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研究的六个问题(一)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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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概念,是80年代中期一些经济学家提出来的。当时我就感到它有积极意义,因为是针对极“左”派的。极“左”派老是在指责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是搞私有化。回答他们说,不,我们是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把他们的嘴堵住了。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内涵是什么?它同公有制有何区别?为什么不说它是公有制的具体形式?这些问题在我没有想清楚以前,长期没有表过态。直到党的十五大报告出来以后,我才接受了这个概念,并且形成一些看法。

现在我认为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公有制是深层次的一般性概念,公有制实现形式是浅层次的概念。

公有制实现形式有以下三重含义:

一是如果我们把公有制或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公有制一般,那么,公有制实现形式就是公有制具体了,即公有制的具体形式。

这里,一定要纠正一种传统观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其实,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合作制、社区所有制、社团所有制等等。而且原来那两种公有制的具体形式还有种种弊端,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我也不赞成凡是公有制的具体形式都要肯定的极“左”观点,而要坚持生产力标准和“三个有利于”原则。

最近,有同志在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文章中说:“改革前我们所实行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实现形式是按成熟的社会主义要求构造的,它们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而且还对“大集体”模式高度评价,说它是理论上的大飞跃。按照这位同志的观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过后,我们还要实行“统包统配”、“大锅饭”式的公有制模式。按照这位同志的逻辑,人民公社体制恐怕也要充分肯定了。我们能这样“凡是公有制”一律肯定吗?能说以前那种公有制仅仅是“超越”,将来还要采取吗?把一些根本性问题简单地与初级阶段挂钩,行吗?可见坚持生产力标准并不那么容易。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确有一个坚持生产力标准、坚持科学性问题。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不能是任何公有制的具体形式都必须肯定。能不能肯定,为何肯定,都要作具体的分析。最近,我在一些文章中提出,老模式的集体经济,不如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产权清晰,更能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就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和方法。

二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把一些中性的企业制度、组织形式,例如股份制等等包括进来。劳动组织形式也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这点马克思都有过论述。我很赞成十五大报告的说法:“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股份制本身不存在姓社姓资、姓公姓私的问题,公司制的股份制是企业制度,是中性的事物。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它可以成为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在我国具体条件下,由于公有制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的比重很大,因而推行股份制必然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但是也不能再回到“左”的思维方式中去,认为私营企业不能搞股份制。将来我国的股份制企业,很可能多数是公股为主,但也会有一部分是私营企业进一步发展而成的,它们就未必是公股为主了。不过典型意义的股份制应当是公众股为主。不管是公股,还是私股,还是公众股,组织到一起运作,它就具有社会性了。

三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还可以把一些不具有姓社姓资属性的经营方式引用进来,例如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经营、托管经营等。在这里,完且可以不改变所有制,但经营方式改变了。这些经营方式自然也就成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使得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得到实现。正如十五大报告所说:“一切反映社会主义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我们不要束缚自己的手脚。

这样,提出并肯定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个概念,把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区别开来,就为我们深化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探索公有制的多样化形式,采用多种经营方式,开阔了思路,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二、公有、国有是社会主义的特征吗?不, 社会主义的特征应当是社会所有

这个问题最早是于光远同志提出来的,并且带有恢复马克思、恩格斯原意的意义。(注:见于光远:《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探索》(五)第160页。)因为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 公有或公共所有与社会所有在多数情况下是有严格区别的,在德文和英文中都是两个词。但是我国以往在翻译马克思、恩格斯原著时,都笼统地使用了“公有制”这个词。经于光远同志指出来以后,新翻译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才改正过来。

然而不仅仅是一个翻译准确的问题,重要的是如何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特征的问题。由于公有是一个一般性的概念,并且任何社会都存在过,因而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未必恰当。国有制也是一样。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有国有制。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自从俾斯麦致力于国有化以来,出现了一种冒牌的社会主义,它有时堕落为一种十足的奴才习气,直截了当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是社会主义的。显然,如果烟草国营是社会主义的,那么拿破仑和梅特涅也算入社会主义创始人之列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6—317页注。)当然,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国有制,不能同资本主义的国有制混为一谈。资本主义国有制是资本家集体财产,社会主义国有制是全体人民的财产。但是,恩格斯紧接着就指出,无产阶级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是它作为整个社会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而“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0页。)就是说,从共产主义的观点看,国有制也是一种过渡形式,不能把它作为社会主义的特征。

那么,作为社会主义特征的、能够同其他社会的公有制区别开来的应是怎样一种公有呢?只能是社会所有或社会所有制。这点我们可以从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4 章末尾那段话和恩格斯上述论述中看出来。只是由于篇幅关系,我们就不一一引证了。这里顺便指出,马克思那段话中“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新译本中“公有制”已改译为“社会所有制”。

这当然不是说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错了,也不是说现在就应当否定国有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当前情况下当然要有国家所有制,而且国家要掌握的不是一般经济,而是要掌握关系到国家命运和安全的那些经济部门和重要企业。但是,把公有制或国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至少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愿意。社会所有制究竟是怎样一种所有制?我们原来所建立的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否属于社会所有制?它们符合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要不要改革?怎样改革?这些完全可以研究和探索,事实上我们也在改革和探索。

这里至少有几点看法是需要明确的:

1.国家所有制不能等同于全民所有制。尽管恩格斯明确讲过,无产阶级夺取的政权以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必然要以社会名义占有生产资料,但国家和全民这两个概念是可分的,国家与社会也不能等同。从共产主义的观点看,国家终究是要消亡的,而社会则永存。从现实情况看,全民所有制的“全民”是虚的。本来,全民所有制的“全民”,应该包括全体人民,包括城市也包括农村,包括工人也包括农民以及知识分子等等。但是,农民能与国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吗?能享受城市居民的福利待遇吗?他们能参与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吗?是国有企业的真正主人吗?正因为这样,早在十多年前,就有学者提出“全民不全”的看法。也有的学者提出,既然全民所有,就应当由代表全体人民意愿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所有权,管理这些资产。但这可能吗?所以,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国有制是实实在在的,而全民所有制则没有实际意义,是名实不副的。国有制也不能使国有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直接结合,劳动者要与这部分生产资料结合,还要经过行使所有权的国家的允许。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是代表人民的,因而国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的。只是国家直接办企业很难实现政企分开,很难完全面向市场,并且不可能使职工当家作主,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现阶段的国有制,究竟是由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而由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好呢,还是各级政府分级所有、分级管理好?这也是值得研究的。

2.中国革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条件下发生的,原有的社会生产力不仅极不平衡,而且普遍低下。它还没有达到如恩格斯所说的“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的程度,“这种占有在实现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历史的必然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我国社会生产力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也还没有达到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的地步,还不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我国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曾经试图实行单一的公有制,但是这种试图可以说彻底失败了。国有制搞得过多过快了,公有制也不应当只有原来那两种形式。这是我国现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方针的根本原因所在。而只要社会上有多种所有制,人们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就不能完全平等,就很难说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

3.我国现实中存在的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其具体形式是在斯大林时期所建立的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并且长期受到排斥商品经济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薰染和磨合,因而它们在适应市场经济方面还不如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有制和合作制。它们中有的已变成表面上的公有,实质上的官僚所有、特权所有。“大锅饭”、“铁饭碗”的体制是严重地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方式也不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需要。如果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国有制为主导,指的是坚持原来那种具体模式,认为那种模式动不得,那岂不是否定所有制改革、否定探索吗?难道社会主义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只能采取原来那种统包统配的具体模式吗?难道不可以探索更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吗?难道改革就是私有化吗?

三、合作制更接近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概念

我们搞了多少年的公有制,但是搞来搞去,从现在的情况看,最接近和符合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概念的,是合作制,而不是国有制。过去我们把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看成为公有制的高级形式,把合作制看成低级形式和过渡形式,这种观点未必正确。

但是,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合作制,不能同以往的集体所有制相混同。合作制是劳动者、小生产者的联合和合作,这种联合和合作虽然是建立在劳动者入股集资基础上的,产权落实到个人头上,但入股集资只是这种经济组织产生的条件,而不是为了获得回报的投资,并且生产资料已经为大家共同占有、使用,为大家谋福利了,因而合作制是公有而不是私有,或者说,是建立在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公有制。它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企业真正的主人是劳动者,实行彻底的民主管理,是民办而不是官办。相反,我国以往老的集体所有制,在它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否定了职工入股分红,不断地升级、过渡,使资产悬在谁也说不清、谁也不关心的“集体”上面,并在计划经济的影响下实行了政企、政社合一,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使所有权并且统一管了起来,因而它也就不再是“民有、民管、民享”的合作制了,而变成了“官办”。现在人们把这种老集体企业称为“二国营”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然而国有经济目前存在的种种弊端它都有。老集体企业就多数来说是活力不强,效益不好,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它已经走到了尽头,只有通过深化企业产权改革,大部分改为合作制(即现在所说的“股份合作制”),少数有条件的改为股份制,才是出路,才能办好。

对于建立在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公有制,马克思是这样说的:“从资本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这里马克思讲得很清楚,劳动者个人孤立地占有生产资料,是私有制;劳动者联合起来占有生产资料,则是公有制,即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在另一处还说:“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已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21页)这同样证明,劳动者、生产者联合到一起了,就不是私有制,而是社会个人所有制了。这种所有制由于是否定了资本家私有制之后的一种所有制,否定了剥削,所以应该更高级。

其实这种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所有制,即合作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已经出现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在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的劳动增殖。”(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7—498页)这表明合作工厂就是工人自己的联合体。合作工厂的生产资料是工人自己的。这种生产资料只是用来使他们的劳动增殖,只不过这种合作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只是零零星星地孤立存在,它不可能使劳动群众实现解放。所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它带有从属的性质。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当劳动者已经获得解放以后,他们组织起来,来使自己的劳动增殖,这难道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目标吗?

然而,我国现实中的股份合作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这个名称的涵义并不准确,可以有多种理解。它的许多做法也不规范,其中还包含了一些根本不是合作制类型的企业。但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就其多数来说,本质上是劳动者的联合,具有合作制的许多特征。它当初正是作为把老集体企业改革为合作制的一个突破口而出现的,将来通过规范化,完全可以办成为真正的合作制企业。同时我国在现实中已经出现不少“民办集体”、“民营企业”、“无主管部门集体企业”,它们中已有不少符合合作制概念。这也表明合作制更符合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在我国是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的。看来把它作为国有小企业改革的首选形式,作为老集体企业的改革方向,作为劳动者自筹资金、自愿结合、组织起来建设新生活的基本形式,是不应该有什么疑义的。这种形式最适合于中、小型企业,因为中小型企业更容易发挥合作制的优越性,并且它们也可以建立成现代企业制度,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在有人说这种经济形式“从来不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式”,认为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就是私有,竭力想把它们纳入到老的集体经济模式,受国有制支配,这是对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侵犯,是完全错误的。我们对合作制应当有一个全新的看法和做法。

从改革的前景来说,国有大中型企业就其多数来说,要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它们无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骨干;而为数众多的国有小企业和老集体企业的绝大部分宜通过股份合作制的道路,改革成为合作制。但股份制不能表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特征。只有劳动群众自由组合、自主经营的合作制(包括合作社、合作工厂以及它们的联合组织等)才属于社会所有制。这是劳动群众学习管理的学校,是他们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桥梁。社会主义国家有义务支持它的发展,而不是越俎代庖,直接插手,使其演变成国有制。(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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