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_集体合同论文

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_集体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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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2.5;F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466(2004)04-0064-0 3

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人运动的产物,也是当代发达国家劳权保障的重要劳动 法律制度。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进程中,随着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深刻 变化,劳权保障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认真研究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对于建构科 学有效的劳权维护机制,推动公平、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的形成,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内涵及作用

平等协商在西方国家被称作集体谈判。国际劳工组织《促进集体谈判公约》关于集体 谈判的定义是:发生一个雇主、几个雇主或一个以上雇主为一方与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人 组织为另一方之间的集体协议(合同)的谈判。在我国,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 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关于集体合同,我国劳动部制定的 《集体合同规定》将其定义为: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的推行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一,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作为 工会维权的重要法律手段,是由市场经济特点和劳动关系状况所决定的。为规范市场秩 序和经济运行规则,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来体现公平、公正,以维持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 的利益关系平衡,从而达到整个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和国家政权的巩固。劳动关系市场 化的发展趋势,使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二,是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实行经济民主的需要。现代产权制度、管理制度和 劳权制度构成了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的权利关系及制约机制。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 要求之一,就是产权与劳权的利益关系要和谐、公正,如果任何一方的利益受到不公平 的待遇和尊重,其结果必将使双方的利益都受到损害。市场经济也是民主经济。一是产 权民主,即产权构成多元化;二是管理民主,即劳动者广泛参与企业管理;三是利益分 配民主,即劳方利益由劳资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平等 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不仅仅是利益保护制度,也是现代企业的科学管理制度。

第三,是实现劳动者的民主权利,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劳权的实质是人权,尊 重平等协商的权利,其实就是尊重人权。从微观上看,在一个企业中,劳动者的政治地 位是通过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等权利的实现而得以体现的。 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和要求看,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党的价值观 的基本体现,也是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内容之一。平等协商作为劳动者实现 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途径,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方面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而不能把它仅仅视为劳动者实现眼前经济利益 的一种手段。

二、推行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条件与原则

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体制性条件。市场经 济的利益性、竞争性、法制性和民主性特征,奠定了推行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客 观基础。企业自主权、管理权的下放,管理方式的改变和分配方式的变化,不但使平等 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成为可能,而且也成为必要的法律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 顾公平这一政府和社会所倡导和遵循的基本原则,更使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 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

劳动关系的市场化特征,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奠定了重要的经济基础。 一是劳动关系主体逐渐明晰。集体协商是劳动权益的协商。协商的前提条件是劳资双方 必须是两个利益相对独立、相互矛盾的利益群体。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的利益主 体性更鲜明,这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奠定了利益基础。二是劳动关系运行 市场化。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是以劳动条件为中心的交涉和契约。自1986年我国劳动制 度改革以来,劳动契约制逐渐发展,就业、工资、福利等劳动问题逐步纳入市场调节的 轨道,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劳动关系运行市场化的客观要求,同时也 是现代企业制度下调处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形式和国际惯例。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和实施,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条 件。在理论上,党和政府对法制建设重要性认识逐步深化,为包括劳动法律在内的各项 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奠定了思想基础;在实践上,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极力推进法制 建设,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如《职代会条例》、《工会法》、《公司法》、 《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等。适应加入WTO后新形势的发展,我国政府对国际劳 工组织制定的有关劳动问题的国际性公约给予相当的重视,推动了国内的劳动法立法。 目前,一些新的劳动法律、法规正在制定和酝酿当中,无疑对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的推行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民主政治建设的加强,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创造了必要的民主条件。平 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既是一种法律制度,也是一种民主制度。产权多元化成为产权制 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使利益关系多元化,进而导致企业管理和利益分配的民主化。党内 民主生活的加强,政府管理权的不断下放和弱化,社会公众和群团组织参政议政意识的 增强,为经济民主进而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创造了良好的民主氛围。

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主体独立的原则。即平等协商的双方必须是各自身份独立的利益主体,相互之 间没有依附关系,这是平等协商的先决条件。随着企业产权关系的变化,独立经营、自 负盈亏的经营模式的确立和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身份和地位已经 客观存在,但实际上劳动者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的身份,并未得到业主、社会甚至 一些政府官员的承认。据调查,相当多的经营者和业主都否认劳动者或工会与企业协商 解决劳动问题的资格,这需要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劳动法律不断健全、劳动者权利 意识逐渐觉醒、工运同国际惯例接轨的过程中逐步解决。

第二,合法的原则。即协商的内容、程序等必须符合劳动法律规范要求。内容合法, 是指协商的劳动标准、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是指协商的提出、合同的起草、讨论、争议处理等符合劳动法律规定;主体合法,是指 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和要求,等等。从我国现阶段实行这一制度的 实际情况看,违背法律规范的现象是具有普遍性的。如:经营者违背劳方的意志,单方 指定劳方的协商代表;违背劳动法律条款规定,随意降低劳动标准;侵犯工会的权利, 不给劳方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强制工会接受资方提出的条件;违反协商程序规定, 或只协商而不签订协议,或签订的协议不经过协商;无视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肆意践 踏劳方意志,不履行合同约定条款的义务等。此外,对于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引起的集体 争议,政府主管部门予以重视的程度不够,法院也极少受理此类案件,这是导致集体合 同履约率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相互合作的原则。协商双方必须充分认识和尊重对方的主体权利,即体现权利 对等。权利对等是主体独立的必然结果和重要标志。权利对等是建立在法律地位平等基 础之上的,任何一方都无权指使或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单方的意见。所谓合作,是说协 商的双方争取自己利益或体现单方意志时,必须建立在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对方 利益的基础上。劳资两利应是双方共同的价值取向。因为市场的激烈竞争,客观上要求 企业与劳动者的密切合作,这种合作不但体现在生产管理方面,也体现在利益分配方面 。

三、推行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应研究和解决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树立尊重人权观念的问题。劳权的本质是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 核心内容。按照国际劳工立法的一般理论和政策,人权可划分为生存权、发展权、社会 权等。树立正确的人权观,要充分认识人权的核心即劳权的客观性。劳权是人的基本权 利,劳权作为政治和法定的权利,出现于资本主义条件下,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权 问题依然存在。在我国,劳权成为社会问题,主要产生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经济结 构调整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劳动就业、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障等涉及劳权 的问题日益突出起来。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就是要牢牢树立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 展的思想观念。通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和尊严,维护社会的稳定 ,促进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

第二,关于加强劳动法律规范问题。一是要加强刚性条款的规定。虽然我国的《工会 法》、《劳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都对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作了较明确的规 定,但尚缺乏硬性的制约。事实上,许多非公企业的业主拒不执行这一法律规定,职工 和工会均无力与之抗衡,这是目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不高,履约率低下的症 结所在。二是尽快颁布实施《集体合同法》。现在,除少数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立法相 对薄弱外,多数发达国家都加强了集体合同立法。集体合同法既要明确规定平等协商的 合法资格和权利,也应明确禁止劳资双方进行任何违反对方权利的不公平行为。三是强 化法律监督机制。建立劳动执法队伍,健全劳动执法制度,加强工会与人大、政协、劳 动等部门的合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监督,依法裁决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四是建立劳动法庭。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包括集体争议案件大都通过调解和仲裁的途径 解决,而提交到法院处理的甚少。法院也较少处理此类案件或缺乏经验,因此,此类案 件起诉到法院,处理程序、时间等都不甚理想。如果在法院专门设立劳动法庭,必将大 大加强对劳动案件的处理力度,使法律的权威性得以保证。

第三,关于加强组织建设问题。强大的工会组织的存在和强有力的工会运动,是保证 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推行的重要组织保障。受经济结构调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 国工会组建率和入会率低下,削弱了工会组织在平等协商与集体谈判中的地位和力量。 所以,积极开展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是工会面临的艰巨而长期的任务。与工会组织相 对应的还有平等协商主体组织的另一方即资方组织的建立和完善问题。在西方国家,劳 方组织是工会,资方利益的代表组织是雇主组织,即雇主协会。双方组织健全且主体独 立,平等协商的机制才能逐步发育成熟。我国现阶段的雇主组织名为企业家协会,在性 质上是联谊性质的组织,而不是利益代表性组织。中国企业家协会和雇主组织建立得很 晚,这是我国目前平等协商活动仅限于企业层面的重要原因。

第四,关于罢工问题。罢工是解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争议的最终手段。在我国,罢 工始终是一个敏感的带有政治色彩的问题。我们认为,罢工虽然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 但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独特产物。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罢工事件时有 发生。在西方社会,罢工是合法的,罢工权与集体谈判权、团结权并列为三大劳权。我 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更应拥有广泛的民主权利,罢工权是其具体表现之一。应该顺 应形势的发展和国际工运以及立法的一般做法,尽早制定《罢工法》,对罢工问题进行 法律规范,这要比无序的罢工好得多。我国已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经济、社会及 文化公约》,这证明国际法的规定在我国具有了国内法的效力。

收稿日期:200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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