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业税费改革实现农民减负增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费改革论文,农民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1978年到2001年,我国GDP翻了3番多,年均递增9.35%,经济总量在世界排名跃入第6位。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还很薄弱,占全国人口75%的农村总体发展还相当滞后,我国社会占主要群体的农民生活还相对贫困,这些都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极不协调。“三农”问题成为制约我们迈向现代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瓶颈。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必须始终抓紧抓好。”因此,农业兴,则百业兴;农民富,则国家富;农村稳定,则天下稳定。“三农”问题不仅会影响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会影响到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产品的供应;不仅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制约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不仅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而且关系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三农”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必须站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站在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进一步深化认识,端正态度,不断增强解决“三农”问题的能动性。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关键在于增收。制约农民增收的因素固然很多,但我认为,从制度上改革现行不合理的农村税费体制,才是实现农民减负增收的根本之举。
“赋税”涉及百姓生计,历朝历代都非常关注。【管子】的“权修篇”中就有这样的表述:“赋敛厚则下怨上矣,欲为其民者,必重尽其民力。”因此,要把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贯彻到农村税制改革的工作之中,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做好农村工作之根,解决农民问题之本,建设稳定和谐社会之基。
一、现实统一城乡税制的必要性
现行的农村税制政策,曾经对巩固国家政权,推进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现行的农村税制政策带来的城乡差别、税负不公、农业发展乏力等问题越来越显现,已经制约了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影响到农民事农的积极性。解决当前这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改革现行的农村税制显得尤为迫切。
1.统一城乡税制,可以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都有了明显提高,但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明显快于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增长。一般来讲,依据城乡居民劳动能力差异程度估计,在政府不干预的条件下,城乡居民收入比在1.25∶1左右,而我国明显高于这个比例,而且差距还有拉大的趋势。1984年的比例为1.8∶1;1998年为2.5∶1;2002年为3.1∶1;2003年扩大为3.2∶1;2004年为3.53∶1。这个比例在越不发达地区比值越大。如果再考虑到城市居民享受的福利、补助,城乡收入的真实差距在6∶1左右。从1984年到2002年,农民纯收入增长了5.96倍,而同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却增长了10.83倍,城乡购买力差距也在6∶1。2004年农民收入增加额和实际增长速度,都低于城镇居民。由于收入基数差别大,农民收入增长3个百分点才能赶上城镇居民收入增长1个百分点,因此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额还在扩大。
2.统一城乡税制,体现了税法公平税负的原则
任何一种制度都要体现出公平性,而现行的税制有两个突出问题。第一,农业税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城镇居民从事工商业需缴纳增值税,但增值税有月销售额600—2000元的起征点,折合年销售额起征点为7000—25000元;个人所得税也有月收入800元的免征额,按年收入就有9600元可以不纳税。而农业税却没有起征点和免税额,不论农民的粮食产量多少,是自用还是外销都要纳税,这显然有失公平。第二,农业税率偏高。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是按照平均5%的销售收入计算出来的,这样农业税率比一般纳税人的平均税负要高出3.4个百分点。在全国农民人均收入远未达到工薪收入年扣除标准9600元的前提下,农民反而要承担比城镇居民个人高出3.4个百分点的税负, 这只能导致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从这个意义上讲,统一城乡税制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
3.统一城乡税制,是适应现代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
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了WTO,按照WTO“国民待遇”的要求,政府应当对各市场主体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 这其中包括了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制主要沿袭1958年颁布的《农业税条例》,当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处于工业化起步阶段,农业合作社是纳税的主体。如今,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发展已进入工业化中期,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成为纳税的主体。面对经济体制、经济状况、纳税主体的改变,农业税制也应该进行相应的改革调整。从世界各国税制来看,基本上不单独为农业和农民设立税种。目前,在WTO 各成员中,恐怕只有我国仍然在实行,因此,逐步地取消农业税,符合国际经济发展的要求。
4.统一城乡税制,可以降低农产品成本,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农业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而农业被排除在增值税的范围之外,也就意味着农民投入到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购买的工业品(如:化肥、农药、农机等)得不到扣除,这样农民负担的增值税会越来越重,农产品的价格也会越来越高,必将影响到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2004年我国农产品贸易首次出现了55亿美元的逆差,除政策因素外,国内主要农产品价格出现了涨幅达30—40%的上涨,这对巨额贸易逆差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此外,由于农产品不征增值税,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生产企业也得不到相应扣除,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经济效益,造成对农产品需求的减少或寻找替代产品,从而间接地影响了农业发展。
二、统一城乡税制的可行性
当前,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了巨大变化,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特别是近年来,中央在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收入分配、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推进农村税制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1.我国已经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时候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我国现在总体上已经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我们应当顺应这一趋势,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加积极地支持“三农”发展。农业税作为一个古老的税种,在历史上曾以不同的形式发挥了重要作用。建国之初,为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快速推进工业化,农业税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达到一定水平后,就实行了反哺农业的政策,以工业的原始积累支持农业现代化建设。今天我国已建立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现代工业体系,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显示,2002年我国农业占GDP的份额为14.5%,农业占工农业增加值的份额为21.9%;2003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090美元,农业劳动力比重由1994年54%下降到2002年的50%,城镇化率达到了25%。这些宏观结构指标充分说明,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已初步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经济实力,城乡差别已经制约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业不能再为工业提供积累,要从农业支持工业向工业反哺农业转变。我国已具备了国民收入分配向农业、农村倾斜的条件,应该抓住机遇,统筹城乡发展,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充分发挥城市工业技术水平较高、社会事业较发达、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优势,积极为农村提供优质廉价的生产资料,扶持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事业,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业的资本积累,支持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努力形成工业与农业相互促进,城市与乡村共同繁荣的局面。
2.有中央财政强有力的支持和改革试点经验作指导
今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快减免农业税步伐,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要用3年实现。为支持农村税费改革,今年中央财政将拿出664亿元用于转移支付,比去年新增支出140亿元。今年我省也实行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税,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也拿出9.75亿元作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资金,对于贫困县影响地方财力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其它县由省、市、县按6∶2∶2比例共同负担,为取消农业税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保证。
因此,不论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还是从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看,我国农村税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实现城乡统一税制。在城乡统一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社会其他成员一样,按照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产税、遗产税等等。作为纳税人,农民与社会其他成员享受同样的税收制度,只是在税率和减免等方面享受更优惠的待遇。
三、对统一城乡税制的基本构想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把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作为2005年农村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提出了明确目标,为巩固和发展税费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创造了条件。围绕这一目标的实现,积极为统一城乡税制提供保障。
1.农村税制改革要与乡镇政体改革同步实施。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乡镇财政还只是“吃饭财政”,有的甚至债台高筑。因此,要通过适当地调整乡镇布局,扩大乡镇规模,合并乡镇机构,以降低乡镇运行成本。要严格落实基层政府编制,大力裁减政府机关冗员,减少乡镇行政管理支出,形成“小政府,大服务”的体制,以适应税费改革后的财政支付能力。同时,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化解乡村债务,并建立防范农村债务的制约机制。此外,也要加大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县乡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等综合配套改革步伐,加强农村经营性服务收费监管,建立健全全民负担长效管理机制。
2.在制定税收政策上,对农民要多给予优惠。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收入低,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能把农业作为地方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要出于对农业的保护,采取更直接、更有力的措施,按照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出台一些在税率或抵免等方面对农民优惠的政策,如:采取提高税收起征点和免征额、发放小额贷款、建立担保基金等多种措施向农民免费或补贴提供关键农业技术和相关服务,帮助农民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要转变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方式,逐步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把用于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转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提高农业保护资金对增加农业收入的效应,建立一整套对农业直接补贴的长效政策机制,扶持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村稳定。
3.加大对农村社会事业的支持力度。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原则,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向农村和农民倾斜的方式,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义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给予大力支持,重点发展有利于农民直接收益和直接改善农村条件的项目。如继续扩大乡村道路和节水浇灌工程、人畜饮水工程、农村沼气、农村水电等“六小工程”建设的投资规模和建设范围,逐步提高公共财政用于农业和农村的比例,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力扶持农村义务教育,认真落实好农村贫困生“两免一补”政策,确保人人都能够平等享受公共财政提供的教育资源。科学规划,搞好教育布局调整,尽可能将学校向城市和农村中心集镇集聚,有效地整合教育资源,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把农村的“人口资源”变为“人才资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强劲的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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