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历史建筑从来就离不开人们的生活,小洲村历史建筑群的发展与保护更离不开当地的居民。本文通过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形式,试图从当地居民的视角去观察小洲村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经济补偿和政策规范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历史建筑、居民意向、政策建议
人创造了建筑,反过来,建筑又影响人们的生活[1]。历史建筑价值的发挥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使用息息相关。我们对小洲村进行了多次走访和调研,并对当地历史建筑使用者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历史建筑的真实感受,全面了解历史建筑的现状,以及居民对小洲村被评为历史建筑和环境最真实的想法。
1 调查目的
为了更充分地了解小洲村村民的意向,以更好地对历史建筑保护的方向提出建议,围绕本次项目的研究内容,调查的目的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1 了解小洲村居民对于将私有房屋评定为历史建筑的意愿
小洲村的村民是小洲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小洲村建筑的大部分所有者。是否能被评定为历史建筑,小洲村居民的意愿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研究如何对小洲村进行更好的保护,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居民是否认同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以及是否愿意将自有的房屋评为历史建筑。
1.2 了解小洲村居民产生意愿的原因
只有知道为什么小洲村居民愿意或者不愿意将私有房屋评定为历史建筑,才能更好地“对症下药”,才能清楚地知道要怎么做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小洲村的建筑同时又能维护到居民的利益。
1.3 了解居民对小洲村建筑的现状看法
为了能与居民达成共识、共同维护小洲村的古建筑,我们需要知道居民对其居住地现今保存情况的看法、以及是否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只有具体深入地了解居民在这方面的认识,才能够确定保护的方向。
2 调查形式和内容
为了更加全面准确地反应居民最真实的想法,我们采取了问卷和访谈两种形式。同时结合当地原居民特点,问卷设计直白化、生活化,访谈则采取一对一语言当地化的方式,贴近当地居民。
问卷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部分:
a.小洲村历史建筑的居住环境。主要包括对居住环境的满意度,对居住环境是否有较深的感情等。
b.对私有产权房屋被评为历史建筑的意愿。主要包括对房屋产权的界定,以及被评为的意愿强度的调查等。
c.小洲村历史建筑保护情况。主要包括对居住地的问题,改进方法,以及历史建筑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等。
访谈的内容主要围绕私有产权房屋被评为历史建筑的意愿,以及相应的原因、影响因素展开。同时结合问卷调查的结果,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居民对小洲村历史建筑保护现状的看法,以及居民认为可以改进的地方,以期更好地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 调查结果
3.1 问卷调查
此次总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回收94份,有效问卷89份。其中回收本地居民问卷回收本地居民问卷58份,当地工作27份,外地租客4份。以下是问卷调查的结果总结。
(1)小洲村历史建筑的居住环境。在调查中,有80人对小洲村居住有较深的感情,有9人表示没有。同时在调查中,有40人对小洲村居住环境比较满意,有36人比较满意,9人表示一般,4人表示不太满意。整体上来说,居民对当地居住环境满意度较高。
3.2居民认为当前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对私有产权房屋被评为历史建筑的意愿。调查中,4人居住的房屋产权为国有,76人居住的房屋为私有,9人居住的房屋为其他。被问及私有房屋被评为历史建筑的意愿时,15人表示愿意,16人表示不太愿意,35人表示不愿意自己私有房屋被评为历史建筑。整体上,居民普遍不希望自己的私有房屋被评为历史建筑。
(3)小洲村历史建筑保护情况。这部分内容为多选题。
从调查结果来看,居民对基础设施,传统建筑布局,以及建筑安全方面有较多的改进诉求;同时居民认为当前历史建筑中保护的问题主要有保护措施不科学,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制度不完善等。(图3.1、图3.2)
3.2 访谈调研
访谈调研是对问卷调查的进一步深入,经过对7名当地居民,以及2名长期在小洲村工作的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访谈,得出以下结果,详细内容将在结论部分阐述。
访谈中有6名当地居民不太愿意甚至是不愿意自己的私有房屋被评为历史建筑,1名当地居民则对自己的房屋被评为历史建筑感到自豪,并且希望可以把当地的文化传播出去。
2名在小洲村工作的人员都为民宿的经营者,且在小洲村工作的时间较长。其中1名民宿经营者表示是否被评为历史建筑,与自己无关,表示自己经营的民宿也是租用;另一名民宿经营者则表示希望被评为历史建筑,保留建筑特色的同时还可以吸引到更多的游客。
4 结论
结合问卷调查法以及访谈法所得出的调查结果,针对本次的调查,我们就居民意向方面得出了以下结论。
4.1 大部分居民不愿将私有房屋被评定为历史建筑
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大部分的居民都是不愿意将自己的私有房屋被评定为历史建筑的。在我们随后所做出的访谈中,我们了解到,居民们不愿意的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4.1.1 对历史建筑“公有性”的排斥感
在访谈中我们发现,大多数人会感觉私有房屋被评为历史建筑后,房屋就不再为自己所有了。私有建筑带上“公有”的性质使居民们产生排斥感。
4.1.2 无保护历史建筑的意识
在访谈中,也有不少居民会对评定历史建筑意识没有兴趣,普遍认为“没所谓”、“不管自己的事”,“评不评对自己的利益没什么实质影响”。可见,他们对历史建筑需要得到保护的意识较为薄弱。
4.1.3 对生活被打扰的担心
有一部分居民在访谈中提到,若私有房屋被评定为历史建筑后,相当于将自己的屋子“公之于众”,无论是旅游还是做研究,都有可能需要以他们的房子为参观对象,这让一部分居民感到困扰。
4.2 较少一部分居民支持将私有房屋评为历史建筑
尽管大部分人都不愿意将自有房屋被评为历史建筑,在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仍然有一部分的居民表达了对这项评定的支持。我们对这部分居民也进行了访谈,发现他们愿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类。
4.2.1 保护历史建筑的意识
与不愿意的居民相反,这部分居民大多数都会表现出对小洲村建筑的喜爱以及期望能将小洲村建筑的风貌以及文化传承下去,因此他们愿意为此出一份力。
4.2.2 对历史建筑的自豪感
小部分的居民提到,私有房屋被评为历史建筑使他们感到十分自豪,即他们认为能房屋能被评为历史建筑是一种荣誉。
4.3 居民对小洲村存在的问题形成一定共识
根据问卷结果以及访谈内容,我们发现居民对其居住的环境现今存在的问题达成了共识,普遍认为有以下三方面。
4.3.1 周边环境治理不当
尽管小洲村建筑十分具有特色,但是周边环境的治理却不够到位。例如,建筑附近的河流污染严重、小区垃圾未及时处理等等。
4.3.2 基础设施落后
小洲村在广州属于一个比较封闭的区域。交通上,目前没有地铁站能直达,同时道路较狭窄,公交车较少而较难行走;而在小洲村内,由于房屋较为密集且年代已久,许多基础设施如供电线路等未得到改进。
4.3.3 认为房屋需要复建
一部分居民认为,部分房屋因年代久远而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复建或者翻新才能得到更好地利用。
5 政策建议
小洲村私有历史建筑上居民相关意愿差异的背后,实质上是个体权利和公有权利对私有历史建筑保护上的分野问题。任何主体享有的权利都不应当绝对自由的行使,只有在适度限制的条件下,才能够保证建筑物多重利益和谐共存。结合小洲村的例子,在以当地居民为主的私有产权者和政府在保护的诸多方面存在意见掣肘的时候,如何进一步影响当地居民参与到历史建筑的保护中,如何进一步规范政府在历史建筑保护中的行政行为,以期构建一个多元参与、各方受惠、信息透明、民主公正的保护机制,从而推动保护的持续性、平衡性,这才是值得我们深思的。经过本次调研,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5.1 经济补偿:多方参与的可行性
现阶段,成本收益不匹配是导致业主不愿意其建筑被评定为历史建筑的重要因素。从收益上来看,当前,在我国目前各地制定的历史建筑保护的法规规章中,对于业主的补偿主要为修缮的补偿,而且相关规定往往不明确,力度也极为有限。以广州市为例,每年为文物保护投放的6000万资金,经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层层获取,专门用于历史建筑修缮的资金乏善可陈,更不用说修缮资金以外的其他补偿了。即使6000万资金全部用于历史建筑,对于目前近450处的私有广州历史建筑来说,平均分到每个历史建筑上的资金也仅有十余万。这对于需要专业知识,专门材料,专门技术进行修复,而又日久失修的历史建筑来说显得杯水车薪[1]。从成本上来看,一旦私有产权的老式建筑被评为历史建筑,业主不但负有保护维修的义务,而且所有者对于建筑的使用、开发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成本收益的巨大落差是造成小洲村老式建立难为被认定的重要原因。
为此,现阶段政府需要有所作为。具体而言:首先,政府需要完善立法,明确并提高资金的补助力度,从资金来源上应在立法中明确资金的来源渠道,建立历史建筑专项资金[2];其次,可以考虑拓宽补助资金渠道,通过立法,引入社会资金。新公共管理强调引进市场力量,表现出一种目标导向的趋势,政府以提供全面优质的公共产品为其第一要务。引进社会资金,弥补文物保护资金的不足,有利于提升相关主体的满意度。
最后,政府需要扩大补偿范围。从修缮补偿扩大到其他方面,如完善产权转移制度、提供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去除政府优先购买权、允许历史建筑自由交易等。例如,引进产权转移制度,通过利用市场力量,保障私人利益的正常获取,促进历史建筑的所有者自觉地保护历史建筑,节约财政资金的同时,减少破坏历史建筑的诱因,实现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双赢。
5.2 制度规范:公权和私权的平衡
为了有效实现公私主体在历史建筑上沟通的有效性,避免双方偏离目标的自利行为的出现,应当在公私主体之间搭建一个制度平台,缓解建筑物所有者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的冲突。简言之,制度的核心体现在:公权力机关基于特定利益的需要,在私有建筑物上设定地役权的行为,通过地役权在特定的需求范围内限制私人的利益[3]。这类地役权与普通地役权有所不同,它所涉及的不仅是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是公、私主体基于建筑物的特殊价值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在域外法中被称为公共地役权。
采用公共地役权制度对建筑物进行保护,公、私主体间的权利需要有清晰的界限。首先,公权力机关在对具有文化价值的各类建筑物进行开发保护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其公共管理的职责,必须在法律明确的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其次,私主体仅在公共地役权范围外的其他权利不应当受到限制。除了直接的经济补偿以外,可以允许建筑物所有者在适当的范围内参与管理及商业活动,或者让渡权利给相关社会组织、企业进行适度的商业、文化活动,享用这部分价值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实现私有财产合理补偿、社会力量有效利用、公权力机构有效监管保护的多赢局面。
为此,在制度规范层面,需要构建一个制度规范的管理开发体系,形成公权力得到有效监督、私权利在收到一定权利限制的前提下保有相当的积极性的平衡局面,从而实现公、私利益的双赢,赋予小洲村新的活力,更好的彰显其中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吴佶.同里古镇历史建筑调研分析及保护策略——以三桥历史文化街区为研究范围[D].苏州大学,2015:46-49
[1]周雯.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最高可获200万[N].新快报,2014-07-02(3)
[2]李日升.论私有建筑物权的立法保护[D].华南理工大学,2014:39-40
[3]曾凡证、张埕.私有建筑物中文化价值的保护——以“凤凰古城”门票事件为视角[J].社会科学家.2016(10):63-64
论文作者:杨开一,李临娜,高瑶,丛华锋,朱昌文,黄靖雅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3/1
标签:建筑论文; 历史论文; 居民论文; 房屋论文; 被评为论文; 地役权论文; 公权力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