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待遇亟待改善_教师工资论文

民办教师待遇亟待改善_教师工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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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201.7万民办教师,即“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总数的22.81%,是目前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教师是在我国经济不发达、公办教师队伍不能满足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产生的,主要集中在一些边远贫困地区的农村。长期以来,他们在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异常艰苦的情况下,担负着繁重的教育、教学任务,任劳任怨,辛勤耕耘,无私奉献,清苦和艰难挡不住他们对教育事业的执著追求和对学生的爱,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广大民办教师的辛勤劳动,没有他们的艰苦奋斗,就没有今天普及农村小学教育的成果,他们业在当代,功在千秋。然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长期偏低,他们所做出的贡献与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极不相称。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民办教师待遇做了大量工作,各地也积极采取措施,使民办教师的待遇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由于各地经济状况不同,各地领导对教育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同,因而各地民办教师待遇提高的幅度及生活状况也不尽相同。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物价的上涨和公办教师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从全国情况来看,目前民办教师待遇偏低、同工不同酬的问题日益突出,亟待研究解决。

问题之一:全国许多地区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涨和公办教师工资水平的提高及时或按规定调整民办教师的工资标准,致使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长期偏低甚至无增有减。在1980年之前,民办教师实行的是集体记工分、分配口粮加国家补助费的报酬制度。国家要求必须按中等以上劳力评工记分,民办教师的报酬一般都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农村中等以上劳动力的收入水平。从80年代开始,民办教师的报酬改为国家补助加集体自筹支付工资的制度,分有部分口粮田。1973年原教育部文件规定,民办教师的国家补助费标准按全国平均计算,每人每年小学170元,中学210元。1981年国务院规定,民办教师平均每人每年增加补助费50元。以后国家再未明确提高国家补助费标准,只是在几次提高公办教师工资标准的文件中指出:“中小学民办教师的工资或补贴是否提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1991年国家教委有关领导在全国民办教师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指出:“目前全国民办教师的月平均工资只有60—70元,仅相当于公办教师的二分之一。1985年以来,公办教师的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福利、补贴、奖金在收入中占相当比重,很多民办教师却没有这类收入,而且物价上涨后,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标准一直未变,大多数地方还是中学每人每年260元,小学每人每年220元。一些地区乡(镇)统筹部分随意性大,‘旱涝不保收’,工资待遇往往得不到保证,还有一些乡(镇)拖欠民办教师统筹工资甚至国家补助费的现象十分严重。”据1991年国家教委对23个省、自治区的255万民办教师的调查统计:民办教师月工资收入58元的有25.9万人;52元的有21万人;46元的有10.4万人;还有7.82万人月工资在40元以下。另据1992年底统计:全国有16个省民办教师工资的国补部分低于每人每月50元;有3个省低于每人每月30元;其中最低的湖北省每人每月不足20元。特别是1993年10月公办教师按新的工资标准套改之后,民办教师同工不同酬的问题更加突出。据1995年国家教委的不完全统计:全国民办教师的月工资在70元以下的有17.7万人;在100元以下的有43.8万人;在150元以下的有59.4万人。

据了解,安徽省六安市具有中级职称的公办教师每人每月各项工资收入加起来可拿430余元,而具有中级职称的民办教师每人每月各项工资收入只有90余元,还不到公办教师工资的四分之一。江西省上饶县华坛山乡公办教师平均月工资在300元以上,而民办教师平均月工资只有60元左右。近十年来,公办教师的工资人均增加了200多元,和其他行业相比并不算快,而民办教师人均仅增加了16元,工资悬殊越来越大。青海省贵德县的一位民办教师说:“我已当了16年民办教师,至今仍每月60元钱的工资养活4口之家,出门都找不出一件像样的衣服。”自1987年以来,一些地方民办教师的工资分文未长。随着物价的上涨,许多民办教师的收入已经到了不能维持生计的地步。有人认为,虽然民办教师工资很低,但还有一部分“口粮田”收入。对此,一些民办教师来信说:“价值是人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不是土地自然生长出来的,我们虽有一部分‘口粮田’,但往往由于忙于教学无暇顾及,田里的活计基本上都靠家属或亲友代劳,没人代劳的民师‘口粮田’大都荒废,即使有收获,除交农业税和过高的集体提留及名目繁多的款项外,所剩无几。”

问题之二:民办教师不仅工资很低,而且没有医疗费、洗理费、书报费、降温费、取暖费等许多福利待遇。皖西地区数十位民办教师联名来信反映:“我们民办教师长期没有医疗保障。前几年,上级还给我们每人每月发2元钱的医疗费,近几年一分钱也不给。因医疗费用昂贵,我们这里有3位民办教师因无钱治病而惨遭不幸,一位无钱治疗脑溢血成了半身瘫痪,两位患肝炎无钱治疗而转成肝硬化。”民办教师封封来信呼唤着生存的希望,令人心酸,催人泪下。

问题之三:民办教师不仅工资待遇低,而且往往得不到保障。其一是一些地方长期拖欠民办教师工资。湖南省道县蚣坝乡的民办教师反映说:“我们当地民师工资1985年是村统筹,每年工资折稻谷1300斤,却只给了我183斤;1988年民师工资是乡统筹,又欠我118元;1992年和1993年乡统筹部分一分钱也没有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则克台乡四大队全体民办教师来信反映,从1987年到1991年的工资只发了一部分,1992年和1994年这两年的工资分文未给。这些民办教师的生活十分艰难,连温饱都解决不了。据1994年下半年民盟四川省委关于《教师法》的问卷调查,反映有25%的地方拖欠民办教师工资3—6个月。

其二是一些地方不仅长时间拖欠民办教师工资,而且还以种种借口和理由克扣民办教师工资。江西省修水县何市乡小学的民办教师自1994年12月至1995年2月,被乡政府强行从每人的工资中扣除100元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而且,在国家三令五申严禁在职称评定过程中乱收费的情况下,当地却强迫民办教师每人必须交160元的评审费。江苏省阜宁县东沟镇1994年全年没给教师发过全工资,特别是1994年10月份,镇党委强行扣发每个教师工资128.4元,用于“订报纸、杂志”,致使有的民办教师月工资只发一角钱,有的甚至倒挂。

其三是有一些地方向民办教师乱集资、乱摊派,加重了民办教师的经济负担。1992年国家文件明确规定:“为了保证集中精力教书育人,民办教师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工,各地还可以根据适当情况减少其家属的义务工。”但有些地方却任意给民办教师摊派义务工,向民办教师征收民兵训练费、兴修水利费、校舍维修费、广播基础设施费、公路费等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据了解,江苏盐城市有的民办教师每年交纳乡村征收的各种费用累计超过百元,湖南省有的地方高达200多元。

克扣教师工资、强迫教师集资的问题在某些地方也十分严重。例如:河北省河间市教育局强行规定,要全市教师为校办企业集资,规定款额为数百元至上千元。局长在会上公开说:集资是强制性的,如果以后还不上还有教育经费顶着呢!……从市局到乡、到学校,层层紧逼。有的乡甚至提出:谁不交集资款,谁就得写辞职报告!逼得学校停了课,逼得教师四处去借钱。对于生活困苦的民办教师来说更是雪上加霜,他们中不少人已是负债累累,哪里能再借到钱来交“集资”款?又如安徽省太和县双庙乡清浅镇强行扣发全镇教师两个月工资共计8万余元,用来“集资办乡镇企业”。这个镇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也很严重,一年中就有6个月的拖欠。

问题之四:一些地方没有积极地开展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没有把民办教师职务和工资分配制度结合起来,多年来在民办教师工资待遇上存在着严重的“大锅饭”弊端。在民办教师中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加强民办教师管理,提高民办教师队伍素质、地位、待遇,调动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的重要措施。但有些地方对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却很不重视,其一是评聘工作不经常,甚至一停几年,有许多地方没有做到和公办教师同步进行。如安徽省从实行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制以来,除在1988年评过一次外,此项工作一直处在停顿状态。其二是没有把民办教师职务和民办教师工资分配制度结合起来。教师职务是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标志,把民办教师职务和工资分配制度结合起来,对于克服多年来在民办教师工资待遇方面存在的“大锅饭”弊端,根据教师的能力和贡献合理地拉开工资档次,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据了解,全国许多地方,仍实行的是过去那种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制度,民办教师在一个学校,不管教龄长短、能力大小、水平高低、业绩如何,一律拿同样的报酬,直接影响了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问题之五:民办教师“老有所养”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1988年6月14日,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教计字〔1988〕100号文件中规定,对离岗的年老病残的民办教师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费,但具体标准由各地规定。1992年8月7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办法,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民办教师社会保险福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提高现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后生活补贴费标准。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据了解,以上规定在许多地方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没有真正落实,民办教师的老有所养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使年老退岗的民办教师得不到妥善安置,致使一些辛勤教书一辈子的老民师离开教坛后处境艰难。甘肃省清水县远门乡一老民师任教35年,曾多次被评为先进,现年60多岁,退休回家后,疾病缠身,负债累累。湖北省靳春县马反乡刘牌楼村一位具有30多年教龄的老民办教师,用单脚(一只脚已残废)站在讲台上,送走了一批又一批的学生,被尊称为村的“师祖”。1995年2月份退休之后,每月只有25元的退休费,他的老伴也是一个残疾人,孩子只有14岁,靠这25元钱的退休费如何度日?

民办教师肩挑教育和生产两副重担,奔走于田间地头和课堂之间,常常是“满身泥巴进课堂,丢下课本上稻场”,搞得精疲力竭。加之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偏低,常年超负荷工作,身体素质普遍较差,不少人积劳成疾。某县1987年体检,约半数的民办教师患有各种疾病。

民办教师工资待遇长期偏低,不仅影响到民办教师的身体健康,而且影响到民办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教师弃教从商、从工的越来越多,且流失的往往是优秀的骨干民办教师。各地普遍反映,凡弃教改行的民办教师,绝大部分的收入高于过去,有的甚至高出几十倍。

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承担着同样的教育教学任务,而待遇却相差悬殊,权力义务不平等,不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1994年6月14日,李鹏总理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指出:“我国农村中小学民办教师,为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各地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改善民办教师待遇,逐步做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并提出:“合格的民办教师要逐步转为公办教师,不合格的要予以调整,有关部门要做出规划,分年度实施,争取在今后六、七年内基本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当前,各级政府应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在继续贯彻国家1992年提出的“关、招、转、辞、退”的五字方针,分步实施,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民办教师待遇,切实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

首先,目前国家应确定民办教师最低工资保证数,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制订相应的工资标准。民办教师的最低工资收入不能少于地方规定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且保底不封顶。要使有条件的地区首先做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工资标准既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水涨船高,还要根据国家调整公办教师的工资标准和物价上涨等情况及时调整。在民办教师工资分配制度上,一定要克服过去那种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弊端,从实行结构工资制和落实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入手,不断提高民办教师的经济待遇。根据其能力、贡献、教龄及年终考核结果等,按劳分配,合理拉开档次,充分调动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第二,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和完善民办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民办教师总收入中,财政负担的国家补助费不应少于二分之一。民办教师的集体统筹工资可逐步实行“乡筹县管”或全县统筹、按月兑现。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使用,要首先保证民办教师的统筹工资。同时,要做好民办教师工资经费的核拨、使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对随意挤占、截留、挪用民办教师工资问题,要依据《教师法》坚决查处,坚决杜绝拖欠民办教师工资现象的发生。

第三,要进一步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民办教师社会保险福利制度,改进和完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的办法,使年老病残的民办教师得到有效的社会保障。目前,各地应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应参照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逐步提高现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后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努力达到一般不低于同职务公办教师退休费的二分之一,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达到公办教师的退休费标准。同时,为了使年老病残的民办教师得到有效的社会保障,应积极改进民办教师的离岗退养办法,将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逐步纳入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第四,要把解决民办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强迫性,要把解决民办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结合本地情况,制订规划,落实措施,定期检查。要把落实提高民办教师待遇方面的政策作为督导部门督政的重要内容。对一些部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违反国家政策,随意挪用、挤占、克扣民办教师工资,随意向民办教师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严重侵犯民办教师合法权益的问题,要严加查处。对民办教师待遇解决得比较好的地方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

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涉及面广,需要教育、人事、计划、财政等政府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密切合作。各有关部门要理解、关心民办教师,积极改善民办教师待遇,为尽快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目标,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在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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