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公益伦理思想的两大历史传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大论文,伦理论文,公益论文,传统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35(2006)04-0043-05
社会公益事业是一项需要道德支撑的普遍的社会事业。它努力追求实现社会的普遍幸福,相信公益事业是追求“共同的善”的高尚事业,是和每一个人的幸福紧密相连的重要事情。它需要每一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人与人之间的互爱互助精神。应该看到,当前社会公益事业在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环节中占有高端地位,公益事业的伦理道德状况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普遍道德状况。每一种伦理价值观或社会道德的追求,都决定着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同的价值取向,决定着该社会公益制度的性质及其实现方式。西方文化是由两大历史传统即古希腊罗马传统和基督教传统融合而成,自然而然,通过考察西方公益伦理思想的主体精神,我们也可以发现其自然浮现的所谓“古希腊罗马传统”和“基督教传统”两大公益伦理传统渊源。
一 希腊传统: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城邦共同体精神
慈善在西语中主要有两种翻译:Philanthropy和 Charity,英语中的“Philanthropy”来源于古希腊语,是由“Phil”(爱)“Anthropy”(人类)两词根缀合而成,慈善一词的含意即爱人类,通过个人的善举,即通过捐赠、提供服务或其他爱心活动来减轻人类的痛苦和灾难,促进人类福利事业的发展,改善人类生活的质量。而Charity在早期拉丁语(caritas)及希腊语(charis)中,它首先都意味着一种珍贵的情怀与高尚行为。现代公益的许多原则、概念追根溯源,都与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公益观有重大渊源。
柏拉图(Platon,前427-347)在《理想国》中认为,国家一切灾难的主要祸根是私有制和私有观念,一个社会是否符合正义与公道,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看它的贫富悬殊是不是很大,他认为,财富是奢侈放纵的父母,贫困是卑鄙龌龊的双亲。理想国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为此,他主张实行禁欲主义的“共产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 384-322)的社会公益思想主要体现在《政治学》和《尼可马科伦理学》两本著作中。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是德性伦理学,通过解读亚里士多德的文本,我们知道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善与德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善是人类本性意义上的目的,是人作为一个种类所特有的追求目标,善对人类最终意味着幸福(eudimoia)。亚里士多德的善,也就是人所过的最好的生活,对善的追求和人类的好生活而言,德性都是一个必要的内在条件,德性的践行都是中心性的和必要的部分。也就是说,没有德性,也就没有人类生活的善和幸福。从亚里士多德对善与德性的社会背景关联意义上而言,在一个有着共同利益(善)的共同体内的对共同利益的追求,是传统德性赖以存在的一个基本社会条件。德性是在共同体内部通过其实践辩证地建立起来的。善本身是一种共同性的善,德性则是一种共同体得以建构的内在条件。因此,亚里士多德的公益伦理观是一种共同体精神的公益观,他主张社会公益事业要以善德教育为基础,以公民的幸福生活和城邦的公共利益为目标,在维护奴隶制度的前提之下,通过全面系统的改良,把公民引入幸福生活的境界,促进城邦的共同繁荣和维护其共同利益。他曾这样称赞人的慷慨施予之举:“在一切德性之中,慷慨可说为人最钟爱,因为在给予者中,可以有助于人。”[1]73。而另一位大哲梭罗也表达了类似的德性观点:“慈善事业几乎是惟一受到人类倾力称赞的美德。”[2]
在古希腊城邦政治生活中,我们发现其核心问题就是城邦的公民资格问题。公民最重要的义务就是致力于公共事务,他必须不遗余力地献身于城邦,必须奋不顾身地为城邦的福祉而努力[3]316,由此换来参与共同体内的各种权利的分配。关于这一公民共同体,亚里士多德指出:“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事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那么我们也可说社会团体中最高而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事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这种至高而广泛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的‘城邦’,即政治社团(城市社团)。”亚里士多德主张人的本性是要求组成国家,结成社会,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之中,人才能获得最高的善,过上幸福的生活。所谓城邦就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在这里,每个公民都有权力和义务参加城邦公益事业。古罗马时代依然强调公民义务优先,与古希腊相同的是,它们都将共同体作为最高的善和公民个人充分展现德性的舞台。
古希腊罗马时代最著名的慈善理论家西塞罗认为,“没有什么比仁慈和慷慨更能够体现人性中最美好的东西了。”[4]110西塞罗曾深刻地分析过这种捐赠传统,他直接把慈善行为(捐赠和服务)作为公民的道德责任来论述。在他的《论责任》一文中,西塞罗分析了人类慈善行为的根源和必要性。他把它们归结为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履行的道德责任。慈善的最终根源是“自然”为人类所制定的社会与群体的原则,这就是以理性和语言为媒介的公正、平等和善良。“自然”创造的一切为人类享用的东西人人皆可享用。而在各种道德责任中,个体应该担负的最重大责任是为国家服务。国家是一种最亲密的社会关系,它把每个公民联系起来,因此公民提供服务的最重要对象应该是国家。西塞罗非常赞赏个人为国家慷慨解囊,施财于公共利益。他认为,倘若个人行善时把钱用于修建城墙、船坞、港口、沟渠以及所有那些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那么这种善行比施惠于私益的善行更加正当,因为施舍个人只能使一个人得到一时的满足,但是公共工程的改善会使后代获得更加持久的恩惠。他认为,人们应当遵循“对受者有益而对施者又没有损失”的原则,经常不断地为他人和公共福利作些贡献。“好心为迷路者带路的人,就像用自己的火把点燃他人的火把,他的火把不会因为点燃了朋友的火把而变得昏暗”[4]113-114西塞罗把个人的善行与个人的道德责任联系在一起,慷慨行善是个人道德责任的构成要素,它得以发生的基础是自然法。换言之,承担道德责任是人之为人的自然法则。
当然,要看到西塞罗的公益慈善是“有等差”的,要按小共同体的本位差序格局安排“善意”,“按照社会关系的各种等级来提供帮助”[4]191。另外西塞罗虽主张个人资助社会,但强烈反对国家以社会的名义强制个人,“不能打着国家旗号侵犯平民百姓的财产权”,对那种“装出一副民众之友的样子”煽动平均主义的人要予以警惕[4]202-204。西塞罗的这一观点对近代的自由主义公益观形成了巨大的影响[5]109。
二 基督教传统:基督教的公益慈善精神
西方中世纪是教会统治的世纪,最能反映中世纪公益组织和公益事业特点的,对当时影响最大的就是教会系统的公益慈善事业,因此人们把教会公益视为中世纪公益的典型形态。西语中“慈善 (Charity)”一词在现在辞书中都释为“仁爱”、“基督之爱”、“为上帝而普爱众生”等,带有浓厚的宗教 (基督教)色彩。从古希腊罗马时代到中世纪,公益伦理思想由古代世俗主义的“Philanthropy”即人类之爱逐步转变为信仰主义的“Charity”[5]121。中世纪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基督教的慈善行为与宗教行为是合一的。他在《神学大全》中说:“去探望处于困境中的孤儿寡母,作为要求来说是一种宗教行为,作为动机来说,是一种仁慈行为;保持自我不受世俗的污染,是节制行为或某种相同的美德行为。”基督教是通过对上帝的信仰,通过自我在世俗生活中的博爱善行而赎罪,获得拯救。要看到,西方以基督教为主体的宗教信仰及其伦理规范成为西方中世纪乃至今日支撑公益事业的主要核心价值之一,其主要精神大概可由三部分构成:
1.上帝博爱精神
基督教是爱的宗教,基督教的教义可归纳为两个字:“博爱”(fraternity)。耶稣基督最重要的训示就是:“我命令你们要彼此相爱,就像我爱你们一样。”“要爱你们的上帝,要爱邻居像爱自己一样。”基督教的核心思想是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的,“爱是无可比的”,“没有爱就算不得什么”。纵观基督教的公益慈善历史,可以发现基督博爱精神是宗教公益精神的核心。
基督教把爱作为所有信条中的支配原则,并提出了爱欲、友爱、忠爱、神爱四个层面的概念系列。
(1)“爱欲”指灵魂对至善的追求,上帝是神圣爱欲的典范。上帝是爱的源泉、爱的终点,更是爱的顶点。宇宙因上帝的爱而存在,基督的福音保证所有人的爱都是向善的。《圣经》一再说,上帝立约、创立道德的目的是使人道德完善,做道德完人、完全人。“亚伯兰年99岁的时候,耶和华向他显现,对他说:‘我是全能的上帝,你当在我面前做完全人,我就与你立约。”(《旧约·创世纪》,第17章)“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无论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处,乃要求别人的益处。”(《新约·哥林多前书》,第10章)
(2)“友爱”指平等的爱,即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博爱,是一种亲密的仁爱之情。基督教认为:每个人是按上帝的样式造的,人的灵魂里有上帝的形象,所以要无差别地爱每一个人,同等地无私为一切人谋利益,因为上帝是同等地爱一切人的:“神的恩典是不加区别地赐给全人类的。”[6]343在耶稣眼里,博爱分为两个方面:爱上帝和爱人如己。耶稣曾经说过:“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的爱你的上帝,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马太福音》,第21章)。“爱人如己”是基督徒日常生活的基本准则,要求是:人应该自我完善,应该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应该忍耐、宽恕,要爱仇敌,并从爱仇敌进而反对暴力反抗。只有做到上述要求,才能达到博爱的最高境界——爱人如己。“爱人如己”,这是耶稣的命令。当我们没有把他人的生命看作和我们一样尊贵、一样独立时,我们就会对他人进行专制,就会违犯“不可杀人”的禁令。如果根本认识不到生命的尊贵,甚至无法以上帝要求的方式爱自己,那就是自我专制。
(3)“忠爱”指对上帝之爱,这是基督教诸多教义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在基督教教义中,爱上帝是指在宗教生活方面要全心全意地侍奉上帝。基督教是严格的一神教,只承认上帝耶和华是最高的神,反对多神崇拜和偶像崇拜,也反对宗教生活上的繁文缛节和哗众取宠。上帝的命令是神圣的,只能遵从不能违反,这是社会秩序的保证。忠爱是一种意志的承诺,是一种自愿的献身;绝不是逼上梁山的勉强行为。耶稣要求世人全心全意地敬爱上帝;只有在敬爱上帝的前提下,才谈得上博爱与平等。耶稣曾说:“任何人爱我如果不比爱其他人更多,就不能称为我的门徒。”上帝对人的爱是最崇高的,人也应该对上帝倾注自己的爱。同时人应该将上帝和基督的爱,传播到自己的周围去,用爱来对待每一个人。人类全心全意地爱上帝是以爱人体现出来的,这就引申出人与人之间彼此相爱的动力。这样,基督教就完善地处理好了人与神、人与人之间彼此相爱的问题。
(4)“神爱”指上帝的爱,上帝以自发的、无限的爱创造万事万物;没有神爱就没有一切。神爱是神圣的精神、是上帝的精神、是上帝本人。神爱创造了善。
通过关于爱的教义,基督教把人对上帝的爱与普遍地满足人的需要联系起来。“爱的本质,是如保罗在哥林多前书十三章所说,不求自己的益处,反求别人的益处。”(《路德选集(下册)》,1957年)宗教公益精神在相当长时期内是西方公益伦理的核心精神,宗教信仰对西方公益伦理精神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济贫济世精神
早在公元前8世纪前半叶,希伯来人就为了救助贫民实行过两个什一税制,其中第二个什一税就是用于救助无业者,旅客、寡妇或孤儿在祭神时或其必须情况下的饮食,以体现上帝对贫民的关怀。
犹太人认为自己是将上帝带给人类的民族,犹太教传授的公益慈善观念是“给予即责任”,而接受是需求者的“权利”。在整个《旧约全书》(公元前 11世纪末)这部希伯来人的历史大全中都有类似“严禁让穷人空手而走”和向不幸者(老、病、残、穷)行善的说教。据犹太法和传统汇集称,假如有人感到饥饿,他就应该得到食品,如果他需要衣服,他就应当有衣服穿,如果他缺少家庭用具,就应该得到家庭用具。应当根据每一个人的需求向他提供帮助。
根据基督教早期的教义,“贫困”不是罪恶,需求来自于不幸,社会其他成员对于不幸必须承担义务,这种义务不是慈善或者怜悯,而是正义的行动,是责任。需求者有权利得到帮助,而那些生活较好的人则有义务提供帮助。上帝使耶稣基督降生人世,就是为了宣传“天国”的“福音”,拯民于水火。耶稣在传教的过程中表演了许多奇迹:他使哑巴说话,使人重见光明,使麻风病人痊愈,使5000人靠5个饼子、2条鱼吃饱肚皮,使死人复活:耶稣是神的化身,上帝的独生子。而他的降临就是用超越人的力量教导人、拯救人,满足人对于健康、食物以及平安的基本需求。“你们贫穷的人有福了,因为神的国是你们的;你们饥饿的人有福了,因为你们将要饱足;你们哀哭的人有福了,因为你们将要喜笑……。当那时,你们要欢喜跳跃,因为你们在天上的赏赐是大的,他们的祖宗待先知也是这样。”(《新约·路加福音》,第6章)在《圣经》中,公益慈善这个概念首先是一个价值观念,和“善”与“恶”的价值判断紧密相连。《圣经》具体地提出“谁提供救济(给穷人),谁就能得到(上帝的)祝福”。依从上帝的旨意救济并照拂他人,特别是贫弱无依的人的行为就被称之为“善”,反之就被称之为“恶”。
使徒保罗说:“既然现在你们有余,那么你们只有帮助那些不足的人才是公平的”。在《圣经·旧约》中,约伯列出了他的善举:“穷人求援,我总乐意帮助;孤儿求助,我就伸出援手……我以正义做衣服穿上,公道是我的外袍,我的华冠。我做盲人的眼睛;我做跛子的腿;我做穷人的父亲;我常为陌生人伸冤。我摧毁暴者的势力;救援被他们欺压的人。”约伯的形象,便成了基督徒心目中的美德典范,并视之言行为善者应遵循的金律。另外在《新约·路加福音》中的施善者的典型代表“撒玛利亚的好人”(the good samaritan)在现代西语中已经成为慈善者的代名词。比如,18世纪著名的牧师乔纳森·爱德华兹在《对穷人的慈善责任》中就说:“真正的基督徒,绝对要求有这种责任,并按上帝的教诲坚持不懈地履行这种责任……必须对穷人慷慨救助。”
3.救赎精神
基督教教义认为人具有原罪(doctrineo foriginal sin),人无法解脱罪恶,只有依靠上帝的恩典才能拯救获得永生,因而进一步产生了“善行”(good work)与“善功”(merit)的概念,善行即爱上帝和爱人类,善功即为善行的评价和报酬。人因善行而获得善功,从而可以进一步得到上帝的恩典而获得救赎与永生。在中世纪,人们普遍认为:人死后的归宿有天堂地域和炼狱,大德之人升天堂,罪恶之人下地域,而芸芸众生则要在炼狱中经受苦难煎熬,以洗清罪孽,方得解脱,而炼狱的苦期可以通过本人生前的赎罪行为或死后其他人为本人的追悼来缩短,这两者都可以转化为对教会的捐助,由此便产生了中世纪教会慈善基金的最初形式——哥祷堂(Chantry),专门为教徒超脱炼狱苦期而捐献钱财的机构。基督教反对富人对穷人的剥削,主张建立人人平等、普遍幸福的千年王国(亦称“千禧年”,指基督教所说将由基督做主一千年的世界。据《圣经·启示录》记载“世界末日”到来时现存世界将毁灭,但在上帝施行“末日审判”前,基督将再次降临人世,做主统治一千年,那时罪恶势力将受到管束。
中世纪著名神学家奥古斯丁(354-430)认为,对人的爱是至高的德性、至上的理想以及一切道德的基础。神爱的是他创造的人,而不是人的罪,只有脱离罪恶悔改重生的人才能蒙神的悦纳。为了爱大家,就要惩罚在罪恶之中沉溺不知悔改的人,以免他伤害别人,或以儆效尤。神的爱不仅是一种“感情”,也包括“公义与真理”,换言之,爱不是盲目的“溺爱”,而是提倡公正、公平的平等之爱。
当然,基督教的公益慈善观念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也是随着时代而一直处于某种变化之中。例如早期的基督教教义强调现世的“牺牲”和从天国来的福音,蔑视有钱有势的富人,主张财产公有,人人平等。“依靠钱财的人进上帝的国是何等的难哪,骆驼穿过针的眼,比财主进上帝的国还容易呢。” (《新约·马可福音》,第10章);“一个人不能服侍两个主人,你不能既服侍上帝又服侍金钱”(《马太福音》,第6章),使徒保罗更进一步认为“爱财是万恶之源”(《提摩太前书》,第6章)。因为最初的基督教徒主要都是属于社会最底层的受苦受难者,是被奴役被压迫的奴隶、穷人和下层民众。这些生活悲惨的人看不到满足他们生活需求的现实可能性,就把希望寄托在救世主身上,设想救世主基督把这些受苦受难的人带到“千年天国”中去。在天国里,欺压劳苦大众的罗马皇帝和其他剥削者、压迫者都将受到“终审判决”,在那“世界末日”里等待那些恶人的是“灾殃”、“死亡”、“悲哀”、“饥荒”和“火刑”。“叫有权柄的失位,叫卑贱的升高。叫饥饿的得饱美食。叫富足的空手回去。”(《新约·路加福音》,第 1章)后来由于富裕阶层人士的大量入教,基督教从最初的“奴隶和被释放的农奴、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征服和驱散的人们的宗教”[7]21变成“富人的宗教”。顺应基督教与富有阶级相结合的历史趋势,基督教精神又逐步开始修正,又出现了一种对权力和财富进行再分配的说教,使之与世俗尘世的财富观调和起来。富人的加入为教会的发展提供了经济来源,教会的这种发展需要富人更多的经济支持,也需要通过救济穷人来为教会的存在正名。所以,这时候出现的《圣经·新约》篇章里就出现了大量劝人行善的说教:“耶稣说,你若愿意作完全人,可以变卖你所有的,分给穷人,就必有财宝在天上。”(《新约·马太福音》,第9章)又如使徒保罗致书提摩太说:“你要嘱咐那些今世富足的人,不要依靠无定的钱财,只要依靠那厚赐百物给我们的上帝。又要嘱咐他们行善……,甘心施舍,乐意供给人,为自己积成美好的根基,预备未来。”再晚些时候,基督教徒开始增多,形成了社团,在社团内部实行原始的共产制度。信徒们变卖家产,按需分配,共同用餐,一起祈祷。信徒们还征集、募捐钱财,用于账济穷人,供给传教者食宿。所以,在这个时期的《圣经》里又可以看到关于财产公有和平均分配的说教:“要你们的富余,现在可以补他们的不足,使他们的富余,将来也可以弥补你们的不足,这样就均平了。”
那么基督教的财富观有哪些特点呢?基督教的施予神学提出了“分享的原则”,号召人们效法基督,鼓励人们积极创造财富,提倡创造财富不是为了奢华的生活,不是为了虚荣心,更不是醉心于积累财富成为财奴,同时大力提倡简朴生活,主张将富余的财物与人分享。革利免等神学家还提出了“有用性原则”,提倡财富的使用应以实际需要为准,而不应在没有意义的事情上大肆挥霍。在这方面,亚历山大的克来门(150-215)在《富人的获救》一书中运用喻意释经法,系统阐述了其观点,这种解释被中世纪教会普遍接受,对后世的基督教的物质财富观产生重大影响。这种财富观的主要特点是:(1)并不要求富人抛弃自己的物质财富。克来门认为,离开了获得永生的目的,单纯的没有物质财富绝不是什么伟大的值得羡慕的事情,并不一定会得到上帝的保佑和钟爱;仅仅是抛弃和贡献财富并不一定道德,有可能是沽名钓誉,也有可能至此变得傲慢自大,也有可能产生后悔而烦恼;只有拥有足够的物质财富才能做到基督吩咐我们的事情,物质财富是一件受欢迎的事情,是上帝对我们的赐福,发财是为上帝增添荣耀。(2)要抛弃的是对财富的贪欲和病态情感。克来门认为:财富无所谓善恶,财富既可以服务于公益,也能成为错误的帮手,在乎的是使用财富的灵魂;要以智慧、虔敬和节制来面对财富,抛弃灵魂内的财富,才能成为受主保佑的人;精神上的清净节制是受福的,而物质上的匮乏和贫困则是可怜的;获救靠的是灵魂内的美德而不是身外之物,富裕的人不一定毁灭,身无分文的人也不一定得救。克来门最后总结:“他们的获救权利决不会因为先前受到的谴责而失去,而他们也无需抛弃他们的财富或把财富视作于生命有百害而无一利的祸水,但他们必须学会正确使用财富并获得永生。”
经院哲学的代表托马斯主义将神学学说和亚里士多德学说结合起来,认为世俗人生的目的是过有德性的生活,而有德性生活的前提则是物质的富足;德性生活是通往天堂之路,物质富足与天堂幸福没有矛盾(《论郡主政治》)。财富行为只要目的是正当的,它就是符合人法的(《神学大全》)。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幸福是美德的报酬,是至善的境界,人们结成社会和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谋求和达到公共幸福。他还指出: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不仅有量的不同,还有质的区别,个人幸福不是最后目的,公共幸福才是其他一切幸福所促成的最高价值。
应该看到,中世纪的教会公益既有温情脉脉的一面,但也有某种程度的虚伪性。“为了讨好巴结天堂里的统治者”,马克思说:“基督教的社会原则认为压迫者对待被压迫者的各种卑鄙龌龊的行为,不是对生就的罪恶和其他罪恶的公正的惩罚,就是对无限英明的上帝对人们赎罪的考验”[8]218,基督教的公益伦理无可避免地要反映中世纪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由于基督教自身教义的逐步修正,神学体系的日益精致,基督教公益伦理成为中世纪欧洲最具代表性的伦理思想,并长期作为西方公益事业的主流价值观之一而影响至今。
收稿日期:200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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