任何要拉入自己的圈子,表示亲热的人物。自家人的范围是因时因地可伸缩的,大到数不清,真是天下可成一家”⑥。由此可见,在中国家庭和家族事实上无法进行严格的界定,在我国家族企业发展过程中,尤其不能抛开家族而讨论家庭对家族企业的影响,在这点上是和国外家族企业最大的差异。在以家庭为胚胎培育一个企业的过程中,中国家庭是以这样的伸缩性来吸纳资源、整合资源,并通过合作次序的扩展来吸引人才,保证内部人才协调,甚至通过泛家族化管理来最大限度的扩展自身的整合力量。同时,费孝通在分析中国农村社会时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概念,认为中国人重视社会关系,每个人都生活于一个巨大的社会网络之中,中国人的行为也因在这个关系网络中的相对地位不同而表现出很大的差异。由于家族伦理在家族乃至于其所衍生的亲属、血缘及其朋友之内形成了一个情如一体的责任和义务网络,而对于网络之外的个人或团体则是排斥的和难以形成信任合作关系的。这意味着,个人除了服从于家族的权威和责任义务之外,不再或很少服从外来的权威,尤其是商业利益的权威。其结果是超越家族之外的商业组织便难以生存,这也表明非家族经济组织的交易成本太高。
在“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下,与英美等西方国家相比,传统的中国家庭表现出以下一些特点:1、高忠诚度;2、高权力距离;3、低信任度;4、追求血缘的延续;5、财产均分制。此外,怀特提出,在传统的中国家庭,还存在诸如父权制问题、儒家家庭和身份等级的结合问题以及传统的多子多孙的家庭观念问题,这些都是中国家庭所特有的。对家族企业来说,家庭和家族制度就像一把“双刃剑”,它的同一个要素特征会对家族企业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作用(如表1)。
事实上,这种影响会同时发生在家族企业身上,只是在家族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其强弱程度有所不同,家族企业盛衰起伏的生命周期,除受企业环境影响外,是由“家族”固有的优势和劣势决定的。当优势大于劣势时,家族企业表现为兴盛成长,反之,则家族企业衰败消亡。许多学者认为,家族制度有利于创业而不利于守业,但在全球市场变化和我国家族企业体现出来的特有的灵活性和借助于网络扩展其资源整合能力的新形势下,这样的论断可能为时尚早。
中国现阶段家族企业初级形态主要有家庭企业、最初以合伙或股份合作形式建立的企业和乡镇企业三种。这三种企业的初始规模家庭企业最小,合伙或合作形式的次之,乡镇企业一般最大。但是从后来家族企业的核心家族或企业家所在的家族角度来看,又有着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它们依赖的基础是国内学者所谓的“网络家庭”:“新定义的网络家庭是由若干有着血缘关系的同姓或异姓的核心家庭组成的关系网络形式。这里,网络家庭首先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建立在血缘联系之上的关系;其次,网络家庭也不是一般家族和家庭关系,因为后者是用同姓来界定的,而网络家庭包含了异姓;再次,网络家庭可以、但并不必须具有本来意义上的家庭职能,例如网络内各个家庭之间生活上互相照顾的职能;又次,网络家庭是若干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为了实现某个目的或某项事业而达成的非正式的组织形式,个别家庭不必要在自己的所有目的或事业上考虑网络家庭;最后,网络家庭是利用社会关系的一种形式,因此它与组成网络的各个家庭之间在地理上的距离无关。”而且可以按照网络家庭的成员构成分为直系网络家庭和扩大的网络家庭。⑦ 这意味着中国内地家族企业的基础往往并不是一个家庭或家族,而是基于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家庭或家族。
应该看到,提出网络家庭这一概念对理解中国的家族企业非常重要,家族企业建立在网络家庭基础之上,这就意味着,一方面,这些网络家庭由于血缘和地缘的局限性,对于企业外界的人员来说仍然有着较强的封闭性和排外性,正是基于此我们依然将这些企业看作是家族企业;另一方面,这些家族企业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家族企业,而是一种准家族企业,企业家所在的家族由于人数、人才和财产资源的限制较早就必须吸引家族外的成员加盟,这使得这些家族企业较早突破了单个家族的界限和限制;再则,在这些企业的发展初期,拥有企业控制和管理权的核心家族或企业家所在的家族并非事先确定的,网络家庭之间有着企业控制权的竞争,企业家在家族企业中的权威主要是依靠他们高人一筹的创业经营和获得外部资源的个人能力或(和)魅力,妥善处理家族内外的人际关系和利益分配也是这些家族企业领头人的基本素质。在中国的特殊社会条件下,每一获取资源渠道都包括官方或正式关系渠道和私人或非正式关系渠道两个层面。家族企业作为私有企业必须借助于更亲密的私人关系才能获得与国有企业相同的稀缺资源,因此,社会网络和人文因素在家族企业的发展和企业家群体的成长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这和中国家庭的独特性相关甚密。
此外,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历史演变中,中国家庭也在不断演变,尤其是在中国解放以后,社会主义制度对家庭的影响深远,大企业的国有化、公私合营以及人民公社等政策使家庭不再有经济作用而成了一个简单的消费单位。这一期间,中国家庭的稳定性受到了某种程度的影响,但事实上,正如怀特所认为的中国大量的政策和体制同时又加强了家庭的责任感和稳定性,在60年代到70年代,中国动荡的形势使更多的人意识到家的重要性,这尤其体现在80年代以后私营企业蓬勃发展之中。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状态,计划经济体制规则渐渐失效,健全的市场经济规则还在逐步地建立,家庭与家族规则自然就成为在夹缝中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创建和发展的支撑构件。但是我们在看到家庭和家族的影响力没有改变的同时,更要看到进入社会主义时期的家庭也发生了比较大的改变。首先是高权力距离逐步消失,这和祖传遗产的消失以及年轻人教育程度的提高有关;其次,女性在非家务经济活动中受压制的情况有所改善,如朱秋霞发现,华人家庭对经济发展能够起推动作用,主要体现为妇女在家庭内地位的变化;再次,“重农轻商”观念已经淡薄,尤其在中国进入转轨时期之后,更多的人愿意把挣来的钱拿来扩大规模,或寻找新的商机;最后,传统的多子多孙的家庭观念已被改变,计划生育制度的实施,改变了中国家庭的传统结构。这种变化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家庭和家族,尤其是它作为内动力对家族企业的组织行为的影响。
家庭/家族与企业的同构现象
家庭和家族企业的关系,从组织角度看,可以追溯到自然经济时期的家庭生产,这时的家庭可以说是家族企业的原始形态,而家族企业化从某个角度看只是家庭经济功能进一步社会化的表现。在对海外华人企业组织研究中,许多学者都认同海外华人公司是由家庭、宗族、以前的雇主和雇员关系、朋友关系等建立起来的网络的组成部分,因此徐丽斯认为应该关注华人企业体制的创新能力,而不是单个公司的组织学习⑧。
(一)家庭→家庭企业→企业内部的分工
事实上,在家庭、网络家庭和企业、企业网络之间会存在多种类型的组织间学习,我们首先要强调的是家庭内部分工和文化对家族企业组织的影响。家庭内部分工,在这里主要指性别上的劳动生产安排模式,当这一模式效率高时,往往会成为家族企业潜移默化的模仿对象。李伯重在研究中指出,从近代以前的史籍和近代的调查材料来看,中国农家男女的劳动安排,方式颇多,并不限于一两种。粗略地可分为三类,一是“男劳女逸”,即农家男子承担全部生产劳动,而妇女仅从事家务劳动,不参加生产劳动;二是“男逸女劳”,即农家妇女是家庭的主要劳动者,而男子则较少甚至不参加劳动;三是“男女均劳”,即农家男子从事生产劳动自不待言,而妇女不仅从事家务劳动,而且也参加生产劳动。而从农民家庭的劳动生产率看,在近代的江南农家劳动安排上尤以“男女均劳”式“男耕女织”的分工模式为佳,这种分工模式尽管在近数十年来,被视为妨碍经济现代化的罪魁祸首之一,但李伯重却为之辩驳,认为事实上人们试图用来取代它的那些模式(例如集体化时代的男女共同从事农业),从劳动生产率方面来看可能还不及它,并进一步认为尽管可能会一度消失,但后来终又以新的形式和内涵,重新出现于历史⑨。这三类家庭劳动安排模式,我们都可以在今天的家庭企业中找到他们的影子,尤其是第三类的“男耕女织”模式,我们可以看到它以一种崭新的形式普遍出现在初创期的家庭企业中,典型的状态就是丈夫管理企业,而妻子负责财务,这种模式成为在缺乏可信任外部人力资源或无法获取外部人力资源情况下企业降低内部交易费用的法宝。虽然,这种新型的“男耕女织”模式随着家庭企业的发展会成为一种制约因素,但它在家庭企业某一阶段中的地位是不可抹杀的。事实上,家庭模式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家族企业内部领导结构。
此外,我们在对浙江家族企业的调研中还观察到,源远流长的“分家”传统影响着企业家庭对子女的安排,尤其涉及对第二代企业家的培养和企业继任问题(韩朝华等2005)。从家庭史看,中国是一个家族遗产均分制国家,而“分家”被认为是家族财产的积累性差,导致家族“富不过三代”的罪魁祸首。但台湾学者孙治本却指出,事实上中国历史上商家的家产继承中,店屋、商业资本和字号等财产的继承方式并不像田地和住宅那样遗产均分,而是由几个儿子中的一位继承,从而保证商业经营的延续。这种现象同样反映在今天的家族企业内部,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我国的家族企业在继任问题上,很少像西方的家族企业在第二代采取兄弟姐妹合伙经营模式,而是采取巧妙的办法,将企业传给一个子女(通常是儿子),然后资助另外的子女创建新的公司,并建立相互的网络关系。方太集团的创始人茅理翔的“口袋论”就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事例。因此客观地看待“分家”现象非常必要:其一,“分家”这一传统事实上可以降低家族企业世代交替过程中的冲突;其二“三代消亡律”论忽视了企业的成长性,孙治本认为企业的分家不同于农业社会分田,只会越分越小,企业的规模则可能由小而大,一个大企业因分家而成了两个较小的企业,两者分开发展可能更为灵活,最后各自的规模都超过原来的企业不是没有可能。有些企业“合而分”之后,却也仍然很成功,如希望集团。同时,信息时代到来,规模较小而专业化较强的企业具有很强的适应力,用“三代消亡律”看家族企业中所有权均分结果显然是有所偏颇。
(二)亲属→网络→企业网络
在华人企业中尤其是小企业,为应付市场的波动往往更倾向于在企业与企业之间建立可信赖的网络,陈介玄所研究的台湾的“协力网络”,就是利用久已形成的人际关系模式,建立企业长期合作关系或形成企业网络组织。纵观国内家族企业和国外华人企业组织,我们可以发现多种基于家庭和家族关系的扩展而建立的网络关系:(1)亲属→网络→企业之间的资金流;(2)非正式团体→企业之间的协作→共同的基础设施项目;(3)方言团体→协会和社团→对中国投资的地区化;(4)海外华人→行业性企业集团→亚太地区的华人经济总体绩效;(5)非正式制度→大陆-香港-台湾的密切经济合作不受政治太大影响→大中华经济圈⑩。
而且在网络中,企业成败史的传播鼓励了组织模仿,这个现象在港台是如此,在中国内地亦然。在浙江的温州,一家企业的成功就会带动一个行业,比如合成革、低压电器以及服装等行业就是这样在一个区域中发展起来的。显然,建立网状系统的做法反映了对基于“关系”(guanxi)的个人信用的严重信赖——这种关系可追溯到家庭、宗族、朋友、同学和同乡关系上。
因此,在长时期的考察我国家族企业过程中,我们认为其发展的中间点会更多的体现出本土化的倾向。一个显然的事实,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发展成大企业,有些企业很快消失自不必提,更多的企业可能会处于长期长不大的状态,对这些企业来说,家族网络和企业网络将是一种不可取代的资源。我们再次强调,中国家族企业的成长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企业规模的扩大,进入附加值更高的产业或者是引进现代企业制度等等,虽然这些方面的进步是极其重要的,尤其它们能够较好地反映个别大中型企业的成长,但是如果将这些标准去衡量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家族企业,其适用性就要大打折扣。中小企业之间分工合作联系的增强,企业之间的知识技能交流和企业群体的集体学习能力等因素,按照欧洲(如意大利工业区)和日本的经验,都反映了企业竞争能力的成长。当然这两组标准绝非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的。
注释:
①陈凌:“超越钱德勒命题——重新评价《看得见的手》”,《管理世界》2005年第5期。
②Redding,S.B.(1990):《海外华人企业家的管理思想——文化背景与风格》,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3年第1版。
③Gary G.Hamilton,and Nicole Woolsey Biggart " Market,Culture,and Authority: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in the Far East"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94:( 1988) S52-S94.
④陈凌:“信息特征、交易成本与家族式组织”,《经济研究》1998年第7期。
⑤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⑥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⑦Martin King Whyte," The Chinese Famil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Obstacle or,Engine? " ,Economic,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Vol.45( 1996) :1-30。
⑧朱秋霞:“网络家庭与乡村私人企业的发展”《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1期。
⑨徐丽斯(Lai Si Tsui-Auch):《全球网络与区域网络中的组织学习:中国香港、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华人公司的经验》选自《组织学习与知识创新》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⑩李伯重:《从‘夫妇并作’到‘男耕女织’——明清江南农家妇女劳动问题探讨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3期;李伯重《‘男耕女织’与‘妇女半边天’角色的形成——明清江南农家妇女劳动问题探讨之二》,《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3期。
(11)何梦笔:《网络、文化与华人社会经济行为方式》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年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