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22003
摘要:侦查是一切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关系到立案、起诉和审判的各个环节。侦查监督是确保侦查效果公正性与真实性的重要保证,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刑事侦查监督有了更详尽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刑事侦查监督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完善我国的刑事监督检查制度,树立司法的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侦查监督;监督检查
一、前言
长期以来,在“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下,我国的刑事检察工作一直存在着重公诉而轻侦查、重配合而轻监督的现象。从表面上看,导致侦查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的原因似乎都是由立法的不完善和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引起的,但究其深层次原因是由于侦查监督的理论基础不明确。设置侦查监督的目的是什么?意义是什么?侦查监督的本质是什么?如此这般问题都没有有效的理论支撑,这就导致侦查监督立法中的程序缺失,使得侦查中诉讼权利被侵犯、变相违法取证、超期羁押以及超范围使用强制性措施等问题屡见不鲜,一方面损害了公民的利益,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
二、我国刑事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面的问题。虽然我国有关侦查监督的内容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一文中有了具体的规定,但却略显狭窄和空洞,主要表现在对检察监督的规定、对辩护制度的规定和对侦查权的规定三个方面。一是对监督检查的规定过于粗陋,没有具体条款,缺乏可操作性,远远达不到侦查规范化的需求。例如,在具体的案件中,各类侦查主体在侦查程序方面的违法行为,不仅有违程序公正的要求,而且严重影响着案件的客观性与真实性,而规则中所列举的20项监督内容,都是对实体性违法的规定,缺乏对侦查程序性违法的相关规定。二是对有关辩护制度缺乏有效规定。众所周知,辩护制度的发达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程度。虽然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侦查阶段辩护权的保护力度,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介入,但是对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依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甚至连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安全保障都得不到保障,如此,律师在这一阶段介入积极性便会大打折扣,使得侦查阶段的辩护化为泡影,让辩护制度只存在于制度规定中,落不到实处。三是侦查权过于强大。侦查机关的权利非常强大,有着除逮捕以外其他强制措施的直接决定权,可以按程序作出搜查和扣押等决定,再加上辩护权在侦查阶段的匮乏,更间接导致了侦查权扩大。
2、司法层面的问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从司法层面上讲,侦查监督主要存在着检察人员意识滞后和相关工作机制设计不合理两个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侦查机关没有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很多检察干警没有认识到侦查监督是侦查活动的一部分,而且是其中的重要环节,而将两者同等适之。再加上一些干警在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方面不能进行合理的平衡,片面追求打击犯罪,忽视了对人权的保护。二是从现阶段的侦检关系来看,公安机关的权利远远大于检察机关的监察权利,检察监督的刚性不足使得监督检查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三、健全完善我国的刑事侦查监督制度
1、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侦查主体没有向检察机关汇报侦查工作的义务,出于保密性的要求,侦查主体也不会轻易透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基于此,检察机关不了解案情,不熟悉过程便发挥不了监督检查的作用。再如,在具体在诉讼案件中,即使明明看到犯罪嫌疑人面临着不法侵害的危险,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没有将侦查程序的违法性纳入监督范围,使得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检察机关也无法给予及时救济。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抑制侦查人员的程序性违法,法律应该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对侦查活动的知悉权,同时应增加对侦查程序性违法的内容的监督,当然为了保密的要求,法律也需要对检察机关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2、树立正确的侦查监督理念。一要加强教育,保障人权。侦查监督人员的监督理念严重制约着监督的效果,要通过教育培训、日常实践和提升招录标准等措施来提升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与监察素质。出于公平正义的要求和对人权的保护,要加强人权教育,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任务,要加打造对人权保障理念的宣传,让干警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好人权。二要搞好配合,主动监督。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权,他们之间可谓是合作的关系,但是受到工作局限性的要求,当前司法工作中面临着“制约不足、配合有余”的尴尬局面。公检关系的良性处理,是做好审前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检查人员要做好与公安机关合作的同时加强对公安机关工作的监督。
3、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监督制度。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做好沟通协调,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做出规定的内容,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介入侦查制度与规范,明确检察机关介入的范围、原则、工作内容、工作程序以及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权、对违法行为的直接纠正权等。对于重特大案件,检察机关要参与讨论,对于违法取证行为要实时纠正,对于偏离的取证方向要合理引导,对于公安机关应该立案却没有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加强跟踪。同时,检查机关的内部各部门之间也要做好配合,建立相应的线索、信息联系、登记和反馈制度,及时沟通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监督的合力。
参考文献:
[1]何秉群、陈玉忠、王雷;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模式的问题及完善路径——基于诉讼模式进化原理的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0
[2]陈卫东、赵恒;人权保障理念视角下的侦查监督改革[J];人民检察;2014-05
[3]郭海蓝;侦查监督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6-04
论文作者:戴晓君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2/26
标签:检察机关论文; 人权论文; 制度论文; 刑事诉讼论文; 我国论文; 公安机关论文; 阶段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3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