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产业多元化的制造商合谋:假设与实证_自然垄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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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垄断产业改革的现实与假设

在自然垄断产业单一主体经营的情况下,往往存在厂商效率和社会福利损失的巨大可能性,单纯通过进入规制和对在位厂商的行为规制难以解决问题,因而需要用市场的力量代替政府的某些作用,途径之一是进行经营主体多元化改革,为有效竞争创造条件。自然垄断产业多元化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竞争实现厂商效率与社会福利水平的增进。

从各国传统自然垄断产业改革的实践来看,为形成有效竞争,通常会对原有的自然垄断企业进行分拆。但分拆后的企业能否在维持原有自然垄断利益的条件下,真正展开竞争;分拆后行业的整体效益是否有显著提高?我们观察到的事实是,各国电力、电信业的分拆式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市场主体较少时,由于合谋现象的存在,有效竞争格局难以真正形成;市场主体过多时,则容易出现过度竞争。

暂不考虑多元化的极限问题,本文重点分析自然垄断行业多元化后各厂商合谋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本文认为,由于自然垄断特性的存在,自然垄断行业无法形成完全竞争或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其有效竞争市场结构通常是寡头垄断;在这样的市场结构中,由于厂商数目少、巨大的利益激励和相对较小成本的存在,各厂商尤其是主导厂商之间,比较容易形成合谋;而合谋现象使多元化的初衷难以实现。此外,多元化也使自然垄断固有的规模经济效益和成本弱加性面临被破坏的风险。

分拆后厂商合谋的可能性有多大,合谋的激励和限制性因素有哪些?为对上面的问题进行分析,我们首先假设:多元化后存在在位厂商合谋现象。本文将对该假设进行验证,从合谋机制、合谋证据等方面综合考察合谋存在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对合谋的现实条件进行分析,从而验证假设的合理性。

二、合谋问题研究

罗建兵,许敏兰(2007)①对合谋理论演进的总结认为,合谋的早期研究主要用来解释组织间的价格合谋,属于静态分析;博弈论引入后,侧重对合谋均衡的动态研究;同时合谋理论也拓展到拍卖和决策等领域。近年来,在不完全契约等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合谋理论转入到组织内研究。

本文所研究的是企业间合谋,包括为避免竞争损失而形成的统一定价、限制产量、市场份额划分以及其它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合谋可分为明确合谋和默契合谋两种。明确合谋的企业之间达成了明确的、可观察到的具体协议,如卡特尔协议;而默契合谋的企业之间没有达成具体的协议,只是以一些默认的规则来协调各自的行为,如价格领导制。默契合谋通过相互观察或发出某种信号来传递信息并预期竞争者的行为来实现,有人称其为“早餐卡特尔”或“挤眼卡特尔”②。各国的反垄断法都明令禁止公开的合谋行为,明确合谋极易招致法律的制裁;因此,非公开的默契合谋逐渐成为企业勾结的主要形式。

建立在单期静态分析基础之上的早期合谋研究认为,价格战的威胁和高额垄断利润的诱惑使企业间容易达成合谋,如Chamberlin(1929)③等。后来人们对合谋的稳定性进行了研究,Stigler(1964)④认为,由于欺骗动机和行为的存在,企业间的合谋是不稳定的。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博弈论的引入,合谋的研究得以在多期动态分析框架下展开。Friedman(1971)⑤认为,在无限期重复博弈中,“冷酷战略”的实施会使背叛者丧失获得长期合作的收益,从而使企业之间的合谋可能得以维持。Abreu(1986)⑥证明,在无限期重复博弈中,合作的维护并不需要无限期的惩罚,“胡萝卜加大棒”策略足以激励参与合谋的企业维持合作均衡。

以上研究表明,在短期内,为了扩大自己的产出份额,企业往往选择不合作,合谋是不稳定的;在长期内,为了获得长期合作的收益,企业往往选择合作,合谋具有稳定性。本文主要考察在自然垄断产业多元化的过程中,同一产业中不同在位厂商之间可能发生的合谋。自然垄断行业多元化的目的是通过竞争提高全行业的效率;在短期内或许可以通过原有厂商和新进入厂商的竞争,提高行业效率;但由于多元化后自然垄断行业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行业内原有厂商和新进入厂商之间极易通过合谋实现联合利润最大化,损害社会福利,从而有悖于多元化的初衷。

三、自然垄断产业多元化后的厂商合谋机制分析

(一)单期静态博弈分析

首先,我们假设通过分拆方式,自然垄断产业从原来的一元厂商发展为多元厂商,可以是三元或四元;为分析方便,我们假定分拆为二元在位厂商,且各厂商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合谋或竞争策略分析

根据表1,自然垄断行业多元化以后,分拆后的厂商1和厂商2的博弈结果有四个:第一,双方都选择合谋,则双方的得益均为10;第二,一方选择竞争策略,一方选择合谋策略,则选择竞争的一方得益为15,而选择合谋的一方得益为-5;第三,双方都选择竞争,则双方得益均为0。在单期静态博弈条件下,为避免机会主义的选择风险,竞争是双方能选择的最优策略,因此,双方都选择竞争是博弈的优超策略均衡,同时也是纳什均衡。若给出一个特定的信号,使双方都选择合作策略,则其收益都存在改进的可能性。

(二)无限期动态博弈分析

1.长期内合谋的可能性。如表1所示,由于强烈的利益激励,双方在长期内存在达成合谋的可能。我们以独立定产条件下和联合定产条件下双方的得益对比来证明。

2.长期内合谋的稳定性。合谋一旦达成,在实施“冷酷战略”或“胡萝卜加大棒”策略的条件下,为获得长期利益,双方均会选择维持稳定的合作均衡。

下面以表1为基础,对某一方在合谋和竞争条件下的长期收益进行对比。

假设:双方开始时都选择合谋策略,都会对背叛采取“冷酷战略”,贴现率为r(0<r<1)。若双方均在长期内选择合谋策略,则其中一方长期收益的现值为:

而如果一方在某一期选择竞争策略,则对方采取冷酷战略时,其长期收益为:

15+0+0+…=15

通过对比发现,只要10(1+r)/r>15,即r<2,长期的合作收益就会大于竞争收益,双方的理性选择就是合谋。由于r<2的条件在题设中已得到满足(0<r<1),所以,厂商1和厂商2在长期内的合谋具有相当地稳定性。

总之,在长期内,从其可能性和稳定性上看,对两个厂商来讲,选择合谋策略是理性的。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密歇根大学的Robert Axelrod等人用计算机对各种博弈策略进行了模拟,发现在无限期重复的“囚徒困境”博弈中,理性的反应是合作而不是竞争,证明在无限期动态博弈中,博弈方选择合谋策略是完全可能的。

选择合作的结果就是企业之间进行合谋,如果现实条件满足合谋的要求,企业之间的合谋更容易形成。与多数人相比,少数人更容易达成合谋,即产业内厂商数越少,越容易合谋。通常情况下,合谋容易使厂商失去进取的动力,从而厂商虽获利丰厚,但消费者往往不可避免地遭受巨大的利益损失。在消费者与厂商进行竞争或斗争时,由于消费者人数众多(尤其在公用事业领域),极其不易形成联合,因此奥尔森认为存在着少数人剥削多数人⑦的问题。

(三)有限期动态博弈分析

在有限期动态博弈条件下,博弈次数有限,在N期博弈结束。正如单期静态博弈的结果那样,自然垄断行业多元化后的厂商1和厂商2均会在第N期采取背叛的竞争策略。作为理性人的双方都预知对方将在第N期采取竞争策略。于是,第N-1期双方也都采取背叛的竞争策略。依此类推,双方在其余各期均采取竞争策略,也就是说,从第1期开始双方就无法达成合谋。

上述过程隐含了一个假设:在信息完全和完全理性。而在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的条件下,博弈双方仍存在达成合谋的可能性。Kreps(1982)⑧的研究表明,在有限期的重复“囚徒困境”博弈中,为获得长期利益,双方在前期选择拒绝坦白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合谋有可能出现。并且,在自然垄断行业多元化之后,厂商1和厂商2的成本都会由于生产规模变小、市场分割等原因而提高,利润空间变小,更增加了双方合谋以获得联合利润最大化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虽然在短期内自然垄断行业多元化后的原有厂商和新进入厂商达成合谋有一定困难,但是,从长期来看,随着博弈次数的增加,在追求长期利益的动力驱使下,各厂商达成合谋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四、寡头企业合谋的现实证据及其影响因素考察

(一)厂商合谋的现实证据

从理论上探讨合谋可能性的同时,我们观察到,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在自然垄断行业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下,同业在位厂商的合谋代价较小。从传统自然垄断行业——电信市场的部分案例可以看到,合谋行为普遍存在。

1.“漫游费”问题。“漫游费”是中国电信企业串谋的一个明显证据。“漫游费”最初是为支持西部电信发展而设立的“地方性保护关税”。实际上,漫游地网络只需向注册地进行“是否可以提供服务”的查询,成本极其低廉,完全是对外地手机的“歧视性收费”。如今,“漫游费”已成为中国移动通讯资费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运营商带来了巨额利润。中国移动通信市场上,提供漫游服务只有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两家运营商,极易形成价格同盟。

“漫游费”还是保护固话运营商的一种措施,以增加手机用户成本的方式激励用户使用固话。取消“漫游费”,移动通讯的吸引力大增,对固话运营商将产生强大冲击。因此,固话运营商和移动运营商都不希望“漫游费”下降。中国两大移动运营商在通话价格上的竞争表现得比较充分,但在“漫游费”问题上,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甚至与固话运营商存在一定程度的串谋⑨。许多国家的运营商已经主动或者在管制机构的命令下不断下调或者干脆取消了“漫游费”。中国信息产业部和发改委的“漫游费”下调方案也已出台。

2.中国电信运营商高层互换。在同一所有者主体的情况下,企业间是兄弟关系,根系相连,虽有可能竞争,但在共同面对消费者时,更容易形成默契串谋。在主导产权同为国家所有的情况下,合谋更容易形成。典型事例:中国主导电信运营商的高层互换。

我国的主导电信运营商同为中央大型直属国有企业,归国资委管辖,主要高层领导由国资委任免。2004年11月1日,中组部、国资委先后对中国电信运营商高层进行调整:中国移动董事长王晓初调任中国电信总经理,中国联通董事长王建宙调任中国移动总经理,中国电信副总裁常小兵调往中国联通接任王建宙的党组书记和董事长职务;网通副总裁冷荣泉调任中国电信副总经理,接替常小兵的职位。国资委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希望电信企业打价格战,因此电信企业有勾结的内在动力;当有运营商试图推出价格降低、优惠套餐、免收月租乃至单向收费等竞争措施时,往往会遭到主管部门的阻止,电信企业之间有勾结的外在压力⑨。他们完全可能不签订任何协议,而直接通过高层互换实现默契串谋。中国电信运营商高层互换在某种程度上释放了一种电信企业串谋的信号。

3.法国三大移动运营商从恶性竞争到攻守同盟。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改革,法国移动通信市场由法国电信独家垄断发展为法国电信、SFR和BouyquesTelecom三分天下,在欧洲相对落后的法国移动通讯市场迅速膨胀。2001年法国手机用户超过固定电话用户。移动通讯市场渐趋饱和,各运营商的市场份额相对稳定,竞争愈演愈烈,手机和通信价格持续走低,运营商的利润空间大幅压缩。2000年初三大移动运营商逐渐表现出不再恶性竞争、抢夺市场份额的意愿,相继将经营目标从占领市场份额转为提高通信产品价格、增加利润,私分市场份额,公开销售数字,彼此共享运营情况,避免自杀式价格战。同时,三家采取相同的运营方式、大同小异的产品价格及通话费,客观上使得竞争平和化。其具体表现是,1997-2003年,三家移动运营商每月都将其开线用户和退线用户的准确销售数字互相通报,以便制定相同或相似的市场策略,或对市场策略和举措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削弱市场的竞争机制(11)。

(二)影响合谋的现实因素

从各国自然垄断行业多元化改革的实践来看,合谋的可能性也广泛存在。

1.产品和业务的雷同有助于促成合谋。产品差异性程度与合谋的可能性成反比。一般情况下,当各厂商的产品结构比较简单、质量一致时,即厂商的产品具有很强的同质性时,企业间的联合比较容易;相反,厂商的产品差异程度越高、质量差别越大,企业间越难以形成合谋。

就电力产业而言,分拆后的厂商产品差异大。厂网分开,使电力行业的发电与供电成为不同的业务,不容易发生合谋;但由于二者是从一家分拆而来,同为国家所有,仍有合谋的可能性;更严重的是,引入竞争后的发电则业务没有差异,在此情况下,同属国有企业的发电商更容易形成合谋。

2.产业内产品及服务的需求弹性是合谋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例如,在电力市场上,由于电力商品的不可替代,用户的用电量在大多数情况下对电价不敏感,从而为卡特尔联盟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条件。在需求弹性小的情况下,当价格被抬高时,需求量并不会有明显的减小,卡特尔联盟不大可能因价格抬高而销售量剧减。在电力竞标中,由于需求刚性,发电商串通竞标,使得哄抬电价更为容易,同时也降低了发电商因售电量减少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产业内企业的数目与合谋的可能性成反比。企业数目越多(少),合谋成本越大(小),合谋的可能性越小(大);也就是说,参与者数目与合谋的可能性成反比。现实中,对市场竞争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通常是寡头企业之间的合谋。为维持传统自然垄断产业固有的自然垄断特性和部分公共服务功能,多元化改革后的厂商数目不宜过多,且往往存在地域性的分拆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共同的利益激励和相对完善信息下的较小成本,使得寡头垄断厂商合谋的可能性大增。为维护其行业高利润,他们之间很容易达成控制价格或瓜分市场的串谋协议,典型事例:2007年2月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达成分割市场的“互不竞争”协议。

4.市场力影响合谋的达成。市场力是市场参与者操纵市场的能力。自然垄断产业多为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其市场力主要体现为高市场进入壁垒和先动优势,先进入厂商通常会取得巨大的市场优势,潜在的来自市场新进入者的威胁较小。由于自然垄断特性的存在,即使自然垄断产业实行多元化改革,同一市场上也只能存在少数几家寡头厂商,每个厂商都对市场有较大的操纵能力,在位厂商更容易通过达成合谋来操纵价格和产量,来获取垄断利润。

5.在位厂商市场活动的重复性为默契价格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例如,在电力市场上,监管部门为做到市场透明和公正,定期发布实时市场和合约市场的交易信息,每个发电商的报价和容量都会被公开,这样发电商不仅容易形成默契报价策略,而且很容易监测到对手的偏离行为,从而采取惩罚措施。

6.厂商之间的地理位置和距离的远近与合谋的可能性成反比。也就是说,企业间的地理位置越接近(遥远),合谋成功的可能性越大(越小)。但在目前交通设施和通信发达的条件下,地理位置对合谋的阻碍作用几乎可以忽略。因此,便利的通信条件使厂商之间更容易形成合谋。

五、企业合谋的代价、成本及启示

组织间的合谋存在收益,也存在成本和各种阻碍因素;合谋能否达成,取决于其成本—收益对比。对自然垄断多元化的可能性进行分析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寡头厂商可能面临的各种合谋成本。

(一)企业合谋的代价与成本:交易费用分析(12)

组织合谋的代价包括合谋的组织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根据交易费用分析方法,组织成本被纳入到了广义的交易成本概念中,或被称为内部交易成本。交易费用分析的理论基础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首先,假定合谋是合法的,但合谋协议的履行与否不受法律的保证;在此假定条件下,分析企业间的明确合谋可能面临的交易费用成本。

1.合谋协议条款的制定。交易费用分析认为,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无所不包的合谋协议将很少是可行的。首先,合谋协议的签订需要了解相关企业的成本和产品特征、每个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各决策变量之间的相互作用结果。合谋协议签订前,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成本高昂;另外,还需要对信息进行整理和设计出应对各种可能结果的调整措施。也就是说,从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到设计无所不包的合谋协议条款,需要大量的内部和外部交易成本。

结果的复杂性和制定计划的有限理性,可能导致合谋的订约成本极高,有限理性而不是法律上禁止合谋的规定,很可能导致合谋失败。

2.经营风险和监督成本。合谋的目标是实现联合利润最大化,而利润共享协议会给参与企业带来经营风险和高昂的监督成本。为实现联合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参与合谋的某些企业必须消减产量,收缩企业规模;另一部分企业则需要增加产量,扩大企业规模。于是,企业就面临一种风险,特别是从长期来看,那些扩张规模的企业会逐步要求改变其不利地位,提高自己的利润分享比例。因而,需要收缩规模的企业很可能开始就拒绝全面的利润共享协议。

如何根据参与各方的实力,对可能的利润进行分配,分配比例的确定,需要参与各方的反复谈判与博弈,对参与各方成本与收益等财务信息的获得与监督需要耗费大量专门的人力和财力。另外,由于机会主义和信息闭塞,对利润共享协议监督的成本也将是高昂的。

3.不确定条件下协议的实施。在不确定性条件下,合谋协议通常难以有效实施。实施某项协议要求在出现环境变化时,各方当事人对新事态达成一致意见和认识。这就需要各方充分掌握各种信息,但有关信息往往分散在各当事人中间;各方当事人存在机会主义倾向,会有选择性的披露或歪曲的反映自己优先获得的信息,造成“信息披露问题”。此外,即使所有的信息和数据资料为当事人各方充分掌握,由于不同的认识对直接影响到各当事人的利益分配,从而也难以形成对事态的统一认识。不确定条件下的利益分歧导致的机会主义和信息闭塞的结合,造成了合谋协议实施上的困难。

4.协议履行中的监督。合谋难以实现是因为当事人都存在单独违反协议的内在动机。出于各自利益的机会主义和信息闭塞的考虑,各方都存在弄虚作假的内在激励,隐瞒各自的真实成本和收益。而背叛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不会被查出来,要对各方的背叛行为和真实信息进行监督,需要高额的监督成本。另外,监督成本由谁承担,如何在合谋企业内进行分摊等问题,也需要各方进行反复谈判。

5.处罚背叛行为。根据假定,即使合谋协议不违法,但对于违反协议的行为也无法请求法院帮助强制执行。对于成员的背叛行为,如何识别,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背叛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有多大,是否进行惩罚,如何实施惩罚,惩罚的震慑力如何,是否能够矫正背叛者的行为?在背叛被发现存在一定时滞和惩罚成本既定条件下,作弊的收益有多大?在机会主义倾向下,即使企业知道背叛行为迟早会被发现,并面临惩罚,但在时滞期间,只要背叛的收益大于面临的惩罚成本,背叛行为几乎会确定发生。

守约企业惩罚背叛者需要付出一定的惩罚成本,需要实施集体行动;惩罚成本的如何分担,如何事先确定对违规者的惩罚强度,如何实施等,都需要当事各方进行协调,从而存在惩罚的交易成本。另外,即使所有的守约者都一致认为某企业犯规违约,并且惩罚背叛者对所有守约企业有利,但并不是所有的守约企业都准备参与惩罚行动的执行,而是希望自己不承担惩罚成本的情况下得到集体行动的利益。这种“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一是可能导致查明违约的可能性降低,一是导致集体惩罚行动的失败。

综上,即使合谋是合法的,信息闭塞、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造成大量的不确定性交易成本,使得合谋存在内在的不稳定性;即使合谋的成本—收益分析对所有当事各方是有利的,现实中合谋能否真正达成,还需要综合考察和反复博弈。

(二)企业合谋面临的法律成本:反垄断惩罚

上面的分析假定合谋协议是合法的,但现实中,各国的反垄断法都明确规定合谋协议是违法的,会遭受到严厉的惩罚。在美国,查明的合谋行为,除面临巨额的货币赔偿或要求采取衡平救济措施外,还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囚禁)。Chmberlin证明,寡头垄断企业能够以一种纯粹非合作的方式进行勾结、达成默契合谋,来维持垄断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于今年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任何明确合谋的垄断协议将面临惩罚,类似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达成的“互不竞争”协议将被严格禁止,合谋将多以默契合谋的形式出现。

企业合谋面临的法律成本的大小,取决于合谋行为被反垄断机构发现的概率以及被发现后所面临处罚的严厉程度。被发现的概率越大(小),面临的处罚越大(小),合谋的法律成本也就越大(小)。

(三)启示

合谋面临一定的代价,但由于潜在的收益激励,在现实中经常被企业所采取。特别是在自然垄断行业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下,企业数目少,信息相对完善,合谋的收益巨大和代价较小,合谋便是企业的理性行为选择。但是合谋行为的发生具有损害消费者利益、扭曲价格信号、阻碍竞争机制、扼杀经济自由和阻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等多种危害(13)。如不能有效解决合谋问题,自然垄断行业多元化将达不到预期效果。

合谋问题的研究,对自然垄断产业多元化改革的制度设计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制度设计的关键是使各个参与者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能够达到设计者所设定的目标。根据本文的分析,作为设计者,对多元化后可能面临的合谋问题,应当:一方面防止合谋;另一方面制止合谋;再者要提高合谋成本,对合谋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由于各行业合谋的特点不同,需要设计不同的防范和惩罚措施。

收稿日期:2008-04-08

注释:

①罗建兵、许敏兰:《合谋理论的演进与新发展》,《产业经济评论》2007年第3期。

②杨农:《企业合谋和价格战的动态分析》,《预测》2001年第6期。

③Chamberlin E,"Duopoly:value where sellers are few",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44,No.1 (Nov.1929),pp.63-100.

④George J.Stigler,"Theory of oligopoly",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72,No.1 (Feb.1964) pp.44-61.

⑤Friedman J.A,"Noncooperative Equilibrium of Super-game",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71,vol.38,pp.1-12.

⑥Abreu,"Extreme equilibrium of oligopolistics super-game",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1986,vol.39,pp.191-225.

⑦[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4-74页。

⑧Kreps D."Rational cooperation in finitely repeatedly prisoner dilemma",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1982,vol.27,pp.245-252.

⑨阐凯力:《拆分中国电信,建立有效竞争》,《邮电企业管理》2001年第14期。

⑩程瑶:《中国电信企业竞争与合作的博弈分析》,合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11)王继英:《法国移动公司私分市场受重罚》,《通信世界》2006年第4期。

(12)[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反托拉斯经济学——兼并、协约和策略行为》第五章,张群群、黄涛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20-128页。

(13)王冰、杨虎涛:《“合谋”的负面经济后果及对有关几种观点的评析》,《学术研究》200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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