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独立性的内部审计模型研究_内部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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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含义

内部审计实质是对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再监督,是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独立客观地监督和评价企业的经济活动。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必要条件,内部审计师只有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才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鉴定和评价。

表1 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独立性比较

但就独立性而言,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仍有区别(见表1):在独立审计契约中,注册会计师是受资财所有者或其代表(委托人)的委托,对资财经营者(管理当局)的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独立鉴证的第三方,具有双向独立的特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则是指内部审计师独立于他们审查的活动之外,这一点与外部审计不同。其次,在审计独立性上,内部审计的主体、方式、内容和职责等因素也使得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相对较弱。从形式上看,内部审计人员不具有独立性。他们是企业的职工,在经营者的领导下工作。从实质上看,内部审计人员也不具有独立性。他们依附于企业,从企业获得生活所需的报酬,经营者及各管理层有权评判他们的工作业绩,并可决定其奖金和职位升迁。同时,内部审计机构为了能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必须同管理层协调好关系。在这种利益牵制下,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会受到严重影响。

二、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制约因素

1.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法规不完善。1985年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开始发展,但当时的企业尚未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更没有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在企业内部也没有真正产生加强经营管理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客观需要。这种背景下的内部审计,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命令的产物。此外,《公司法》和《审计法》均未对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做出法律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也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有些企业内审机构不是单独设置而是由其他部门领导或合署办公。有些单位虽然应上级的要求单独设置了内审机构,但也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些单位根本就没有设置内审机构。

2.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缺乏独立性。从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设置来看,存在多种模式,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受本单位董事会或董事会所设的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内部审计人员不受企业经营管理部门的约束,独立于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第二种是受本单位最高管理者直接领导,独立于各职能部门。第三种是受本单位总会计师的领导,独立于各职能部门。理论上讲,第一类是理想的内部审计模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内审部门通常接受高级管理层的行政领导,由审计委员会批准内审部门经理的任免,审查和批准内审部门工作目标、人员计划和费用预算。内审部门与审计委员会之间是一种报告关系,与高级管理层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很多企业中内审人员的薪水仍由CFO或者CEO决定,内审人员能够独立于经营层,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的企业很少。

3.内部审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缺乏专门的内审人员。我国内部审计水平不高、独立性不强,可以部分归咎于准入门槛过低。内部审计职业化程度不高、执业水平低下、人浮于事的状况普遍存在,职业技能低,难以与那些素质高、技能过硬的独立审计师相抗衡。当然,这也与我国独立审计职业化程度较高的历史背景有关,但其中也暴露出,内部审计缺乏独立审计那样成型的准入机制,较低的门槛造成了内部审计执业队伍参差不齐、良莠并存的现状。此外,在实际经营中,由于专业人员紧缺或时限要求等其他原因,内部控制人员经常会被抽调去完成一些非审计工作任务。这时该内审人员执行的不是内审职能,而是以一个管理人员的身份参与执行管理工作。如果以后他们审查该项自己曾负责的活动,就会使独立性受到损害。

三、内部审计模式的现实选择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置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内部审计机构。我国除了推出SOX法案外,还规定境内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内审部门。制度建设应成为改善中国内部审计现状的一个重要方面。内审机构管理体制的问题,即内审模式问题,是审计独立性的保证。健全的内审机构,必须是一个对立的、直接隶属于企业法人的监督管理机构。内审机构在企业中处于较高的层次,可以保证内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内审的独立性、权威性才能得到真正保障。内部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业委员会,一般由独立董事组成,要求其具有企业管理、财务会计、工程技术、市场营销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而且其中必须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任命。将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之下,独立于企业管理当局,使其对企业管理高层实施控制的有效性成为可能,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利于保证内部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此外,要禁止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让内审人员从行政上彻底脱离总经理和财务经理的管理。

2.内部审计外部化,提高内审的独立性。作为内审目标的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手段,也称为代理内部审计,即将内部审计职能全部或部分地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机构来实施,其形式有两种:一是内审部门及人员与外审师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内审控制,可成为内审外部化;二是企业不设内审机构,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合格机构提供职业内部审计服务,可称为完全外部化。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审计的范围、侧重点、工作深度和作用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CPA能胜任外部审计,不一定能够胜任内部审计工作。因此,可将企业内审工作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财务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二是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分析和评价。第一部分,可由内审人员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不同审计目的,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每一项目的具体要求,委托事务所按照内部审计的目的进行审计,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和完整。而内审人员应将工作重心放在对企业经营管理及公司业务过程的分析和评价上,并对整个审计工作全过程进行参与和监督。内外审计的有机结合,既可解决内部审计机构人手少而任务重的矛盾,又有助于提高内审的效率和质量。

3.提高内审人员的整体素质,限制内审人员的工作范围。由内审行业协会负责以下工作的组织协调:为内审人员提供一个平台,比如创建内审专业杂志、举办内审学术交流研讨会;大力培养有志于内审工作的人才,包括多培养审计专业的毕业生,对在岗人员进行定期的后续教育等;发展国内企业内审机构的团体会员和相关研究爱好者的个人会员,共同致力于企业内审工作的研究、规范和监督内审人员的工作程序、为会员提供后续教育服务,以此提高我国企业内审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准则的第八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这一点对保持内审人员的客观性和独立性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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