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持续发展要有好的制度安排——兼谈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要有论文,持续发展论文,公司治理结构论文,股市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腾飞离不开高效资本市场的推动
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证券市场具有对社会资源高效的配置作用,它主要通过大幅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来实现。在美国经济发展的历史上,几乎每一次大规模的经济热潮或技术进步都是依托资本市场发展起来的。从19世纪早期大规模运河和铁路的修建带动经济的高速增长,到后来的钢铁和化工等行业的兴起推动美国重工业化的进程,再到世纪之交以网络经济为核心的新经济的兴起,美国经济每一个阶段的腾飞都离不开高效资本市场的推动。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初先后创立了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据统计,至2004年末的14年间,投资者共向A股市场投入资金24500亿元人民币。至2004年末,这些股票所对应的只有450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和11800亿元的流通市值,投资者这期间实际获得的分红派息只有600亿元。股票市场成为吞噬社会财富的系统黑洞,市场功能丧失殆尽,大有被边缘化的趋势。作为经济晴雨表的资本市场同我国持续增长的经济背道而驰。一些人把股权分置归结为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最大制度缺陷,我们认为有些理论问题需要予以澄清。
这次股市波动的爆发,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上市公司价值创造机制的紊乱。其表现形式就是占控股地位的非流通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肆意侵害,市场信用严重缺失,从而导致投资者信心不足。因此,我们首先要深刻反思作为证券市场基石的上市公司的运行机制及价值创造机制。
我们的信用体系存在有别于西方文化的不同特点
改革开放后,我们引入了西方的现代公司制度。现代公司制度运行机制的核心是公司治理问题。实证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业绩的改善具有正相关关系,良好的公司治理成为公司价值提升的根本途径。
根据决策机制的不同,现代公司治理分为以美英为代表的一元模式和以日德为代表的二元模式。在一元模式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董事会托管公司资产、选聘经营管理人员、全权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对股东大会负责。为弥补该模式下内部监督制衡机制的不足,产生独立董事制度。
我国借鉴了美国一元模式的权力机制安排,但在我国这种不同于美国的法律环境和文化背景下,这种治理结构的缺陷被凸显出来。
首先,从法律环境来看,我国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缺陷是法治环境难以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法源的不同,各国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和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两大类。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制度,这种制度可以缓解法律的不完备性问题,它对股东及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要强于大陆法系国家。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股权在分散的条件下也能得到较好的保护。而大陆法系实行的是成文法制度,法律条文对实践创新的相对滞后,使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只能采取集中持股的公司治理结构,德国和日本就是这些国家的典型代表。
我国实行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制度,它在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方面具有先天的不足。证券市场频繁发生的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占案例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即使对看似繁荣、业绩表现尚可的大型或超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我们能否因此而得出其治理结构上存在着某些方面优势的结论呢?这里需要进一步的分析。统计发现,国企蓝筹股的业绩表现确实要好于市场的平均水平,在市场上也正因为其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受到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普遍欢迎。但是,这类企业大多靠的是政府的行政手段获取社会资源或垄断利润。这种过份地使用行政手段的后果会破坏市场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机制,从而使经济运行效率低下。长期来看,对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并无益处。实质上,国有控股公司并没有解决好治理问题,甚至其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还或多或少地受到法律上的纵容。
其次,从文化背景看。我们的信用体系存在有别于西方文化的不同特点。中国人在熟人和陌生人之间所表现出来的信用状况具有较大差异,中国人的信用常常表现出熟人间的信用。这种状况甚至在同我们具有相同文化背景的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中都能得到反映。大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治理结构不完善、法律制度的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很难表现出对中小股东讲信用。
而正因为如此,东南亚国家和地区采用家族控股模式的成功经验从正面给了我们以有益的启示。在这种模式下,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与文化信用体系的双重制衡作用,有效地解决了大股东过分追求控制权的私人收益问题。实践证明,东南亚国家和地区资本市场能够长期持续发展,尤其香港能成为亚洲的金融中心,在这种模式基础上所形成的上市公司价值再造机制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完善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在我国目前这种法律环境和文化背景下的公司治理,确实为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提供了一种可能,而我们不完善的市场机制,尤其是由此而产生的价格传导机制失真才真正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因此,单纯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行为。要建立健全市场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尤其要完善我国法律环境和文化背景条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为此,要改革大政府、小市场这种行政集权型的市场管理体制。通过加强基础性的制度建设,培育市场自我约束和自我进化的能力机制,从根本上保证证券市场的长期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