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主义是惩治腐败的道德武器_集体主义论文

集体主义是惩治腐败的道德武器_集体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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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导向。但是有人认为,在当前社会中,集体还不可能是“真实的”,不少集体的领导是以权谋私,一些集体有严重的腐败现象,把集体主义作为我们的道德原则,是不是会加重我国的社会腐败现象?这种担心也许是出于好心,但没有根据。我们认为,集体主义不但不会加重社会腐败现象,相反是惩治腐败的道德武器。

一、“真实的集体”的真实涵义

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合理性,源于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辩证关系的科学解决,而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辩证关系的科学解决,又源于对“真实的集体”或集体的真实性的理解和把握。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真实的集体”的思想,有一段经典的论述:“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说来,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4页。 )这是我们理解“真实的集体”涵义的主要依据,其中包含了三个基本思想:

第一、个人对集体的依从性。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社会是以一定的物质生产为基础而交互作用的人类生活共同体,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存在。在原始社会,个人完全从属于集体即原始氏族集体,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出现、阶级的产生,个人则隶属于一个特殊的集体——一定的阶级。正如他们所指出的那样:“单独的个人所以组成阶级只是因为他们必须进行共同的斗争来反对某一另外的阶级”;而且,“阶级决定他们的生活状况,同时也决定他们的个人命运,使他们受它支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1页。 )”无产阶级劳动者也不例外。马克思恩格斯在后来的《共产党宣言》中也指出,随着大工业的发展,无产阶级必然“结合成更大的集体”,组成阶级,进而组成政党。就是将来进入无阶级社会,个人也不能脱离一定的集体(即自由人的联合体)而存在。个人必然组成并隶属于一定的集体,这就决定了个人只有在集体中才能获得生存的条件,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个人对集体的依从性,决定了无论在何种性质的集体中,阶级社会的集体还是无阶级社会的集体,“虚幻的集体”还是“真实的集体”,个人都不可能脱离集体而存在,个人必须把集体利益放在首位,这是社会生活存在的根本前提。可见,以现行集体有虚假性的东西存在为由来否定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是站不住脚的。

第二、集体是否外在独立于个人,是区分“虚幻的集体”和“真实的集体”的根本标准。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由于社会分裂为相互对立的阶级,“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这种所谓的“共同利益”同各个个人所追求的自己的特殊利益相对立的、“异己的”,也就是说,“个人利益总是违反个人的意志而发展为阶级利益,发展为共同利益,后者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独立性,并在独立化过程中取得普遍利益的形式,作为普遍利益又与真正的个人发生矛盾。”(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73页。)“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得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38页。)在这种社会历史条件下, 由各个个人所构成的集体只能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只能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与个人对立起来,因而不具有真实合理性,只能是虚构的集体。所谓“真实的集体”就是各个个人“自己的联合”,并在这种联合中个人能够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

第三、“真实的集体”何以可能,即集体真实性得以实现的条件是什么?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真实集体”的存在取决于两个相互作用的基本条件:其一,合理的社会制度。也就是说,“真实的集体”赖以建立的社会历史条件必须是公正合理的,不存在对抗和冲突,社会成员共同占有他们自己的生存条件,实现了经济、政治上的平等。由此可见,在私有制社会里建立的集体必然具有不真实性、不合理性和历史暂时性,因为它存在着个人与集体在利益上的根本对抗。只有在革命的无产者“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即在消灭了阶级对立和私有制的条件下,个人与集体在利益关系上产生对抗和分离的根源才会消失,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两者的根本统一,这时的集体才会成为真实的集体。其二,合理的价值关系。“真实的集体”的存在及其利益从根本上普遍地符合或代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和价值追求,它能够为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真实而充分的社会条件,能以合理有效的社会组织手段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社会成员的正当个人利益和需求,而这种利益和需求得到了满足的个人反过来也会促进集体更加真实合理地向高层次发展,从而实现集体的公共利益和个人正当利益的共生共长和高度统一。如果一个集体不能为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真实而充分的条件,不能使个人正当利益得到实现,不能促进其它集体的健康发展,那么这样的集体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前提。可见,只有在集体和个人之间建立了价值同位、共生共长的关系,这样的集体才是具有现实合理性的“真实的集体”。

“真实的集体”的存在条件表明,在从根本上实现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统一的前提下,坚持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不可否认,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还存在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不一致的地方,甚至一些集体的领导干部打着集体的名义以权谋私,不但损害了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而且损害了党和国家的集体利益。但是这些现象只能表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的不成熟性,而不能说明现阶段的集体是非真实的,更不能来否定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实现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有机统一,集体的真实性获得了保证,为防止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发生提供了道德前提。

二、自私是腐败产生的道德根源

从主体性因素来讲,腐败的产生有世界观、道德观、人生观、心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中自私是腐败产生的道德根源。集体主义同利己主义、个人主义是针锋相对的。既然自私是腐败产生的道德根源,那么集体主义就是防腐治腐的道德武器,这不是一种主观臆断,而是一种铁的必然。

所谓腐败,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非法获取私人利益的行为。这里包含了腐败的四个基本规定:(1 )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以区别于非公职人员的生活腐化行为;(2 )腐败的目的是为了谋取私利,以区别于为公的本职行为;(3)腐败的手段是非法用权, 以区别于用正当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4 )腐败的最终结果表现为一种行为,以区别于社会制度的腐朽和社会进程的衰败。从腐败的定义看出,腐败的本质性规定是以权谋私,利己主义是一切腐败者的价值取向,自私是腐败产生的一种恶劣的主体性道德根源。

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家罗素认为,“自私”是一个含糊不清且具歧义的概念,因而必须对“自私”概念进行逻辑语义分析。罗素的说法有一定道理。过去我们在讨论“人性是否是自私”时,往往因为对“自私”概念的理解不同而难以达成共识,甚至出现没有共同语义前提的无谓争议。对自私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角度:一是从人的自然本能上理解自私,那么,自私就是通常被理解为人人都具有求生欲望和趁利避害的本能等等。这是人作为生物体的一种天性本能也是一种自然而真实的存在。如果在这种意义上来批判自私心,那正如爱尔维修所抱怨的一样:对人的自私心引起的后果发脾气,这意味着抱怨春天的狂风、夏日的炎热、秋天的阴雨和冬天的严寒。二是从人的生理需要上理解自私,那么自私就是人从自然界、社会获得衣、食、住、行的生活资源,而且在此前提下还有精神消费的需要。这显然也不是道德品质上所谴责的自私,因为人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是人存在的自然前提;同时人有精神需要,如友情、同情、艺术欣赏等,它恰恰证明了人的高尚。三是从社会伦理关系来理解自私,那么自私就表现为一种处世之道和做人的准则,也就是利己主义。这种自私有三个显著特征:其一是以个人利益作为行为的出发点千方百计谋取和扩展个人利益,漠视或逃避对社会或他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其二是把自己当目的,把别人当手段,犹如18世纪法国哲学家霍尔巴赫所声称的那样:“爱别人就是爱那些使人们自己幸福的手段”;其三是当自己的利益同他人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会不顾一切地维护一己之利而不惜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这里所讲的自私,就是道德上的自私,就是腐败产生的道德根源。

自私是人性中一种恶劣的品性,是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而不择手段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历史与现实生活中因自私而对美好人性犯下罪行的人是屡见不鲜的。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在道德上如果自私,则必将变成置社会或他人利益于不顾的“吸血鬼”。马基雅弗利认为,自私无论对自己还是他人都是一切罪恶的根源,因为自私者永远只追求私利的满足,必然对自我也是冷漠的,特别是当他狂热地追求某一私利时,自私者完全可能本末倒置,而不顾及自己的存在和发展。弗兰西斯·培根在论述自私的危害时打比喻说:蚂蚁这种小动物替自己打算是很能精明的,但对于一座花果园,它却是一种很有害的生物。自私的人也同蚂蚁,不过他们所危害的是社会。因此人不能像地球一样,把自己的利益作为旋转的轴心。培根主张,君主在选择官吏时不能用自私的人,因为一旦任用这种自私的家伙,这种人就将为一己私利而牺牲与公益有关的一切,成为最无耻的贪官污吏。他们所谋及的不过是一身一家的幸福,所损害的却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点着别人的房子煮自己的鸡蛋”,就是自私者的本性。然而可怕的是,正是这种自私的人最容易得到主人或上司的信任。因为为了达到利己的目的,这种人宁愿不惜一切手段去拍马奉承,所以,自私者在常人心目中是以能干、聪明、积极出现的。但“自私者的那种小聪明,应该说是一种卑劣的聪明。这是那种打洞钻空了房屋,而在房屋将倒塌前及时迁居的老鼠式的聪明。这是那种欺骗熊来为它挖洞,洞一挖成就把熊赶走的狐狸式的聪明。这是那种在即将吞噬落入口中的猎物时,却假装悲哀流泪的鳄鱼式的聪明”。(注:《培根论人生》,何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4—65页。)

一个自私的国家干部或公职人员,之所以会走向腐败,其原因是:第一、自私的领导干部首先把公共权力当作个人谋利的私人资本。权力是党和人民所赋予的,是一种公共管理手段。如果把公共的权力看作是“我的”或“你的”权力,则是自私者走向腐败的开始。第二、自私的领导干部是把个人得失作为制定政策的根本前提。每一项政策的议定和出台,其根本的出发点应是人民的利益,应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依据。而有的领导干部则打个人小算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谓“对策”实际上就是一种谋私利的策略或手段。第三、自私的领导干部总是在进行利益分配时偏私、不公正。这种偏私有时地是公开的,有时是隐蔽的;有时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有时是为了亲朋好友的利益。第四、自私的领导干部必定虚伪,欺上瞒下。因为公开的、直截了当的谋私毕竟会遭到非议,所以他们平时装得很积极,以便讨上司的欢心,有时也会对下施点小恩小惠以博得“人心”,从而达到蒙蔽众人耳目的目的。

是做人民的“公仆”,还是做人民的“老爷”?是为人民服务,还是谋取私利?这是共产党人与剥削阶级官吏的分水岭。共产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当我们致力于加大反腐力度时,必须首先把那些自私自利者清除,真正从社会价值导向上倡导“领导就是服务”、“服务就是奉献”的为官道德,在社会控制模式上坚决制止自私者为官的社会机制。向人民负责,就是向人民的利益负责,就是要求干部体察民情,为人民群众忘我地办实事。领导干部能不能真正为公,是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的头等大事,也是改善党风、政风的关键。有一次,一位干部在朱伯儒同志面前发牢骚说现在群众工作难做。朱伯儒同志却有针对性地回答说,没什么难的,你能让出一间房子来工作就好做了。也许正因为某些领导干部的自私,大捞特捞,导致了平民百姓的怨声载道。如果每一个领导干部都能克己奉公,秉公办事,也许所有的社会问题都能得到根本性治理。时代呼唤着“为民为公”的官德,官德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否定以集体主义原则为社会的道德价值导向,就会出现权力异化,就是取消了官德的灵魂,就会导致社会腐败。

三、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反腐功能

人在社会生活中,首先遇到的一个带根本性的价值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自我与社会或他人的关系,把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有机地结合起来,对领导干部而言就是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关系。对此,在道德观上历来存在利己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对立。腐败者必定是主张个人利益第一,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他们所奉行的行为原则就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可见,要反腐败,在道德上首先必须高举集体主义大旗,坚决反对利己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反腐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效地预防腐败,二是有力地惩治腐败,即对腐败的预防功能和惩治功能。

集体主义道德原则预防腐败的功能,就是通过对党员干部进行集体主义道德教育,使他们正确摆正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以权谋私,甘当人民的公仆和勤务员。

反对腐败,一要靠法制,二要靠教育。所谓教育就是“要教育全党同志发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坚持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7页。)共产主义道德对于党员干部来讲, 就是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的利益就是最大的、最高的集体利益。因此,集体主义和为人民服务在官德上实现了高度统一。集体主义是为官的根本指导思想,为人民服务是道德的核心。其理由是:第一、从我国的政权性质来看。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性是我国政权机关的根本属性。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时曾经指出:“旧政府权力的纯粹压迫机关应该废除,而旧政府权力的合理职能应该从妄图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那里夺过来,交给社会的负责的公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76页。)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了两种政权机关的本质区别,一个是“压迫机关”,一个则是“社会的负责的公仆”,即我们所说的人民政府,是人民自己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我国政权机关是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是各级政府和各级官员的根本宗旨。第二、从政治权力的来源看。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真正的最终的来源。国家权力实质上是一种委托权,体现了一种委托关系。国家公务员受委托代表人民进行国家管理,其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第三、从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地位来看。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官员则是人民的公仆。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我们的一切工作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政府官员是社会的管理者,不是统治者,更不是压迫者,而是服务者,为人民服务是人民公仆的天职。第四、从目前官员腐败的思想根源来看。江泽民同志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讲话中指出:腐败现象的主要思想根源,就是有的干部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视人民为草芥,把人民当奴仆,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这是旧统治者的恶习。我们的干部如果淡化了公仆观念,摆不正主仆关系,造成主仆错位或颠倒,就会脱离群众,甚至走向反面。

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在每一官员的具体行为中就表现为“甘当公仆”的意识。“公仆”就意味着对工作对象的服务性或仆役性,而不是恩赐性、施舍性或发号施令性,这是对我国干部的社会角色的客观定位:人民的干部是人民的勤务员,是替人民办事、听人民群众使唤的社会公共仆役。“甘当”则意味着心甘情愿、忠心耿耿,而不是虚情假意、出于强迫,指明了领导干部应有的道德良心和道德自觉性,也就是对自身社会角色的合乎道德的主观认知。人民公仆的光辉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总结1871年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提出来的,是我国干部道德的纲领性原则和核心范畴,是社会主义官德区别于以往一切官德的根本标志,也是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必然要求。

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惩治腐败功能,就是通过强化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一元性价值导向,使集体主义原则制度化和具体化,使集体主义精神深入人心,形成强大的道德舆论压力,使腐败者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给以权谋私者威慑力和惩治力。

首先,应当破除反腐“与己无关”论。目前反腐倡廉工作,从社会心理而言,存在“事不关己,明哲保身”的消极心态。一部分公众认为,搞腐败的是党政官员,反腐败也是党和政府的行为,因此,反腐倡廉与老百姓无关。在这种“无关论”的支配下,一些人表现出事不关己的心态,采取明哲保身的消极方式对待腐败现象。由于过分考虑自身利益,对腐败现象或是无动于衷,或者沉默不语,任其泛滥成灾,即使对发生在身边的腐败行为,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口眼,生怕引火烧身,得不偿失。这种“民不与官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忍耐意识、不敢作证、不敢举报甚至包庇的自我意识,使得不少腐败分子无所顾忌,恣意妄为,无形中就纵容了腐败的产生和蔓延,成了腐败分子的“帮凶”。如果每个人都从党和国家的利益出发,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不考虑个人得失,不抬轿、不行贿,勇于揭发腐败分子的犯罪事实,那么,腐败才有可能得到有效惩治。

其次,应坚决反对单位本位主义。当前腐败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法人集体犯罪的越来越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变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自主权的扩大成为一种必然。但是,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同时就意味着企业责任的加大,一些企业的领导为了得到各种资源,不惜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法人行贿往往是打着“为公”的旗号,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并且不是个人掏腰包,花公家的钱不心痛,往往出手大方,数额较大;同时,法人行贿往往是集体讨论决定的,责任不明,隐蔽性大,不易被发现。名义上是为了企业的发展、职工的利益,但实质上是在各种非法的交易中,个人私利得到了满足,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主义同单位本位主义是格格不入的。集体主义强调的是国家利益第一,强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有机统一。单位本位主义是表面上的集体利益第一,而实质上是为了少数人的个人利益。许多破产企业的职工发不出工资,但企业老板富得流油,就说明了这个道理。现在有人提出所谓“企业集体主义”,这不仅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集体主义的核心应是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第一,任何小集团利益都应服从它,不允许为了小集团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

最后,要营造腐败为耻的道德舆论氛围。知耻是一个人获得道德生命的前提,“有耻且格”是一个人道德成熟的标志,是社会对个人的道德期望,是个体道德品质中的核心因素。知耻一方面表现为对他人的不道德行为的愤慨和厌恶,另一方面是对自己不道德行为的惭愧和悔恨。现在许多腐败分子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凭借手中的权力,“老子有权我怕谁”,肆意妄为,谁也奈何不得。因此,我们要强化道德舆论,特别是新闻媒体要以法律、道德、理性为尺度,大力宣传集体主义,反对个人主义,旗帜鲜明地宣传为人民服务的权力观,鞭笞以权谋私者,弘扬正气,使腐败分子感到“人言可畏”。如果社会舆论把腐败搞得臭名昭著,孤立无援,那么,这种舆论就能对腐败分子起到震慑作用。腐败分子之所以“出生率大于死亡率”,原因固然很多,但不能不与我们没有旗帜鲜明地坚持集体主义、反对个人主义有关。

总之,反腐昌廉是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也是事关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我们只有把反腐倡廉作为一项事关全民族前途命运的大事来对待,充分发动群众,依靠集体的力量,坚持集体主义价值导向,才可能从道德上根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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