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的公民美好生活理论_伦理学论文

德沃金的公民美好生活理论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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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 565.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0X(2010)03-0066-06

罗纳德·德沃金是当代美国乃至世界最著名、最活跃的道德哲学家之一。为探究“公民什么样的生活是良善生活”这一由亚里士多德开创的本源性伦理学问题,作为道德哲学家的德沃金从政府伦理应当的视域,提出了伦理个人主义“重要性平等”与“具体责任”两原则:重要性平等原则要求政府保持对个人的平等关切和平等尊重,这是政治道德的内在本质要求;具体责任原则要求个人对一切事关个人的选择负起责任,且政府没有干预的权力。

德沃金主张,在伦理个人主义理论中最重要的价值是个人主义的价值,即,每一个独立存在的人的命运和尊严,惟其如此公民才可能拥有良善生活。然而,社群主义质疑德沃金等新自由主义者倡导的道德自由、伦理个人,认为它势必面临价值多元论的困扰,使得公民无法对良善生活的正当性进行判断和选择。与之同时,由于自由主义倡导的伦理个人主义也势必造成人们的良善生活之间缺乏一致性标准,从而使人类陷入严重的道德危机乃至陷入道德虚无主义泥潭而不可避免。社群主义代表人物麦金太尔就认为,“所谓的当代道德分歧,不过是些相互对立的意志的冲突而已”[1],因此“任何一种道德哲学都要以某种社会学为前提。”[1](P31)桑德尔也认为自由主义者没有共同的价值观、没有统一的道德规范,对于人们到底过怎样的生活、特别是怎样过上良善生活“缺乏指导自己进行选择的标准”[2]。德沃金否定了社群主义的担忧。他说,“我认为,最合理的哲学伦理学是以一种自由主义信念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平等既不排斥也不威胁或忽视人们的生活的良善性,倒不如说它就是来自一种有关良善生活的有吸引力的观念”。[3]

事实上,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论争可以归之为这样一个关键性问题:公民个人的良善生活在什么样的伦理主张上是否可能?如何可能?

德沃金宣称:如果人们坚持自由主义,坚持其伦理个人主义倡导的“重要性平等”与“具体责任”两原则,那么作为道德自主、伦理个人的公民就肯定会获得良善生活。德沃金正是从此种意义上的哲学伦理学界面建构了其公民良善生活理论。

德沃金认为,作为哲学伦理学意义上的一种良善生活论,就像任何重要的思想分支一样,既复杂又有着严密的结构。他主张,在伦理学的某些相对具体的层面上——比如生活的细节——自由主义能够并且应当中立,但是在某些更为抽象的层面上,它不能也不应当中立,因为此时人们是在哲学伦理学的高度上讨论问题,这时任何人都必须有自己的哲学立场。

在哲学伦理学上探究公民良善生活问题,德沃金认为“我们至少可以区分出三个这样的问题。其一,这个伦理学问题的根源何在?第二,使生活良善是谁的责任?第三,良善生活的标准是什么?”[3](P273-274)德沃金认为,前两个问题——根源和责任问题——已经在当今西方民主国家所普遍接受的伦理个人主义的两个原则中得到令人信服的历史性解决。第一条原则(重要性平等原则)是,人的生命一旦开始,使其成功而不是虚度光阴,便有着很大的客观重要性,而且每个人的生活都有着平等的重要性。这是伦理学的根源问题之所在。第二条原则(具体责任原则)认为,过某种生活的人,个人对于它的成功负有首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谁应对良善生活负责的问题。由此,剩下来的问题就是寻求良善生活的标准,德沃金认为这个问题是公民良善生活理论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德沃金公民良善生活理论的全部理论努力之所在。换言之,在德沃金看来,如果对公民良善生活理论进行高度概括的话,那就是探究公民良善生活的标准是什么?以及由此展开的理论阐释。

在德沃金看来,要深刻探究公民怎样的生活才称得上良善生活,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弄清楚:是什么东西组成了良善生活或幸福生活?为此他区分出了伦理价值的两种模式——作用模式和挑战模式——并捍卫了挑战模式。

德沃金认为,功利主义哲学家们接受的是伦理价值的作用模式,即在功利主义者看来,每个人不同的生活成功与否?个人生活幸福与否?可从伦理价值的一个惟一的要素承载者的角度加以度量和比较,这一“惟一要素”要么是“愉快”,要么是“满足”。德沃金将功利主义者的这种观点概括为伦理价值的两种模式中“作用模式”,即主要从单一的“功利性”角度来判断良善生活或幸福生活的标准等根本性伦理价值问题。德沃金认为必须超越这些将良善生活标准单一化的化约主义的做法,克服良善生活标准问题上的自然主义谬误。他反复告诫人们,在回答公民良善生活的标准是什么,即什么样的生活构成良善生活或幸福生活这样的问题上,人们必须弄清楚一个前置性的问题:何谓幸福?为此,他提出了两种独特的幸福概念。

一种是意愿的幸福(volitional well-being),另一种称之为反省的幸福(critical well-being)。所谓意愿的幸福和反省的幸福,就是“如果一个人确实拥有或得到了他需要的东西,他的意愿的幸福便因此而得到了改进。如果他拥有或得到了使他的生活更良善的东西,他的反省的幸福就得到改进。”[3](P277)对于意愿幸福和反省的幸福的具体含义、相互区别和联系,德沃金在《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通过举例子的方式反复予以说明,但在笔者反复研读之后依然觉得其不甚明了[3](P277-282)。笔者大致这样来理解和把握德沃金两种幸福概念:意愿的幸福主要是指“如愿以偿”,人们使用意愿幸福这个概念主要是描述意义上使用,通过意愿幸福得到的东西——即实现了的人愿——对于生活而言只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意愿幸福具体包括各种各样的成分,但每一种成分对于每个人生活而言都只具有偶性。反省的幸福这个概念则主要是在规范的意义上来使用,意味着某种道德实质性要求,并与某种道德规范理论相联系。反省的幸福本身具有本质重要性,犹如人的生命本身具有内在价值一样,反省幸福所包含的内在成分在特定的时空中是每个人生活中的必需品,其表征为人们所拥有的是一种“应当”。可见,反省的幸福具有某种客观性,不以个人的主观认识为转移。德沃金同时也认为意愿的幸福与反省的幸福是相互关联的,有时二者会“携手同行”,有时又会“自相矛盾”,但不会相互转化。当反省的幸福与意愿的幸福有冲突时,人们无法诉诸第三种更高的幸福范畴。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为了过良善生活而能够做的,就是听从自己的反省的幸福。

意愿的幸福和反省的幸福是德沃金在阐释什么样的生活构成公民良善生活标准问题上的两个基础性概念。德沃金指出,“为自由主义寻找伦理基础的任何尝试,都必须集中在独立于意愿幸福的反省的幸福上。”[3](P281)

厘定了两种幸福概念之后,德沃金便从哲学伦理学人手开始了他对良善生活观的全面分析与阐释。他认为,一种生活的成功在于它对自己的特定环境做出了恰当的反应,所以判定公民良善生活的标准没有固定的回答,也不是一静止的问题。哲学伦理学不涉及某些具体的伦理学观点和实质性道德判断,它探求的是一种对待问题的态度和思考问题的方式。换言之,公民良善生活的标准问题蕴含于人们如何来思考良善生活的标准这一问题之中。“良善生活的标准”不是某种类似于人们可以通过科学手段予以发现的物理规律一样的东西,而是哲学反思活动的自然展示[4](P237-275)。

在德沃金看来,以下这些问题构成了良善生活论的主要问题域:良善生活有无意义、有无独立的价值?如有价值,则其价值是先验的,还是经验的、有背景的?如果良善生活的价值是经验的、有背景的,那么怎样对经验的环境予以评估?在此种评估中,人们是否应该将“公正”视为良善生活的必要背景?

对以上这些问题的回答,德沃金将之概括为如前所述的两种模式:作用模式认为,公民良善生活的价值在于它的产品,也就是说,在于它给世界上的其他人造成的结果;挑战模式则认为,公民良善生活的良善性在于它作为一种表现的内在价值。

德沃金进而指出,虽然这两种伦理价值模式可以指导人们对于良善生活标准是什么问题上所存在的困惑和担忧做出回答,但不能从根本上为公民良善生活标准提供任何普适性的论证。换言之,这两种模式只能对大多数人的良善生活等伦理经验做出解释,而不能提供一条超越时空、人人都首肯的标准。德沃金为此着重对经验生活中出现的4个伦理困境进行了具体分析,并由此证明在判断公民良善生活标准问题上只有自己提出的挑战模式才能为公民良善生活理论提供巨大的解释力。

德沃金认为,公民什么样的生活是否幸福生活?公民在何种意义上才真正拥有良善生活?主要看人们提出的伦理主张能否对如下4个伦理困境提供巨大的解释力。

首先,伦理生活的意义问题将是探究公民良善生活理论碰到的第一个伦理困境。

按德沃金的理解,作用模式事实上主张: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的价值来自于其结果所具有的独立价值,生活的意义就在于其所导致结果的价值多少,二者是一种正比例关系。因此,只要人们接受某种客观价值论,它使人们所能做的事情对世界、对宇宙有着真正的重要性,比如说神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或人类的功利主义,作用模式就能够解决伦理学的第一种困境。

而挑战模式以非常不同的方式回答“意义问题”。它采用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的观点,认为良善生活具有一种技能展示(skillful performance)的内在价值,因此,各种事件、成就和经验本身就具有内在价值,即使它们在它们出现于其中的生活之外没有作用时也是如此。可见,生活其实就是一种为面对生活挑战而展示技能的过程,其价值完全存在于它本身,不依靠任何特殊的或独立的价值。这种模式也不依靠某件事情的独立的重要性,尽管它承认给世界带来变化的重要性。挑战模式认为,一个人的创新、发现或创造对其生活的良善性做出的贡献这件事本身,有着他所创造的东西的独立价值之外的重要意义。当然,挑战模式并不会为被伦理所困的人们规定应当用成百上千的考虑中的哪一种来判断一项成就对某个人的生活技能起多大作用,否则挑战模式就会变质为作用模式。德沃金主张的是,人们可以也必须把生活本身看作一种挑战,将伦理价值视为一种生活中应对生活本身的挑战而具有的技能展示的价值。如此,公民的生活便是合乎道德的,也必然是良善的。

其次,伦理生活的第二个困境是:公民良善生活中内涵的伦理价值是先验的还是有背景的或经验的。

德沃金认为,作用模式事实上是将伦理价值与事物的独立价值联系在一起,强调对伦理价值的评价有某种客观的确定不移的标准,个人生活的评价完全取决于他的生活给这个世界乃至宇宙带来的某种客观作用和效果。根据这种模式,公民良善生活中内涵的伦理价值必然是先验的,因为说使生活良善的作用的独立价值取决于这种作用的时间和地点是非常不合理的。作用模式事实上主张,公民良善生活中内涵的伦理价值的尺度,必须在任何地方都是一样的。

而德沃金提出的挑战模式则主张,公民良善生活中内涵的伦理价值是经验的、有背景的而不是先验的。挑战模式将公民良善生活中内涵的伦理价值判定为应对生活挑战而具有的技能展示价值,德沃金为此专门举了个艺术的例子进行类比。他认为一幅绘画作品具有两种价值,即产品价值和艺术价值。产品价值是指该绘画作品具有的独立的、超越时间的价值,因此人间多一件优秀的绘画作品,从客观上它使得世界变得更加美好了,但作品的艺术价值不同于前者,艺术价值是一种并非独立于而是取决于它被如何生产出来的过程的价值。产品价值和艺术价值之别有力地解释了原作品与完美无瑕的复制品之间的差别。所以艺术品的价值不仅在于其反映着它作为产品的价值,还反映着人们对生产该艺术品的技能展示的尊敬。同理,公民良善生活的挑战模式包含着既要定义成功又要保障成功的挑战,如果将过美好生活视为一项挑战,那么,对怎样才算生活美好加以定义,便也是这种挑战的内容之一。要知道艺术家总是在某个特定历史时刻走进艺术史的,其特定历史时刻的政治、经济、技术和社会诸条件,都构成了其所面对的挑战的背景或参数。可见,挑战模式所倡导的一种技能展示的价值无疑是有背景的或是经验的,但又不必是主观的,因为随着时代和环境的改变,人们面对挑战时所拥有的参数也会发生变化,当然,变化了的背景或参数同样也会对伦理生活提出规范的要求。

再次,伦理生活面临的第三个困境,亦是最为艰难的困境是:既然公民良善生活中内涵的伦理价值是经验的或有背景的,既然生活之美好,恰如绘画之卓越一样,意味着以恰当的方式对环境做出反应,那么接下来便包含这样一个问题,即对于任何特定环境中的特定的个人来说是否存在惟一正确的回应。

对于这个问题,德沃金认为挑战模式在抽象的层次上并不需要回答,它仅仅强调该问题属于哪一类问题——它要求个人对环境的全部特性做出回应,而不是针对这种环境采取一种无时间限制的理想生活。在作用模式的任何合理的版本中,人们实际生活中的整个环境对其生活的质量都构成限制,而理想生活是一成不变的。人们对良善生活的追求过程实质上是对某种事实上并不存在的虚构的理想生活的逼近过程。因此,在作用模式中,上帝如能给人们以更长的寿命、更多的技能、财富等等,人们就肯定能创造出更多的独立的价值,从而离理想生活更近一步,假如人类全知全能,那就完全可以达致理想生活。

挑战模式则把生活良善作为对个人环境做出的正确回应,从而将生活中的某些环境因素作为有助于人们定义自己的生活之美好表现的“参数”,而另一些作为“限制”。至于生活中的环境因素在什么情况哪些因素构成对生活有助的参数,什么时候又构成阻碍生活的限制,在哲学上无法做出具体区分。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人们不能把与自己环境有关的一切都当作参数,否则就会毁掉自己的哲学伦理学。既然良善生活意味着以恰当的方式对环境做出了正确的反应,那么何谓良善生活的问题在各个人那里是不一样的,有的人认为是限制的因素别人却可能将它当作参数来对待。可见,没有一种哲学模式可以为良善生活提供一个样板,因为每个人的生活环境都是非常复杂不一的。

最后,伦理生活的第四个困境是:行为不公正能够让人过上良善生活吗?

德沃金认为伦理生活的第四个困境是由于伦理学和道德观①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德沃金也由此将伦理生活的第四个困境问题基于伦理学和道德观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将其分解为两种形式。第一,一个人的不公正行为对其生活之反省意义上的价值有何影响?第二,他的社会不公正——尽管与他本人的行为无关——这一事实对此有何影响?

作用模式对第一个问题没有立场,因为它可以支持两种相互矛盾的观点。一方面,不公正行为由于其结果的负面效应,因而不可能过上良善生活;另一方面,如果不公正行为之后的行为所产生的正面结果超过了以前不公正行为所产生的负面效应,那么就其总体而言他又能过上良善生活。至于第二个问题,作用模式认为,生活在一个不公正的社会里对于一个人能否过一种良善生活根本就没有任何关联和影响。因为不公正社会的出现并不是具体人的责任,不存在利用本人生活中创造的价值用来抵消其负面效应的问题,因而每个人能否过上良善生活取决于其创造的有益于世界的价值。

挑战模式建议对这两个问题采取一种非常不同的态度。“接受这种模式,从而同意我们环境的某些方面必须被当作生活幸福参数的人,会觉得很难不把公正当作那些参数之一。”②因为人们在面对生活的挑战时,有充分的理由要求有一个公正的环境。而公正的环境,在德沃金看来就是要求作为财产分配的法律制度,确保每个人都拥有德沃金所界定的资源平等中一份平等的资源[5](P237-275)。可见,在德沃金这里公民良善生活首先要求的资源平等分配,即个人良善生活必须以分配正义的解决为前置条件。这样,德沃金的公民良善生活理论中内涵的伦理诉求一跃而成为一种政治法律诉求,德沃金本人也就由道德哲学家迈向了政治哲学家和法哲学家。

总之,德沃金通过对公民良善生活论基于两种哲学伦理学模式的分析与阐释,认为只有挑战模式才能为公民良善生活标准问题提供巨大的解释力,并使公民良善生活在逻辑归属上得以最终完成。必须指出的是,德沃金在构建其公民良善生活理论时采用的是一种形式伦理学的阐述方式,这是必须在此予以说明的。

注释:

①德沃金对伦理和道德以及伦理观和道德观均作了明确的区分。伦理指涉人们自身的生活,道德指涉一个人对他所承担的“应当”。因此,德沃金的伦理观是指关于人们自己的哪种生活良善的信念,而道德观则指一个人应当如何对待别人的原则。

②Ronald Dworkin,Soverveign Virtu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264.中译本的翻译在此出现错误,意思刚好相反。另:德沃金认为许多参数都具有规范性,它们有助于确定人们将面对的挑战。基于这个原因,不允许出现这种挑战的生活就是不好的生活。至于生活中的哪些参数具有规范性,哪些又不具有规范性,德沃金没有论述,事实上他也承认没办法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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