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_市场经济体制论文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_市场经济体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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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指导我国未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又一个纲领性文件,而且,同以前相比,该《决定》(注:为行文简便,本文下面把《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简称为《决定》。)有许多创新提法,如五个统筹、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等。但在我看来,决定中最重要的创新和具有指导意义的是,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目标,这就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了其核心,按照矛盾论观点,这叫:捉住了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毛泽东,1937,第297页)所以,我在本文中将首先从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证明:为什么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然后,说明什么是现代产权制度;最后,对怎样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谈几点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为什么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

(一)所有制的核心是产权,所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的核心是现代产权制度。

大家知道,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这是《决定》已明确了的。但是,为什么说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我理解,这是由所有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所谓所有制,按照经典的解释,是指生产资料客体归属主体的关系,如果归个人所有,称为个体所有制或私有制,如果归集体或全民所有,则称为公有制。可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概括的所有制概念,是一个高度抽象的一般的概念,而且,从概念涵界的内容本身来看,它又是一个相对稳定的概念,不反映这种归属关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复杂的交易关系及其变化形态。或许正是出于这一理由,马克思认为所有制不是一个好定义的概念,他说:“要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马克思,1847,第144页)但是,所有制这种全部描述一番的内涵及其在现实生活中所表现的人与人之间各种复杂的交易关系,实质就是产权关系,或者说,所有制在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实现形态及其发展形态,就表现为产权形态。所以我认为,这是《决定》强调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的用意所在。

既然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那么,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的核心,当然就是现代产权制度。因为,我们要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显然不是古典的市场经济体制,而是建立在现代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尤其表现为,它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制度基础的市场经济。所以,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这一基本原理要求,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理应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

(二)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制度结构中最主要的、核心的制度。

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一般被定义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以帮助他们形成对别人行动的预期。制度可以区分为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前者,是指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规则;后者,是指经济社会中所有制度安排的总和。(林毅夫,2000,第16页)我认为,制度安排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基本的制度安排和一般的制度安排,因为,一个经济社会的制度结构,不是所有制度安排随机的、简单的加总,也就是说,在制度结构中,必有一个或几个作为基本制度安排起决定作用(如宪法就是起决定作用的正式的基本制度安排),即它(们)决定和影响其他一般的制度安排及其性质和功能,从而决定了该制度结构的构成和性质。这样,一个经济社会的所有的制度安排之间才是能够相互依存和协调的,从而该经济社会的制度结构才是均衡的。换句说,如果基本制度安排不变,那么,一般制度安排的变迁,并不影响制度结构的均衡,从而不会导致整个制度结构的变迁,相反,如果基本制度安排发生了变迁,那么,由于其他一般制度安排与之相适应而跟随变化,则必然带来整个制度结构的变迁。可见,有了基本制度安排和一般制度安排的区分,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制度结构及其变迁的概念以及现实中的制度变迁问题。

从经济的制度结构来说,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看作两种不同的经济制度结构。而所有制或产权制度,则是制度结构的基本制度安排,它决定并影响着其他一般制度安排。例如,新中国成立后,在短短的几年内,把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收归国有,把农村土地变成集体所有的一组制度安排,就属于基本制度安排的变迁,由此导致了中国整个经济制度结构的变迁。所以,产权制度是属于经济制度结构中起决定作用的基本制度安排。同样的道理,在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里,由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安排的形成,更精确地说,是产权制度的变迁(因为,国有制没有变,但国有制内部和外部的产权关系发生了变迁,土地集体所有制没有变,但产权关系发生了承包制的变迁,等等),决定并影响了其他一般制度安排的变迁和形成,从而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结构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结构转变。当然这一转变还没有最终完成,也正如这次三中全会所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仅初步形成,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生产力发展还面临诸多传统计划体制的制度性障碍。但根据这一制度经济学原理,我们不难推断,这些制度性障碍,从根本上讲,就是传统体制中的产权制度障碍,如政府对各种非公共产品生产的资源配置权、垄断权和审批权,等等。所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或中心任务,就是要改革传统计划体制的产权制度这一基本制度安排,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

(三)市场经济中的一切交易,在本质上都是产权交易,因此,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必与产权制度高度正相关。所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基本制度安排上,应定位于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产权理论认为,“在本质上,经济学是对稀缺资源产权的研究”,因此,“经济学的问题,或价格如何决定的问题,实质上是产权应如何界定与交换以及应采取怎样的形式的问题”。(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1972,中文版,第204页)我认为,这一认识在理论上抓住了市场经济的核心和本质。只要我们仔细地分析一下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交易或交换,就能明白,市场中所有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产权关系。古人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来往来往,即交易也,而利与权为一体。例如,小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消费品交换,是产权交易:卖方通过让渡自己对商品的产权即使用权,而获得作为一般等价物货币的产权,即一般财富权。再如,大到生产要素的交易也无不是产权的交易:劳动力所有者通过让渡自己对劳动力要素一定时间的使用权,而获得工资即支配一定生活资料的产权;货币资本所有者,通过让渡货币资本的使用权,而获得其债权等契约所规定的诸种权利。即使是复杂的交易关系,如具有高级人力资本价值的经理与企业或全体股东的交易关系,说白了也是产权交易,即交易企业的控制权和剩余权,这已是现代企业理论的共识。还有更为高级发达的市场交易关系,如期权交易,在本质上也是产权交易:即买方通过让渡一定的费用即期权价格,而向卖方购买了未来是否履约的选择权。

既然市场经济的一切交易关系都是产权关系,那么,产权制度便自然构成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用以约束人们之间的交易关系和行为。所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为其核心。

(四)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国的兴衰,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产权制度正相关,所以,为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和促进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以现代产权制度为核心。

根据世界著名的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思的研究,近代欧洲的法国、西班牙、荷兰、英国等民族国家之所以有着完全不同的兴衰道路,概源于各国确立了不同的产权制度。

14、15世纪的法兰西在查理七世登基之后,曾一度有效地使用了财政收入,并与勃艮第人实现有利的和平,从而收回了被英国占领的领土,重建了社会秩序。但同时,皇室获得了无约束征税权,以及转让或变更产权的排他性权利。随着国家财政支出的不断增长,皇室认为用产权来换取国家收入是一种更简捷的解决办法。这样做,虽然短期使国家的收入增加了,但对生产率的破坏却抑制了经济的长期增长。所以,法国最后没能摆脱17世纪的马尔萨斯危机。

与法国同样命运的还有西班牙。16世纪前期,西班牙还是一个欣欣向荣的国家。但是,随着庞大的军队和官僚机构的财政支出增长,西班牙政府也通过转让垄断权,以便尽快满足收入增长的需要,甚至不惜通过出售可免税的贵族身份来换取收入。这种与财政政策相适应的产权结构,直接抑制了个人从事多种生产性活动的积极性,相反鼓励社会各阶层积极从事可以免向国家承担义务的非生产性活动。所以,西班牙最终也未能摆脱危机的结局。

为此,诺思总结道:“在这两个国家里,人民保护和行使基本产权的初始欲望是如此的强烈,以致于国家能够掌握征税权。对越来越大的财政收入的需求使得这两个国家基本上都用产权来换取收入。但被转让的产权并没有提高效率,而是相反。”(诺思,1981,第172页)

与这两个国家相反,荷兰和英国由于建立了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产权制度,而成功地摆脱了欧洲17世纪的人口危机。

荷兰虽然是一个资源相对稀缺的国家,但是他们建立的国会,可以制定法律,并有权对统治者开征税种的决定进行投票表决。这就有助于国会制定保护私有产权的执行和转让的法律,限制政府对私人产权的侵犯,以促进贸易和商业发展。而促进商业发展的产权,还促进了农业区域性专业化的发展,提高了农业效率。

英国政府最初同大陆其他国家一样,在处理产权问题上采取机会主义态度。但是,由于在与议会的冲突中,议会最终取得了征税权。而且,由商人和中上阶层组成的议会,把主要精力用在制定限制国王的权力,及保护私有产权和竞争的法律上,结果,使英国的产权性质偏离了欧洲大陆的传统模式,从而使英国走上了促进经济增长的道路。

道格拉斯·诺思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在两个成功的国家里,所建立的产权激励人们更有效地使用资源,并把资源投入发明与创新活动中。”(诺思,1981,第167页)

不仅如此,诺思在探索产业革命的真正动因的过程中也发现,是产权为产业革命及其以后的工业化铺平了道路。他说:“与产业革命相联系的技术变化要求事先建立一套产权,以提高发明和创新的私人收益率”,使之更接近社会收益率。并且,这种“较充分界定的产权改善了…要素和产品市场。其结果,市场规模扩大以及发明的产权得到更好的界定,从而提高了创新收益率的同时,创新成本得到根本性的降低。”(诺思,1981,第166页,180页)

不仅他国的历史经验值得我们记取,而且,我国在近代落伍的教训更值得我们深刻反思。林毅夫为破解李约瑟之谜:工业革命为什么没有发源于中国,而提出了一个有竞争力的理论假说:由于17世纪欧洲的科学革命,成功地把技术发明转移到依靠科学和实验上来了,而中国之所以没有发生科学革命,在于其特有的科举制度,它使中国的知识分子无心投资从事现代科学研究所必需的人力资本,从而使原始科学跃升为现代科学的概率大大减低了。(林毅夫,1994)这种科举制度,说白了,就是具有非生产性激励效应的产权制度。所以,当时社会流传甚广的一句话叫:书中自有黄金屋(注:这首流传于宋真宗时代的原诗为:富家不用买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安居不用架高楼,书中自有黄金屋;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出入莫恨无人随,书中车马多如簇。)。在这种产权结构的激励下,即使那些经商而富有了的人,也想着用钱去捐一个官做。所以,明清时代买官卖官成风,大概源于为官的身份于他的财产更有保障的激励(注:不可否认,这里有光宗耀祖的直接动机。但是,光宗耀祖的一个重要目的,不就是可使他经商积累的财富能穿上了一件能遮盖“见利忘义”的“衣服”,从而可告慰在天之灵吗!)。

综上所述,我们不能再犯历史的错误,而应记取我国和他国历史的经验教训,把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当作核心或中心任务来抓,在产权的激励下,使我国经济走上持续的发展道路。

(五)当前中国改革和发展所面临的主要体制性障碍,其核心是产权制度障碍,所以,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为核心,便是抓住了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矛盾。

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并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由于中国改革的渐进性,以往的改革大多是对传统体制的表层和外层所进行的改革,而未能在根本上触动传统体制的制度基础:产权制度。所以,我国如今暴露出来的阻碍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主要制度性障碍,在本质上都根源于产权制度或与产权紧密相关。例如,国有企业难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与之不适应;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对国有资本的产权,重新进行分割和配置,以便形成一个更有效地监督、控制和管理的、能适应市场经济运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再如,中国三农问题的核心实际是农民的产权问题。首先,他们对承包的土地没有完整的种什么、怎样种的权利,以及自由的转让权,甚至连所得收入的产权也不能有效保证(即被过重的税费掠夺),那么,作为工业化和城市化甚至一切文明和社会进步基础的农业剩余的创造,从何谈起?其次,在他们用以谋生的土地被征用时,个人不能享受市场经济通行的讨价还价权,个人何以发展?最后,解放出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想到城里去寻求新天地,却被阻隔而难以流动,或者即使流到城里但被歧视,等等。总之一句话,如果农民没有充分的选择权、交易权、流动权和就业权,即没有充分的产权保护,中国何以能实现二元结构向一元结构的转换?(注:所以,周其仁在谈到农民收入问题时一语中的,即农民收入问题是由农民产权界定和保护问题所引起的一系列事件。(周其仁,2001)。)

次如,现行的投融资体制是大家公认的一大体制障碍,这一障碍,我以为在本质上源于两个方面的产权问题没解决:一是,没有厘清市场经济中政府投资与各市场主体投资的产权边界,结果,不得不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控制贷款规模、强化审批手续等老办法。二是,国有产权至今还没有改革成为适合市场经济运行的产权制度,其结果:一方面,国有经济主体的“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权责利对称性的激励约束机制便难以形成;另一方面,中国最大的金融风险落在国有银行身上,而国有银行问题如同国有企业一样,根子在国有产权制度上。

又如,分配体制是人们谈论最多的一个体制性障碍,而且,它关系着改革和发展的动力以及社会稳定。其主要表现是两个严重:一是体制内或同一单位内的分配,平均主义严重;二是体制外或行业部门之间的分配,由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分配拉大的收入差距严重。但是,分配体制的这些问题,在根子上仍然源于产权。上面说过,市场经济的一切交易关系,都是产权交易。如果市场不存在垄断而是充分竞争的,那么,每个人将只能根据他的产权价值,例如,劳动者只能凭借他的劳动要素的产权价值进行交易而取得收入,货币资本和土地所有者也只能按其要素的产权价值进行交易来取得各自的收入,管理者也将根据其人力资本产权价值进行交易以取得收入,如此等等。所以,无论是分配的平均主义,还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分配差距,都是违背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产权原则的。

虽然当前改革的体制性障碍并非上述四个方面,但它们是主要的,其他方面的障碍如市场体系、政府职能等等制度障碍,不是根源于产权制度,就是与产权制度有关。所以,我们认为,围绕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来深化改革和推进发展,是抓住了“牛鼻子”,即主要矛盾。

二、什么是现代产权制度

虽然《决定》以及理论界都强调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但是,什么是现代产权制度?它的基本内涵是什么?有何特征?等等这些问题,我们并不十分清楚。当然建立一个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主要是一个实践问题而非理论问题。但我以为,首先在理论原则上探讨清楚了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内涵和特征,有利于提高改革的自觉性,从而减少其盲目性。

(一)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1.我国要建立的现代产权制度,既然定义为现代,那么它必须是与现代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的产权制度。

我们知道,农业社会的产权制度,是以土地的产权为中心的;工业社会的产权制度,是以机器、设备、材料等物质资本的产权为中心的。虽然我国尚需完成工业化任务,因而重视物质资本产权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历史的发展趋势,即一个越来越以人力资本产权为中心的经济社会正在世界形成。为此,我们建立的现代产权制度,就必须充分体现每个人自由的选择权、流动权、交易权、就业权、劳动权、创新权,以及享有劳动(包括一切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创造的一切有形和无形成果的权利。再说,具有这样产权特征的产权制度,也是与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产权制度。

2.我们要建立的现代产权制度,应是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

既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那么,作为该制度核心的产权制度,就必须体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因之,我们要建立的现代产权制度,在结构上必须是国有产权、集体产权、社团产权、法人产权、私有产权、个人产权、混合产权等多种不同产权形式,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联系和融合的产权结构。所以,我国既要学习发达国家的产权制度,但更重要的是,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允许和鼓励各种形式的产权制度创新,尤其是各种混合产权制度的创新。产权的混合和融合,也是现代经济社会的生产性财富形式和组织形式发展的一个趋势。

3.我国要建立的现代产权制度,必须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法治要求的产权制度。

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运行的情况和趋势来看,所谓的现代市场经济,是一个以高度发达的分工和专业化,同时又密切合作和充分竞争为本质特征的复杂的经济体系,因而是由高度非人格化的交换活动组成的经济体系。在这种经济体系中,一切分工和交换关系,都必须建立在由国家提供的第三方的产权界定和保护的基础上即法治的基础上,而不是靠传统的维系方式,如血缘关系、同乡关系、朋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甚至黑社会方式来维系的。所以,我国的现代产权制度,首先要在宪法的层次上对所有的财产,即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都给予明确的界定和保护,同时还需要严格划清政府公共权力与公民私人权利的范围边界,以防止公权侵犯私权。其次,由于这种现代高度非人格化交易关系,而使得各种交易纠纷十分复杂,因此必须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否则,产权的第三方保护将是不稳定的。

(二)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关于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决定》已概括为四句话:“归属清楚、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但语焉不详。我以为,现代产权制度的内涵和特征除了这四条以外,还需要增补很重要的一条,即“选择自由”。另外,“归属清楚”拟改为“界定清楚”更准确。因而,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界定清楚,权责明确,选择自由,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为此,我将在下面谈一谈我对这五句话的理解,以供抛砖引玉之用。

1.界定清楚。为什么将归属改为界定?主要基于两点理由:一是,归属在通常的理解中,是指财产归谁所有的关系,因而,这容易把它理解为狭义的所有权,从而不利于各种产权关系的把握。二是,即使把它理解为广义的所有权,但这种归属,只涵界了作为产权的客体与主体的归属关系,而难以表达产权的行为边界含义,而这一要点,在现代产权制度中十分重要。例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我有权通过改进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从而降低价格,来与你竞争,并使你出局,但我不可以借用行政权、或者黑社会势力,把你清出市场。而“界定清楚”,则既包含权利的归属关系,同时又包含了这种权利的行为关系和边界。

我们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界定清楚的产权,应是具有人格化的产权,也就是说,产权要明确界定在有行为能力的主体上。这不仅是现代产权制度的要义,而且,对于公有产权来说或许更重要。在现代市场经济里,交易中的产权更多的是表现为法人产权的行为。而我们知道,法人是法律认可或规范的有独立人格的团体组织,因而,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团体组织。但是,我国的公有产权,虽然归属十分清楚,如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但是,由于它们不具有这种人格化主体的性质,因此在人格主体上即行为主体上却是界定不清楚的,从而导致交易关系混乱,并为个人侵吞公有产权这一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这种不具有行为主体的产权特征,也正是我国国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效率不高的一个根本原因。而且,只有界定了人格化主体的产权,才能够权责明确。

2.权责明确。完整的产权,显然还包括利益,因此,这里的“权”即权利,涵界了相应的利益,应该是无疑的。所以,完整的表述应为:权责利的明确。其次,还需说明,或许是行文的方便,权责明确,只是一个简化省略的说法。也就是说,现代产权制度,不仅要求在权责利上有明确的、并具有人格化的产权主体,而且,权责利还应是对称的,即多大的权力必须与多大的利益,以及多大的责任相对应,否则,不对称的权责利将导致权力的滥用,逃避责任,利益分配不对等,从而,产权起不到应有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实际上,产权制度的效率与权责利的对称性是正相关的。所以,权责利最大限度的对称性,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特征。

3.选择自由。为什么要增加这一特征?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分工和专业化的社会,每个人只能掌握极片面的一小部分知识,因而,个人最清楚自己范围所及的事情,从而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在每个人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市场便把这分散的知识汇集起来形成价格信息。正是这样形成的价格机制,才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所以,有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在社会习惯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应具有充分地选择做什么、不做什么和怎样做的自由权,这是现代产权制度不同于前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前现代,因各种国家权力和各种封建特权的种种限制,产权主体的选择是不完整和充分的,因而他们的创造性也相应受到限制。我国目前就存在类似的产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例如银行等一些行业,只对国有企业甚至外资开放,而限制民营企业进入。实际上,现代社会,尤其在知识经济时代,如果产权主体充分自由的选择权被抑制了,那么创新的源泉也将同时枯竭。美国硅谷成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那里的人们限制最少,他们在合作和竞争中都享有充分自由的选择权,从而才可能在无数的“试错”中筛选出具有商业前景的创新技术。所以,我国要建立的产权制度,也应具备这一现代特征。

4.保护严格。产权仅界定清晰还不行,它在运行中即在各种交易关系中还必须得到严格实施才有意义;马克思也说过,所有权必须实现,否则毫无意义。产权怎样才能得到可靠的实施呢?这就必须有严格的保护。虽然传统社会的产权实施可以靠亲缘关系,熟人关系,伦理道德,甚至建立个人武装来维系,但在现代社会,产权的实施主要靠国家的法律来保证,而且,只有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产权的实施才是严格的,可靠的,具有效率的,并是公正的。所以,保护严格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特征。

5.流转顺畅。流转顺畅,讲得是产权的可流动性和可交易性特征。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效率为什么远远高于以往的社会?一个重要原因,是该社会能够“地尽其力,物尽其用,人尽其才”,也就是说,每一资源都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这叫资源最优配置。那么,为什么资源能够得到最优配置?这就得益于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例如,同样一元钱,在你手中只能起到购买一元钱消费品的作用,但在企业家手里,它却能为社会创造出10元,甚至百元的财富来。但是,如果这一元钱的产权不能充分流动和交易,那就到不了企业家手中,从而发挥这也是现代社会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在前现代社会是没有的,因为那时,不仅产权有种种限制而难以迈步,而且也没有如今这样发达的统一市场。所以,建立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意味着要打破我国目前地方、部门分割和封锁的市场状况,建立全国统一市场。

三、怎样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根据我们对产权制度的理解,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项单方面的制度建设,而是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和整个过程的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因而,它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过程;而且,从制度的适应性来说,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主要不是一个理论性工作,而是一个改革的实践过程,它离不开广大群众的参与和创新实践活动。鉴于此,我们在这里对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只谈四点原则性的看法和建议。

(一)首先,必须改革政府体制,这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从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作出这一判断的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界定和保护产权,是国家的一项天职,而国家建立的产权制度有好坏之分。所以,强调政府改革的关键性,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题中之义。

由于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它需要得到强有力的保护,而国家又是在暴力方面有比较优势的组织,于是,国家取得了界定和保护产权的垄断地位(诺思,1981,第21页)。这里套用马克思关于货币产生的一句话说:虽然产权并非天然受国家保护,但国家天然是保护产权的。所以,无论是从国家的契约理论还是从国家的掠夺理论来看,国家的产生都与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职能直接相联系的。但是,历史的经验又告诉我们,国家并不是一个不需要“吃饭”的机器,它也有“物欲”。因而,它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在行使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职能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建立一套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的、完全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从而国家的税收不断增加;二是建立一套能直接使国家代理人(包括它们的利益集团)租金最大化的、无效率的产权制度,这也可以使国家收入增加,甚至在短期内有很大的增加。前者,可使一个社会的经济持续增长,从而使国家税收与经济发展进入良性循环;而后者,将使一个社会掉入经济衰退的陷阱,因为,在有势力的利益集团形成后,并对统治者构成威胁时,“统治者会同意一个有利于这些集团的产权结构而无视它对效率的影响”(诺思,1981,第28页)。所以,产权制度有好坏之分,这也是为什么吴敬琏先生最近要大声疾呼:我们要防止建立一个坏的市场经济的原因。所以,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率的现代产权制度,而防止掉进坏的产权制度的泥塘,我们必须重视政府体制改革,以便形成一个能消除利益集团势力的影响,从而有积极性建立一个有效产权制度的政府。

第二,从当前我国产权交易和产权运行的现状来看,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保护不力,产权流转不畅,产权选择不自由,等等与现代产权制度精神和原则相违背的产权制度障碍,在根子上都与政府体制改革滞后,从而政府行为不当有直接关系。所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关键是政府体制改革。

例如,我国国有产权体制的主要问题,就在于国家的公共权力与国有资产权利还没有分清,以及中央政府管理与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产权关系上也还没有划清。再如,私人产权缺乏保障的主要问题,不仅在于政府保护不力,而且还在于政府本身在没有公正合法的程序下,常常借公共利益之名随意侵犯私人产权,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怨声载道的城乡征地。又如,大量的既缺乏效率又保护腐败的行政审批权,就是不好的产权制度。再又如,中国的统一市场迟迟建立不起来,从而使产权流转不畅的根本原因,不就源于地方政府的利益吗!再次又如,各种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不讲信用,违背诺言等等,这些严重侵犯产权的行为在我国市场中的泛滥,从根本上讲就是因为法律的保护和政府的打击力度不够(注:据说,历史上由于美国法庭对石棉业的赔偿金额是如此巨大,致使该行业几乎因为财务负担而消失(Viscusi,2000)。),而且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这些侵权行径相反还受到当地政府的庇护,甚至知法犯法,政府直接参与侵权(注:就在我写这一内容的时候,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档的“焦点访谈”正在报道,山东泰安市法定的、“正宗”的为产权“保驾护航”的政府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然为假茅台酒发放颇具权威的通行证,即贴上他们印制的“质量信得过”的防伪标签。可想而知,为使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此由政府来“界定和保护产权”,怎能有希望形成一个好的市场经济。(见2003年月12月20日的中央电视台1频道的“焦点访谈”节目)。)。复次又如,借公共利益之名,在许多行业维护行政垄断权,排挤民营经济资本的进入,则是直接由政府的“有形之手”造成的。可见,正是这些制度障碍目前严重阻碍着一个好的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我国现代产权制度建立,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成功与否,关键看政府本身的改革。

第三,从众所周知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来讲,在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关系已基本形成后,由于政府体制改革的滞后,对阻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进一步发展的上层建筑本身进行改革,便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关键。

大家知道,过去计划体制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障碍,是传统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经过20多年的体制改革后,最突出的成就,就是改革了那种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旧的生产关系,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型的生产关系,从而才带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繁荣。虽然与此同时,我国的政府体制也进行了许多改革,但改革是不太彻底的,相对于经济改革和发展而言是滞后的,它已不适应这种新型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新时期的发展需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只有在上层建筑的改革适应经济基础,从而经济基础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我国社会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走上良性而持续的发展道路,所以,当前应该强调改革政府体制的这一关键作用。

(二)从现代产权制度的主体来说,需要在宪法及其他法律制度上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制定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正式制度安排。

既然产权制度是属于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结构的基本制度安排,那么,它首先必须在宪法层次上有其最基本的制度安排。目前理论界正在讨论修宪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内容就是关于产权制度的建立。按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在宪法层次上对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应有同等的、一体的原则性保护规定。理论界现在有一种说法,现代社会趋于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这不错,但我以为,公共利益应有所区别,例如,在战争或自然灾害条件下所产生的公共利益,和因政府修建办公大楼而产生的公共利益相比,是不同的,后者并非无条件的高于私人利益。所以,不同的公共利益在启动征收或征用的权力和程序时应有所不同。对于前者,政府在公正合理的补偿下,是可以无条件地征收和征用私人产权;但对后者,则应该按市场自愿的原则,进行交换。所以,宪法上应对第一类公共利益有明确的界定。其次,在宪法层次上,还要在原则性上划定国家的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各自的范围边界。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近现代社会产生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严格界定了公权与私权的边界。与此相联系,便需要在宪法层次上建立对政府这种违宪行为的审查机制。由于宪法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是十分原则和抽象的,因此,产权在法律上的制度安排,还应包括民法等其他法律中产权制度的相应建设,例如,我们的财产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公司法等等,都必须符合现代产权制度,从而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三)起作用的现代产权制度,不只是法律条文,更重要的还在于它们的实施上,否则,正式制度仅一纸空文而已。所以,建立产权的实施制度和机制十分重要。

有法学家说,我国法治不完善,主要的问题并不在立法上,而在于执法上,这是有道理的。因为如果严格按现有的法律制度来执行的话,违背产权原则的许多事情是不会发生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前面特别强调政府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等,但这里的政府从产权实施机制角度来讲主要是指司法和行政两大块。由于我国的宪政文化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所以,我们既要强调和确立司法的独立性,同时,还需要强调和建立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衡机制。我国的行政权现在用得有点乱,许多行政权实际上已经违背了宪法、授权法和程序法等原则,但是,没有一个及时的监督和制衡机制。所以,行政改革,除了要严格按照行政组织法进行机构改革外,还必须严格要求行政权只能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并建立起相应的监督和制衡机制。

(四)有效率的产权制度,还表现在产权的自由选择和充分流动性上,所以,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需要打破地方封锁和行政垄断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垄断,建立有竞争效率的全国统一市场。

打破地方封锁和行政垄断,显然主要取决于政府改革。当然,地方搞封锁,是受它们的地方经济利益引诱的。其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可能是与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财权、税权划分不合理有关。所以,这方面的问题需要研究,并进行相应的事权、财权和税权体制改革。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反垄断法,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行政垄断和其他各种形式的垄断,明显缺少治理其垄断的法律依据。在建立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过程中,反垄断法是不能缺少的,因为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难以规范许多垄断行为。现代产权制度的精髓,就在于它能为社会各种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和使用提供激励机制,从而为一个好的市场经济提供制度基础。这就需要有一个有充分竞争的全国统一市场来为产权的自由选择和充分流动提供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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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_市场经济体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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