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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中国成立以后户籍制度变化的简要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户籍制度历经3个阶段的变化,具有浓厚的时代特征。
(一)1953年到1958年(初创时期)——以人口统计、社会管理为特征的户籍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城乡人口流动基本处于无限制的状况。为稳定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同时为国家有计划地进行经济、文化建设提供准确的人口数字,1953年4月,政务院发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要求建立人口登记制度。1955年6月9日,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经常的户口统计制度。同时,公民的居住、迁徙自由得到认可,并写进了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1957年之前,我国公民处于完全能够自由迁徙的时期。此后,过激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以及自然灾害接踵而来,迫使国家为稳定社会秩序和恢复粮食生产而紧急出台了人口控制政策。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紧接着,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新中国成立以来日渐形成的城乡有别的户口登记制度与限制迁移制度固定下来,它标志着城乡有别的二元户籍制度初步确立。
(二)1958年到1978年(完善期)——以城乡隔离为主要功能的户籍制度
1958年后,为贯彻执行党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从1961年起,户籍管理机关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精简了大量职工。在两年半的时间,全国共精简职工1940万人,减少城镇人口2600万人。1962年12月,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限制从农村迁往城市,并且对迁往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等大城市实行特别控制。1963年,公安部就是否吃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粮,又将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把城市户口与住房、就业、教育、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紧密捆绑起来。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明确规定“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从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整个文化大革命”期间,户籍制度承袭既往的框架,附着的限制性功能更加强化。作为对这种制度的支持,1975年的宪法正式取消了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款。
总之,从1958年到1978年近20年间,新中国建立起了以严格限制人口自由流动为特征的二元户籍制度,在城乡间竖立起一道牢不可破的“户籍墙”。
(三)1978年至今(松动放开期)——适应时代发展逐渐松动放开的户籍制度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在此背景下,国家开始了调整和逐步改革户籍制度的进程。1984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带口粮在城镇落户。据统计,从1984年至1986年底,全国办理自理口粮户达1633828户,总计4542988人。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时,可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户籍管理向科学化迈进了一步。
进入90年代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1993年,国家全面取消粮票,户籍制度改革最大的一个障碍被清除。199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小城镇户籍改革开始受到广泛关注。1998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不再提限制到中等城市落户的规定。
进入21世纪以来,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不少地方在这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2000年,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取消地市级以下城市进城指标和“农转非”指标。2001年8月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成为第一个全面放开市区户口准入限制的省会城市。以京、沪为代表的特大城市,户籍制度也进行了尝试性改革。2009年,上海市发文决定有条件放宽农民工进城落户限制。
可以说,目前我国原有的户籍制度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但是仍受到附着在户籍上的各种利益的制约,总体框架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户籍制度仍然束缚着进城农民。
二、我国封闭户籍制度形成的主要理论解释
(一)建立公共秩序是促进户籍制度诞生的催化剂
新中国成立之初,稳定是国家压倒一切的首要目标。当新政权建立起来之后,饱经战乱之苦的广大民众最渴望的是安宁和秩序,这种社会心态与新政府的愿望显然是一致的。于是政府必须承担起城市重建所面临的一切任务——“建立公共秩序,恢复生产,抑制通货膨胀,控制失业现象”。户籍制度的建立,便是新政权试图通过一种有效的国家行政制度安排,以便在社会中营造一种“人工维持的秩序”,以确保新生政权的安全和稳定。这种方法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对公共秩序的建立、生产的恢复以及社会问题的缓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户籍制度产生的体制因素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需要把整个社会化的大生产都完全纳入到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生产过程中,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完备的指令性计划,指导社会生产和资源配置,并对社会进行整齐划一的管理,因此户籍制度的实施充分体现出新政权期望把整个社会生活完全纳入到国家计划管理的政治抱负。同时也通过户籍制度渗透到每个人的社会生活中,将个人的利益纳入国家整体利益的范畴,形成了计划经济对人的权利和自由所特有的制度安排。可见,户籍制度的实质在于为推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服务。
(三)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是户籍封闭的重要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参照苏联模式实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重工业本质上是资本对劳动的高额配比,需要的是高资本积累和低劳动参与,而中国当时资本极度稀缺但劳动力极度丰富。因此,计划经济体制要在两方面为重工业优先发展服务,一是迅速积累资本,二是排斥劳动力进入,随之产生一系列与之相对应的影响公共资源配置的制度安排。为了积累资本,政府采用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形式来获取重工业所需的资金,即对农产品实行低价垄断收购,再以低价售给工业以降低人工成本,同时又通过提高工业制品的价格以获取超额利润,这样就使农业成了我国工业资本积累的最主要来源。为了保证由于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产生的从农村转入城市的隐性收入不被自然流入城市的人口所分享,导致人口无节制地涌入城市。这样,户籍制度就成为城乡间一项必要的制度设置了。
(四)粮食短缺进一步强化了对户籍制度的约束
新中国成立后,粮食供求矛盾十分突出。随着重工业优先的工业化战略启动,城市粮食供应出现严重紧缺,如北京、天津的面粉就到了不得不配售的地步。在受灾地区、小城镇已发生混乱现象。1953年11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政府不得不大幅度控制农民进城,增加粮食供给。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和市镇粮食供应两个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吃自产粮,城镇户口粮食实行按人口定量供应。户口与粮食直接联系起来。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指示》,规定粮食部门不得供应没有城市户口的人口粮食。这样,以粮食供应为基准,将城乡居民人为地分割为在发展机会和社会地位上均存在有差异的两个板块,形成了事实上的人身等级制度的户籍制度,使粮食成了附着在户籍上的最大物质基础。
(五)严峻的城市失业问题迫使政府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
共和国成立之初,失业现象极为严重,当时全国9个城市的失业、半失业人数达166万,仅上海一地,失业工人就有15万人左右。一些城市出现了大量失业者,城市生活资料供应不足。但是在城市相对优势资源的吸引下,又不断吸引新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试图在城市寻找生存和发展的机会。据统计,仅1954年到1956年3年间,迁移人数就达到7700万。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无情的摆在了决策者面前。经济发展自动调节人口流动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解决同类问题的主要办法,但该办法通常需要较长时期。于是户籍管理制度出台,以行政手段将城市人口遣往农村,并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且迅速有效地至少从表面上解决了城市失业问题,保持了城市人口与劳动力结构平衡。
(六)粮、油、棉、票证等是户籍制度得以实现社会计划控制功能的关键性配套政策
就制度自身的运行逻辑而言,任何一种制度一旦形成,便具有刚性和自我强化的制度惯性和形成一定的制度利益。从20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末,国家陆续制定的一系列与户籍相关的政策,包括:粮食、食油和棉花的统购统销政策、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按户口定量供应的政策以及城市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政策、城市偏向的社会保障制度等,这些都是户籍制度得以实现社会计划控制功能的关键性配套政策,有效地阻碍了劳动力在部门间、地域间和所有制间的流动。至此,各种附加在户籍上的政策使得户籍制度对社会影响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人口流动的程序也越来越复杂。
总体来看,二元户籍制度是我国特殊时期在特殊背景下经济、社会、政治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也是新中国在特殊发展战略下的一种理性选择,并促进新生共和国不断成长壮大。
三、改革开放后论述城乡户籍问题的文件、观点综述
(一)文件:涉及的重大决策
1984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入小城镇落户的政策,第一次为农村人口有条件地进入城市放行了绿灯。
1985年7月,为规范流动人口的管理,公安部颁发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暂住证》、《寄住证》出台,标志着中国公民在非户籍地长期居住具有了合法性。
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从此中国开始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1992年8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蓝印户口”出现。
1992年底,国务院宣布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放开粮油市场价格,停止粮票流通,户口与粮油挂钩的历史至此终结。
1995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出台。
1997年,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200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开始全面推进。
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
(二)观点: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建议
1.户籍改革中存在问题的观点分析。一是小城镇户口开放对于农民进镇落户的政策绩效不大。在这个政策下受益的只是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产业落后,小城镇的规模都比较小,农民愿意当市民,而不愿意当小城镇中的“农民”(席丛林、邹农俭)。二是农民到大中城市落户条件是必须购买住房,这种以货币构筑的新门槛对普通农民来说仍然是难以逾越的(叶裕民),隐含了另一种二元分割——大城市与小城镇的分割(王红扬、高强、张辉)。三是各地社会福利系统的不兼容是制约人口省际迁移的重要因素(苏志霞)。
2.关于户籍改革建议的观点。一是保留“两类户口”,放宽户口迁移。在当前无法完全按全新的户籍制度运行的情况下,可暂时保留两类户口,放宽农村户口迁向城镇和中小城市的限制,实行以公民住房、稳定职业和收入为落户标准的户籍迁移办法(吴云霞;周海鹃、殷姿)。二是使户口与附着在其上的利益脱钩。应将社会待遇与户籍脱钩,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和社会功能,逐步实现统一的一元化户籍制(吴航)。三是建立以居住地为标准的人口登记制度。以居住地为标准,确定公民的户口类型,并且随着人们长期居住地和固定职业的变化而变更登记,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左鹏)。
3.放开户籍应加强配套改革方面的观点。目前,户籍制度改革不会超越改革的总体进程,而只能在不断寻求经济、政治支持中前进(祝甜)。因此,加速城市化、放开城市户口必须要考虑:第一,水、电、气、交通、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能够提供到一个什么样的水平;第二,政府财政的最大支付能力,在社会保障上有多大程度的提供(刘长江)。若为提高城镇化率盲目进行城市人口扩容,会造成新的“城市病”(喻新安)。这样,确实需要对迁移人口(特别是户主)做出一定的要求,如学历、住房等(叶裕民)。基于此,高强等指出,不同地域要有不同标准的准入条件,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样性的城镇化发展的格局,实行新城新制、旧城旧制(邹农俭)。
四、我国农民工进入城市户籍难以解决的主要原因
(一)城乡社会保障不接轨,两者在保障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别
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隔的社会管理体制,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在覆盖面、保障待遇水平和服务范围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现在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消耗了社会保障全部支出的89%,而占70%的农民只能分配到11%。根据2008的数据,目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均保费分别人3476元和920元,而农村试点地区居民的这两项保费是66元和30-50元。从覆盖范围上看,城市基本上实现了应保尽保。农村覆盖的基本上是困难户和五保户,农村大多数人还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具体就进城农民工而言,作为在城市里的“边缘人”,城里人所享有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对他们来说是遥不可及的事情。尽管《劳动法》实施后,这一状况有所好转,但仍不尽如人意。表现在:一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及生育保险等,不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权利资格和救济方式;二是全国各地统筹政策不统一,社会保障网络难以互联互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造成农民工不参保或断保现象突出。三是社会救助缺乏。目前社会保障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农民工并不能成为法定的救助对象,农民工不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公共资源供给不足
当前,在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的情况下,城市公共资源短缺很快显现出来。农民工群体在诸如子女教育、公共卫生、社区生活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被排斥在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之外。例如,在农民工服务工作比较好的上海,2004年外来儿童的免疫接种率也只有65%左右,远低于当地户籍儿童99%以上的接种率。由于公共资源供给不足,一些城市在放开农民工落户方面受到很大的阻力。2006年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实行落户迁移不受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限制,不受房屋面积限制。但此项措施在呼和浩特市首先受阻。原因是外来人口转化成市民以后,公共资源供给不足,政府面临就业、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各方面的压力。2004年1月,郑州市政府决定实行按固定住所落户、放开亲属投靠的直系限制,但当年8月22日停止了户籍新政。郑州市方面的解释是:人口的迅速增加致使城市交通拥挤,教育资源急剧紧张,社会保障部门压力加大,治安和刑事案件发案数量增加,城市治安压力增大,人口增加后患病人员增加给医疗行业带来很大压力。这充分暴露出公共资源供给严重不足。这些都说明,目前在大城市生活的农民越来越多,携家带口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但城市公共服务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他们,未能提供公平的基础教育和各项社会保障,完全没有考虑流动人口对公共住宅的需求。
(三)财政支付能力不足
大量农民工进入城市后,政府必须要为这些新城市居民提供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等,而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财政投入。受当前财政体制的限制,财政支付能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当前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还要受到资金限制,若再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考虑在制度范围内,必然要面临更为严重的资金困难。由于财政支付能力不足,一些地区出台的廉租房政策,仍旧把农民工排除在外。在医疗方面,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主要倾斜于城镇而未能体现农民工的需求,农民工基本享受不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在教育方面,教育是主导社会流动最重要的后致性因素。根据调查显示,农民选择城市户口的第一考虑就是奔着良好的教育资源而来,进城的人最大的需求是教育。子女入学问题就是郑州户改叫停的导火索。根据郑州市政府的统计数据,实行“户口新政”后的2005年,全市教育经费为18.3亿元,2006年为24.3亿元。而在2003年和2004年,这个数字分别为11.2亿和13.4亿元。然而,就此仍显捉襟见肘。由于财政投入不足,自2000年始,6年来,郑州市财政投资新建初中只有5所,高中只有4所,小学则一所没有。由此可见,地方财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显。
(四)社会管理受排斥
目前农民工已在发达地区和城市社会人口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受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的影响,他们很少能够参与当地的社会管理。
一是没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没有当地户口,在居住、就业的城市就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不能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也没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多数城市基层社区受二元户籍制度影响,其社会组织、社会活动、社会服务是不吸纳农民工的,工会组织尚未深入到农民工,起不到有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二是缺乏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农民工收入低,形不成自己的组织网络,缺乏表达正当利益诉求的渠道,在城市中处于和城市居民严重不平等的地位。三是农民工在社会资本和资源上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力市场信息不畅通,农民工在就业上和劳资关系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也比较普遍,有的用人单位,轻视农民工利益,聘用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现象层出不穷。由此可见,由于农民工不能参与社会管理,就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观上使得有些政策、规章制度的出台,是以损害农民工权益为代价,甚至有失公正,使他们不能顺利进城落户。
(五)就业受限制
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存在各种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体现在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上。特别是近几年,城市的干部、工人的工资普遍提高了,农民工的工资却没有提高,甚至下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较严重。城市人所从事的许多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仅仅是因为他们没有城市户口而不允许干。大多数农民工只能进入次级劳动力市场,从事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险的边缘职业。另一方面,目前对农民工就业过程中的职业歧视和雇佣歧视似乎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例如,2003年以前,北京市劳动局曾多次发布通告,对外来人口就业的领域作出了严格规定。根据规定,允许外地人员从事的工种虽多达200来个,但大多是一些农业、重工业、制造业、建筑业的体力劳动工作,其中一些职业常常是处于高温、粉尘、有毒、有害的环境中。比如出租车行业至今限制农民工进入,《劳动法》第3条规定的“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很难从纸上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入城农民工为了工作,往往要付出比市民更高的代价。
(六)住房受约束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与农民工经济状况相适应的住房供应模式,农民工居住游离于城镇住房体系之外。一是大量的农民工在进入城市后较少得到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帮助,只能自己从微薄的收入中挤出钱来租赁房屋。居住条件差,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二是农民工作为我国城市中的新移民,为城市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却没有纳入或无法享受城市的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三是高房价成为阻碍他们融入城镇的最大障碍。许多省会城市都将农民购房在60平方米之上作为落户条件之一。目前房价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对于收入微薄的农民工来说,能够实现的积累非常有限,这也是他们融入城市的一大障碍。
(七)农村土地政策与城市化趋势不相适应
一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较为困难,农民不能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不能以土地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等,不能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片流转和农户向城镇集聚。二是“农转非”政策要求无条件放弃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那么,继续留在土地上的农民土地所有权在数量上将大大扩张,对进城农民也有影响。三是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约束,目前人口流动主要呈现从农村到城市的单向度流动,国家政策目前禁止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在农村购买农民房屋。城镇居民户口难以转换为农村户口,使城市户口人在农村无法立足。不能流转土地,则农民不能获得到城市生存发展的资本,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农村土地制度的僵硬特性已成为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现迁徙自由的障碍。
五、政策建议
(一)户籍改革应树立“局部与全局”统筹的观念,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现阶段的户籍制度改革要树立“局部与全局”的观念,分区、分阶段推进。其核心是:各城市依据其自身的基础推出不同的政策,吸引所需要的人才,满足各自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如果操之过急,没有充分配套措施的跟进,在各方面条件不成熟的时候,采取一步到位的户籍改革,将会导致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整体休克,循序渐进是其基本原则。
(二)推动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产业分工,分流东部地区低端产业的压力,构建西部地区的特大城市,形成我国资源可承受的产业与人口布局框架
东部地区目前已是人多地少,土地、劳动力、能源等生产要素供给趋紧、产业升级压力增大,因此要重点实施东部地区产业和劳动力转移,宜在现有的基础上,发挥区位优势,集中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
中部地势较为平坦,是我国典型的粮食主产区,也是未来发展高效农业的首选之地。未来要继续强化中部地区粮食主产区生产能力建设,为保障粮食安全作贡献。
西部地区具有独特的光热水土资源和生物资源,宜发展优质棉、烟叶、花卉、茶叶、马铃薯、畜产品、林特产品、中草药材等特色优势农产品。同时,应减少农业种植,节约水资源。在此基础上,发挥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特别是西北地区土地密集、劳动力密集的优势,全力承接东部的加工工业和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吸引大批的劳动力向西部转移,构建若干用地少、就业多、要素集聚能力强、人口合理分布的新城市群,形成我国资源可承受的产业与人口布局框架。同时也可以分流东部过于密集的人口,缓解东部城市的人口压力,利于户籍改革。
(三)对东部地区的产业向我国西北部地区转移,在政策取向上“就业第一、税收第二”,吸引农民工向西部地区同步转移,农民工的户籍城乡一揽子彻底解决
从区域经济发展规律看,经济发展总是沿着一定的梯度递进的。随着经济发展,东部地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是一种客观要求,技术含量低、土地占用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将逐渐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因此,国家的产业政策也必须适时做出调整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当前要加大国债资金向西部地区的倾斜力度,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的交通、通讯、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适当降低税率,大幅度提高西部地区吸引内资外资、接纳国内外产业转移的能力;建议中央延长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15%税率等优惠政策。同时,要采取“就业第一、税收第二”的原则,吸引农民工向西部地区同步转移,形成西部的人口聚集带,成为转移劳动力的重要承接地。西部地区新建城市没有或很少有过去户籍制度积累的问题,原有市民不合理的既得利益没有或不多,可以一揽子解决转移劳动力的户籍问题,为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积累经验。
(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要坚决纠正当前不合理的用工制度,实行城乡公平竞争就业,并规范用工的合法性,保护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利;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加大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力度;要加强就业监控,实现城镇登记失业率向城乡转变,加强基层劳动保障队伍建设,打造城乡一体的现代化劳动就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建立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相适应的一体化管理和网络化服务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信息互联互换。
(五)按照以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
当前要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实行以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人在哪里工作、生活,就在那里登记,就纳入当地的管理范畴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为基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现城乡户籍一体化,实现户籍管理由静态化向动态化的转变。
(六)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体制
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变“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为以常住人口为主。流入地政府要为长期居住在本地区的农民工子女提供公共服务,将其纳入教育经费预算之内,特别是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纳入流入地公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同时,可考虑设立教育券,让教育经费随农民子女流转,解决流入地政府过大的财政压力。
(七)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
要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让农民工参与到城市管理当中来,增强他们对城市的认同度。农民工流入地政府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对进城农民工“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政策要求,完善对农民工保护的相关法规,出台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专门规定,加大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八)加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加大现行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力度,建立市场化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培育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使转让土地的农民获得到城市生存发展的资本,让得到土地的人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扩大规模效益。适度放宽城市落户条件,便于人口流动,从根本上解决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安居方能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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