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会,工会工作走向法制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制化论文,工会工作论文,走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治促进发展。
依法维护、依法治会。5年来,全国各级工会工作者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武器,在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是依法治会是依法治国方略对工会工作的基本要求。
使工会工作走上了蓬勃发展的轨道。
维护从源头做起
去年,江苏省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监察规定》时,省总工会提出的“劳动部门应当与工会建立会商联系制度,在工会聘请劳动监察协理员;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工会有权提出整改……”等修改意见全部被采纳,从而为工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的支持。
江苏省总的做法令人起敬。其实,类似的做法在各地工会已甚为普遍,江苏的做法只是其中的一例而已。
随着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日趋复杂与多元化,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越来越突出。为使劳动者的意愿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工会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了参与立法的职责。
——在讨论修改《劳动法(草案)》时,全总据理力争,在促进就业、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章节的制定上集中地反映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劳动法》成为我国第一部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根本的大法;
——针对《公司法(草案)》征求稿中未规定职工民主管理的问题,全总明确提出,《公司法》应对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利益作出相应规定,这一意见促使该法从九个方面对职工民主权利作了明文规定。
5年来,全国各级工会干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参与,对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大胆地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据统计,自工会十二大以来的5年间,全总参与立法106项。此外,全总还参与了关于《劳动法》的30余项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修订工作,还对《破产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40多项法律、法规提出了近200余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会参与立法的工作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5年来各级地方工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或由工会主动直接提出法案、草案,供立法机关或有关部门讨论;或由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法案、草案后,工会积极参与修改,以此推进地方立法和劳动政策的制定。据不完全统计,5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参与同级人大、政府制定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达520余件。
依法维护在行动
维权是工会的天职。
工会维权靠什么?法律,已成了工会维权的尚方宝剑。
《劳动法》的颁布,为工会依法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全国各级工会把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作为贯彻《劳动法》的“牛鼻子”紧抓不放,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上海花园饭店是家中日合资企业,早在1993年6月,他们就通过谈判协商制度,圆满地解决了一线工人的工资标准问题。在以后的两年里,工会又就改善女职工的休息条件、职工伙食标准、住房基金等60多项问题与资方进行了40多次协商谈判,从而使劳动关系处于和谐状态中。
1997年10月,上海市机电工会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建立了产业集体协商制度,签订了产业集体合同,合同中的16个量化指标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截至1997年底,全国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已达236068家,覆盖职工达6072万人,从而有效地稳定了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
与此同时,各级工会还认真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注意维护老职工和女职工的权益,坚决反对“霸王合同”和随意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蚌埠火柴厂侵权事件”,因企业制定的厂纪厂规与《劳动法》等法规相违背,致使职工被乱罚款、乱扣工资奖金、乱停职降级,引发不少劳动争议。为保障职工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全总及有关省市工会及新闻媒体旗帜鲜明地以《劳动法》为武器,通过多种形式的细致工作,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厂纪厂规得到纠正。
为了更好地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工会通过自身的监督网络,并借助人大、政府的力量,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检查,制止并纠正了不少违反操作规程、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等行为。
——坚持“调解为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的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工会将大量的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目前全国已组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9万多个,组建率达74%以上。仅1994年至1996年,各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就受理争议44万多件。
——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依法为职工伸张正义。仅鸡西市总工会五年来就代理职工参与诉讼299起案件,使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经济补偿166万元。
——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全国县以上各级工会都建立了工会法律工作机构和服务机构;目前全国已有2000多名工会干部被聘为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仅去年就参与仲裁和以其它方式处理提请仲裁案件七万多件。
工会工作走向法制化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国更是我们的治国方略。然而,方略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实际工作中,工会依法治会仍面临重重困难,尤其是在转机建制过程中,部分企业工会组织被撤并、工会干部受到打击报复、工会资产和工会经费被侵吞的现象仍屡屡发生。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这些违法行为,工会就必须拿起法律武器,把自己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治会,依法行事,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可靠途径和保障。
首先是提高广大工会干部及职工的法律素质。工会干部队伍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会的效果,因此各级工会组织都把培养造就大批懂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工会干部队伍及职工的普法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工会法》、《劳动法》颁布后,全总及各级工会领导带头宣讲两法,并多次开展各种形式的咨询活动。1994年由全总及劳动部共同举行的全国《劳动法》咨询日活动,参加的城市达2000多个,吸引了800多万职工群众,提高了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对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大法的认识。据不完全统计,“二五”普法期间,培训各类工会干部和普法骨干560多万人次。
其次是依法保障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此,全总要求各级工会在企业改制、改组、改造过程中,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设立工会,特别是新经济组织,在建企业的同时要建立工会;要通过立法参与,为工会经费的收缴和财产的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条件,并依照司法程序和运用其它法律手段,制止并纠正一切任意划拨、扣押、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的违法行为;要做好基层工会社团法人登记工作,以明确基层工会在劳动、民事、经济关系中的法律主体资格……总之,工会的一切活动都要依照法律来进行规范。
第三是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工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此,全总已于今年5月推出了《关于推进工会工作法律化的意见》的通知。通知对规范工会自身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如对原有的民主选举、干部人事、经费审查制度要进一步完善,要在领导机关内部建立决策、执行、保证、监督、信息传递反馈以及内外协调等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工会领导机关履行“代表、指导、参与、协调、服务”的职能。各级工会在落实此通知精神的基础上,目前正在认真建立工会内部的各项责任制。
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武器,中国工会在十二大以来的5年间,以不懈的努力,在法制化建设的大道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依法维护,依法治会,将使中国工会更加充满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