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议定商约中的“城口”之争及其由来论文

中英议定商约中的“城口”之争及其由来论文

·历史学研究·

中英议定商约中的“城口”之争及其由来

屈文生,万 立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 要: 1902年中英议定《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又称《马凯条约》)过程中,“城口”之争成为订约双方的焦点,这桩公案根源于1842年《南京条约》第二款中约本的“城邑”和“港口”与英约本的Cities and Towns和Cities or Towns翻译上的不一致。1902年议定商约时,英方代表马凯根据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英约本第十一款内Cities and Towns、Cities and Ports和towns and Ports等三处原文认为“城口”的含义应为“城邑与港口”(即 cities and ports)并以此极力扩张通商口岸权利;而中方代表则将该条约汉约本内唯一对应的译名“(府)城口”解释为“城邑之口”(即城邑之港口或口岸,ports of cities),以对抗英方扩大通商口岸界限特别是扩大免厘区域的意图。谈判中,英方重提为人忽视的1888年台湾“府城口之争”并将其作为理由,重提中英双方在《天津条约》订立后落实开口事宜时对“城口”的理解。张之洞、刘坤一两位总督在知晓中英约本不一致的情形后,仍极力主张“城口”应理解为“城邑之口”。该桩公案最终并未在1902年商约谈判中得以解决,但英方也未实现其最初扩张口岸权利的意图。

关键词: 《马凯条约》;“城口”之争;通商口岸;翻译

1901年9月7日签订的《辛丑条约》第十一款规定“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1) 参见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Shanghai: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1917,vol.1,p.311.,英、美、日、葡等国据此先后与中国议改商约。(2) 这一款内容最早是由萨道义在1900年11月5日提交外交团,后获中方同意。参见“Sir E.Satow to the Marquess of Salisbury,November 5,1900,”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Disturbances in China .[Incontinuation of “China no .1 (1901)”],London:Harrison & Sons,1902,p.81.9月30日,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Ernest Mason Satow)照会中国议和全权大臣奕劻、李鸿章,英国“派委五印度二等宝星、印度政务处副堂马凯(James Mackay)为办事大臣,本馆汉务参赞戈颁(Henry Cockburn)及督办英商老公茂公司德贞(John Dudgeon)为协办大臣”(3) 顾廷龙、戴逸编:《李鸿章全集(电报八)》,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434页。需指出的是,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的《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326页内,“戈颁”后记一“受”字,似误。 。次日,中方“着派宗人府府丞盛宣怀为办理商税事务大臣,议办通商行船条约及改定进口税则一切事宜。并着就近会商刘坤一、张之洞,妥为定议。税务司戴尔乐(Francis Taylor)、贺壁理(Alfred Hippisley),均着随同办理”(4)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327页。据赫德记载,裴式楷(Robert Edward Bredon)、戴尔乐、贺壁理三人出于地位争夺等原因,关系并不和睦。参见陈霞飞主编:《中国海关密档》,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341页。 。1902年2月23日,清廷加派曾任驻德公使吕海寰为会议商约大臣(5) 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上谕档》(第28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7页。尽管吕海寰为外务部侍郎,较任宗人府府丞的盛宣怀职衔更高,但谈判主要由盛宣怀与英方展开,吕海寰之后缺席了多数会议。马凯承认与吕海寰相处十分愉快,但认为他一味拖延、缺乏决断力。参见“James L.Mackay to Sir Ernest Satow,March 21,1902,” F.O.17/1565,p.303. ,与盛宣怀共同议定商约。尽管此次议约重在裁厘加税,但口岸权利、划定租界等问题同样存有诸多问题,其内容尤其与先前订立的1842年《南京条约》、1858年《天津条约》、1876年《烟台条约》、1885年《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密不可分。重要的是,此次商约议定,中方在知晓相关条款汉英约文不一致的情形下,仍极力阻却英方漫无限制地扩张权益的企图,完全意识到词语的冲突在外交中尤其不是小事。

到了团部,向阳花把头巾取下来,捏在手中,朝全身抽打,她的上下左右前后立即腾起一圈尘雾。闪开尘雾,把头巾依然折成三角挂在肩上,两角在胸前打个结。田志芳照样做了,俩人挽着手臂一块迈进团部会议室。一露面,一片掌声,一片叫喊。“志芳,你来了。”田志芳看到满房子人,站着坐着挤成堆。几个一块来的同乡一窝蜂挤到她身边,拉手搭肩的,又说又笑又哭。

现下学术界关于1902年9月5日签订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又称《马凯条约》)的著述主要集中于商约议定过程的述评,且集中在裁厘加税问题之上。比如王尔敏对中英议定商约的全过程有相应介评(6) 王尔敏:《晚清商约外交》,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180-209页。 ;李永胜对裁厘加税问题有详尽述评,并论及口岸权利、租界免厘等问题,但未涉及其中的翻译问题(7) 李永胜:《清末中外修订商约交涉研究》,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243页。 ;曹英对中英双方口岸界限问题有详细叙述,但未触及双方对“城口”理解产生差异翻译上的原因(8) 曹英:《不平等条约与近代中英口岸问题争端》,见李育民:《近代湖南与近代中国》,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43-263页。 ;英国莱特(Stanlly F.Wright)对裁厘加税、内港行轮等有概要分析(9)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姚曾廙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58年,第361-377页。 ;王栋对商约议定过程有简要介绍(10) 王栋:《中英〈马凯条约〉的谈判与签订》,《学术月刊》1996年第4期,第97-102页。 ;杨焯(11) 杨焯:《权力的争夺与妥协:清末商约谈判与翻译(1902-1907)》,《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第89-94页。 和向玉成(12) 向玉成、肖萍:《晚清中外关于“口岸界址之争”的原因和内容》,《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第71-77页。 等注意到中英双方在议定商约过程中就“内港”“内地”“城邑”等词的争论,但未深入论述该问题与先前条约之间的联系和中方试图挽回权益的努力;吴乾兑(13) 吴乾兑:《〈南京条约〉至〈虎门条约〉期间英国在上海选择居留地的活动》,《史林》1989第4期,第29-32页。 、茅海建(14) 茅海建:《近代的尺度:两次鸦片战争军事与外交》,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第99-128页。 、王国平(15) 王国平:《论中国近代通商口岸的范围及列强的侵权》,《江海学刊》2001年第4期,第147-152页。 、郭卫东(16) 郭卫东:《转折——以早期中英关系和〈南京条约〉为考察中心》,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6页。 、吴松弟(17) 吴松弟、杨敬敏:《近代中国开埠通商的时空考察》,《史林》2013年第3期,第76-89页。 、王宏志(18) 王宏志:《“岂有城内城外之分?”——“广州入城事件”与〈南京条约〉的翻译问题》,见《翻译史研究》(2016),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53-189页。 等讨论过通商口岸的范围等问题,有的亦涉及翻译问题,但并未历时地考察系列不平等条约的“城口之争”;李玉对清末议定商约时的“城口之争”有过必要叙述。(19) 李玉:《长沙的近代化启动》,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79-189页。 总之,上述研究成果大多关注商约议定的过程,并集中于裁厘加税等问题,未能涉及与先前诸多条约密切相关的“城口”问题和中方利用其所指不明以挽回权益的努力。

一、关于口岸权利的初步交涉

马凯在1902年1月6日提出修约大纲,其中涉及口岸权利问题的有第十九款(划定口岸免厘区域)和第二十四款(口岸权利)等两款(20) “Subjects Mentioned by Sir James Mackay at Interview of January 6th,1902,”F.O.17/1565,pp.13-15. ,并约定“各款均有详目,随议随交”(21) 英方在1月31日提交的第十九款和第二十四款的具体内容为:“通商口岸指定何处须免厘之处”和“货物由彼埠运至此埠,通在一河者或在该河分支者,进出口税宜不征收”。参看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李育民等校,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856页。第十九款为“兹因一千八百七十六年所立条约、复于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在伦敦画押之续约,订允《烟台和约》各款所载‘其有关于洋货在通商口岸界内不应征收厘金,其审办之法已允愿彼此留为日后再议’等因,兹议定在该界限内免收厘金者,系附近通商口岸之城至通商口岸之埠一带地方,包连城埠各外厢之地,并连通商口岸与其埠外之地及城内与厢外之地,并各处彼此往来通联之地。又允悉,‘厘金’之语,包指洋货于商货应纳进口税外所加收各征项是也。无论其货尚在通口货主手内,或已售与中国或他国商人,若仍在以上所定免厘地界之内,皆不得征收”;第二十四款为“兹因英国人民按条约应有之利权,可在通商口岸各处享受者,常有因界限不清以至争执。中国现在允承,凡英国人民无论在划定租界之上及泊船之所,或在通商口岸及城市各处辟与通商全界之内,中国官员嗣后不得再行阻挡其享受该项利权”。参见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十册),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8726-8728页。应指出的是,中方档案未记载送交该两款具体内容的确切时间,似不是有学者所说的2月4日(李永胜:《清末中外修订商约交涉研究》,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31页)。根据英方档案记载,送交时间实为1月31日。参见“Sir J.Mackay to the Marquess of Lansdowne,March 21,1902,”F.O.17/1565,p.265. 。中方对该两款持限制态度。1902年1月15日,张之洞电陈外务部对上述两个款的意见:“口岸指定免厘之处,界限不宜太宽”;同日,外务部电令盛宣怀“货物由彼埠运至此埠,通在一河或在该河分支者不征进口税,包括太广,与中国税项有碍,宜驳。”(22) 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李育民等校,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857-2859页。 海关税务总司赫德(Robert Hart)亦认为“通商口岸免厘之处云云。厘金应如何定章,征免实非易事,只可透论,再为斟酌定议……官货物一河者不宜征税云云,亦系中国应自办之事,须商同各该省地方官有无损益,方可定议。”(23)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5-6页。 1月28日,张之洞再电外务部称“即如第十九款口岸免厘界限一条,傥将来如加税免厘,自可无须定界。若不加税,则只可以租界及通商场之界限为界……盖各处洋界之旁,即是厘金最旺之地,断不可受其愚也。”(24) 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十册),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8711页。 可见,中方明确不赞同英国所提扩大免厘区域的要求,认为免厘界限只能以租界为限,这样决绝的态度预示了上述两款最终未能达成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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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年3月20日,马凯与吕海寰首次议及第十九款和第二十四款,但仅是简要商议,未达成任何意见。吕海寰认为“免厘地界已由《烟台条约》第三端第一和第二款界定”,马凯是在重启争议。(30) “Sir J.Mackay to the Marquess of Lansdowne,March 21,1902,”F.O.17/1565,p.265. 马凯当即解释称“尽管《烟台条约》部分已获批准,而1885年《烟台条约续增专条》规定该款仍须再行商酌”,他认为“起初双方开放通商口岸不可能限于租界内,因为在租界设立前,这些口岸即已开放”,但吕海寰仍不允,只能容后再议。(31) “Sir J.Mackay to the Marquess of Lansdowne,March 21,1902,”F.O.17/1565,p.265. 1902年4月4日,张之洞致电外务部等称“查询推广《镇江章程》及口岸免厘界限两事,不胜焦急。此两事此时万不可与议……凡各省最大之厘局,皆附近租界者,均不能抽,中国厘金不言免而自免矣。巧计显然,万不可受其愚,以致悔不可追……向来出租界一步,即可抽厘,有何里数可言?……所谓‘界限’、‘镇章’,皆用不着,何必费此无数笔舌耶?”(32) 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十册),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8760页。 在中方看来,仅通商口岸内的租界可以免抽厘金,且有《烟台条约》第三端第一和第二款为凭;但二者忽略的重要事实是,该两款实际上并未生效。(33) 《烟台条约》于1876年9月13日由威妥玛和李鸿章在烟台订立,又称《芝罘条约》《滇案条约》《英中两国政府全权大臣之协定》等,但该条约并未当即换约生效。1885年7月18日,曾纪泽与英国外相沙里斯伯利(Lord Salisbury)又在伦敦签订了《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又称《烟台续约》。《烟台条约》及《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均于1886年5月6日才在伦敦交换批准(《中外旧约章大全》第一分卷下册:1689-1902年,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年,第999、1119页)。1885年《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第一款规定“《烟台条约》第三端第一、第二节所拟办法现在议定应由两国国家日后再行商酌”(《中外旧约章大全》第一分卷下册:1689-1902年,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年,第1119页),因而该两节办法均未得到前者确认。刘坤一也注意到这一点(欧阳辅之编:《刘忠诚公(坤一)遗集》,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8469-8470页)。该两款本是威妥玛的虚言,他承认“在条约中做出的妥协须待英国政府承认和他国一致认可”(“Sir T.Wade to the EarlofDerby,September 14,1876,”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ttack on the Indian Expedition to Western China ,and the Murder of Mr .Margary ,London:Harrison & Sons,1876,p.64)。

1月31日,马凯先将该两款的英文送交盛宣怀的随员陈善言,并特别强调“口岸”以外的“城市”,试图将近海的口岸与远海的城市均纳入上述两款规制的范围。对照英文原文可以发现,第十九款中的“通商口岸之城”和“通商口岸之埠”系译自英文cities and ports opened to foreign trade,而第二十四款中的“通商口岸及城市”译自ports and towns open to foreign trade。(25) “Sent to Mr.Chun Oiting with Mr.Clark’s Letter of January 31,1902,”F.O.17/1565,pp.343,346. 两款均由中方自行翻译(26) 王尔敏、陈善伟编:《清末议定:中外商约交涉》(上册),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5页。 。尽管先前签订的1842年《南京条约》、1858年《天津条约》与1876年《烟台条约》等规定了外国人在通商口岸在税赋、司法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但上述条约都未明确界定通商口岸的范围。1843年《虎门条约》第六款规定“中华地方官应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27) 《中外旧约章大全》(第一分卷上册:1689-1902年),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年,第86页。 ,但各通商口岸的界址并未得到明确,致使“条约口岸”(treaty ports)与“内地”(inland)的界限并不明晰。(28) 参见Hosea Ballou Morse,The 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London:Longmans,Green & Co.,1913,p.208.因此,各国通常将之解释得十分宽泛,而清廷自然倾向于严格解释,以限制外国人享有特权的范围。(29) 参见Westel W.Willoughby,Foreign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hina ,Baltimore:Johns Hopkins Press,1927,pp.73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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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中方坚持主张免厘区仅限于通商口岸的租界内,并根据1876年《烟台条约》第三端第一和第二款认为免厘区域不得扩张;而英方发现该两款未生效的事实,主张应执行1885年《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第一款规定,重新议定免厘区。尽管中方驳回了马凯扩张免厘区的要求,但马凯迅速提出与之密切相关的口岸权利问题。事实上,免厘区的扩张需以明确通商口岸的范围为前提,而双方争论的核心即在于通商口岸的界限及其边界能否根据条约扩张。

二、“城口”之争的再度上演

护理后,两组共13例患者对护理工作不满意,其中观察组1例对照组12例,这表示人性化护理确实能提高满意度,与常规护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马凯先是指责吕海寰未履行4月4日同南京和广州地方商议口岸权利这一问题的承诺,随即重提英、法、德、美等国曾在1888年4月28日向总理衙门提交的联合照会,以抗议中国官员限制通商口岸范围的解释。马凯指出英方“意在实现的是已由条约确定的权利。毋庸置疑的是,条约已规定外国人在通商口岸居住和贸易的权利,但不仅限于租界。然这一点常常遭到中国官员的否认,因而有必要在新约中明确此点,以消除长期以来争议的源头”。(34) “Sir J.Mackay to the Marquess of Lansdowne,April 30,1902,”F.O.17/1566,p.232. 马凯进一步认为“双方目下协商拟定的款项并未扩张通商口岸的旧有范围,仅是对既定条约权利的确认”,盛宣怀答复将查阅1888年各国公使的抗议照会,并转咨外务部。(35) “Sir J.Mackay to the Marquess of Lansdowne,April 30,1902,”F.O.17/1566,p.232. 吕海寰、盛宣怀查阅相关规定后发现中约本的用语十分宽泛,有时表述为“港口和城邑(英文本对应用语是ports and cities)”,有时则为“城口(英文本对应用语是ports of cities)”(36) “Sir J.Mackay to the Marquess of Lansdowne,April 30,1902,”F.O.17/1566,p.232. ,并涉及条约以何种语言作准的问题。马凯认为《天津条约》第五十款曾规定“自今以后,遇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英文作为正义”(37) 这一款的中英文本存在不对应的情形。第五十款英文原约并未规定双方均需以英文作准,即the English Government will hold the sense as expressed in the English text to be the correct sense(英国政府将以英文本表达的语意为准),并非如中约本表述的“自今以后,遇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英文作为正义”的含义(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p.418)。;不仅如此,1861年中德《天津条约》第五款规定“因法国文字系欧罗巴人所通习……倘日后中国与布国(即普鲁士国)有辩论之处,即以法文稿本为证”;而法文本内ports et villes(38) 但该词仍仅被译作“口”字。参见《中外旧约章大全》(第一分卷上册:1689-1902年),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年,第465页。 的意思是“港口和城市”,因而英国有权根据最惠国待遇规定援引该款规定。(39) “Sir J.Mackay to the Marquess of Lansdowne,April 30,1902,”F.O.17/1566,p.232. 5月1日,双方就口岸权利问题再次展开商议。盛宣怀称当时“总理衙门并未答复各国于1888年4月28日递交的照会,且既然该权利已由条约规定,则无需再议”,马凯指出“该项权利一直存有争议,因而显然有明确该问题的理由”,盛宣怀同意将该照会呈交外务部并征求意见。(40) “Sir J.Mackay to the Marquess of Lansdowne,May3,1902,”F.O.17/1566,p.231.

重要的是,刘坤一、张之洞等承认“华英约文不符”,但深感已无法强令将旧约已许者删改,既无此权力,更难措辞抵制,但又不能不设法挽回(41) 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李育民等校,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005页。 ,甚至之后有强行解释的嫌疑。刘氏担忧,若此时向马凯妥协,则无法辩驳日本借1895年《马关条约》第六条第一、第四节内“市港”二字(42) 《中外旧约章大全》(第一分卷下册:1689-1902年),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年,第1227-1228页。 扩张口岸权利的要求。面对此等局面,刘坤一的看法是“通商之处所以名‘口岸’者,以其在口之滨岸地方便于泊船及货物上下也。天津约(即《天津条约》)虽有‘城口’字样,‘城口’既不能作为‘城内’……所云‘城口’,即系‘城外之口’”(43) 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李育民等校,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008页。刘坤一的解释并不妥当。1860年中英《北京条约》第四款规定“以天津郡城海口作为通商之埠”(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p.432.),这里的“天津郡城海口”包含大沽在内。因为,“天津郡城海口”是由the port of Tientsin译来,而port是指设港口的城市,而不单指港口(参见宋蕴璞:《河北省天津志略》,台湾:成文出版社,1969年,第17页)。实际上,1860年9月6日,英方致送中法的草约中,该款英文本规定的则更加清晰,即the city and port of Tien-tsin(“The Earl of Elgin to Lord J.Russell,September 8,1860,”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Affairs in China .1859-60.,London:Harrison & Sons,p.154)。此外,1860年中法《北京条约》第七款规定“直隶省之天津府克日通商”,对应法文La ville et le port de Tientsin(The city and the port of Tientsin)(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p.888)。,“‘城邑’二字亦只应如城镇、镇市一体,作为泛论”(44) 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李育民等校,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013页。 ,以消解马凯将“城口”二字解释为“城镇”和“港口”的观点。

马凯提及1888年台湾“府城口之争”的原因即在于,当时各国公使提出了“城口”系指“城邑”和“港口”的意见,而这一过程披露出“城口”一词在1858年《天津条约》签订前后始终未能得到明确的事实。刘铭传不满朝廷令其停抽厘金的谕令,遂于1888年4月7日致电李鸿章称:“现在各使既在总署无理取闹,只可就华商另行设法。至全台除沪、打二口外,不能皆作通商口岸。”(56) 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李育民等校,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562页。 4月9日,李鸿章致电刘铭传:“各国所谓违约者,以台湾系通商口岸,在该处运出口不应领单完税,亦不完厘。此专指‘府城’而言,若入台湾‘内地’及他处向不通商口岸,仍应照约办理。”(57) 顾廷龙、戴逸编:《李鸿章全集》(电报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321、322、325、322-323、327页。 4月11日,刘铭传电复称“通商口岸系指‘台湾府城口’而言,此‘口’字确有界限,非仅‘府城’二字所能浑括。且恭绎谕旨,‘府城口’三字俱无……恐洋商藉为口实”;次日,总理衙门再复:“凡通商之处,无论是‘城’是‘镇’皆为‘口岸’……所谓‘内地’者,约内指明口岸外皆是也,来电似误会。”(58) 顾廷龙、戴逸编:《李鸿章全集》(电报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321、322、325、322-323、327页。 4月15日,刘铭传致电称:“若将‘府城’统作通商口岸,则土货出处,洋商必皆指为已经入手,华厘概不能征。辩明‘口’字,非欲于府城抽半税,实顾全华厘也。”(59) 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李育民等校,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564、1567、1561、568页。 4月19日,总理衙门将各国公使照会内容致电刘铭传,并称:“台府距口太近,似只可照沪、粤设厘局,未便在城收半税。”(60) 顾廷龙、戴逸编:《李鸿章全集》(电报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321、322、325、322-323、327页。

5) 外输启动。从FPSO开始,通过CTV向常规油船打水冲洗油管,并在一定的压力下保持30 min,检查是否有泄漏;检查无误之后,FPSO开始向常规油船缓慢输油,以将油管中的水排至常规油船的污液舱;油管中的水排完之后,打开常规油船储油舱接口,FPSO启动外输泵,逐步增大流量至额定值,开始外输原油。

行文至此,还有必要交待马凯援引的1888年台湾“府城口之争”——各国公使照会总理衙门抗议一事。(47) 七国公使联合照会的缘由可追溯至1869年由英国驻台湾安平领事吉必勋(John Gibson)与福建兴泉永道曾宪德议定的樟脑章程(Camphor Agreement)。参见宝鋆等编:《筹办义务始末(同治朝)》,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504-2507页;“Narrative of Events in the Island of Formosa,1868,December 4,1868,”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Missionary Disturbances at Che -foo ,and Taiwan (Formosa ),London:Harrison & Sons,pp.26-30.该章程规定“废除樟脑专卖,订立外商采运章程”(“Narrative of Events in the Island of Formosa,1868,December 4,1868,”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Missionary Disturbances at Che -foo ,and Taiwan (Formosa ),p.30),此后外国商人取得销售樟脑的权利。这一事件可披露出《天津条约》谈判前后中外各方在“城口”二字理解上的差异。1886年7月,新任台湾巡抚刘铭传要求外国商人就由台湾府运至安平县的土货和洋货交纳厘金。(48) “Mr.Denby to the Foreign Office”,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888,p.2244.1888年4月28日,美、日、英、西、俄、法、比七国公使联合照会总理衙门述陈不应对通商口岸内的货物或自一通商口岸口运至另一通商口岸的货物征厘。

1888年1月底,美国驻华公使田贝(Charles Denby)致函总理衙门控诉台湾府违反1869年樟脑章程:“毫无疑问,厘卡的设置有违章程规定。如土货是外国商人的合法财产,除出口税外(或如运往中国通商口岸,则除口岸税外)无需缴纳其他税项;外国商人只须与通商口岸或地方打交道,厘卡无权干涉。对运转于台湾府和安平之间的货物征厘等同于对运转在天津和大沽、上海和吴淞、广州和黄埔之间的货物征厘”,并认为“如在内地采购,才应纳过境税,或不转运出洋,则与本地商人同纳内地税项”(49) “Mr.Denby to the Foreign Office,”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888,pp.2245-2246.应注意的是,所谓的“台湾府”并非整个台湾。1885年台湾建省后,原来的台湾府改为台南府,台湾县改为安平县,中部则新设台湾府。参见连横:《台湾通史》,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年,第74-75页。。2月16日,总理衙门照复田贝“台湾巡抚未违反《天津条约》或樟脑章程的规定”(50) “The Foreign Office to Mr.Denby,February 16,1888,”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888,pp.2287.。田贝不认可这样的解释,他报告美国国务卿贝亚德(Thomas Francis Bayard)称清政府总理衙门的回复“是在回避问题且不负责任”。(51) “Mr.Denby to Mr.Bayard,February 21,1888,”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888,p.1768.在各国的持续施压下,总理衙门不得不令台湾巡抚终止对外国人在通商口岸采买或由该口转运的土货抽厘。(52) “Mr.Denby to Mr.Bayard,March 19,1888,”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888,p.1797.4月6日,总理衙门奏称“窃思洋商应否完纳子税,或完厘金,自以该处是否通商口岸为断……台湾为通商口岸,本系载在约章,该使臣等指抽厘为违约,亦非漫无依据。察其情形,断难强令遵从”;同日,朝廷谕令“台湾为通商口岸,洋商应完出口正税,向不抽厘……着刘铭传将抽收洋商厘金一事即行停止”。(53) 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李育民等校,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562、3005页。 显然,总理衙门未正面回应各国公使的质问,将这一问题糊弄过去,马凯据此认为总理衙门对扩大免厘区的做法持默许态度。(54) 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李育民等校,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562、3005页。

在田贝看来,距下货港口较近的府城当为通商口岸,不应对运往通商口岸的土货征厘;在刘铭传看来,通商口岸仅限于海港,其他地方仍是“内地”。可见,双方的争点在于免厘区域是否仅限于出入海口处,即整个通商口岸是否包括在内。在英方看来,根据1858年中英《通商善后章程条约》第七款规定土货运至通商口岸,仅在最后子口处纳税即可,不得抽厘(55) “运货出口之例,凡英商在内地置货,到第一子口验货……俟下船出口时,再完出口之税……内地税则经此次议定,既准一次纳税,概不重征。”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p.427.,但1842年《南京条约》、1858年《天津条约》等均未明确通商口岸的界限。重要的是,相关条款中的“城”或“口”二字的所指并不清晰,致使中外双方对之持有不同的理解。此处须解决的问题是,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第十一款规定的开放“台湾府城口”是包括台湾府在内,还是仅指台湾府的港口?台湾巡抚刘铭传坚持认为该款仅开放台湾府之“口(港口)”,而总理衙门则持相反意见。原因之一在于,刘铭传已注意到《南京条约》第二款“城邑”“港口”的区分,并按照落实开口事宜时的安排来解释“城口”二字,但他忽视了中英文本不对应的情形。

三、“城口”含义的确定

可以发现,马凯认为清廷在先前条约已同意开放诸多通商口岸,即如此,英国人自有权在口岸任何地方居住和贸易,故此次议定商约仅是落实既有的条约权利而已。然而,中方识破了马凯意欲借“城口”之争扩大免厘区的意图,如刘坤一所言“查核所索各款既欲广开口岸多免租界之厘,又欲推广口岸免厘之界,以冀界内外皆使我无厘可收”(45) 欧阳辅之编:《刘忠诚公(坤一)遗集》,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8475页。 。此举无疑有损于清政府地方和中央的财政收入。(46) 此时,各省厘金大量用于偿还庚子赔款,清廷自然不愿扩大免厘区的范围。参见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207-208页。 中方其实知晓中英约本不符的事实,但仍试图辨明“城口”二字的含义,别具一番苦心。

总理衙门和刘铭传最大的分歧在于,通商口岸究竟是指台湾府所有的城镇和海口,还是仅为海口。这也是各国公使要求不对台湾府和安平县间往来货物抽厘的主要症结所在。刘铭传始终认为:“府城口岸为通商口岸,亦不过滨海一隅之地。凡‘府城口’以外之地,皆属‘内地’……况洋人于文牍字句往往断章取义,惟利是图……以为既允台湾系通商口岸,即不能专指府城一处为词。”(61) 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李育民等校,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564、1567、1561、568页。 李鸿章也认为“府城口”三字含混不清,但未纠缠在其实际含义上,而是另借由他参与议定的《烟台条约》第三端已规定租界免厘区这一事实,为中方抽厘辩护。他指出:“原约台湾‘府城口’字样本属牵混,开办后又未将口界划定,以致误认府城为口岸。然如登州、潮州、琼州、天津皆有府城字样,究各另有通商埠也。烟台会议第三端,英使声明准以各口租界作为免收洋货厘金之处,可知租界以外,洋货厘金、土货半税皆可分别征收。台湾府城内并无租界之名,祈查酌辨论。”(62) 顾廷龙、戴逸编:《李鸿章全集》(电报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321、322、325、322-323、327页。 总理衙门也并非全然认同各国公使对“府城口”的解释,更多是出于对各国“屡来忿争,若不及时变通,必生枝节”(63) 顾廷龙、戴逸编:《李鸿章全集》(电报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321、322、325、322-323、327页。 的担忧。

生物燃料具有良好的可再生性,其发展有着重要战略意义。生物油(bio-oil)、生物柴油(biodiesel)、生物醇类是生物燃料的主要代表。生物燃料的制取方法包括酯交换、热裂解和催化加氢等方法。以油脂类物质为原料制取的生物柴油是生物质燃料发展初期的代表油料。以不可食用的原料制备生物柴油的技术可称为第二代生物柴油技术[1],从化学方法上,第一代和第二代生物柴油主要通过酯交换制取。通过热化学转化,利用热裂解技术制备生物原油,再经过提质改性得到高品质生物裂解燃油,也是获取高品质车用燃油的技术途径之一[2-3]。

刘铭传除担忧“华商势必尽冒洋商,厘金胥归乌有”,有损台湾财政外(64) 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李育民等校,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564、1567、1561、568页。 ,还注意到了1842年《南京条约》第二款和1858年中美《天津条约》第十四款内类似“城口”的问题。他认为:“英约内载‘台湾府城口’,除指府城所属之港口,即洋商贸易之安平口。府城与安平口陆路相距八里,其轮船运货之处且远至十余里。即如潮州之汕头口、登州之芝罘口,虽均隶府城,约内与台湾同款,列作府城口,未闻登州、潮州府城皆作为口岸。若谓通商之处,无论是城是镇,皆作为口岸,考之约章,英约内载广州等五处,领事等官均居‘城邑’,而通商则指明‘港口’。又英约内载‘各港口市镇居住贸易’一语(65) “各港口市镇居住贸易”一语未出现在中英《南京条约》中,而是中美《天津条约》第十四款内。《中外旧约章大全》(第一分卷上册:1689-1902年),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年,第285页。 ,‘市’即他约内所指之‘市埠’,与‘城’不同。此外未见有城镇作通商口岸之明文。”(66) 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李育民等校,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564、1567、1561、568页。 刘铭传的观点主要有二:其一,1858年《天津条约》规定的台湾府城口仅指该府的安平港,因为同款的潮州、登州等府城未被当作通商口岸;其二,1842年《南京条约》第二款规定领事、管事可于城邑居住,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仅能住港口,未将城镇开放为可以进行商业贸易的通商口岸。仅从汉约本来看,这样的意见颇为有力,无论在事理上还是在事实上均站得住脚。

熵权法通过收集客观信息,以事实为基础进行计算,消除了信息之间的重叠性,有很强的说服力。但是未反映研究人员的经验,同时易受离散极值的影响,结果有时与实际情况不符,难以得到公认。

相反,各国公使均以条约文义为凭,解释“城口”的所指。1888年4月28日,各使联合照会总理衙门反对将“台湾府城口”解释为仅指港口的做法,“《南京条约》第二款所规定的开埠之地为‘城镇’(cities and towns),而未偏指港口(ports)。(67) 应注意的是,各公使此处指出的是,中方认为ports仅指港口是不正确的,与后文提到的中英《天津条约》议定过程中,英方以ports指代港口城市的做法并不矛盾。 1858年英中条约(即中英《天津条约》)第十一款使用‘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等城市和港口’等语;同年法中条约(即中法《天津条约》)第六款也确实仅以‘港口’一词表示,即使对该词的所指存有疑问,也被第七款所消除。该款以‘ports et villes’(港口和城市)规定开放的通商口岸……1858年美中条约(即中美《天津条约》)则规定美国人有权在各‘港口市镇’(ports and cities)贸易……毫无疑问的是,各处条约所用之词是指通常被称为‘城镇’的行政单位而非‘城镇之港口’”,因此各国公使强烈抗议中方“企图将外国商人在由条约开放的城镇居住、贸易的权利减为在城镇的港口”,并且“条约订立时并未设立任何租界,使用城镇或港口等词显然不是指这些租界”。(68) “Foreign Ministers to Foreign Office,April 28,1888,”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888,pp.2446-2450.各国公使的意见主要围绕先前订立的各项条约明文指明开放之处为“城镇和港口”,而非“城镇的港口”。各国公使是以条约的英约本为依据,与刘铭传、李鸿章等以中约本为解释依据的做法不同。总理衙门并未答复这一照会,5月9日刘铭传致电李鸿章转告总理衙门“已饬查照津章办理”。(69) 顾廷龙、戴逸编:《李鸿章全集(电报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332页。

可见,刘铭传和各国公使援引的都是1858年《天津条约》,但前者依据的是汉约本,后者依据的则是英约本,因此有必要比对二者是否存有差异。中约本《天津条约》第十一款规定“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等府城口,嗣后皆准英商亦可任意与无论何人买卖,船货随时往来”,如果说其中的“府城口”因指代不明而可被理解为“府城之口”的话,英约本则清晰无误地将之确定为“城市”(cities)和“港口”(ports)(70)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p.408,p.719.,显然是将台湾府的城市与港口均开放通商,无法解释为仅开放“府城的港口”。重要的是,中美《天津条约》第十四款也以ports and cities表示开放之处,但未将之译作“城口”,而将前后两处的ports and cities和port or place均译作“港口市镇”。(71)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p.408,p.719.这样的译法显然较英国的“城口”更为明确。(72) 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由英方译定。参见贾祯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013页。

马凯心有未甘,于7月6日在汉口晤谈时再次提及这一问题。他试探性提出:在华治外法权一经废除后,即允许对租界外的英国人征税,以换取中方同意前述第二十四款。吕海寰、盛宣怀予以回绝。马凯认为二人拒绝的原因在于:“尽管条约已规定英国人在通商口岸城内居住贸易的权利,但已名存实亡……他们对条约文本的理解与我们并不相同,或是由于条约的用语不符合条约的精神。”(106) “Sir J.Mackay to Marquess of Lansdowne,July 8,1902,”F.O.17/1567,pp.538-539,p.545.

(一)《天津条约》谈判时对“城口”的确定

英方自始即意在入城,而不仅是在城外的港口居住、贸易。1857年4月20日,英国时任外相克拉伦登(George Villiers,4th Earl of Clarendon)指示谈判代表额尔金(James Bruce,8th Earl of Elgin and 12th Kincardine)促使清廷开放更多的通商口岸:“修订与中国签订的条约,以获取更广泛的商业利益,如进入沿江的城市(cities on the great rivers)、乍浦和沿海的其他港口(ports on the coast),并准许中国各地船只赴香港贸易。”(73) “The Earl of Clarendon to the Earl of Elgin,April 20,1858,” Correspondence Relative to the Earl of Elgin ’s Special Missions to China &Japan ,1857-1859,London:Harrison & Sons,1859,p.3,p.4.除进出之便外,在城内居住的重要性还在于与任何居于城内(within the city walls)的华商往来的便利,不仅使外商更为有利地展开贸易,也使当地民众了解外国人的习性,以促进更广泛的往来。(74) “The Earl of Clarendon to the Earl of Elgin,April 20,1858,” Correspondence Relative to the Earl of Elgin ’s Special Missions to China &Japan ,1857-1859,London:Harrison & Sons,1859,p.3,p.4.10月1日,香港怡和洋行渣甸(David Jardine)认为“条约未承认的最为重要之处即是汕头港(port of Swatow)……其距重要的潮州港(port of Chow-chow)不远”。(75) “Mr.Jardine to the Earl of Elgin,October 1,1858,” Correspondence Relative to the Earl of Elgin ’s Special Missions to China &Japan ,1857-1859,p.83.12月7日,英国驻上海领事罗伯逊(Daniel Brooke Robertson)在致额尔金的报告中提出要求增开通商口岸(ports),建议开放广东汕头和山东登州。他指出“汕头是一处发展迅速的沿海之地”,有优良的港口;“山东登州则是一座设城郭的城市和港口(a walled city and port)”,是重要的货物聚散地。(76) “Consul Robertson to the Earl of Elgin,December 7,1857,” Correspondence Relative to the Earl of Elgin ’s Special Missions to China &Japan ,1857-1859,p.116,p.116-117.6月24日,桂良、花沙纳与卜鲁斯(Frederick Bruce)就条约内容展开商议时,卜鲁斯答应镇江可待一年后再行开放,但要求立即“开放天津港或牛庄港”,桂、花二人同意开放牛庄。(77) “Memorandum of a Conference between Commissioners Kweiliang and Hwashana,and Mr.Bruce,in the Suburb of Tien-tsin,on June 24,1858,” Correspondence Relative to the Earl of Elgin ’s Special Missions to China &Japan ,1857-1859,p.338.这里的“天津港”和“牛庄港”即是port of Teintsin和port of New-chwang。(78) “Memorandum of a Conference between Commissioners Kweiliang and Hwashana,and Mr.Bruce,in the Suburb of Tien-tsin,on June 24,1858,” Correspondence Relative to the Earl of Elgin ’s Special Missions to China &Japan ,1857-1859,p.338.而在7月14日,额尔金致信新任外相马姆斯伯里(James Howard Harris,3rd Earl of Malmesbury)称:“由于时间和煤炭的缺乏,我无法沿河湾前往牛庄城(city of New-chwang),该地由新约(即《天津条约》)开放。”(79) “The Earl of Elgin to the Earl of Malmesbury,July 14,1858,” Correspondence Relative to the Earl of Elgin ’s Special Missions to China &Japan ,1857-1859,p.360.

可见,英方在描述沿海的地区上,不时交替使用port和city,造成了所指不明的后果。应当来说,前者多指向港口城市,而不仅是港口(80)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在中英双方当时看来,1842年《南京条约》第二款ports和cities and towns是等同的。参见王宏志:《“岂有城内城外之分?”——“广州入城事件”与〈南京条约〉的翻译问题》,见《翻译史研究(2016)》,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74页。 ,如上述额尔金对牛庄的描述;后者多指非沿海的城市,如苏州城(city of Soo-chow)、杭州城(city of Hang-chow)等。(81) “Consul Robertson to the Earl of Elgin,December 7,1857,” Correspondence Relative to the Earl of Elgin ’s Special Missions to China &Japan ,1857-1859,p.116,p.116-117.同时,英方在条约议定时也多次以“港”指代港口城市(82) 该情形下,port均为单数形式。这也证明其所指为港口城市,而非该城的港口。 ,但中方不清楚这一点,也未提出什么异议。须承认的是,根据现存档案资料,无法断言英方的port就一定是港口城市,因为双方根本就未讨论过通商口岸的具体开放范围。

报纸不会完全消失,但可能会转变成一种特定的需求。每种传播方式都有其所长,也各有所短。简单来讲,好多东西靠网络传播没办法完全实现。比如,我想给用户传递一个可以真实感知的东西,如气味、触感等,依靠目前的虚拟现实技术可能还达不到,但作为实体分发的一份刊物,则可以通过具象化的载体来做这些事情,比如试用装。

(二)落实开口事宜时对“城口”的确定

从中美《天津条约》签订后咸丰皇帝谕令军机大臣的廷寄中,可窥得中方对“台湾府城口”的理解:“至美夷条约七口以外,英、法所增者,不过牛庄、登州、淡水及长江内各口。”(87) 贾祯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907、1558页。 中美《天津条约》第十四款规定“大合众国民人,嗣后均准携眷赴广东之广州、潮州,福建之厦门、福州、台湾,浙江之宁波,江苏之上海,并嗣后与大合众国或他国定立条约准开各港口市镇”,其中“台湾”二字对应的是ports and cities of Taiwan in Formosa(88) 《中外旧约章大全》(第一分卷上册:1689-1902年),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年,第285页。 ,显然英约本所指的是台湾府的城镇和港口。此外,中法《天津条约》第六款规定开放福建之台湾港、淡水港(ports)(89)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p.818.,未如中英、中美《天津条约》一般写入cities一词。

随后,美国要求先行开放潮州、台湾二口贸易时,才真正披露出中方对“城口”的不同理解,而这正是日后争端的肇始。1859年9月5日,美国公使华若翰(John Elliott Ward)照会钦差大臣两江总督何桂清要求履行中美《天津条约》第十四款开放潮州、台湾两港(90) “John E.Ward to His Excellency Ho Kwei-tsing,September 5,1859,” The Executive Documents ,Printed by Order of the Sen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First Session of the Thirty -Sixth Congress ,1859-60,Washington:George W.Bowman,p.622.;并且,华若翰是在五口通商意义上使用“港”(ports)一字的,即是指港口城市。11月3日,华若翰与何桂清再就潮州、台湾开市事宜晤谈。11月18日,咸丰皇帝谕令“所有潮州、台湾两口,准米国先行开市”(91) 贾祯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685、1752页。 。1860年1月15日,闽浙总督庆端等奏称“该郡(指台湾府)地皆滨海,处处可通,似应先行酌定马头,庶免漫无限制……惟查有沪尾即八里岔一澳,地近大洋,贸易所集,堪令开市通商”(92) 贾祯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685、1752页。 。可见,美英两国试图将台湾府全境开放,而清廷则仅选定几处港口作为通商之处。

由于彼时英法坚持进京换约,台湾开市之处始终未定。及至1863年10月7日,福州将军耆龄等奏“请以鸡笼口作淡水子口,打狗港作台湾府子口,缘鸡笼与淡水相连,打狗与台湾府相连,照此办理,衹须税务司一名,即可办理四口税物”,“查鸡笼口、打狗港二处,既经署理通商大臣体察情形,可以作为台湾、淡水子口,设立税务司征收洋税”。(93) 宝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886、1014、1022页。 1864年2月24日,闽浙总督左宗棠等奏称“台湾并非通商口岸,自咸丰九年,美国使臣请照和议条约,在台湾开市完税。奏定,以淡水之沪尾口为美国通商马头。十一年六月英国领事官郇和(Robert Swinhoe)到台,因鹿耳门外水浅潮大,不能停泊,由打狗港登岸晋郡。查看台湾府城海口淤滞,船只不能收泊,难作通商马头……兹美理登(Baron de Meritens)拟在府城添设正口,不至鹿耳门口,本地商船尚不能出入,洋船焉能进泊……不必在府城设口也”。(94) 宝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886、1014、1022页。

应该来说,美理登是按中英《天津条约》第十一款规定要求开放台湾府四口的,并主张以台湾府城作为正口;同时,左宗棠等人反对的原因不在于“城口”二字所指不明,而是台湾府城不宜通行。3月3日,恭亲王奕讠斤也奏称:“查台湾惟其通商,系载条约,能否变通办理,必须与各国住京使臣会商,方能定见。”(95) 宝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886、1014、1022页。 但无论如何,中方自始至终反对将台湾府全境开放,仅挑选几处港口作为通商口岸,与美国以条约字面规定为基础的主张截然相反。

如威罗贝(Westel W.Willoughby)所言:“关于条约口岸的地区范围,没有一个条约是明确的。”(96) 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王绍坊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 年,第449页。中英《天津条约》第九款规定“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列。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另定章程,妥为弹压”,但不意味着通商口岸的范围是“地在百里”,即便如此,也不能展开商业活动。参见王国平:《论中国近代通商口岸的范围及列强的侵权》,《江海学刊》2001年第4期,第150-152页。 津约谈判之时,“城口”的意思是不确定的:英美均以“港”(port)指代港口城市,但中方并不知悉;及至落实开口事宜之时,中方多以通航不便而非“城口”的含义为由,选定几处港口作为通商口岸,且美方也接受了这样的安排。然而,1902年中英议定商约时,中方并未以此为主要理由反驳。此时,中方在清楚中英约文不对应的情形下,试图借助旧约“城口”二字限定通商口岸的范围,以限制外国人的特权。在英方看来,cities and ports十分清晰,当有理由重新划定通商口岸的范围,但为其“城口”这一译法所累,不得不放弃口岸权利一条。

彼时中英双方商议的重点并不在台湾的开放事宜,而是在长江通商之处的确定上。1858年6月6日和8日,中方代表桂良、花沙纳与额尔金的秘书李泰国(Horatia Nelson Lay)两次晤谈,后者均提出“开放长江”这一要求,并不满足于仅开放福建和广东的两处港口。(83) “Notes of a Conversation between Mr.Lay and Twau,Pieu,Kwah,and Mei,Secretaries attached to Commissioners Kweiliang and Hwashana,on June 6,1858,” Correspondence Relative to the Earl of Elgin ’s Special Missions to China &Japan ,1857-1859,p.325; “Notes of a Conversation between Mr.Lay and Twau,Pieu,Kwah,and Mei,Secretaries attached to Commissioners Kweiliang and Hwashana,on June 8,1858,” Correspondence Relative to the Earl of Elgin ’s Special Missions to China &Japan ,1857-1859,p.328.6月9日,桂良等奏称“惟该夷所求江路一带,至海之源,各处通商……即专准在镇江、汉口设立马头(即“码头”),亦甚有碍”,因而于11日建议“或于内江指一二处准其通商,议明俟中国军务肃清,再行酌办”;何桂清则指出:“英夷所欲得者,虽不知何事,而其大要不出四年分所请在镇江、汉口等处设立马头,任其所之。”(84) 齐思和等编:《第二次鸦片战争》(第三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399页。 同日,朝廷廷寄桂良等:“准于五口之外,酌添两小口。今既要求无厌,即着耆英酌许闽、粤地方一大口,如仍未满所欲,或再许一大口亦可,总须在闽、粤地方,不得擅许内江地面。”(85) 贾祯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907、1558页。 桂良立即照会额尔金同意“长江一带,由源至海,各港通商”。(86) “Commissioners Kweiliang,Hwashana,and Kiying to the Earlof Elgin,June 11, 1858”,Correspondence Relative to the Earl of Elgin ’s Special Missions to China &Japan ,1857-1859,p.330.总之,英方实际未明确“城口”的范围,而中方以为仅是设立码头而已,及至条约签订后,美国按条约要求开放台湾府时,中外对“城口”的认识差异才显露出来。

在马凯几经催促下,吕海寰、盛宣怀于1902年4月28日与前者就口岸权利问题展开谈判。此次会议上,马凯抛出自1842年《南京条约》签订以来即在中英双方不断引发争议的通商口岸界限问题。马凯试图通过确定通商口岸的范围,实现通商口岸全境免厘的目的。这带出另一与先前条约有着密切联系的重要问题,即“城口”之争。

四、悬而未决的“城口”之争

中英双方在1902年4月28日就口岸权利正式交换意见后,直至一个月后才又对该问题展开商议,因为外务部始终不答复1888年各国公使的联合照会,期间马凯也多番指责吕海寰、盛宣怀二人拖延,并威胁终止谈判。(97)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58、51-55页。 就在最后阶段的交涉中,中方试图借机彻底解决“城口”之争,但最终因为“城邑”“城口”的翻译错误和带来的理解差异未能实现。即便如此,马凯推展口岸权利的意图未能落实在条约之中,于中方而言也可算作一次外交胜利。

1902年5月15日,中方代表将先前盛宣怀拟定的六款和裴式楷拟定的十五款共二十一款照会马凯,遭到后者的全部回绝。(98)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58、51-55页。 中方未就此放弃划定通商口岸以限制外国人免厘特权范围的意图。5月28日,吕海寰、盛宣怀将外务部的意见转告马凯:彼时总理衙门认为“根据《烟台条约》,外国人仅能于通商城市‘的’港口活动(ports ‘of’ the open cities),而非港口‘和’城市(ports ‘and’ cities)”,马凯则重申4月28日会上的意见(99) “Sir J.Mackay to Marquess of Lansdowne,June 5,1902,”F.O.17/1567,p.4. ;吕、盛二人以“并无条约规定不得于租界内对土货抽厘”予以回绝,但同意将《烟台条约》第三端第一和第二款未生效的事实报告外务部。(100) “Sir J.Mackay to Marquess of Lansdowne,June 5,1902,”F.O.17/1567,p.4. 5月30日,吕海寰、盛宣怀致电外务部:“马使催议通商口岸利权,即照文电之意驳论……马使力请再电贵部,总要允其商议。”(101) 王尔敏、陈善伟编:《清末议定——中外商约交涉》(上册),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98页。 6月7日,盛宣怀提出“居于通商城市内租界外的外国人应当交纳中国税厘”,马凯予以同意,但在“福州和汉口港等未设租界之处和其他如厦门港等外国人通常居于租界外之处”仍维持现状(102) “Sir J.Mackay to Marquess of Lansdowne,June 13,1902,”F.O.17/1567,p.103. ,这在很大程度上又否定了盛宣怀的提议。同时,马凯拟出一款,强调中国政府不得干预居住于通商口岸全境内的外国人应享有的权利,但可对在租界或界址外居住的英国人征收应交税项。(103) “As Suggested at Meeting of June 7,1902,”F.O.17/1567,p.111. 6月25日,盛宣怀与马凯晤谈时告知“刘坤一提出即使对居于租界外的外国人征税,也不应同意该款。因为,各国公使已默许总理衙门未对1888年联合照会做出回应,这表明各国公使并不认为当时的做法违反条约规定”(104) “Sir J.Mackay to Marquess of Lansdowne,June 27,1902,”F.O.17/1567,p.403. ;马凯于27日报告外相兰斯多恩(Lansdowne)时指出:“这一问题并非首要,未再予争辩,转而商议其他问题。”(105) “Sir J.Mackay to Marquess of Lansdowne,June 27,1902,”F.O.17/1567,p.403.

尽管中英《天津条约》英约本的本义明确指向开放之处为“城邑”和“港口”,且以英约本作为正义,但不意味着必须这样解释。因为,中英两方在条约谈判过程中从未讨论过口岸的开放范围,中方也不知悉英方意在开放通商口岸全境,及至落实开放“台湾府城口”时又只确定了几处港口作为通商口岸,造成条约的文本规定与实际执行不一致的局面。

7月7日,马凯提出加税同意与否取决于中方是否接受第二十四款,并仍坚持先前对“城口”的解释。(107) “Sir J.Mackay to Marquess of Lansdowne,July 8,1902,”F.O.17/1567,pp.538-539,p.545. 中方代表无法接受这一解释,并重新拟定口岸权利一款:“英国人民按照条约应享通商口岸利权,因界限不清,随时常有争辩。兹已议定,如英国或中国国家,欲派员会同定立界址,即当就地会同派员,按照地方情形及按照条约,定立口岸界址,以免争论。外国人民在租界之外居住者,须守该处地方上现有工部、巡捕之章程,与中国人民一律遵守无异。非先商准中国官员,不能自行设立工部局、巡捕局。中国人民无论在租界内或他处居住者,应缴纳各项税捐,不准假用英人之名,希图免缴。”(108) 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李育民等校,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006、3006、3008、3007、3030-3031、3038页。 尽管马凯同意写入该款,但不是有学者所说的“稀里糊涂”(109) 李永胜:《清末中外修订商约交涉研究》,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32页。 地予以认可,而是认为该款无损英方权益。他认为“我察觉到中方代表迫切希望订立一些能够满足其‘自恋’(amour propre(110) 该词源自卢梭。参见汪炜:《如何理解卢梭的基本概念amour-propre》,《哲学动态》2015年第10期,第56-57页。 )的条款”,但这些条款无法切实改变现状。(111) “Sir J.Mackay to Marquess of Lansdowne,July 8,1902,”F.O.17/1567,p.538.

然而,朝廷不完全赞同中方代表所拟的上述条款,并要求再行斟酌。7月28日,朝廷谕令:“核阅各节,于江权、利权皆被侵损,流弊甚多,着责成刘坤一、张之洞等再行详慎筹商,妥议具奏。”(112) 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李育民等校,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006、3006、3008、3007、3030-3031、3038页。 7月30日,刘坤一根据《烟台条约》第三端第二款建议吕、盛二人“已定有租界者无庸议,未定有界限者仿已定办法……不致将‘城镇’一并牵入”(113) 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李育民等校,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006、3006、3008、3007、3030-3031、3038页。 。张之洞致电鹿传霖称“马使注意专在‘城邑’二字,以江宁、天津、马关各条约内有‘城邑’、‘城镇’等字样,多方争论,并将原款‘全境及城内、城外’等字删去,自愿以请定口岸界址了事……是此次约于此节只有就旧日条约所有者加以限制,并未允其推广……正宜借此箝制,将各处口岸界址,各就各处情形,会同永远订定。”(114) 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李育民等校,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006、3006、3008、3007、3030-3031、3038页。 张之洞怀疑马凯有再借“城口”要求扩大口岸权利的可能,遂于8月1日致电军机处、刘坤一等建议:“设法将旧约‘城邑’、‘城镇’等字辩析改正,最好。”(115) 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十册),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8856页。 8月17日,张之洞建议吕海寰、盛宣怀“口岸界址,既非租界之界址,亦非海关所定之轮船上下货物之界限,乃限制洋人任便居住贸易之陆地界址也。查各口处口岸从未议定界址,洋人遂于各口任便侵占,或混入城邑之内,或竟至附近乡外居住,设无限制”,请两星使与马使订明“不得借此条展拓租界……照第十一款第二节,一切遵我巡捕、工部局章程也”(116) 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李育民等校,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006、3006、3008、3007、3030-3031、3038页。 。8月21日,吕海寰、盛宣怀二人与马凯展开商议,要求已定租界之处不必重划,或将无扩充租界之意备文照复。(117) 王尔敏、陈善伟编:《清末议定:中外商约交涉》(上册),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70页。 马凯未接受这一要求,原因在于工部局(Municipal Council)认为:“若如第十一款第三节(即上述中方拟定的关于口岸权利一款——引者注)办理,将来租界必致滋事。”(118) 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李育民等校,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006、3006、3008、3007、3030-3031、3038页。 随后,双方就删除该款第二和第三节有过争论,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我想为Carys拍摄一幅具有抓拍感的照片,而不是一本正经的肖像。”Craig说道,“当时,阳光从踢拳道拳台后侧的大窗户透进来。这是一个很棒的光源,我充分利用了它。当它洒在Carys身上的时候,产生了十分柔和而美妙的效果。拍摄时,我把光圈开大,因为我不太喜欢这个背景,所以我希望它是虚化失焦的,但同时我也要保留一些有关场景的信息,这样能丰富整个画面。”

可见,尽管中方未能借此一举解决“城口”之争,但英方也未实现其最初扩张口岸权利的意图。究其原因有二:一是中英两国立场的截然相悖;二是中英代表在“城口”语义理解上的不一致。不同于先前的“城口”之争,此时双方有意自说自话,为的是多挽回或争取一些权益,但最终未能如愿,也使这一延绵60年的历史问题悬而不决。

五、结语

“城口之争”是中英关系史上屡次引发论争的重要问题,但始终未有令双方满意的结果。自1842年《南京条约》以来,涉及“城口”问题的多个“不对等条约”(unequivalent treaties)以及因“城口”之争而起的多起中英交涉值得关注,尤其是1858年《天津条约》第十一款、1876年《烟台条约》第三端等相关条文和1888年台湾“府城口之争”以及1902年中英商约谈判等外交交涉。(119) 还应指出的是,继1842年中英“城口”之争特别是“广州反入城斗争”后,1844年《望厦条约》议定时,中美双方也有过“城口”之争。中方代表程矞采为挽回权利曾将《南京条约》第二款的“城邑”统一改为“港口”,结果落美方代表以口实,进而使中方在谈判中处于极为不利境地。关于中美《望厦条约》交涉过程中的“城口”问题,可参见屈文生:《笔尖上的战争:〈望厦条约〉订立前顾圣与程矞采间照会交涉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第105-106页。此外,1895年《马关条约》第六条也与“城口”问题相关。

1842年《南京条约》签订后,该问题即以所谓“广州反入城斗争”的形式初现。及至1902年中英议定商约时,类似问题再次出现,是时,英方代表根据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英约本第十一款的cities and ports,主张通商口岸的范围十分广泛,认为“城口”的含义应为“城邑和港口”(即Ports and Cities);而中方代表则根据中约本“城口”一词,将之解释为“城邑之口”(即Ports of Cities),以限制英人在通商口岸的权利和免厘区域。

由图1可知θ=π+φ,故在系统平衡点附近有以下关系存在:sinφ=-sinθ,cosφ=-cosθ,sinφ≈φ,ml2,则式(1)可化为

这一延宕60年的论争透露出中英两方最初对“五口通商”理解上的差异。所谓“五口”(five ports),虽在《南京条约》签订后已成通称(120) 王尔敏:《弱国的外交:面对列强环伺的晚清世局》,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61页。 ,但这自始至终都是中方的提法与理解;换言之,在中方看来,“五口通商”仅是“五港(five harbors)通商”(121) 所谓《五口通商章程》实为《议定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通商章程》。参见《中外旧约章大全》(第一分卷上册:1689-1902年),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年,第77页。 ,即开放通商之处仅是城邑的港口;但英方则认为“五口通商”实为“五城(five cities and towns)通商”,即中国应开放的是该港口所在行政单位的全境,而造成这一理解偏差的,正是最早的不对等翻译(122) 《南京条约》的中约本由英方译者马儒瀚(John Robert Morrison)等人自英约本翻译而来,关于早期中英不平等条约的译者与翻译问题,参见屈文生:《早期中英条约的翻译问题》,《历史研究》2013年第6期,第86-101页。 。《南京条约》是城下之盟,其本质是不平等的(unequal),其内容违背了对等的(reciprocal)原则,但无法证明中方在该条约谈判中毫无作为,事实上,中方在谈判中很有可能极力坚持了其只开放“五口”的意思,因为这直接事关清朝的体制,属于不可破的底线。因此,英方译者将Cities and Towns区别译为“城邑”和“港口”的不对等问题,绝非可用所谓单纯的技术性翻译错误等猜想而加以阐释。这种结果的出现,很有可能是双方在斗争后不愿妥协又不得不妥协的产物。

何伟亚(James L.Hevia)曾言,语言暴力是英国规训清朝外交与贸易的重要武器,在两次鸦片战争的时代,翻译过程就被理解为某种特殊形式的语言暴力,一种通过另类手段进行的战争(123) 何伟亚:《英国的课业:19世纪中国的帝国主义教程》,刘天路、邓红风译,刘海岩校,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60、23页。 。借助翻译表达“意义”的不平等条约,具有颠覆旧体制与建构新体制的作用;而在中英“城口”之争这一翻译案例上显现出的翻译不对等问题,可视作是中方对英国语言暴力的反暴力回应,条约文本由此成为剧本,它注定使中英间的“城口”之争日后以戏剧化的形式一幕幕地表演出来。译者有意或无意造成的不对等,通常会缩小或扩大外语和汉语在语言上的意义,将殖民者和被殖民者交流的意义固定下来(124) 何伟亚:《英国的课业:19世纪中国的帝国主义教程》,刘天路、邓红风译,刘海岩校,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60、23页。 。类似地,无论《天津条约》第十一款内的cities and ports是译者出于故意或失误而译成“城口”,均引发中外的数次争辩。《天津条约》第五十款规定以英文本作准,这一款的功效在条约执行时效果虽不甚理想,但翻译上的不对等经过不平等条约的固化后,争议词语原有的意义总会在同另一种语言的对抗中或多或少地被消解。不平等的条约与不对等的翻译由此构成近代国际关系上一种特殊的外交交恶缘由。

中图分类号: D829.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285(2019)05-0145-13

DOI: 10.12046/ j. issn. 1000- 5285. 2019. 05. 017

收稿日期: 2019-03-04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英中美不平等条约翻译史研究(1842-1943)”(14BYY015)。

作者简介: 屈文生,男,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外关系史、翻译史、法律翻译、外国法制史。

万立,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西法律交流史、法律翻译、翻译史。

(责任编辑:林日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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