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际不对称关系与青少年网络道德失范行为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网际论文,不对称论文,青少年网络论文,对策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第十五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4年12月底,内地上网用户总数为9400万,35岁及以下的网民占80.8%,其中18~24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最高,达35.3%,18岁以下网民占16.4%[1]。网民在年龄结构上仍然呈现低龄化趋势,青少年是我国网络使用的主要群体。在对青少年网上道德行为和网下道德行为进行考察时,我们可以发现,部分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是好学生、好职员,讲道德、恪守道德规范,在虚拟的网络上却不同程度地出现欺骗、损人利己、侵占等失德行为,更有极端者进行网上欺诈、网上行窃、数据故意破坏等网络犯罪。而进一步深入研究则会发现,这些失德行为的发生是有条件性的,并不是对所有人、在所有情况下都会发生网络失德甚至犯罪行为。一些青少年在网络上对某些人是讲道德的,对另一些人则可能不讲道德,如对熟人、朋友诚实、讲信用,对陌生网友则可能虚伪、失信;一些青少年在处理某种关系时讲道德,在处理另一种关系时则把道德抛诸脑后,如BBS版主对待同级别的版主或更高级别的网络管理员讲道德,却随意删掉普通网民帖子,封掉普通网民ID;一些青少年在面对和自己计算机技术水平相当的网友时相互恪守道德规范,相安无事,在“菜鸟”(即新手)面前则利用自己的网络技术窥探别人隐私,盗取他人资源,等等。
这些情况表明,人的道德行为选择既受主体内在的道德意识支配,又受客观环境和条件的制约,其中,客观环境的特点及由此制约的主体与行为对象关系的性质与状况是制约主体道德行为选择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着主体做出什么样的道德行为选择及其程度。有人认为,网络这一虚拟世界隐匿了人们之间性别、种族、身份、地位、财富的现实差别,因此,人与人之间在网络上的交流是完全平等的。殊不知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也有其自身的等级结构和等级差别。在网络社会里,由于网民之间存在占有信息资源量的不同、计算机技术的优劣之分、网络权限的大小各异等等客观差别使得网际之间的平等只能是一种“虚拟”的平等,即网民之间人格的平等和基本权利的平等。在网络这一虚拟世界里,网民之间除存在着由“虚拟”平等和客观相似、对等性(如两个网民在信息占有量、网络技术等方面是对等的)决定的对称关系外,还存在着由种种差别造成的网民交往过程中所结成的网际不对称关系。所谓网际对称关系是指网络主体之间处于一种平衡的、确定的依存关系中;网际不对称关系则是指网络主体之间处于一种倾斜、差异或不确定的关系之中。大量事实表明,网络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的关系是否对称,对网络行为主体的道德行为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网络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的关系越对称,发生道德失范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则越大。如相熟的网友之间在信息、相互关系认知等方面是比较对称的,而在网络管理员与一般网民之间,陌生网友之间,则可能在信息、技术、权限、相互关系认知等方面是不对称的。显然,在后一种关系中发生网络道德失范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前一种关系中。
为什么网际不对称关系容易诱发青少年网络道德失范?应该说,任何失德行为的发生首先是因为行为主体存在着不道德的意识,这种不道德的意识是引发主体失德行为的内在根据。且也要考虑到青少年群体的特殊性即道德认知尚未定型,道德信念不够坚定,易受到外来不良因素的影响和青少年个体的特殊性即存在个体的道德水平差异,所以其道德意识水平是参差的,有些青少年本身就具有或被外来不良因素影响后具有导致道德失范行为的不道德意识。但是,有不道德的意识并不一定就会有不道德的行为,所谓“有贼心不一定有贼胆”,观念要变为行为还会受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表现为:条件性的制约和成本的约束。首先是由于网络这一特殊人际交往载体具有虚拟性、匿名性、互动性等特点,在现实的伦理关系中道德规范实施主要借助的社会舆论无法起到威慑作用,这种客观条件的变化会放松行为主体对不道德冲动的抑制,使不道德观念极易外化为道德失范行为。然后是网络的特性加之不对称关系的存在使得青少年道德失范、作出失德行为的成本较现实生活中要低之再低。一般说来,道德失范者是为了追求自利或获得一种收益,因而,只有当道德失范行为的预期成本低于预期收益时,才会选择道德失范行为。在网际不对称关系条件下,一方面行为主体受到的约束弱化,监督机制可能失灵,主体自利的冲动和恶的意识比较容易外化为不道德行动;另一方面,网络道德失范行为难以被发现、被惩罚,降低了行为实施的预期成本,从而也就激励了一些品性不良的青少年选择道德失范行为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虽然并非有网际不对称关系就一定会发生网络道德失范,也不是网际对称关系中就一定不发生网络失德行为,但大部分网络道德失范是发生在网际不对称关系中,任何网络道德失范的发生,总是以一定方面、一定程度的关系不对称为前提。
二
青少年在网络这个虚拟社会里结成的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其不对称关系也体现在各个方面。主要有:网际信息不对称、网际技术不对称、网际权限不对称、网际相互关系认知不对称等等。这些不对称关系,都为网际道德失范提供了条件,都有可能引发网际道德失范。同时,网际不对称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不同,对主体的行为选择影响就会不同,发生道德失范行为的类型和程度也会不一样。因此,要深入把握青少年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的诱发机制,我们需要进一步对网际不对称关系和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的联系进行具体研究。
首先是网际信息不对称。信息是人们行为的导向因素,也是人们行为的约束条件,人们之间通过信息相互交流,也借助信息相互约束。由于科学家在设计Internet的前身ARPANet时,军方就要求突破传统传播单向性局限,使信息传播表现出呈网状分布的信息流动新型传播模式。在信息流动过程中,主体掌握和获取的信息量是不一样的,有些主体获取的信息海量,有些却乏善可陈。同时,网状信息流动还容易造成信息的失真。这都会造成网络主体之间信息量和信息信度之间的不对称。再加之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和隐匿性,使得不对称信息产生和传播成为可能。网络社会普遍实行的是匿名制,网上有一句名言: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网络主体可以任意更改、编造自身信息和传播信息,在匿名制的保护下,信息不对称一方面降低了主体道德失范的成本,另一方面又加大了他人和社会对道德失范行为进行监督的难度和监督的成本。如前所述,只有当道德失范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主体才会选择道德失范行为。在现实社会中,道德失范行为总会被他人和社会所反对和不耻,面临被惩罚、被报复的风险。因而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主体即使有不良企图,也不敢妄动。而在网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他人很难了解行为主体的确切信息,道德失范者被发现的可能性比较小,社会或组织要对道德失范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也非常困难或者说成本很大。因此,选择网络道德失范行为就风险小,成本低,收益高。正是这种较小的风险成本预期和对道德失范行为较大的收益预期,激发了一些品性不良的青少年选择网络道德失范,如网上欺骗、失信、欺诈、虚伪等等。由于其可以发生在任何人与人的网络关系中,且其引发道德失范行为主要是借助一定条件下信息的不明确和遮蔽来达成,因此,这种网络道德失范往往表现得比较隐蔽、间接。
其次是网际技术不对称。由此引起的网络道德失范最典型的要属网络技术犯罪。如1998年我国第一例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逮捕了国内某著名高校研究生杨某,他从1996年起就频繁破译他人网络密码,非法使用他人信息网络,给他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1999年4月26日,一个台湾大学生设计的CIH病毒在全球大爆炸,至少使70万台电脑受到破坏,造成的损失数以亿计。还有网络黑客,这些掌握了高科技的计算机迷普遍信奉技术至上和信息共享等黑客价值观念,且普遍年纪又轻,对其行为的后果往往不作过多考虑而只关注技术层面,他们往往轻易地利用自己的高超技术窥探政府和军队的核心机密、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甚至直接盗取银行帐号,盗用巨额资金。综上所述,不论网络道德失范者的主观动机和目的的差异,从客观角度对这类技术性网络道德失范行为进行审视,均是以一方对另一方的技术优势为前提。如果行为双方的网络技术是对称的,即使道德失范者有失范动机和失范试图也未必能成功。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操作具有隐匿性,网络监控难度较大,成本较高,且对技术高超的网络道德失范者约束能力较小,再加之行为主体的技术优势,使得网络道德失范的风险小,收益高,网际技术不对称客观上为网络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保障,也使得道德失范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值得注意的是,由技术不对称引起的网络道德失范只发生在技术优势方对技术劣势方的网络关系中,技术优势方是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的发出者,而劣势方则是道德失范行为后果的承担者。
此外,每个网民在自己所属的网络社区里的权限也是不对称的。根据在网站担任职务与否和任职情况的差异、上站次数的多寡、时间的长短、对网站的贡献的不同等等,每个网民在网络社区里拥有的权限是不一样的。网络管理员具有最高权限,是整个网站的管理者和执法者,担负着维护网站秩序的责任,以下依次是各版版主、黄金会员、白银会员、普通会员、访客等等,他们所拥有的权限是大不一样的,等级越高,权限越大,俨然一个等级森严的小社会。由于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和非中心性,其并未也不可能设置权限调控机制,从而使其缺乏现实生活中对权限的制衡,从而无法使网民之间的权限在整体上形成一种相对均衡、相互对称的关系。网际权限不对称有两种情况,一是一些权限被绝对化或片面化,一些权限被弱化被压制,二是出现权限的缺位或真空,都必然导致权限的滥用和行为的混乱,各种道德失范现象必然发生。前者如前文所提到的BBS版主对待同级别的版主或更高级别的网络管理员讲道德,却随意删掉普通网民帖子,封掉普通网民ID,后者如在网络管理员新旧交替之时,网络社区里往往会发生混乱状况,品行不良的网民会利用机会兴风作浪,侵害其他网民利益。由于权限是一种外在的支配和控制力量,因而因权限不对称引发的道德失范行为也往往表现为外在的、直接的对他人利益的侵害,如欺压、掠夺、剥削等等。这种网际不对称关系引发的道德失范行为可以是具有权限优势的一方对弱势一方的侵害,如网络管理员对普通网民,也可以是弱势一方的“道德反抗”,因为在不平等权限的压迫下,弱势一方难以通过正常或正当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获取自己的利益,也就可能采取一种非正常、非正当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最后是网际相互关系认知的不对称。这是由网络交往的虚拟性、隐匿性和非中心化决定的。网络技术消灭了权威式、中心化的主体意志,所形成的网际关系是非中心化的,这种虚拟、隐匿的网际关系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人的社会阶层、地位、职业、性别等社会差异,同时也突破了现实生活由这些社会差异所决定的人们对相互关系的认知,使按原社会秩序形成的对称的相互关系认知异化,同时也使得由原相互关系认知决定的行为规范失效。当青少年随着网络进入他人的行动空间或者在线交谈,或者进行超文本创作和阅读时,每一个网络的参与者都是处于一种交互主体的主体界面环境之中,从而使得其主体意志充分张扬,每个人都把自我作为网络的中心,极易导致道德相对主义和自由主义。前者将个人视为自己行为的唯一判断者,“你想如何干就如何干”,“只要自己肯定的,什么都是可以的(Anything goes)”。而后者则鼓吹“自由就是一切”,认为在这样一个由光纤电缆和调制解调器构成的无边无际的网络海洋中,他人、社会都是虚拟性的存在,唯有“自我”是真实的,“自我”是网络的中心,“自我”是绝对自由的。因此导致了现实社会中的权利、义务、责任意识的缺位,反对任何制约。这种每个人均将“自我”作为中心,认为应由“自我”设定“非我”,“自我”决定一切的相互不对称的认知关系,必然导致为满足个人欲望而不择手段地实施道德失范行为。由这种网际不对称关系引发的道德失范行为可以发生在任何主体之间,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不对称诱发网络道德失范行为还必须要辅以其它客观条件的不对称——如前所述的技术、权限、信息的不对称等才能起作用,也即主体空想是不行的,还必须具备实施道德失范行为的能力和条件。
三
以上分析表明,网络不对称关系这一客观存在的网络现象是青少年网络道德失范的外在条件和诱发机制,在青少年存在“机会主义”倾向或不道德意识的情况下,只要存在网际不对称关系,网络道德失范就容易发生。网络社会不对称关系越多、越严重,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的发生就会越普遍、越严重,反之亦然。因此,要遏制和减少网络道德失范现象,优化网络运行秩序,就必须从“内教”和“外控”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澄清青少年的错误认识,加强网络道德自律教育,同时努力减少网际信息、技术、权限、相互关系认知等方面的不对称,建立制衡机制。
首先是加强“内教”,这是在存在网际不对称关系的情况下减少青少年道德失范行为的根本途径。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隐匿性、互动性和非中心性,另一方面由于网民在技术、能力等方面存在个体差异,因而网际不对称关系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也就是说,网络道德失范的这一外在诱因始终存在。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而内因则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相对于外因来说,内因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因此,要遏止和减少青少年网络道德失范现象,最根本和首要的还是诉诸青少年自身。首先是澄清青少年的错误认识。网络不对称关系客观造成的“可行”(can)并不等同于网络道德之“应该”(should)。意即网络主体在网际不对称关系的存在下“能够”采取一种特殊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他“应该”采取那样的行为。如现今的原子能技术已能制造出可以摧毁整个地球的核弹,但人类并没有这样做,不是因为缺少“可行性”,而是因为“不应该”。网际不对称关系亦是如此,其可以花很低的成本用来做许多在现实生活中不能想像的事情,但有些事情,就属于“不应该”做的。应该引导青少年认识到,网络只是一个工具,它对人和社会的作用取决于人们如何使用它。同时,其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和现实社会是紧密相连的,对它的破坏就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极大破坏,会最终危及我们每一个人。然后是大力加强青少年道德自律教育。在社会舆论等道德他律难以发挥理想效果的网络社会里,道德更应该诉诸于内心信念的约束和控制,实现道德自律。从内容上看,2001年11月团中央、教育部等单位在北京联合公布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提出“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持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很有代表性,可作为自律教育的内容;从形式上看,由于青少年绝大多数是在校学生,有条件的学校应该开设《网络伦理》课程,对青少年系统讲授网络伦理的基本知识和网际交往的基本道德规范。有关教育部门还应积极建立网络道德教育网站,让道德教育主动占领网络阵地。
另一方面更要积极创造相关网络条件,努力促成网民之间关系的尽可能均衡。首先是从网民自身网络素质培养和建设方面努力减少网民之间存在着的这种信息、技术、权限、相互关系认知能力方面的不对称。如引导青少年拓宽网络知识面、网际涉猎范围,不要只局限于游戏和网络聊天可缓解信息的不对称;对青少年进行网络技术培训使其掌握基本、必要的网络安全技术可大大缓解技术不对称;进行网络权利、义务教育有助于青少年认识到网络社区职、权、责、义的统一性,担任一定的职责就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没有不受约束的权利,即使在网络社会亦是如此,减少由权限不对称造成的道德失范行为;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网络心理辅导可平衡青少年之间的相互关系认知,等等。然后是建立制衡机制,平衡和制约这种网际不对称关系所导致的道德失范行为。第一是制定网络行为的道德规范。如前所述教育部等单位在北京联合公布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规定了青少年网际活动时“应当”如何,“不应当”如何,是对青少年网际行为的有力制衡和引导。第二是加强网络法制化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提供网络道德建设的法制保证。第三是对网络进行有效的监控,如大力发展网络警察等依靠先进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控制网上的不良行为,净化网络空间,优化网络运行秩序。惟有如此,才能尽可能有效地约束青少年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尽可能克服和遏制网际不对称关系条件下的青少年道德失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