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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威教育哲学视阈中的“以儿童为本”

儿童身上蕴藏着天性本能,但它们具有不完善性。“儿童自然或本能的冲动与其出生所在的群体的生活习惯存在着差异。因此,需要对他们进行指导或引领。”在杜威看来,儿童固有的“本能”,具有冲动、活泼和自然的特性,仅靠儿童与生俱来的天性本能,并不能使社会群体的生活延续下去。社会群体生活的延续需要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只有教育才能够完成这个使命。儿童天性本能的不完善性为教育提供了存在的可能性,即“儿童自己的本能和能力为一切教育提供了素材,并指明了起点”。本能是“器官对某种活动有强烈的倾向性—这种倾向性很强,我们不能违抗它,要想违抗它,就可能歪曲它,阻碍它生长,使它败坏”。综上可知,杜威认为,天性本能是具有双面性的,它既有可能成为动力力量,反之,也可能成为限制力量。所以,教育的意义就在于对儿童天性本能的把握,既不能放任不管,让它们自发地发展;又不能干预过多,迫使儿童违背天性做事。

(刘艳滨,姚伟:杜威教育哲学视阈中的“以儿童为本”及其实践意蕴,《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9年第1期)

师德规范的伦理义务:从“抽象泛化”转向“具体聚焦”

我国师德规范中的伦理义务条目较多,涉及范围较广,多为抽象的原则性表述,缺乏针对性与专业性,这导致规范在实践中的操作性、指导性较弱。以公平对待学生为例,我国师德规范中的表述是“公平公正对待学生”,而美国教师准则中则有具体的描述,例如,不能排斥任何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不能为任何学生提供便利条件等。同时,研究结果显示,五国在学生、同事、家长、专业四个维度上存在重叠共识的伦理义务条目,而在个人、社会、国家与政党三个维度上没有重叠共识的条目。在重塑我国师德规范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关注那些在不同维度的规范中重复率较高而在我国师德规范中缺失的首要伦理义务(如,在对学生伦理义务维度中“尊重学生隐私”),还需要进一步反思,在我国师德规范中占比较大却没有达成任何重叠共识的伦理维度(如,对个人的伦理要求这一维度在我国师德规范所占比例为72.72%)。师德规范中的伦理义务条目应以教师专业为圭臬,体现教师工作的专业性,从而为教师提供具体、有针对性的行为指导。

(陈黎明:《如何完善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基于对五个国家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质性内容分析》,《教育科学研究》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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