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治理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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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综述

公司治理目标是“股东至上”还是“利益相关者至上”,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很大分歧。就商业银行而言,考虑到其突出的行业特殊性,研究一般企业所使用的标准代理模型并不适用于银行,因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目标不仅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在于减少市场系统风险和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Ciancanelli and Gonzalez,2000)①,所以,如果说股东至上主义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争议在一般公司治理领域还难分高低的话,那么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问题上,我们应该坚决支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观点(李维安,曹廷求,2003;罗开位等,2004)。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实行“股东至上主义”的单边治理模式,过分强调股东本位,将广大存款人的利益置于公司治理的视野之外。因而,摒弃“股东至上主义”,强调利益相关者参与,优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当务之急(何德旭、张雪兰,2009)。

但是要回答“谁是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这一问题并不容易。对这一概念最广义的界定是:利益相关者是任何能够影响企业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这种实现影响的个人或群体(Freeman,1984)。这一宽泛的定义不仅使利益相关者数量众多,而且身份不确定,从而使对利益相关者的研究无从下手。所以,另一些学者通过寻找合法性的“规范核心”来缩小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以帮助经理人将关注焦点集中于满足少数的合法利益相关者的要求权上。他们认为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投入了“赌注”,并由此而承担了某些形式的风险(Starik,1994;Clarkson,1995)。但是,用承担的风险表示“赌注”的方法忽视了利益相关者影响企业的权利性和他们与企业关系的合法性。因而,这一狭义定义只抓住了利益相关者的关键特征之一(Mitchell,1997)。

Slovin and Sushka(1993)认为银行的贷款人在与银行形成借贷关系时投入了有价值的赌注——一种特定关系资产,应该被视作是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Macey and O'Hara(2001)指出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应该不仅涵盖股东,还应包括存款人。Paul Hamalainen(2004)在分析来自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的市场约束时,考虑了存款人、股东、债权人(大额定期存单的持有人)、评级机构和次级债券的持有人。Kobeissi(2003)则验证了银行关注社区利益程度与其绩效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并认为社区是商业银行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Adams and Mehran(2003)认为股东、存款人和监管者都与银行经营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Arun and Turner(2004)认为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采用广义的概念更为合理,并认为除了股东以外,存款人、监管当局和政府都是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

但是,“列出一个大公司的每一个可能有资格作为利益相关者的人,造成的结果往往是把具有极不相同的要求和目标的相互交接的群体混在一起”(Donaldson,Dunfee,2001/1999),所以根据与企业的关系,从多个维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逐渐成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中最常用的分析工具。这些维度包括查克汉姆(1992)的契约的可交易性、克拉克森(1994,1995)的风险承担的自愿性和群体与企业联系的紧密性、卡罗(1996)的正式性、威勒(1998)的群体社会性等②。然而这些分类方法普遍缺乏可操作性,于是,美国学者米切尔和伍德提出了一种评分法,从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三个属性上对可能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评分,然后根据分值的高低来确定某一个体或者群体是不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哪一类型(确定型、预期型和潜在型)的利益相关者(Mitchell and Wood,1997)。

银行业的实践表明,外部管理与内部管制并重,多元利益相关者参与以改进公司治理,可促使银行业善尽其社会责任(Zappi,2007;Achua,2008)。在参与机制方面,监管机构代表存款人利益参与银行的公司治理(Dewatripiont,1994),运用资产限制、利率上限、投资保险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分业经营限制和准备要求等监管措施向经理人施压,防范道德风险,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Arun and Turner,2004)。但是,过于全面的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安排都对债权人和存款人等利益相关者参与银行公司治理起到负激励作用(Demirguc-Kunt and Detragiache,2000;Caprio and Levine,2002)。所以Levine(2003)提出了减少政府干预,提高银行的透明度,包括减少国有股比例、增强私人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强信息披露等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具体途径和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一)我国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的属性

结合Freeman的经典定义及考虑到对利益相关者认识的发展趋势,本文对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是:与银行有某种利益关系,会受到银行经营活动影响,同时也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银行目标实现,并因银行经营活动而承担风险的个人和组织。

由于界定出利益相关者并不代表着完全把握了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的特性,本文借鉴了已有文献中的最引人注目的成果之一——美国学者米切尔和伍德的评分法,确定出利益相关者的属性特征,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从而使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和分类具备以往学院式研究中所缺乏的可操作性。米切尔和伍德确定的利益相关者的三个属性包括:合法性(legitimacy),即某一群体是否被赋有法律上的、道义上的或者特定的对于企业的索取权;权力性(power),即某一群体是否拥有影响企业决策的地位、能力和相应的手段;紧急性(urgency),即某一群体的要求能否立即引起企业管理层的关注。笔者在此基础上,结合前期专家调查法中的经验,并充分考虑到被调查对象的思维习惯和理解能力,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以下三种属性。

1.合法性。利益相关者对商业银行投入了一定的资本(人力资本或物资资本)或者形成了某种特定的关系,这使他们与商业银行之间形成一种天然的利益关系,即当银行经营成功,他们作为生产要素和各种资源的提供者会分享收益,当银行经营失败则由于专用性投资或特定关系退出的障碍而遭受损失。并且,投入的资源专用性越强,或形成的关系越是稳固,蒙受的损失也就越大。所以这些利益群体的利益理应得到银行关注,并且投入的资源越多、投入的专用性越高(形成关系越稳固),得到的关注也应更多。

2.主动性。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会受到银行经营活动影响,同时也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银行目标实现,如果单方面强调“受到银行经营活动影响”会陷入利益相关者众多而无法识别、辨认的困境;并且,虽然被动受到影响会产生参与治理的激励与动力,但要将之转化为现实,则需要能够主动对银行施加影响的地位、能力或者手段,其利益才能在银行的决策中得以体现。因此,在界定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时,不仅应强调相关利益方是否受到影响,同时更应该注重他们能否向银行施加影响的主动性程度。

3.重要性。对银行的生存和发展而言,不同利益相关者所起的作用有大有小。也就是说,银行与某些团体或个人所形成的利益关系对银行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不可或缺,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是银行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前提。比如,对于存款人提取本金的利益要求如果无法满足,银行就会面临“挤兑”,严重的会导致银行倒闭。而另外一些团体或个人的利益要求是否得到满足对银行的影响并不显著,比如,关注环保组织的保护自然资源等利益要求会给银行带来较好的声誉,但就其重要性而言,显然不及那些直接利用开采资源来开展生产的企业。

对上述三个利益相关者属性的了解,有利于对目前数量众多、纷繁复杂的利益相关者名单进行筛选,并通过研究不同利益相关者在此三个维度上的高低程度,判断他们在商业银行治理中地位与作用,从而为利益相关者治理主体的确定及治理机制的设计提供理论依据。

(二)我国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界定的实证研究

根据对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和认识,在上述文献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整理出了一份包含20种利益相关者的候选名单,设计了调查问卷1,并采用了专家评分法对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了界定。在问卷中,首先明确地给出了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的定义,然后要求每位被调查者在充分理解定义及内涵的基础上,从问卷所提供的包含20种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的名单中选出认为符合这一定义的利益相关者,数量不限③,专家调查基本的统计结果如表1。

从表1中的数据可以看到,专家们对将股东、管理人员、员工、存款人、债权人视为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度均在80%以上,特别是股东,认可率高达100%;对于将人类后代和宗教团体纳入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范畴则完全不同意。本文以50%作为入选标准,将股东、管理人员、员工、存款人、债权人、借款人、监管当局(银监会和中央银行)、地方政府、同业协会、竞争对手这十类群体作为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并展开利益相关者分类的分析。

上述实证研究显示了专家们所认同的商业银行的10种利益相关者,其原理是根据这些专家的长期理论研究和对商业银行实际运作情况的深刻体会达成的共识,通过这一方法得出的结论较之单纯地通过规范性分析,先验地得出谁是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的主观判断而言,更为科学、合理,更具说服力,也更有利于指导实践。

三、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分类的实证研究

筛选出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了基础,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些利益相关者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否同等重要、他们影响商业银行经营决策的能力有没有差异、他们是否拥有合法的权力来参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换句话说,就是这些利益相关者在多个维度上是否具有特征差异?在商业银行纳入多个利益相关者的治理体系中,哪些利益相关者处于这一体系的核心地位,哪些距这一核心较远。所以,进一步的研究就需要利用实际调研的数据资料对已经界定出的10种利益相关者进行多维细分,并详细考察不同因素对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综合相关度的影响。

(一)研究假设

米切尔评分法中对利益相关者确定了合法性、权力性、紧急性三个属性特征,我国的学者陈宏辉(2004)确定了主动性、重要性、紧急性三个维度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本文借鉴他们的方法,选择了合法性、主动性和重要性三个维度对已经界定出的商业银行的10种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并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1:商业银行的各利益相关者在合法性、主动性和重要性三个维度上具有特征差异。

假设2:股东、管理人员、员工是商业银行的关键利益相关者。

假设3:债权人、存款人、监管当局、政府是为商业银行提供重要支持的利益相关者。

假设4:借款人、银行同业协会、竞争者在中国目前还不能视作利益相关者治理的主体。

(二)研究方法

本文对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分类的调研主要是通过大样本问卷调查来完成。在专家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本文设计了“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问卷调查表2”。问卷的第一部分涉及被调查者的背景资料,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和企业的基本信息,以便为后续的差异性研究进行试分析提供参考。问卷的第二部分是针对利益相关者分类的,首先给出经过筛选的商业银行的10种利益相关者,然后要求被调查者根据本银行的实际情况,分别对10种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性、主动性和重要性程度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问卷调查的对象为国有商业银行和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⑤。问卷共发放320份,回收有效问卷301份。将各问卷中对利益相关者在三个维度上的评价转化为数值型数据以后,利用SPSS17.0软件对有效调查问卷进行了数据分析,所使用的统计方法主要有描述性统计(Descriptive Statistics)、均值比较(Compare Means)、两配对样本T检验(Paired-samples T test)。

(三)数据分析

1.分析利益相关者在合法性维度上的评分。问卷第二部分第1题是要求被调查者对给出的10种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性进行由高至低的排序,合法性最高的排在第一位,其次的排在第二位,依此类推。在将这些排序转换成数值型数据时,如果某一被调查者对某一利益相关者的排序越靠前,得分也就越小,排在第一位的得分为1,排在第二位的得分为2,依此类推,数据输入后利用SPSS17.0进行描述性统计,按均值升序输出结果如表2所示。

为判断以上均值大小排序是否具有显著的统计意义上的差别,本文又使用了两配对样本T检验(Paired-samples T test)。它的零假设即

是两总体均值之差与0不存在显著差异,在分别给出95%和99%的显著性水平下利用SPSS进行检验,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

从表3的统计结果来看,在合法性维度上,股东与管理人员的合法性、借款人与同业协会的合法性、借款人与监管当局的合法性同业协会和监管当局的合法性,虽然评分均值不同,但是这种均值的差异与0没有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差别,其他的排序都具有显著的统计意义上的差别。

2.分析利益相关者在主动性维度上的评分。按照同样的方法,可以对10种利益相关者在主动性维度上的评分均值进行排序,结果如表4所示。

对每两个变量组成的配对组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统计结果如表5所示。

结果表明,在主动性维度上,除股东与监管当局,股东与管理人员,监管当局与管理人员,债权人与同业协会、员工,同业协会与员工、存款人,员工与存款人、竞争对手与借款人外其他的排序都具有显著的统计意义上的差别。

3.分析利益相关者在重要性维度上的评分。对10种利益相关者在重要性维度上的评分均值进行排序,结果如表6所示。

对每两个变量组成的配对组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统计结果如表7所示。

结果表明,在重要性维度上,除存款人与债权人、存款人与监管当局、债权人与监管当局外,其他的排序都具有显著的统计意义上的差别。

4.对10种利益相关者的三维分类。从1-3步骤得出的统计结果分别分析了10种利益相关者在合法性、主动性和重要性维度上的排序情况。现在,我们将评分10分划分为1~4、4~6、6~10三个分数段,并根据10种利益相关者在各个维度上得分的均值将其归入到相应的单元格中,得到表8。

通过以上统计分析,假设1就得到了验证,商业银行的各利益相关者在合法性、主动性和重要性三个维度上具有特征差异,除了少部分差异不太显著以外,大部分的差异都很明显。

根据表8的结果所示,可以据此对商业银行的10种利益相关者进行以下分类。

关键型利益相关者:至少在两个维度上得分在4分以下,他们是商业银行不可或缺的利益相关者,承担了较大的银行经营风险,与银行有着紧密的利益关系,是银行生存与发展必须依赖的关键资源,他们的支持对银行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他们还能够主动地参与银行决策;在上述的统计结果中,此类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管理人员和员工。

支持型利益相关者:至少在两个维度上的得分在4~6分之间,此类利益相关者往往也为银行提供重要的支持,承担了一定的风险,银行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他们的支持,但对他们的依赖程度显著低于关键利益相关者;此类利益相关者在上述统计结果中包括债权人、存款人、监管当局和地方政府。监管当局主动性得分均值为3.45,但不符合关键型利益相关者的条件,考虑其重要性得分均值也在6分以下,所以将之归入此类中。

边缘型利益相关者:至少在两个维度的得分在6分以上,这类利益相关者对银行投入的资源较少,通常被动地受到银行经营状况的影响,在银行看来,他们的重要性程度较低,即使没有很好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也不会产生危及银行生存和发展的严重后果。统计结果中,此类利益相关者包括银行借款人、同业协会和竞争对手。

根据银行各利益相关者在上述合法性、主动性和重要性方面的不同得分,可以判断前两类利益相关者不仅向银行投入了重要资源,有理由参与治理,而且具备了一定的参与治理的能力与途径,所以应该成为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治理的主体。边缘型利益相关者由于投入资源对银行没有决定性作用,对银行生存发展并不重要,而且客观上不存在这类利益相关者影响银行决策的机制,这类利益相关者对银行公司治理的参与就是不现实的。因此本文认为,我国目前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治理的主体应该是包括关键型和支持型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主体。

5.计算综合相关度。为了能从总体上进行比较,以便进一步验证上述结果,本文设计了一个新的变量——综合相关度(ZD)。既将每一种利益相关者在合法性、主动性和重要性三个维度上的得分加总后取平均值。用公式表示为:

第j个维度上的得分值(j=1、2、3)。

这样就形成了10个新的变量,经过SPSS统计软件的数据分析,商业银行10种利益相关者综合相关度的描述性统计见表9。

为判断以上均值排序是否具有显著性统计意义,对10个综合相关度进行了配对样本T检验。检验结果如表10所示。

表10的结果显示,债权人与监管当局、监管当局与存款人虽然综合相关度的均值不同,但是这种均值的差异与0没有统计上的显著性区别。可见,股东和管理人员作为关键型利益相关者(综合相关度均值在4分以下);债权人、存款人、监管当局、地方政府作为支持型利益相关者(综合相关度均值在4~6分);借款人、同业协会和竞争对手作为边缘型利益相关者(综合相关度在6分以上);这三个结果均得到印证。假设3、4由此得到验证。假设2中股东、管理人员是商业银行关键型利益相关者也得到验证。有出入的是员工的归类,其综合相关度为4.50,与之前分别计算的员工三个维度上的得分均值(合法性得分均值3.92,主动性得分均值5.53,重要性得分均值3.98)相比较,主动性维度得分较高是其综合相关度高于4分的主要原因。这说明我国商业银行员工参与治理的主动性较差。根源在于员工缺乏影响银行决策的干预机制,员工参与治理的具体途径,包括职工参与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利益受到侵害时的诉讼制度等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未能建立或不够完善;职工代表监事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只是从形式上为了满足监管机构对上市的规定而设置了相应的职位,并且担任职工代表监事的人员通常都在本银行担任管理职务,难以从根本上代表基层员工的利益。但同时应该看到,员工的合法性和重要性程度都很高(两个维度上的得分都在4分以下),表明员工对于商业银行经营目标实现意义重大,而且当员工主动性得不到很好发挥时,其机会主义倾向会严重影响银行的经营效率。因此,员工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不容忽视,关键是要通过重构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员工的干预机制,为员工参与治理提供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员工的治理作用。基于以上分析,考虑到其另两个维度上的权重较大(分值较小),而且综合相关度得分在统计上明显低于其他的支持型利益相关者,虽然员工综合相关度得分均值超过了4分,本文依然将之视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关键型利益相关者。

(四)研究结论

以上通过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了界定,并对他们在合法性、主动性和重要性三个维度上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和验证,得到的主要结论有:

1.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应该是与银行有某种利益关系,会受到银行经营活动影响,同时也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银行目标实现,并因银行经营活动而承担风险的个人和组织。他们因为向银行投入了一定的资源而承担经营风险,所以有成为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性”;因为具备了一定的手段、地位或途径影响银行的决策而具备了“主动性”;又由于其利益要求是否被银行所重视会影响银行的生存与发展而具有了“重要性”。

2.商业银行10种利益相关者在三个维度上具有不同的特征,从统计结果结合理论分析来看,股东、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关键型利益相关者;债权人、存款人、监管当局、地方政府是支持型利益相关者;借款人、同业协会和竞争对手则是边缘型利益相关者。

3.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并不等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参与者,考虑到三类利益相关者在合法性、主动性和重要性三方面的特征,结合统计结果分析,关键型和支持型利益相关者应成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参与主体。

四、结论

本文借鉴米切尔评分法,采用专家调查、大样本调查的方法明确界定了我国商业银行的10种利益相关者并根据他们在三个维度上的得分情况界定了商业银行关键型、支持型和边缘型利益相关者。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关键型利益相关者为核心,同时纳入支持型利益相关者的商业银行治理框架,为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治理主体的确定、治理机制的完善提供了现实基础;使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治理的研究更加具体和切合实际。

但是,本文对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按不同维度的类别划分,是将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领域最新研究成果运用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实践的尝试。对于不同性质、不同规模商业银行的差异性分析尚需进一步研究,以便明确股权结构、资产规模、发展阶段等因素对利益相关者界定及分类的影响程度。

注释:

①引自何德旭、张雪兰,2009,《利益相关者治理与银行业的社会责任——兼论我国商业银行推进利益相关者治理的选择》,《金融研究》,第8期,75-91。

②转引自Mitchell,Ronald K,Agle,Bradley R,and D.J.Wood,1997."Toward a theory of stakeholder identification and salience:Defining the principle of who and what really counts".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22(4),pp.853-886.

③问卷1设计时间为2009年12月,调查时间为2010年4月至5月。问卷的发放对象主要是来自各商业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高校中研究商业银行管理方面的专家。问卷1共发出28份,回收有效问卷28份。

④这里的债权人指银行债券的持有者。

⑤主要选取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和招商银行共10家银行。问卷调查的时间跨度为2010年5月至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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