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海事裁判文书规范路径探析论文

涉外海事裁判文书规范路径探析论文

涉外海事裁判文书规范路径探析

党德强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摘 要: 伴随着“一带一路”强国战略和“海洋经济”“海洋强国”等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我国海事活动日益频繁,海洋经济发展迅猛,由此引发的涉外涉海案件呈现出上升的势头。涉外海事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其是否能够及时、公正地处理关系到我国国际形象。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书恰恰是我国司法精神和对外形象的法律宣示,要制作格式规范,论证充分的涉外海事裁判文书,不仅要跨越国界,还需跨越人文、语言、法律等障碍,只有以强烈的主权意识和开阔的国际视野,加强海事裁判文书中事实表述,说理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方可最大程度地发挥我国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平正义,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关键词: 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书;规范化

一、引 言

海事案件是发生在海洋、通海水域,与海上生产、作业、船舶航运有关的人身、财产权益而引起的纠纷。司法实践中,除少量具有行政案件性质或刑事案件性质的海事案件,多数海事案件从属于民事案件。① 司法实践中,海事案件的主要纠纷性质以民事纠纷为主,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相对较少,本文研究的裁判文书范畴也是以民事性质的涉外海事案件为视角。 虽然海事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但它又不是普通的民事案件,其经常与船舶、海域或港口相关。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现代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开始把经济发展和战略部署的眼光投向了海洋资源和海洋空间,与之相应,与海洋有关的活动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海事纠纷也在不断上升,并且大多数海事纠纷带有明显的涉外性。

在规定时限内审结涉外海事纠纷案件,及时制作规范的涉外海事裁判文书,是反映我国涉外审判的一个重要窗口,更关系到我国“海洋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当学界和实务界多把关注目光投向海洋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研究我国涉外海事审判工作,对涉外海事审判工作中的裁判文书进行深入调查,从而发现其制作中存在的问题是颇有意义也是十分必要的事情。在调研查阅我国近年来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基础上,以裁判文书为语料,运用语篇分析,就我国涉外海事裁判文书的规范化提出合理化建议,将对我国涉外海事审判工作大有裨益。

二、涉外海事案件的特殊性对裁判文书有更严格的要求

(一)我国涉外海事案件概况

涉外案件的涉外因素包括案件的主体涉外、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涉外、案件标的物涉外三种情形,只要具备这三个因素之一的案件就是涉外案件。涉外案件结合海事案件基本特性,就形成了涉外海事案件。简言之,涉外海事案件就是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涉及船舶、航运、生产、作业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相对于普通的民商事案件,海事案件具有地域跨度大、涉外性强的特点。据统计,我国受理的海事纠纷近50%属于涉外海事案件。① 参见中国涉外商事海事裁判网,http://old.ccmt.org.cn/cpws.php。 尤其是伴随我国“一带一路”“海洋强国”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涉外海事纠纷日益增多,中外市场主体的对我国涉外海事案件审理也提出更多的司法关切和需求。

2015年12月2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682.html,2016年2月24日发布。 其中就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做了明确规范,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等。可见海事案件类型众多,内容复杂。

为了适应我国海洋经济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国陆续设立了广州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等10个海事法院,专门受理海事案纠纷。根据全国第四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资料显示,从2010年1月-2014年6月,全国审结一、二审涉外民商事及海事案件287,262件,同比增长41.48%。其中,一审海事案件66,735件,同比增长23.07%;二审海事案件5,077件,同比增长1.42%。[1]诸多涉外海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在国际舞台上树立了我国涉外司法的良好形象,彰显了我国涉外司法的公信力,也足以证明中国司法在解决跨国海事纠纷中的主导地位日益明显。

(二)涉外海事案件的特殊性对裁判文书提出更高要求

一是要改变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办案、轻文书”的理念,使每一位办案人员树立裁判文书制作的精品意识。准确把握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围绕焦点进行分析说理,增强说理的针对性。如果案件中绝大多数事实清楚、当事双方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比较简单,这些案件的裁判文书说理可以简化。对于少部分事实争议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则更应当强化其说理性。

2.案件的涉外性对裁判文书叙事说理要求更高。由于海事案件的特殊性,我国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具有跨度大的特点。比如:仅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发生的一审海事案件,以及涉海洋环境的其他案件,辖区面积达200多万平方公里,也是我国管辖海域面积最大的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跨越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等7个省。⑤ 参见中国涉外商事海事裁判网,对我国10个专门海事法院对各自的管辖区域范围有具体规定。http://old.ccmt.org.cn/cpws.php。 多年以来,海事专门法院充分发挥了涉外海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各个海事法院为了更好地开展海事司法宣传,方便当事人诉讼,还设立了多个巡回审判点。受理案件类型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水域污染等50多类案件。据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4月,我国海事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涉及全世界67个国家和地区。案件范围的复杂化导致涉外海事裁判文书的叙事说理要求更高。

此项目所开发的变频电动机,转速范围较宽,最高转速较高,达2 000 r/min,因此必须进行临界转速的计算。

3.涉外海事案件对裁判文书程序性要求更高。涉外海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乃至裁判文书的制作发布,都代表着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国际形象,所以办理案件往往涉及到外事办和边控单位等部门。在裁判文书的拟制和办理过程中,程序要求非常严格,内容要求准确,容不得半点差错。涉外海事裁判文书一般都要求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且对外发布时必须有中外两种语言文本,外文本的翻译要求字词准确,表述无误,诉讼主体中英文姓名、护照号码等信息资料完全一致。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规定:裁判文书标题一般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境外企业、组织提交的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注册登记文件,需依法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对于外国当事人,在裁判文书首部应当写明其经过翻译的中文姓名或名称和住所地,并在中文姓名或名称和住所地后括号中注明其外文姓名或名称和住所地。 同时,文书必须是固定格式的打印本,字迹清晰美观,且不得有任何涂改模糊之处。

4.涉外主体范围广,涉外海事裁判文书国际影响大。如前所述,我国涉外海事案件已经涉及到67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不但有美国、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还有几内亚、乌干达、伊朗、不丹等发展中国家,足以看出这类案件的涉外主体范围之广。涉外海事案件还具有涉案标的大、与海洋航运联系紧密的特点,个别涉外海事案件的审理甚至还受到国际社会及相关行业的关注。在这种背景下,裁判文书的裁判主张和语言表述都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涉外海事案件从证据收集、事实查明、法律条文的适用、文书的拟制、文书的送达等都必须慎之又慎,妥善处理,而且在办案过程中还要用语规范、态度严谨,相关工作手续齐备。[2]

4.1 主界面 在登录进入系统之后系统界面展示运行效果见图4,在图中可以通过工作提醒界面看到每位工程师在指定日期内应完成的工作任务,系统分别设置了巡检提醒、计量提醒、维修提醒等。工程师如果未完成工作任务时,提醒条会一直延续至完成工作任务才会消除。

5.案件类型多样化、复杂化。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以及海事业务范围的扩大,各个港口吞吐量成上升趋势,涉外海事案件也日趋复杂。纵观近5年来我国各个海事法院处理的案件数据,涉外海事案件中,由船舶碰撞、货物运输、海洋污染等案件引发的纠纷较为典型。这些典型案件数量占到涉外案件的40%以上。此外,海上人身伤亡、船舶代理、船舶买卖、船舶租用引发的纠纷也占有较多比例。案件内容的多样化,复杂化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涉外海事案件处理的难度。

(三)涉外海事案件特殊性对裁判文书的要求

1.更加注重裁判文书的法律价值。裁判文书是社会正义的最佳宣示和文字凭证。[3]案件处理中,裁判文书记录了审判活动的主要程序,认定了案件事实的发生发展过程,阐明了适用法律的依据和来源,宣告了裁判结果,其核心价值主要在于它的法律价值。一方面,对各方当事人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裁判结果,因为这种裁判结果往往直接关涉到他们的切身利益,裁判主文体现着裁判文书的实体价值;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认识到涉外海事裁判文书的程序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写明案件的由来以及开庭审理过程”②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2015年3月16日发布。 ,并对案件性质、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审判中各方当事人是否到庭等信息的写法做了明确规定,这些其实都是为了通过裁判文书体现司法过程的程序合法。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涉外海事裁判文书的法律价值会进一步凸显。[4]

观察组的有效率为85.71%(18/21),明显高于对照组的60.00%(12/2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忠于事实真相既是法律人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每一份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7]40裁判文书中的事实和证据,是法院做出公正裁判的基础,因此在涉外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分析认证至关重要。对于现行涉外海事裁判文书中普遍存在的事实表述不清,证据分析认定不足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3.涉外海事案件对裁判文书说理要求更高。涉外海事案件既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适用的冲突,还要考虑不同国家地区法律文化的差异,因此其说理难度更大。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书中如果说理不充分,会导致案件当事人看不明白案件处理的推理过程。只有结合事实和证据,循循善诱,释法说理,做好诉讼引导,阐明程序规则,充分说明裁判的理由,最大程度体现程序的合法公正,才能使外方诉讼当事人感受到自己能公正透明地行使诉讼权利。可以说,以客观事实和详实证据为支撑的裁判文书是展示中国法院公正开放形象的窗口,也会展现我国海事审判的公信力与影响力,这要求海事法官具有更高的说理意识以及条分缕析的说理能力。

三、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现状

(一)涉外海事裁判文书制作的相关规定

2.质证过程记录不详细,事实表述准确度不够。准确的事实是做出公正裁判的前提和基础。但就我国当前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书来看,一部分文书对于控辩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事实和诉讼主张处理较为简单粗糙。有的文书不加分析地照搬控方的起诉状和辩方的答辩状内容,对双方庭审过程中的质证过程书写不够详细,对双方提交的支撑事实的证据来源、证据准确性、证据关联性分析过于简单,导致事实和证据脱节,难以体现裁判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本前提。有的文书叙述事实技巧性不够,事实表达不清晰,纠纷过程叙述突兀生硬,有的裁判文书的事实和证据之间缺乏关联性,证据罗列层次混乱。[6]

当人工智能变得越来越聪明,必须认真思考的是法律如何更加“智能”地应对人工智能。[15]鉴于原有的劳动法体系面对人工智能的不适应性,调适在所难免——从法律价值层面到制度规则层面。[16]法律规则所赖以建立的坐标系,应从人支配机器向人机协作转变。这并不是说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变成了用人单位分别与智能机器人和劳动者的关系,而是在人机协作格局下的新型劳动关系,归根结底还是人的关系。人工智能对劳动就业的影响将会呈现一定的曲线,初期将经历一个过渡期。不适与调适的过程势必会产生成本和其他负面效应,而劳动法应最大限度地使其降低。

总体来看,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从裁判文书的固定格式和基本制作要素做了规范要求,但对涉外裁判文书的制作期限、案件事实陈述、判决理由、文书语言表达并未进一步规范。

(二)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存在的问题

每一位学生因其生长环境和所处的教育氛围不同所以形成了各不相同的性格特点和行为习惯,每一位学生都有其长处和短板,想要达到最优质的小组合作学习效果就要把不同性格的学生安排在一个学习小组中。但是小组合作学习模式在我国推行时间较短,所以老师对这种模式还不是非常熟悉,在小组成员安排方面还做不到非常合理,经常会有小组成员之间性格相近,互相之间得不到补充提升的情况,小组成员安排不合理也是导致英语小组合作学习效果不理想的问题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制定发布了《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该规范共有17条,涵盖涉外海事裁判文书的首部基本要素、当事人提交证据及质证意见、法院经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裁判理由、裁判结果、裁判文书尾部等各个环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对民事裁判文书的基本要素构成、标题、正文、落款、数字用法、印刷标准等分条列项做了详细规定。综合以上,可以看出涉外海事裁判文书的外在格式有比较严格的要求。

1.文书中对案件审理程序记录不完整。裁判文书是庭审的延伸和继续,其法律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它的程序价值。涉外海事裁判文书中逻辑严密、合法完备的程序表达,体现了现代司法程序公正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涉外海事案件的独特性对其裁判文书程序价值的要求。①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2015年3月16日发布。 但在日常审判业务和涉外海事裁判文书制作实践中,一些文书中对庭审中出现的一些当事人中途退庭、未到庭、合议庭成员变更等特殊情况记录比较简单,或者漏记,与庭审结合不够;有的裁判文书没有准确写明立案的时间、公开或不公开审理的时间、审理的次数、延期审理的原因及审批情况等,既影响到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容易引发社会公众对案件的质疑。

3.裁判文书中释法说理不够,不能以理服人。好的涉外海事裁判文书,应该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和高超的说理技巧,才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在解决涉外海事案件方面的作用,使当事人心服口服。② 参见海事商事法律报告ICMCLR微信公众号。吴胜良,是逻辑也是经验:法律真实的拟制——一审民商事裁判证据和事实的认定。http://mp.weixin.qq.com/s?_biz=Mzl5NzlyNzl5MQ%3D%3D&idx=18/mid=2247484210&sn=95b66a763ae32758ce23 dcf26281590c.2016年7月25日发布。 司法实践中,涉外海事裁判文书法律关系复杂,更加需要裁判者抽丝拨茧,严密推理。当前,一些涉外海事裁判文书不能针对控辩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说理,在文书前半部分事实证据罗列了一大堆,说理部分却点到为止,导致裁判文书说理不透彻。有的裁判文书说理公式化明显,立论有余、驳论不足,对于控辩双方的事实证据是否采纳,不进行深入分析,以至于当事人理解模糊,从而使案件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目前国内高职医学院校开展PBL教学既缺少学科间教学内容的有机整合,也缺乏基础与临床知识的深度结合,同时缺乏护理专业课程统一的PBL教材。由于PBL教学需要打破基础学科界限和原有教学体系,对传统教学内容有所取舍,需要围绕临床内科护理问题编制的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综合教材。但内科护理学PBL教材的编写是一项复杂且浩大的工程,短时间内难以完成。

4.对判决所依据的法条引用不够准确全面。判决以法律为准绳。涉外海事案件面临国内外法律冲突的迷局,裁判文书同样面临引用国内外不同法律的冲突以及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的限制。目前,我国已批准或参加了近50个商事、海事公约和双边条约,加上我国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条文纷繁复杂。选择合理正确的法律条文予以适用,是每一份裁判文书应该追求的目标之一。当前我国涉外海事裁判适用外国法律查明渠道不畅,查明外国法律的手段比较单一,所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方面有所欠缺。[4]可以说,如何在涉外海事裁判文书中查明并适用外国法,并阐明适用或不适用的理由,是当前涉外裁判文书法律适用的瓶颈。

5.裁判文书时效性不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非涉外案件必须在6个月内审结,关于涉外案件的审限则没有具体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审理涉外海事案件可以遥遥无期地拖延下去。实践中,我国海事法院正在面临案多人少,审理过程相对复杂的困境,没有法官助理拟制文书,对于一份动辄十几页的涉外海事裁判文书,往往不能在审理结束后的最短时间内完成文书拟制,裁判文书迟迟不能送达给当事人,导致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书时效性不足。

本文建立的二维精细化盾构隧道-地层模型中,地层、管片和道床采用平面应变单元模拟,管片接缝、管片与地层间的注浆层以及管片与道床间的接缝均采用interface界面单元模拟,其物理力学参数[21]如表3所示。盾构隧道底部存在溶洞的有限元模型如图3所示。

四、涉外海事裁判文书规范化的实现路径

提高涉外海事裁判文书质量,是一项事关我国涉外司法改革,提升涉外海事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要一环。我们可以按照涉外海事裁判文书的结构模式,加强裁判事实叙述,强化文书说理论证,提高语言表述水平,推进文书繁简分流,制作出高质量的涉外海事裁判文书。

(一)用事实和证据说话,提高裁判文书叙述水准

2.涉外海事裁判文书中法律适用更加复杂。审理涉外海事案件,不仅要跨越国界,还需跨越人文、语言、法律等障碍。[5]涉外海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的具有复杂性的特点,主审法官在制作涉外海事裁判文书时往往面临国内外不同法律的冲突以及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的限制,面对众多不确定因素,涉外海事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更加复杂。首先是司法管辖权的界定。涉外海事案件由于当事人涉外,或者事实涉外,或者诉讼标的涉外,导致具有受理案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往往不止一个。不同国家从维护国家主权的角度和维护本国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会努力主张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也就是存在国际私法上的管辖权的冲突。如果某一个具体的海事纠纷在两个及以上国家的法院同时进行诉讼,则会相应产生平行诉讼的法律问题。③ 平行诉讼(parallel proceedings),又称“双重起诉”“诉讼竞合”,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目的在于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基础在于避免判决的矛盾与冲突。 海事法官制作涉外海事裁判文书同样面临管辖冲突的挑战。其次是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较为复杂。涉外海事案件多数情况下法院需要对涉讼的相关外国法予以说明,进行释法说理。这就要求涉外海事案件的主审法官不但对国内法律制度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还要了解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任何一份裁判文书都应该向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解释,说明该判决的理由和依据。[7]49涉外海事裁判文书中要做好说理,应该坚持针对性、证明性、法律性、逻辑性和目的性的原则。说理时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认定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为根据,以被引用的法律依据为前提,并符合一定的形式逻辑要求。应注重以下方面。

二是叙述时选择材料要有所取舍,详略得当。重点抓住核心法律事实叙述,对于那些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详细叙述,对于那些与案件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材料事实则可以不写或者少些,以维护裁判文书的简练性。

三是要叙述有证据支撑的事实,重视证据在裁判文书中的作用。对于涉外海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每一个证据,应当核实其真实性、有效性。在裁判文书中叙述完事实之后,要写明能够支撑这些事实的证据、证据的来源、证据相互之间的关联性等。

(二)加强涉外海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以理服人

一是叙述案件事实要完整清晰。每个涉外海事案件的事实至少应该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信息、事件起因、纠纷过程、结果、双方争议焦点等基本要素。在叙述案件事实时,这些基本要素构成叙事完整清晰的指标体系,不能遗漏。在此基础上,面对千差万别、形形色色的具体案件,可在关键要素上有所侧重,详略得当。

1.案件受理量上升,裁判文书制作量增大。自1984年建立首批专门海事法院的30余年来,我国涉外海事案件诉讼经历了起步、发展、迅速增长和稳步上升四个阶段。③ 参见中国涉外商事海事裁判网,http://old.ccmt.org.cn/cpws.php。 这反映了我国“海洋经济”的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受案率的上升,也证明我国涉外海事案件审理的公正和高效得到了国内外当事人的信赖和认可。④ 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涉外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选择法律救济的途径比较多,既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海事法院受理,而且在海事诉讼的选项下,还有权根据不同的“连接点”选择不同的海事法院管辖。 近5年来,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专门海事法院涉外海事案件受案量进一步增加。在这种大背景下,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海事审判在维护海洋主权方面的重要作用,立足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的大局,为国家海洋开发战略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强保障。

二是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说理。在诉辩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争议太大时,往往需要主审法官对基本事实予以澄清,需要解释法院采信的哪一方的证据,认可的是哪一方的事实,对于另外一方的证据和事实为何不采信,亦应给出合理解释,才利于息讼平判。

三是要注重裁判理由论证过程的严密性和逻辑性,减少说理漏洞。说理应该体现证据-事实-法律-裁判结果之间的内在的逻辑关系,合理运用立论和驳论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充分有力的论证,把证据-事实-法律-裁判结果有机地联系起来。

(三)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

涉外海事裁判文书在引用法律条款时应遵循全面、准确、具体的基本原则。全面性要求是指要把处理案件有关的所有法律条款全部引用,不允许遗漏。准确性要求所援引的条款与案件事实和案件性质相吻合。具体性要求引用法律条款要具体到条、款、项,不可以笼统概括。

在拟制涉外海事裁判文书时,主审法官应该不断提高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水平,对于应当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这也要求涉外海事案件法官在日常的业务实践中要不断学习、积累并研究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海洋运输、国际贸易、金融投资等方面的国际条约,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积极查明和准确适用外国法,消除中外当事人海事的法律疑虑。

(四)提高涉外海事案件法官的语言能力,提升裁判文书的语言水平

“写作实践证明,裁判文书写作之难,并非难在格式掌握,而主要难在语言表达”。[8]裁判文书的格式仅仅是形式上的考究,其实质性的内容应该体现在叙事和说理中。实践中,有的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属于公文,都有固定的格式和样本,在写作时照搬固定格式或者电脑里的判例样本即可。这种制作文书的理念固然可以写出格式正确的裁判文书,但未必可以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格式的固化虽然加强了裁判文书的专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却忽视涉外海事案件的复杂性、个性化、实践性。① 当前我国对于涉外海事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发布了固定的规范样本,但仅仅是格式的规范,实践中的裁判文书语言表述、叙事说理方面常有不规范之处。 因此,提高涉外海事裁判文书的规范化水平,必须重视提高主审法官的驾驭语言文字的能力。在掌握大量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法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语言及写作水平,拟制裁判文书时注意文辞准确,条理清晰,在关键字词和语段中讲究技巧,甚至在反复推敲中锤炼语言,准确表达。在涉外海事裁判文书中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案件事实表述清楚,文书中所展示的信息尽可能与案件事实零距离接近,让人一目了然;二是语言简洁,用最简短的语言表达尽可能丰富的信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是法官把控案件能力的重要体现;三是用语规范,即裁判文书的组词造句、表情达意要遵守语词含义和语法规则,正确使用法言法语,表达准确,避免产生歧义。

土壤改良措施: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的方法对土地备耕后的种植条沟、表土与深层土壤进行基质改良,改良深度为20cm,撒施酸碱中和剂、土壤改良复合基质、微生物菌剂等土壤改良物质,实施土壤改良过程前期酸化预测与土壤改良过程中的全过程酸化控制,全过程营造有益微生物生长的适宜环境,切断产酸微生物的生长繁育途径,引入与培育有益微生物,通过有益微生物的作用持续改良土壤。一般而言,对于土壤pH值在2.5~3.5之间的情况,改良材料的用量如下:酸碱中和剂80t/万m2,土壤改良复合基质160t/万m2,微生物菌剂2g/m2,无机肥10t/万m2。

(五)推进繁简分流,提升涉外海事裁判文书时效性

针对涉外裁判文书结构固定化、类型单一化的问题,可以区分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对涉外裁判文书结构有所区分。按照案件事实、证据复杂程度,对其进行预先评估,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简化写,复杂案件详细写,这就可以提高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书的时效性。涉外海事裁判文书也可以借鉴改革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可以尝试进行裁判文书改革,以要素式裁判文书提高简易案件的办案效率。对案件事实复杂,时间跨度长、地域跨度大的案件,或查明事实与指控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案件,详细叙述查明的事实,繁案精写。既可以提高文书质量,还可以提高文书自身的时效性。

走到大街上,想起刚才在周书记办公室的情景,心里真是惬意得很,觉得那才是我要说的话,我要做的事。就地免职、开除公职,随他的便,大不了回家修地球。想到这里,我在心里对自己说,应该去喝一杯,好好地为自己庆贺一下。于是,我便找了间小酒馆,要了半斤天锅酒,炒了两个家常菜,便自斟自饮起来。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在我国“一带一路”强国战略和“海洋经济”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的大背景下,提高涉外海事案件的审判水准,对于海洋经济发展及“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只有加强涉外海事裁判文书中的叙事说理和法律适用,提升文书质量,才会充分体现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增强我国在国际海事规则中的话语权,提高我国在涉外海事裁判中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形象,为我国“一带一路”建设和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袁定波.第四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津召开[N].人民法院报,2014-11-19.

[2]叶伟为.浅析当前我国涉外民事执行案件的特点及对策[J].中国市场,2008(27):51-52.

[3]赵朝琴.裁判文书多元价值探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2005(6):71-76.

[4]朱忠宝,朱小菁.厦门海法-精品涉外案件的“中国制造”[EB/OL].[2016-06-13].http://fj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6/id/1908125.shtml.

[5]王书庵,刘乔发.我国南海海事案件的特点及应对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7(16):117.

[6]白泉民.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价值取向与路径方法[J].人民司法,2016(4):22-25.

[7]郭林虎.法律文书情境写作教程[M].4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8]沈志先.裁判文书制作[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中图分类号: D90-0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4225(2019)03-0062-07

收稿日期: 2018-12-21

作者简介: 党德强,男,陕西渭南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 陕西省教育厅科研专项课题“陕西地区裁判文书改革研究”(2018JK0960)

(责任编辑:吴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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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海事裁判文书规范路径探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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