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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仅业内人士为此欢欣鼓舞,而且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首都各大新闻媒介均给予充分报道。本文拟在简要介绍国外及国内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分析金融租赁(即融资租赁)业的未来前景。
金融租赁业在国外的发展情况
做为重要的设备投资方式,金融租赁业在国外很多国家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据世界租赁年报统计,1996年,全球租赁市场排名前50名(中国排名24位,年租赁额仅16.5 亿美元)的国家租赁业总额达到4281亿美元。世界上租赁业最发达的地区是北美和欧洲,租赁余额分别为1770亿美元(主要是美国,1689亿美元)和1177亿美元,亚洲的日本和韩国租赁业也很发达,分别为714亿美元和163亿美元,排名第2和第5。另一个衡量租赁业的指标是租赁渗透率(新的租赁与工厂全部新固定投资的比率),发达国家普遍在15%以上,最高的是美国,为31%(上述数字中租赁的概念主要是设备租赁,未包括对个人的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相对其经济规模来说,中国的租赁业务规模还很小,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发展的潜力很大。
目前金融租赁业在国内的发展情况
目前,社会上存在着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一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领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2家;一类是外经贸部批准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计有40余家;一类是内贸局管理的经营性租赁公司,有1000余家,这些公司有一些也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人民银行监管的十几家金融租赁公司总体情况不佳,部分公司租赁资产比例普遍偏低,租赁公司已名不副实,资产质量较差,甚至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营状况最差的3家公司已被撤销。
造成金融租赁业不景气的主要原因有:自身经营管理混乱,盲目扩张;承租人拖欠租金严重;社会对融资租赁业的认同程度不够,融资租赁业务缺乏足够的市场需求空间等,但最重要的原因是十余年来一直缺乏明确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和保证其发展,金融租赁公司的定位不清,长期资金匮乏,从根本上制约了期限较长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正是认识到这一弊端,中国人民银行经过长时间探索,在借鉴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将有关业务文件的监管要求进行了归纳集中,并作了完善补充,推出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办法》为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办法》解决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定位问题:金融租赁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兼有投资、融资、促销等多种功能;《办法》解决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允许发行金融债券,允许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允许吸收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从而解决了困扰金融租赁公司多年的长期资金匮乏问题,为其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办法》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从事有价证券投资及投资金融机构股权,参与同业拆借,为其资金运作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办法》明确规定,新设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另有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 其目的在于确保新设金融租赁公司有足够实力从事一些大的设备的融资租赁,同时增强其抗风险的能力;《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必须遵循一系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规定租赁资产比例不得低于60%,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偏离主业,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限制金融租赁公司的过度扩张,规定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长期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30%,目的在于防范经营风险;《办法》规定了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整顿、接管及终止程度,为处置出现严重问题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了法律保证。
金融租赁业在中国大有前途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调整时期,面临着拉动内需、增加投资、促进消费的压力。金融租赁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兼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职能,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降低企业负债率、盘活企业资产存量、促进消费、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金融租赁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我们相信,从长远来看,金融租赁业在中国同样有着广阔前景。
(一)金融租赁做为重要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同银行贷款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以租赁资产做为抵押而不需要额外的担保,而且出租人更关注承租人未来的现金流量,而对承租人以往的现金流量并无严格要求,因此,安排租赁比安排贷款更简单、快捷;尽管租赁的租金相对较高,但对比银行借款,企业要为确定抵押、准备文件及应付较为缓慢的申请过程可能付出更多的代价,对小额借款人来说,尤其如此;租赁契约条款可以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量需要而加以安排,还款方式更具灵活性;出租人在设备加速折旧方面所得到的税收优惠有可能通过降低租金转移给承租人(中国目前是承租人对租赁设备提折旧);融资租赁方式使融资与融物两者结合起来,使设备投资进程较之从银行借款后采购设备明显缩短,尤其是从国外引进设备时,这个优势体现得更加明显。
(二)融资租赁具有厂商产品的促销功能。在较为成熟的租赁市场,根据租赁物件的特性,出租人在决定基本租期内租金计算基数时,可以以其全部投资作为计算基数,也可以租赁投资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基数,即非全额清偿。在非全额清偿情况下,出租人可接受承租人退租的请求,也可以公平市价向承租人转让或续租该租赁物件。这种选择权给承租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使它成为比分期付款更有竞争力的促销手段,因为分期付款只为用户提供了融资便利,而融资租赁方式在给承租人提供融资便利的同时,还使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拥有更灵活的选择。国外许多大的、生产具有一定通用性设备的生产厂商,都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作为辅助本企业产品销售的手段。中美WTO谈判过程中, 美方要价之一就是开放融资租赁市场,其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借此来推销美国公司的产品。
(三)出售回租方式对承租人具有资产变现的功能。出售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己原来拥有的部分资产卖给租赁公司以获得融资便利,然后再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从租赁公司租回已售出资产的一种租赁交易。事实上,在出售回租方式中,承租人用于变现的资产在出售回租过程中并没有改变使用地,其使用程度没有因出售回租交易而受丝毫影响。出租人是以该资产的未来收益,或承租人的资信程度,以承租人出售的资产作为载体而对其进行了资金融通。对承租人而言,通过出售回租方式,将其流动性较差的物化资产转变为流动性最强的现金资产。承租人可运用这些现金资产进行还债、再投资、资产重组或增加流动资金等多方面的用途。
应当承认,前些年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在中国遇到了一定困难,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我们更应该看到,金融租赁业前进的路途中出现新的气象,社会对金融租赁的认识在加深, 管理法规日趋完善, 中国加入WTO在即,我们完全应当相信,在这些有利因素的推动下, 在全体从业人员的努力下,金融租赁业在中国必将迎来光辉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