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表现形式下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与鉴证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研究开发论文,表现形式论文,鉴证论文,费用论文,归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不同表现形式 根据不同的管理要求,研究开发费用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1.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遵循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对企业发生的全部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归集和反映,所表现出来的研究开发费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管理的要求,对企业发生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归集和反映,所表现出来的研究开发费用。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指按照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对企业发生的符合加计扣除要求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归集和反映,所表现出来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与鉴证依据 1.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与鉴证依据。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与鉴证依据,是指企业会计核算所遵循的准则、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各特种行业适用的会计制度等。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与鉴证依据。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与鉴证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三、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内容的区别 (一)形成研究开发费用的研究项目范围不同 1.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最宽广,包括企业从事的所有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所有支出。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的研究开发项目、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符合特定要求的支出。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范围内的研究开发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符合特定要求的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内容不同 1.人员人工的内容不同 人员人工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什么样的人员发生的薪酬。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研究开发费用人员人工指研发人员的所有薪酬支出。人员包括全职、临时、兼职等,以及直接和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所有研发人员;薪酬包括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人员人工指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人员包括全时、全年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的临时和兼职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薪酬除列明的薪酬项目外,与研发人员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主要指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不包括各种商业保险、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等。(2)发生的什么类别的薪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人员人工指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人员仅指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不包括临时、兼职研发人员,也不包括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如: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等辅助人员)。薪酬仅包括已列明的项目,没有列明的薪酬项目不得计入。 2.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的内容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中的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仪器、设备和建筑物除用于研发项目外,还可能用于生产过程等,不强调专用于研究。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包括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3.无形资产摊销内容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指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该无形资产除用于研发项目外,还可能用于生产过程等,不强调专用于研究。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4.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内容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中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中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10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5.其他费用内容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中无其他费用项目。 6.核算单据要求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核算的单据可以是国家正式发票,也可以是反映研发项目支出的各种凭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必须是国家正式发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四、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要求 (一)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要求 不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对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要求的共同点是必须严格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的支出,虽然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内容各自存在差异。其中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号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要求界定明确、清晰。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要求基本与新会计准则一致,相对较简化。旧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研究开发费用核算相对较模糊。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研究开发费用核算需达到如下要求: 1.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全部研究开发支出,并按研究开发项目,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2.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研究开发支出)。 3.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研究开发支出)。 4.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应当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研究开发支出)。 5.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能够单独核算,能够对象化。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能够按照合理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明确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研究开发支出)。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要求 企业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核算,按照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 (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要求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五、研究开发费用鉴证披露要求 (一)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研究开发费用鉴证披露要求 对企业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包含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审计,但是并没有明确要求审计报告中对研究开发费用作单独列报或披露。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鉴证披露要求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格式进行披露,是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依据资料之一。因此,出具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必备要件。 (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鉴证要求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按照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格式进行披露。但是,出具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不是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的必备要件。 六、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与鉴证建议 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不同管理要求下的不同表现形式,三者相互交叉重叠,不可互相替代。如果企业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核算,则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包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从会计核算的“研发支出”科目中得到确认。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会计核算中对研究开发费用核算不规范,研究开发费用分散在不同的会计科目中,未能得到集中体现和反映。为了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鉴证工作,临时从全盘账的各个科目中去“找寻”研究开发费用,形成相关部门所要求的辅助账和报表,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鉴证流于形式,未能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因此,为规范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与鉴证工作,本文建议: (一)会计核算上,坚持一套账核算 虽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各有不同的核算要求,但不能以此为由,在会计核算上按不同的要求设置不同的账套,应坚持一个独立核算单位、一套账核算,按照不同的管理要求优化账簿设置。 (二)坚持一个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虽然不同形式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和内容各不相同,但它们都是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其依据是企业的核算凭证,因此必须坚持用一个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企业无论执行何种会计准则和制度,必须自行制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细则,设置某一个科目(例如“研发支出”科目),全面核算和反映企业的全部研究开发支出。借方反映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情况,贷方反映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分配去向,并按研究开发项目及研究开发费用的内容组成细目进行明细核算,所有研究开发费都通过该科目进行确认。 (三)建立研究开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的区别标识 无论研发机构“部门化”(属于企业的一个独立或非独立部门)还是“公司化”(属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企业设置研发机构的根本目的是支持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都属于企业的费用,处于“交融”状态。因此,企业必须设计和规定研究开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的区别标识,作为日常会计核算归集的依据,并且作为日后进行鉴证活动时的区别标识。 (四)规范鉴证活动中确认研究开发费用的前提条件 企业日常会计核算时,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散布在各个会计科目中。因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而进行鉴证活动时,提供一个辅助账(临时凑成的或日常形成的),说明某笔开支按区别标识本来属于研究开发费用,但因各种原因在原会计核算时列入了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等科目,这样造成鉴证活动出现随意性。因此,必须规范研究开发费用鉴证活动中确认研究开发费用的前提条件是: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某一全面反映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发生和分配情况的科目(例如“研发支出”)中有记载,在该科目中按照相关规定鉴证确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究开发费用,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并依此形成鉴证结论。不允许用“临时拼凑”或“辅助账”的形式,将已在会计核算中确认为生产经营费用的费用,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而进行鉴证活动时,再重新确认为研究开发费用。为了允许改正错误,可以规定该类“重新确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超过鉴证确认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5%。 (五)发挥社会中介专业优势 建议相关部门明确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时,必须报送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标签:加计扣除论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论文; 应纳税所得额论文; 企业研发费用论文; 开发支出论文; 企业会计论文; 纳税论文; 财会论文; 会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