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价值排序理论的范式演进--从施勒、哈特曼到杜威_哈特曼论文

当代西方价值排序理论的范式演进--从施勒、哈特曼到杜威_哈特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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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5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3)02-0062-08

在哲学史上,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哲学有不同的生发和繁盛时期,其中价值哲学是较晚才真正形成的。价值哲学的内容最为庞杂,涉及本原、存在、认知等诸多问题,并且深受当世的文化思潮影响,对人类的生命本质和道德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在西方价值哲学的发展中,马克斯·舍勒的“价值等级说”、尼古拉·哈特曼的“价值分类说”和约翰·杜威的“价值评判说”是其中的重要代表。他们的研究大大推动了康德式“最高价值律令”之发展,并使得关于价值的分类、选择、排序、评判成为价值哲学研究的新走向。目前国内的译介和研究,主要集中在舍勒的现象学、哈特曼的伦理学、杜威的实用主义和道德教育上,对于他们关于价值排序的研究以及由此生发的种种论争和拓展,却一直缺乏系统的梳理和深入的阐述。因此,弥补这一缺憾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西方价值哲学的发展和走向,也有助于推进国内对于价值哲学和核心价值观的研究和视域延伸。

一、“价值排序”研究的兴起

在西方价值哲学的研究中,价值排序呈现于各种价值分类说、价值等级说、价值样式说中,同时也呈现于不同排序依据的哲学诠释中。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和系统的研究范畴,价值排序是近年来一个新兴的研究论题,该论题开拓了价值哲学在现时代的研究视域。中外的多位学者在各自的研究中凸显了价值排序的研究价值,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与价值排序研究相关的论争。其中,舍勒、哈特曼等人对于价值分类的建构奠定了当代价值排序研究的基本主张;萨特和杜威等人对道德选择和排序主体的研究对这一主张进行了新的阐发和批判,进一步厘清了该论题在价值哲学中的地位;而新近的来自雅克·蒂洛(Jacques Paul Thiroux)、约翰·凯克斯(John Kekes)、罗伯特·奥迪(Robert Audi)、乔尔·J.考普曼(Joel J.Kupperman)等人的深入研究则更彰显了价值排序在现时代的全面兴起及其意义。

关于价值分类、排序的意蕴最早呈现在康德的最高价值(Kant’s Search for the 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之证明与追求中。在康德看来,最高道德原则既不是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完美的、全善的道德原则,也不是摩西十诫等,而是道德绝对命令。①其后,舍勒具体探讨了价值等级结构的分类、关系和特征,提出了“四等级价值样式说”,认为存在一种先验的价值等级秩序。哈特曼在舍勒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价值的类型、系列、层次和内容,将价值排序分类成生命、意识、能动性、折磨、力量、意志自由、远见和目的性功效等八大价值,并将这八种价值归为生命、意识和人格的价值三大要素。而萨特从价值选择与道德责任的视角分析价值排序问题,他认为人生是一个不断自由选择的过程,没有先天固定的权威的价值标准为我们指出方向和准则,一切都由我们自己去选择和创造,因此“人的自由”是人的最高价值,这决定了人具有超于一切物之上的尊严和高贵。杜威则从“行动的自我”出发,从对道德行为的理解角度阐释了价值评价与价值排序的关系。他认为,道德行为是由各种价值观念所唤起的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人们所关注和倾向的价值可能是不相容的,因此要求人们在行动前进行价值排序和选择。

到了近二十年,关于“价值排序”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等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和讨论,使得价值排序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前沿研究领域。一般说来,研究者们从“多元性”(因为排序的基础在于选择的多元可能性)、“体验性”(价值排序的依据很多来自道德生活的体验和判断)、“偏好性”(排序的结果体现了价值偏好的取向)等角度展开对价值排序的研究。

首先,价值排序作为一个研究范畴被直接提出。约翰·凯克斯(John Kekes)是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迄今已出版三十余部著作,被翻译成五种文字,其内容涉及价值学、应用伦理、自然主义、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等多方面。他在《道德多元主义》一书中直接提出了价值排序的概念。他认为:“一个有理性的道德主体,必然会在两种或多种价值中进行排序(ranking values)。这种排序显示了普遍人性中各种价值原则固有的相对独立的特殊本质。”②在此基础上,约翰·凯克斯从多元价值主义的角度,排序了“最主要价值”(primary values)、“第二价值”(Secondary values),并认为这些价值排序的标准是道德主体直接的受益或受损程度的相关性。在凯克斯看来,多元论不仅包含了人性可能性的确立,也包含了对这种可能性的制约,因为不是所有的可能性都是理性的,而且很多理性的道德也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不是所有的理性可能性在现实生活中都可以被接受并付诸实践的。③因此,这个限制、选择以及妥协的过程就是道德主体进行价值排序的过程。此外,价值排序作为一个新的思维方式和研究视角,中国学者贺来也专门指出,价值排序的思维方式是落实当代中国主导性价值观念的正确之路。④

其次,价值排序在价值分类和价值原则优先性的研究中得到重视。罗伯特·奥迪在《道德价值和人类多样性》一书中,从“价值体验”的角度,讨论了价值的多重向度问题。他将价值排序分为五种:生活享受价值(Hedonic Value)、审美价值(Aesthetic Value)、精神价值(Spiritual Values)、道德价值(moral value)和宗教价值(religious value),并认为享受价值是一种最基础的价值,是一种狭隘的“好”。⑤在这里,罗伯特·奥迪基于生活“体验”的进阶视角阐释了价值多元、多维的伦理现实,对价值原则进行排序和分类研究。索伦·瑞德(Soran Reader)在《需求和道德必要性》一书中阐述了其特别的伦理观。她认为,“我们被教育要学会区分哪些有道德含义的需要,去区分和衡量不同类型和程度的各种需要,在各种需要冲突的时候,学会区别、排序以及选择”。⑥而乔尔·J.考普曼在《伦理与生活品质》一书中,则是通过对具体价值原则序位的优先性分析,体现了价值排序的研究内容。他认为,公平、尊重和同情是最值得重视的价值,并分析了这三个价值的不同相关性和地位,把它们作为当代伦理学的基础。同时,他认为,道德秩序包含一系列道德原则和在道德意识中占重要地位的道德共识,一个可以被理性的道德主体所接受的道德秩序,要求具备一系列道德判断、价值原则和判断标准(可用于解释道德案例)。⑦

另外,关于价值排序的依据和标准也是该论题的讨论重点之一。首先,价值排序与心理学中的动机理论息息相关,如施瓦茨和彼洛斯基(Schwartz and Bilsky)就认为,人类的价值观形成与十种基本动机类型有关。⑧这十种基本动机类型包括权力、成就、享乐主义、刺激、自我定向、普遍性、福祉、传统观念、遵从、安全等,他们根据这十种基本动机来决定价值选择和价值观固化过程中的排序。对于排序依据的研究,美国著名伦理学家雅克·蒂洛是从人道主义角度展开的。雅克·蒂洛是当代西方人道主义伦理学体系的创立者,他在《伦理学与生活》一书中提出了价值排序的两种判定原则:一般方法和具体的境遇方法。⑨其中,一般方法以逻辑优先性或经验优先性为依据。逻辑优先性就是由逻辑性决定原则之先后次序的方法,或者是逻辑思维促使我们为价值原则排序的方法。经验优先性指的是,得自于由观察到感觉的证据所确立的优先性秩序。依照这两个优先性原则,就是在价值排序中以生命原则或善的原则为先。生命原则为先的依据是直观经验,善的原则为先的依据是道德先验。另一种方法是特殊方法,依据具体的境遇或情境。此外,对于价值排序的依据,中国学者王玉樑认为,这与价值类型相关。他认为,价值可分为三种类型:人道价值、规范价值和效用价值。他认为,必须根据价值的主客体和价值状态的不同,进行排序分类。⑩其中,人的生命存在、自由、尊严、权利的价值,是以人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为前提的。

二、舍勒“四等级价值样式说”的建构

马克斯·舍勒(Max Scheler)是现代哲学人类学的奠基人,也是现象学价值伦理学的创立者,他的研究遍及伦理学、宗教哲学、现象学、社会学和哲学人类学等诸多领域。特别是在价值哲学方面,舍勒在哲学上第一次较为详细地阐述了价值等级结构的分类、标准、关系和特征,提出了著名的“四等级价值样式说”,完成了其质料伦理学的建构,也为价值排序的研究奠定了最根本的基础。

舍勒认为,以往的价值论缺少对价值相对性的认识,所以也就不可能提出价值级序的理论。他认为,“存在两种秩序:其中的一种秩序按照价值的本质载体方面的规定而在等级上有序地含有价值的高度;而另一种秩序则是一种纯粹质料的秩序,因为它们是在——我们想称作‘价值样式’的——价值质性序列的最终统一之间的秩序”(11)。他将价值原则分类排序为感觉价值、生命价值、精神价值和神圣价值这四种价值样式,认为在现象学意义上,情感体验程度与这四个特征鲜明的感受阶段联结在一起,产生了价值存在的级序。“一个对于整个价值王国来说特殊的秩序就在于:价值在相互的关系中具有一个‘级序’,根据这个级序,一个价值要比另一个价值‘更高’或者说‘更低’。就像对‘肯定的’和‘否定的’价值之区分一样,它包含在价值本身的本质之中并且并不只对那些为我们所‘熟悉的价值’有效。”(12)

在舍勒的“四等级价值样式说”中,第一价值序列是感觉价值,体验程度是与适意与不适意,即是以“令人愉快和不令人愉快”作为价值标准的基础。第二价值样式是生命价值,体验程度是与生命相关的总体感受,“生命价值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价值样式,并且既不能‘被归结到’适意与有用的价值上,也不能‘被归结到’精神价值上”。“‘生命’是一个真正的本质性,而不是一个仅仅把所有地球上生物体的‘共同标记’聚合在一起的‘经验的属概念’。”(13)精神价值是第三序列的价值样式,其感受包括审美感受、价值正当性的判断、真理认识的价值等,“精神价值已经在其被给予方式中自带有一种相对于整个身体领域和环境领域的特有解脱性和独立性,并且具有清楚明见性”(14)。第四也是最终的价值样式是神圣价值,其体验感受具有不可定义和不可描述性。

在舍勒的“四等级价值样式说”中,不仅存在四个价值分类,还存在地位不同的排序问题。舍勒认为,这四种基本价值样式中存在着一种先验的等级秩序,生命价值的样式高于感觉的价值样式,精神价值高于生命价值,而神圣价值又高于精神价值的样式。

一个价值比另一个价值“更高”,这是在一个特殊的价值认识行为中被把握到的,这个行为叫做“偏好”。我们不能说,一个价值的更高状态就像个别价值本身一样“被感受到”,而后这个更高的价值才或者“被偏好”,或者“被偏恶”。毋宁说,一个价值的更高状态本质上之在偏好之中“被给予”。如果人们否认这一点,那么否认的原因大都是在于,他们错误地把偏好等用于“选择”,即等同于一个追求行为。(15)

在舍勒看来,价值现象学的等级排序是通过价值偏好被赋予的。其中被偏好的一方要么是等级相对高的价值,要么是同一等级中的肯定价值。“由于所有价值本质上都处在一个级序中,即处在更高与更低的相互关系中,而这个关系中,而这个关系恰恰只有在偏好和偏恶‘中’才能被把握到,所以对价值的‘感受’本身本质必然地奠基在一个‘偏好’和‘偏恶’之上。因此,我们决不能认为,对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感受是对偏好方式而言‘奠基性的’,就好像偏好作为次生的行为是‘附加’给在感受的原发意向中被把握到的价值一样。”(16)

在舍勒的“四等级价值样式说”中,这四个等级价值样式的高低排序依据基于以下几个标准:持久性、不可分性、独立性、满足性和体验深刻性。

价值越是延续,它们也就越高,与此相同,它们在“延展性”和可分性方面参与得越少,它们也就越高;其次还相同的是,它们通过其他价值“被奠基得”越少,它们也就越高;再次还相同的是,与对它们之感受相联结的“满足”越深,它们也就越高;最后还相同的是,对它们的感受在“感受”与“偏好”的特定本质载体设定上所具有的相对性越少,它们也就越高。(17)

其中,持久性体现了价值的历史性,价值越高就越能持久。不可分性体现了价值的共享性,越多的人能共享,越少需要被分开,价值就越高。独立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与其他价值相比的相对独立性,越少以别的价值为根据,价值就越高;二是与感觉主体机能的相对独立性,越少与依赖特殊自然机体的感情类型发生关系,价值就越高。最后,价值排序中令人满足的深度体现在价值体验中,价值体验越深刻而强烈、使人得到的满足越大,价值就越高。价值越是永恒、越不具有延展性、被奠基得越少、满足度越深、被感受到的绝对性越强,价值就越高级,反之,价值就越低级。

可以说,舍勒的四等级价值样式说的排序,展示了价值内在的结构等级和秩序体系,内含着对现世社会大行其道的“功利化”和“世俗化”的反思和批判,强调对处于高位序列的“精神价值”和“神圣价值”的重视,给作为道德主体的人类以启示,到底应该如何恰当地处理世俗价值与神圣价值、有限价值与无限价值、实用价值与生命价值、精神价值与生命价值等的关系。而且,“舍勒全面展示了其质料伦理学的主要理论构成,代表了现代伦理学回归事实本身,回归生活世界的理论诉求。这一理论体系的建构离不开现象学方法和哲学人类学的基础”(18)。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舍勒的价值排序等级学说建立在先天的价值秩序之上,脱离了道德主体经验世界的体验与判断。在舍勒看来,价值的层次关系是先验的,是已经按照高低秩序排列好了的,甚至那些不为人知的价值也具有这种层次性。这种层次性又是内在于价值本质之中的,因此它是不变的,并且外在于人类经验。舍勒强调了价值层级的关系属于一种先天的本质,同时,又认为这并不表示价值层次的安排在逻辑上可以推演出来,价值的有序等级决不能从其他东西中推出或导出,较高的价值为在前的活动所理解,这种活动有一种直觉置先的显然性,而这种置先性决不能被任何逻辑推演所代替。因此,由于舍勒明显的神学背景和浓厚的先验色彩,他的价值哲学特别是其价值等级和价值排序的思想很少引起中国学者的关注。

三、哈特曼“价值类型说”的承继与转向

如果说舍勒对于价值等级排序结构的分类、关系和依据做了开创性的“入门”研究,那么,尼古拉·哈特曼(Nicola Hartman)则是在舍勒价值学思想的基础上,建立了系统的价值现象学。在价值排序这个论题上,可以说舍勒是“开门者”,而哈特曼是“践入者”。(19)哈特曼试图把道德的先验主义和内容上的价值多样性统一起来,其可能的基础就是舍勒的“质料价值伦理学”。(20)同时,与舍勒相比,哈特曼又在价值论说上有较大的转向,他系统地阐发了价值维度、价值分类和价值等级等思想,是当代西方价值哲学的集大成者。

舍勒的价值哲学思想给哈特曼以重要启示,并且由哈特曼予以承继和转向,建立了实质价值伦理学系统理论。

首先,在存在学意义上,舍勒认为:“存在着真正的和真实的价值质性,它们展示出一个具有特殊关系和联系的特有对象区域,并且作为价值质性就已经可以例如是更高的和更低的。但是,如果如此,那么在它们之间也就存在着一个秩序和一个等级秩序,它完全独立于一个它在其中显现出来的善业世界的此在,并且完全独立于在历史中这个善业世界的运动和变化,而且对它们的经验来说是‘先天的’。”(21)而哈特曼作为批判本体论的创始人,他区分了两种存在形式,一是存在于时空中的具体的实体的存在,二是有抽象观念的精神存在,包括本质和价值等。他认为,这两种存在都是客观的,而且精神的存在在逻辑上先于实在的存在。哈特曼把存在又分为无机、有机、意识以及超个体的文化即客观精神等几个阶层,与这些阶层相对应的是一系列的哲学范畴。其中,低阶层的范畴为高阶层的范畴提供质料,高阶层的范畴则包含低阶层范畴的特性。在这里,哈特曼采用现象学的方法使得他所考察的价值体现了丰富性和多样性,从而保证了其研究方法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其次,在价值分类方面,则集中体现在哈特曼关于“价值类型说”的解释范式上。哈特曼认为,存在分为四个基本的层次,物质的、有机的、意识的和精神的。这四个层次涵盖了存在的多样性,也体现出了存在层次呈现出的不同等级和序列。在此基础上,哈特曼将所有价值排序分类成生命、意识、能动性、折磨、力量、意志自由、远见和目的性功效等八大价值,并将这八种价值归为生命、意识和人格的价值三大要素。哈特曼论证最基本的价值是生命的价值,生命价值体现在“生命力”、“生命力量”、“生活的程度”等方面,生命价值引导和规范着人们的现实生活,影响和制约着人们对于生命目标的设置、生存方式的选择、生活动力的驱使、生命代价的投入等,也影响着人们对与生命相关的种种问题的理解与行为。如果“没有这个基础,他及他的全部精神都会漂浮于空气之中。它是他全部耗之不竭的力量源泉”(22)。同时,哈特曼将“意识”价值和“能动性”价值也排序到较高地位。他认为,人的意识不仅是一种认知意识,而且也是一种存在意识,它使人超越于动物之上,是主体个人的一种基本价值。对于“能动性价值”,他认为,能动性是人参与价值创造的根本特征,它突出地表现为“人格中的首要因素”、“创造性劳动者”,能动性也是其自身的创造者,能动性与善是同一的,一如费希特所指出的那样。(23)

再次,在价值排序的依据上,对于舍勒提出的价值排序标准,哈特曼作出了进一步分析,他认为,对于所有道德价值,超短暂性、不可分割性、依赖性和绝对性都是一样的,这四个特征明显地构成整个等级共有的标准。(24)这是与舍勒的相似之处,但同时,在舍勒那里,低级价值依赖于高级价值,而哈特曼则坚持认为,高级价值依赖于低级价值,舍勒的这种观点是一种“目的论的偏见”。(25)因为,在哈特曼看来,“在价值哲学上,偏爱较高价值胜过较低价值——不管个人的兴趣,或者面对较低价值中更浓厚的兴趣——是善的第二个一般的和积极的方面,它伴随着对作为目的的价值追求,并且在这种追求中超越”(26)。

总的来说,哈特曼在其《伦理学》中从“新存在学”的角度出发,关于价值类型、价值现象、价值标准、价值样式、价值结构和价值秩序等的描述,是对舍勒价值等级说的完善与发展,更是西方伦理学史上一次空前将价值类型和价值排序模式化的尝试,也是对伦理学进行一次彻底的价值现象学的奠基。其后,伽达默尔、芬德莱、施皮格伯格等人也在各自的研究领域回应了哈特曼关于价值哲学的诸多观点。

四、杜威“价值评判说”的发展与辨析

说起约翰·杜威(John Dewey),一般想到的他是实用主义的代表及其教育哲学思想的广泛影响力。同时,在价值哲学领域,杜威也做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杜威从存在出发,深入分析了价值存在、价值界定、价值目的、价值手段、价值评价、价值标准等价值哲学的系列范畴,并且通过对人与社会关系的分析,充分肯定并凸显了人的中心价值,创立了自己的价值王国。与舍勒和哈特曼相比,杜威的独特之处在于,他转换了价值哲学的核心概念与核心问题,将价值判断而不是价值作为价值哲学的核心概念和核心问题,并且抛弃了舍勒的先验主义意蕴,重视“经验”范畴的辨识与分析,引入了实验经验主义的评价判断理论。

在价值排序研究上,杜威提出了自己的研究视角,他通过确立“行动的自我”强调自我评价和价值排序的作用,主张根据具体情境确定和改善价值判断标准,根据行动的后果判断价值和价值判断。杜威认为,关于价值值得研究的问题是:(1)如何通过一种判断而指导行动,以通过这种行动创造出所期待的结果,即价值的载体;(2)如何通过一种判断而确定兴趣、嗜好、欲望、价值感受的对和错(而不是真和假)。因此,必须对价值采取一种操作性的理解,即:“用作为智慧行动后果的享受来界说价值。”(27)在杜威看来,哲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人类的行为提供智慧,而人类行为中最大的难题在于价值选择,因此需要价值排序和价值判断。在这里,杜威预设了这样一个前提:所有的道德行为都是可以被经验感知的,都是可以被观察和检验的。因此,价值行为存在着选择和判断,需要对可能冲突的价值作出排序,杜威通过价值判断和价值判断之范畴确立了价值排序在人类道德生活中的作用。同时,杜威也强调了价值排序的实践理性的特征,“杜威的观点是:价值问题是实践理性问题而不是理论理性问题,讨论价值问题是为了给具体情境中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提供方法,脱离具体情境制定价值等级表和规定价值秩序对于实践毫无意义”(28)。由此,杜威确立了他的价值秩序的基本框架,强调了“行动的自我”进行价值排序的重要作用,也从经验的角度凸显了价值秩序的客观性和可靠性问题。

关于价值排序的评判依据是该论题的重要研究领域,舍勒和哈特曼等人都在这个问题上系统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发展到杜威,杜威认为,价值排序的判断依据主要有三个层次的目标或对象:“其一是具体情境中的欲望或兴趣,即具体情境中应该的‘想望’、应该的‘喜欢’和应该的‘兴趣’;其二是行动方案;其三是关于价值的最后的决定性的判断。”(29)在这里,杜威特别强调了价值排序依据中“具体情境”的地位。因为按照杜威的理论,知识是人在与环境的交互作用的过程中获得的经验,所有实在的呈现是经验体验的过程。因此,价值判断既不是在一个理论推理的行动中被构思或想象出来的,也不是先验地存在的,而是在具体的情境中被经验到的。

面对种种价值情境,人需要利用他的经验进行认识、排序、判断与选择。对此,美国学者莫里斯也曾提出“价值情境”的术语,指偏好行为出现于其中的任何情境,这种价值情境内在地体现着一种关系,包含着一种由某一行动者对某一事物或若干事物的偏好的行动。因此,从杜威对价值排序和价值判断过程中“具体情境”的重视,可以看到:一是杜威经验实用主义哲学在价值论问题上的投射,他将价值排序的依据从舍勒的先验标准拉回现实的具体情境,强调了道德主体进行价值排序和道德决定的一种内在动机和外在影响的结合。对此,理查德·罗蒂(Richard Rorty)在《康德和杜威间的困境:道德哲学的当前现状》(Trapped between Kant and Dewey: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Moral Philosophy)一文中也专门指出:“现代道德哲学中,康德和杜威主义者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困境,主要在于一个对道德动机或者是理性的认识不同。”(30)二是杜威的“具体情境”的依据要求价值排序问题具有伦理学意义上自我解释的基础;而且,价值排序的问题总是与特定的传统及其文化形式结合在一起的,根据一种伦理本体论把价值排序视为特定的传统和历史自我选择的产物,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排除了一般概念原理与实际应用相脱节的可能性,强调价值排序本身的内在性和独立性,并且是从文化冲突和价值评判的角度理解这种内在性和独立性。从这两者意义上说,杜威的价值哲学具有颠覆性的意义,它颠覆了以追求“绝对价值”、“永恒价值”为倾向的超验主义价值论,颠覆了绝对、超验的“价值等级”的合法性,颠覆了绝对、先验的价值排序标准。同时,杜威又建构了以“行动的自我”为核心的价值评判和价值排序的实验经验主义价值哲学,对价值排序的研究具有开拓性的方法论上的创新。

从舍勒到哈特曼再到杜威,及至近二十多年来对于价值排序进行研究的一系列学者,尽管对于价值排序的研究进路和研究内容有所不同,但基本形成了这样几点共识:(一)在价值体系中,价值存在等级、层次和类型的区分,存在着价值高低的序位问题;(二)价值序位的高低由不同的价值排序依据决定,持不同的依据者也决定了其主体不同的价值立场;(三)价值排序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是当代价值哲学研究可供参考的一个新进路,因此,他们共同追求通过价值排序的进路来建构一种价值的王国多维发展的道德哲学,并且通过对现世价值的批判性分析,求解于未来社会的重构与建设。早期的舍勒、哈特曼等人的价值等级和价值类型说的创设,为价值排序这一研究做了开创性的奠基,然而还远未具有足够的解释力来诠释现实社会的种种价值冲突和道德困境,也未使得价值排序在价值哲学中引起足够的重视。此后,杜威、蒂洛、凯克斯等人对价值排序研究的进一步拓展为该领域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使得价值排序的研究具有了更多的“在场”资格和现世意义。

价值排序具有丰富的内涵指向,它不是指个别的价值,而是内含渗透在全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体系与价值结构,是一种道德主体进行道德判断、形成内在价值秩序、解决道德冲突的思维指向。凯克斯就明确指出:“在道德冲突的解决方案中,需要引入‘价值排序’的范畴和方式。因为排序依据是根据价值本质的特点,主要价值优先于次要价值,这样在道德冲突的时候,能够确立所有价值类型的排序方式,建立其价值秩序。”(31)价值排序与道德主客体密切相关,不仅依据于价值类型的特性,也依据于道德主体的价值取向和态度。因此,价值排序必然涉及“比较”(comparisons)和“判断”(judgments)等。要切实回答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等重大问题,一个基本前提是必须澄清现代社会和现代人所面临的特殊的价值处境,澄清道德主体的价值排序模式。只有价值排序的标准被确定,各类价值原则在“价值坐标”中的排序才能被确定,才能为具体的道德实践提供切实的指导。

注释:

①Samuel J.Kerstein,Kant’s Search for the 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Introduction.

②③John Kekes,The Morality of Pluralis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p.57,pp.14—18.

④贺来:《“主体性”观念的价值内涵与社会发展的“价值排序”》,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3).

⑤Robert Audi,Moral Value and Human Diversi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42—45.

⑥Soran Reader,Needs and Moral Necessity (Routledge Studies in Ethics and Moral Theory)Routledge Press,2007,p.47.

⑦Joel J.Kupperman,Ethics and Qualities of Lif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96—98,p.111.

⑧S.H.Schwartz,W Bilsky, “Toward a theory of the universal content and structure of values:Extension and cultural replications”,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1990,pp.878—891.

⑨[美]雅克·蒂洛、基斯·克拉斯曼:《伦理学与生活》,第155页,程立显等泽,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

⑩王玉樑:《论价值哲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载《哲学研究》,2007(5).

(11)(12)(13)(14)(15)(16)(17)[德]马克斯·舍勒:《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论理学》,第165、146、175、175、147、150、150页,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18)戴兆国:《伦理学:形式的,抑或实质的?——论马克斯·舍勒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批判》,载《世界哲学》,2009(4).

(19)董世峰:《价值:哈特曼对道德基础的构建》,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6.

(20)[德]尼古拉·哈特曼:《存在学的新道路》,译者前言,庞学铨、沈国琴译,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21)MaxScheler,Formalism in Ethics and Non-Formal Ethics of Values,Translated by Manfred S.Frings and Roger L.Funk,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Evanston,1973,p.14.

(22)[德]尼古拉·哈特曼:《存在学的新道路》,第131页。

(23)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下)》,第76—8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24)(25)(26)Nicolai Hartmann,Ethics Volume2:Moral Phenomenon, The Macmillan Company,1931, pp.56—57, p.28, p.186.

(27)[美]杜威:《确定性的寻求》,第261页,傅统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8)冯平:《杜威价值哲学之要义》,载《哲学研究》,2006(12).

(29)Jo Ann Boydston (editor),The Middle Works of John Dewey:1899—1924,Souther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1976,p.19.

(30)Natalie Brender,Larry Krasnoff (Editor),New Essays on the History of Autonomy:A Collection Honoring J.B.Schneewi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200.

(31)John Kekes,The Morality of Pluralis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pp.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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