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失当行为与消费者利益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失当论文,金融市场论文,利益论文,消费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次贷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冲击,不仅导致监管行为强化、升级,更启发监管者深入探寻经济行为背后的主导意识,试图抓住控制危险性、威胁性经济活动的根源。基于该思路的引导发现,对于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轻视是诱发相关危险性金融交易的主要精神因素,而对于消费者利益保护行为的缺乏则是直接诱因。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市场中,经营者的主导思想是其一切经济活动的指导原则,在缺乏责任感的意识主导下,经营者的行为将凸显对自身利益的完全维护。而金融市场交易的高风险性将放大“自我偏好”的危害,极端情况正是对所有者利益的完全损害。 基于此,对于金融市场行为的规范应从主导意识的正确引导入手,突出对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形成对经营者自我偏好行为的思想规制,从而有效避免无序交易增加的风险。但对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却涉及利益确认、影响因素、作用路径、维护机制一系列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文章试图以市场机制为切入点,着重分析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诱发机制,进而提出针对性的策略。 一、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基本界定 消费利益是消费者执行经济活动的直接目标,金融消费利益则专指金融市场消费者经济活动的效用目标。英国为保护金融市场消费者的利益,于2000年首次正式提出“金融消费者”概念。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对其形成明确定义,但近几年监管当局对“金融消费者”一词频繁的使用,已经显示出其态度的越发重视和相关行为的明确目标。 (一)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范围 金融消费者利益范围的确定决定于金融消费者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关于“金融消费者”的一致定义,关键原因在于对以投资为目的、又兼具消费者与投资者双重身份的交易主体无法认定。但若从交易地位考量,个体自然人无论金融消费者还是投资者,相较于金融机构而言都处于劣势地位,应该同时被保护;若从交易性质考量,金融市场的交易行为本身就具有消费和投资的双重性质,也应该保护双重身份的交易主体。由此推断,具有专业技能的机构投资者不是保护的关注对象,应该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行列之外,而个体投资者应包含在保护行列之内。 至于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确认,首先,作为一般消费者,应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获得赔偿权等一般权益,但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使得这些一般权益的内涵发生了显著变化。安全权:除了普通商品消费所强调的消费者人身安全外,主要指对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保护,即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确保其金融资产的安全;知情权;强调消费者对所购金融产品与服务相关信息的获悉,鉴于金融交易披露过程的繁杂,消费者对于信息的要求将更复杂、专业。如获悉产品的计价标准和依据、计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了解所购产品的合同明细并及时获知自我收支变动状况等;金融消费自由权:即自主选择金融产品与金融机构的权利;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强调消费者所获金融服务的平等性;以及自由处置交易收益的权利;保密权:强调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与财产信息的维护;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强调除自身原因之外其他行为所产生经济损失时的求偿权。 除一般消费权益外,基于交易活动的特殊性,金融消费者利益还包括相关特殊权限:享受金融服务权:即平等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受教育权:免费接受关于金融产品的种类、特征等有关知识教育的权利;依法成立维权社会团体的权利:有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团体;监督权:对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监督权,以及对监管部门的批评和建议权。 (二)金融消费者利益损害的表现 同一般消费利益受损一样,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存在多样性,但基于行为发生范围的有限性和交易行为的专门性,可以归纳出一些基本特征:金融机构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单方面收取超额费用、在合同约定费用以外加收附加费用、在销售金融产品和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向消费者推荐并不适宜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与交易相关的风险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消费过程中存在歧视、金融交易的资金安全保障存在漏洞、金融消费者私人信息被泄露与滥用等等。 二、金融市场结构失当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一)市场垄断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掠夺 以Marcus为代表的研究者指出,金融市场的极度动荡特征和激烈竞争现状,导致以银行为典型代表的金融机构需要构建更有效的风险防御机制和盈利机制,而聚集个体力量以形成联盟组织是最为高效的方式。因此,他们主张维持一定程度的市场垄断行为,以提高金融机构的市场应对能力。这种理论主张一度影响着监管当局对垄断金融机构的态度,使监管者认同垄断性质的产业集中现象,并相信由此造成的市场正向效应将超过负面影响。但Boyd、De Nicolo、Loukoianova在2006年的实证研究中却发现:作为银行风险度量逆向指标的Z指数与产业集中度间表现出显著的反向变动趋势。数据结论直观否定了,垄断行为对风险应对性能的提升效应。Schaeck也在同一年,发现产业竞争程度才是影响企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所形成的市场压力将迫使企业不断提升自我经营体系,进而不断降低经营风险所导致的破产风险,最终将提升整个产业体系的稳定性。 理论界对同一经济行为所形成了截然相反的结论,至少证明了金融垄断行为负面影响的必然存在性。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修正的理论观点正是来源于现实经济现象的不断刺激,在全球金融垄断行为的普遍性已经导致了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从消费者视角来看,垄断机构对行业参与者的严格限制导致市场供求无法实现平衡,有限的供给者处于低竞争市场环境中,无论自身的金融产品是否适应消费者需求、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是否完善均不会影响销量的上升趋势。这就使得本应居于主导地位的需求者变成了波动的市场适应者,只能迎合“供应商”的利益偏好,选择极为有限的金融产品,这些产品的利益分配往往明显有利于供给者。Smirlock以银行垄断组织为研究对象,发现在垄断市场环境中,银行利率表现出明显的“两极分化”:高额的贷款利率和极低的存款利率;并同时存在繁杂的收费项目。毫无疑问,这种行为的动机就是对利益的无限追求,总是试图转移更多的消费者利益以实现自我收益最大化。将这种垄断行为放大至整个资本市场,Mason、Bain认为,由此形成的畸形市场环境保障了金融机构合谋的实现条件,使其通过结盟就能实现对竞争对手的阻挡和对市场价格的操控,这只会使得原本合理分配的市场利益不断从消费者流向供应商。 具体到消费者行为可以发现,垄断组织对同性质企业市场进入量的控制直接缩减了消费者的产品选择范围,使得更先进、更高效的金融产品无法进入消费者视野,由此所导致的消费者经济利益的减少就是一种直接的利益侵占行为。而且,在没有竞争的环境下,现有厂商对市场的把控使得消费者根本无法履行自身的议价权,这种权利的散失也是一种间接的利益散失。随着议价权、选择权范围的极大萎缩,消费者还将继续遭受求偿权和监督权的相继散失,在毫无外界压力的环境中,垄断机构最终会占有绝大部分的市场超额利润,而消费者仅能获取最基本的产品使用价值。 可见,市场竞争机制的存在和完善是平衡供求双方权利的有效调节工具,一旦这种调节出现明显的偏向,必将直接导致市场运行出现偏差。金融供应商为掘取更大的超额利润,容易形成共识并形成联盟组织,共同压制消费者。因此,市场机制的完善过程应该重视竞争机制的培养和发展,以实现对市场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二)信息机制缺陷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源于供求双方对产品信息掌握程度的差异而导致的利益分配不均是消费者成为保护对象的最初原因。具体到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价值评估行为扭曲甚至可能直接导致金融市场运行的瘫痪。而信息披露机制的缺陷更会直接导致金融市场的畸形运转和消费者利益的直接散失。 1.信息披露机制缺陷的危害 金融市场之所以如此重视信息披露正是在于金融市场的高风险特性,消费者的任一决策行为会直接影响自身利益的增减。因此,有效的信息披露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金融产品,做出合理的决策。换句话说,信息披露机制是影响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因素。 基于此,金融机构要想使自身的产品或服务获得青睐,必然首先提供出吸引消费者的相关产品信息,这之中收益率就是最具影响力的指标。正常市场环境中,只有高效的运营管理才能实现收益的上涨,才能在财务数据中充分展现,但若市场对于这种财务数据的真伪无法判断,那么,金融机构就极有可能伪造高额的利润回报率,以实现对资金的吸引。此时,消费者所看到的、了解的信息是金融机构“精心选择”的“完美业绩”,而真正可能危及消费者利益的风险因素却被刻意隐瞒。消费者基于此种信息做出的决策必然与现实情况相差甚远,严重损害自身福利。 2.信息披露机制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影响 假设金融机构所出售的金融产品的价格为P,为消费者带来预期收益为I,潜在风险程度为R。在信息披露缺失的市场环境中,消费者仅能知晓风险的概率为f(R),无法获知准确的程度:但金融机构明确知晓风险程度如何。由于风险程度R是决定消费者利益的直接影响因素,因此,将消费者对R的获悉度直接视为利益损失的衡量指标。 在信息缺失情况下,金融消费者仅获得R的期望值,理性消费者仅在收益大于成本I≥P+时才会选择购买,则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所获得的收益: 当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所出售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时,金融消费者此时可以掌握金融产品的准确风险程度R,则购买约束为I≥P+R,消费行为所带来的总收益: 显而易见W-W’>0,信息对于金融消费者福利效应的提升在于其对决策的正向修正,使得消费者的决策与经济运行趋势更为相符。这样,在对成本收益的及时对比下,消费者总能获得正向的收益值。 3.隐匿信息下的消费者利益变化 金融机构作为产品信息的提供者,完全掌握所售金融产品的所有信息和信息披露权,当其选择向消费者“供给”相关风险信息时,自身收益为 作为信息的完全掌控者,金融机构有权决定是否披露、披露多少消费者所需信息,为刺激消费者对产品的购买欲望,金融机构往往并不偏好主动披露与产品有关的风险信息。这将产生完全不同于信息披露情况下的收益,两种状态下的收益差: 可见,收益差距的大小直接取决于风险信息的披露程度,当产品真实风险程度超过消费者风险预期时,金融机构若如实告知消费者潜在的巨大风险,必然表失消费者对产品的青睐,而导致收益减少:反之,真实风险度小于消费者预期,则金融机构将偏好于选择告知消费者产品稳定的预期收益,获得消费者更大的信任和行为支持。 信息披露机制越完善对金融消费者就越有利,越能确保其信息需求得到满足,从而实现理性决策:而对于金融机构,获取消费者信任和青睐是交易行为顺利实施的基础,为了避免潜在不确定因素对消费者信任度的破坏,供给者的行为将呈现明显的“报喜不报忧”特征。因此,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透明效用,金融机构并未表现出如同消费者一般的渴求,从某种程度上说,过于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将极大限制金融机构披露选择权的实施,只有在金融产品自身风险度极低的情况下,信息披露行为将在不影响供给者利益的情况下,增加消费者利益,此时,供求双方繁荣利益处于相容状态。除此以外,利益分配将始终呈现出此消彼长的特征,金融机构凭借自身所掌握的决定权,将选择牺牲消费者利益以保全自身利益最大化。此时,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间的利益不仅无法相容还会产生冲突。 三、金融市场交易行为失当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占 金融市场因交易产品的特殊性而呈现出高于一般产品市场的波动特性,这使得市场交易双方更渴求高收益率的实现环境。金融机构作为产品供给者,不仅拥有优于消费者的信息决策权,更能充分利用所掌握的资本对市场运行进行操控,为确保影响的绝对效力,彼此间很容易形成联盟组织,以谋取更大的利益,由此产生了金融垄断。 一旦金融市场运行表现出明显的垄断特征,那么就意味着市场隐匿信息的行为将更普遍,控制产品价格的行为也将更有效。对于金融产品消费者而言,被供给商把控的市场加之信息范围的缩减将直接导致交易过程中的掠夺现象,即金融机构为实现自身利益迫使金融消费者放弃一些合法权利。这其中以消费信贷领域为甚,在此次金融危机中饱受诟病的次级贷款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一)以次级贷款为例的利益变化分析 次级贷款中“次级”的指代对象即为信用度较低的贷款人群,金融机构因承担了更高的风险,自然也就会要求更高的收益率。来自于高利率的刺激效应首先确保了金融机构的参与欲望。基于次级贷款业务的整个运行过程分析消费者利益的变化,可以发现: 首先,高于一般贷款利率的次级贷款利率,为原本就已经处于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者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且贷款抵押物为消费者生活品必需品——房产,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对于消费者而言,不仅损失经济利益还将失去住所。这种危及消费者基本生存权的抵押措施已经直接危及到社会稳定,增加了社会的负外部性,涉及对全社会福利的减损。 其次,非正常性利诱措施对消费者决策具有误导性,其所采用的循环贷款将造成消费者利益大幅减损。在还款过程中,金融机构一旦发现消费者存在资金缺口风险,则会立即向其提供再融资计划,在该计划中费用、提前还贷罚金、新贷款将打包成为计息本金。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它们所获得的是少额的资本使用成本和巨大的利息收入,而消费者利益的减损就是其超额利润的主要来源。 最后,为了扩大“低成本、高利息”的增收方式推行范围,金融机构往往还会采取非正当措施,诱使正常信用级别的消费者购买次级贷款产品。从次级贷款利息产生过程来看,这种非匹配的贷款政策实质是对消费者利益的直接掠夺。 Ausubel将次级贷款的利益侵占方式形象地描述为:诱使本无贷款预期的消费者持续贷款,以获取超额的收益。次贷危机爆发无疑证实了金融机构为掘取高额利润而冒高风险,究其本质在于对消费者利益的漠不关心和权利的放纵。 (二)利益变化过程的模拟 现假设消费者购房资金完全来源于贷款额度d,固定利率r,本息和D,还款金额来自于消费者未来收入。鉴于该收入的不确定性,消费者仅能获得实际金额y。如果无法偿还则要失去所购房产,并承担相应成本费用,计为C。银行处置房产可收回数额T。消费者购房效用为U。 当D≤u+C时,在消费者实现收入y时才有还款意愿。若消费者工作稳定性λ∈[],则消费者能够获得收入的概率在上连续,即,消费者的工作越稳定,实现收入的概率也随之增大。若,当满足D≤u+C时,可知消费者到期违约概率1-p(λ)。金融机构由于完全占据市场信息优势,在此种情况下必定选择隐匿相关信息。 消费者的预期还贷资金为未来收入,即尚未获取且可能无法实现的不确定资金,这具有极大的波动性,一旦未来预期收入无法实现就将导致无法还贷的风险。基于此: 消费者发生贷款行为的期望效用=P(λ)(u-D)-(1-P(λ))C 银行放贷的期望效用为:=P(λ)D-d(1-P(λ))π 由于,意味着银行预期效用将随着消费者未来收入实现概率的变化而同向变化,而收入实现概率又取决于工作性质,因此,对于银行而言,贷款对象的工作稳定性将最终决定自身预期效用的高低。而在最初进行贷款对象审核时,银行首先必须确保自身预期效用为正效用,否则根本不会发放贷款。那么,使=0的λ值就可以视为银行决策的最低标准所在。加入竞争因素后,金融机构的市场垄断地位将被打破,外界市场环境将通过企业间的自由竞争而实现“天然”的优胜劣汰机制,此时,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将成为企业间竞争的焦点,对于任一企业而言,只有迎合消费者的特定需求方能实现市场交易,消费者的利益将成为企业一切决策的出发点。此时,同上述求导过程一样,可以获悉正常市场情况下银行新的贷款决策最低标准。一旦发现银行采取低于该标准的决策,则意味着市场竞争效应的丧失,银行看似更低的贷款利率下所寻求的是非正当的利益增收途径。 基于消费者视角审视垄断市场影响,可以发现除了金融机构对利益分配方式的随意调控外,信息不对称程度的恶化将加剧自身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正常市场环境中可以估算的预期收益不仅无法实现,还会呈现出新的估算方式: 消费者进行贷款的基本条件为预期效用至少为正效用,那么银行就必须首先确保该条件的成立,即银行的放贷决策应至少满足。已知变化首先取决于放贷的本息和D,为同时满足消费者效用条件,则D也应满足该约束条件>0,此时所得值即为银行行为最优化的解。在银行最优决策下,在[]区间内必然存在负值,而本身即为入的单增函数,则,则社会的总福利必然为负。可见,无论社会总福利是否降低均不会影响银行对自身最大化利益的追求,它们依然偏好于牺牲消费者利益来实现自身收益的快速增长。 (三)消费者利益的内部影响因素 传统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中认定所有参与经济交易的主体均是理性的,但行为经济学的崛起则首先否定了这一假设的合理性。并指出判断与决策的过程必然受经济主体自身精神因素的影响,这种影响效应无法规避和完全消除。因此,现实中不存在完美决策,总是会产生系统性认知偏差。具体到金融市场的消费者决策,则偏差主要来源于经济主体专业知识、技能与经验的缺乏,由此形成了错误的认知进而作出与最优决策相差甚远的决定。这种偏差将随着市场专业度的提高而不断放大,金融市场相较于一般商品市场要求具备更高的专业知识,因此,一旦消费者出现认知错误就可能导致严重的决策偏差。 而在发展成熟的金融市场,为了满足消费者的投资欲望,会出现专门的机构代其完成决策过程,即消费者变为资本所有者,而金融服务机构为经营者。此时,两权分离状况下,决策目标是否真的是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就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其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过程,与上述垄断市场中金融机构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的过程相同,因此不再赘述。 可见,消费者因为自身认知能力所限,容易对专业的金融服务机构产生信赖感,从而在进行决策的过程中要么完全托付其代为执行,或自我执行但行为明显受机构影响。但对于金融机构是否真的以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或指导原则,消费者无从判断。现实中,鉴于金融机构极强的游说能力,消费者常表现出极高的信任度,这种认知会导致消费者高估金融机构的服务性,进而导致投资决策并非消费者自我利益最大化。 四、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综上诉述,来自于市场缺陷和消费者自我缺陷的双重影响,使得现实金融市场交易无法实现维护消费者利益。金融机构对自身利益欲望的完全遵从和对消费者利益、社会总利益的忽视,导致了其行为严重偏离市场最优状态,长此以往必将最终导致整个市场运行的非均衡状态。当前,监管者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于相关技能的改善和行为的强行制止,并未对行为产生的主导因素进行治理,这容易导致措施的短视和低效。从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状态的持续性为切入点,监管措施应更关注于对交易双方行为指导思想的规范和关键环节的治理。 首先,将“维护市场公平”落到实处,不仅仅停留于单次交易行为的公平,而是深入利益分配,将消费者利益的维护与实现置于“公平”的调控范围内。首先必须确保消费者自身既得利益的实现。在此前提下,进一步保障金融消费者所应享受的信息权和应实现的交易地位。只有在确保交易双方利益公平的前提下,才有探讨市场稳定状态的可能性。从目前的监管措施来看,重心均置于金融机构经营效率的提高、金融市场发展速度的提升、金融机构运营过程的稳定之上,表现出明显的偏“供给者”特征。虽然间接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推动与保障效用,但明显的政策偏向却加剧了金融机构对市场的垄断,和对非正常攫取收益路径的保护。因此,调整思路偏差、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主体地位,方能真正弥补金融消费者在信息与地位上的弱势。 其次,具体到监管措施的制定,应以恢复金融市场充分的竞争性为基本目标。只有这样才能打破金融垄断环境,改善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防止掠夺性金融交易的产生。Kyle认为,这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市场的透明、简单、公平程度;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有效决策权,交易双方平等的市场地位;金融市场运行效率;弱势金融消费群体基本权利的保护。 但必须指出的是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的控制,即避免出现保护过度的另一极端情况。强调对金融市场失调源头的控制,并不等于无限度地提高保护监管力度就是明智之举,一旦过度保护,不仅监管成本高,还有可能起到消极作用。因此,应该通过增加供给方——金融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来间接实现对弱势的金融消费者的政策倾向。当然,受保护的金融消费者范围不仅局限于信用度较低的群体,同样涵盖所有消费者群体。标签:金融论文; 消费金融论文; 银行风险论文; 银行监管论文; 交易银行论文; 市场垄断论文; 效用理论论文; 交易风险论文; 信息消费论文; 经济风险论文; 金融机构论文; 决策能力论文; 经济学论文; 银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