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跨境投资_经济租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中国家的跨国投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中国家论文,知识产权保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上早就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GATT的“东京回合”到“乌拉圭回合”第八轮谈判均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最后于1994年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使之成为协调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依据。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导致的典型后果是发展中国家仿制率的下降。但同时发达国家的创新率也将下降。这方面理论的文章包括Chin和Grossman(1988),Diwan和Rodrik(1991),Grossman和Helpman(1991),Helpman(1993),Taylor(1994),Glass和Saggi(1995),Segerstrom和Lai(1995)。本文在埃西尔(Ethier,W.J.)和马库森(Markusen,J.R.)的理论基础上建立模型,来讨论选择出口还是设立分公司的问题。设立分公司的情况可以分为跨国公司得到全部经济租和跨国公司与代理者分享经济租的两种情况。合同法会使跨国公司从出口转向设立分公司。

跨国公司从出口向设立分公司的模式转变使得跨国公司和东道国的福利都得到了提高。如果一开始就选择设立分公司,那么合同法的实施将不会改变东道国的福利或者使福利下降。在后一种情况下,经济租将会从当地代理者转移到跨国公司。一个有趣的结论是,约束代理者和跨国公司双方比只约束代理者一方更有利于跨国公司,而对代理者更不利。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是因为约束跨国公司行为的合同法只会使产品周期第二阶段中的许可费和特许费降低。但这种费用的降低也使得当地代理者获得的经济租减少,同时还会增加代理者的约束。发展中国家的最佳政策就是制定一部效力足够强的合同法,其程度正好可以吸引跨国公司的进入而不损害代理者的利益。

下面用模型来揭示投资的收益与经济租是如何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

二、模型的要素

该模型的主要要素如下:

1.在每个产品周期的第二阶段,跨国公司都引入一种新产品。在第二阶段结束时,该产品从经济上讲已经过时了。

2.R代表产品周期间的贴现率。为简便,忽略了产品周期内贴现率的变化。

3.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出口或在外国设立公司为外国市场提供产品。

4.由于出口成本的存在,在外国直接生产将产生大部分的经济租。

5.当地代理者可以在第一阶段学习技术,而后在第二阶段建立自己的公司与跨国公司竞争。同样,跨国公司也可以在第二阶段开始时解雇旧代理者而雇佣新代理者。

6.最初,没有合同法规能约束双方的违约行为。但是违约方必须受到惩罚P。假设P付给了局外人(政府)而不是给了另一方。P是衡量合同法效力的方式。

7.开始假设跨国公司选择出口或利用其自己设立的合同要求他人。本文后面也会论述第二阶段双寡头垄断均衡的情况。

这些假定使跨国公司更倾向于在东道国设立分公司,但是代理者成本的存在又使得跨国公司不得不与当地代理者分享经济租。于是跨国公司也可能更倾向于通过出口来分散经济租而不愿意与代理者分享。

文中各种符号表示的含义如下:

R:设立分公司情况下每一阶段的经济租总量。

E:出口时每一阶段经济租总量(E<R)。

F:向外国合作者转让技术的固定成本。包括实物资本成本,对当地代理者的培训费等。

T:跨国公司辞退原有代理者而重新雇佣代理者时对其的培训费用(通常F>T)。

G:代理者建立竞争公司而不受法律制裁所必须承担的固定成本。通常包括实物资本和其他建立资本

Li:在i(i=1,2)阶段的许可费和特许费。

V:一个产品周期内代理者所得经济租,V=(R-L[,1])+(R-L[,2])。

V/r:代理者与跨国公司保持关系情况下所得经济租的现值(每个产品周期从价值角度讲都是对前一个周期的复制)。

P:违约方付给第三方的违约金。

这里面包含两个个体理性的约束条件(IR):跨国公司和代理者都必须得到正的经济租,包含两个激励兼容的约束条件(IC):在产品周期第二阶段,跨国公司和代理者都不想违约。下标a和m各自代表代理者和跨国公司。代理者的IR约束是它必须从产品周期中获得机会成本。

V=(R-L[,1])+(R-L[,2])≥0IRa(1)

代理者的IC约束是第二阶段的所得(R-L[,2])加上与跨国公司保持关系所得现值V/r必须大于建立竞争公司所得。

(R-L[,2])+V/r≥(R-G-P),L[,2]≤G+P+V/rICa(2)

跨国公司的IR约束是设立分公司所得收入大于等于直接出口所得收入。

L[,1]+L[,2]-F≥2EIRm(3)

跨国公司的IC约束是第二阶段的许可费要大于等于辞退原来的代理者再重新招聘代理者的得。

L[,2]≥R-T-PICm(4)

将(2)和(4)两个IC约束联系起来,我们得到如下不等式:

R-T-P≤G+P+V/r(5)

很清楚跨国公司必须尽量减少V,也就是使L[,1]+L[,2]最大化。由代理者的IR约束(1)可知必须大于等于零。这就产生了两个有趣的结果,第一个是在不等式(5)中,如果V=0则意味着跨国公司得到了全部的经济租。这时R≤G+T+2P。于是最佳的合同就是L[,2]=G+P,既满足了IC约束(2)和L[,1]=2R-G-P,又满足了IR约束(1)。如果R>G+T+2P,那么跨国公司必须给代理者正的经济租来满足不等式(5)。就像前面所提到的跨国公司尽量使V最小化。所以从(2)的第二个式子中,公司提供最低的L[,2]以满足其自身的IC约束。

L[,2]=R-T-P(6)

V的最小化还意味着(5)必须是个等式。由于L[,2]已经有解,所以(5)现在只有一个未知数L[,1],将(6)带入(5)中得:

R-T-G-2P=V/r=(2R-L[,1]-L[,2])/r=(2R-L[,1]-R+T+P)/r(7)

化简得:

L[,1]=R+-r(R-T-G)+(1+2r)P(8)

L[,1]加L[,2]减F就是跨国公司所得的收入:

L[,1]+L-F=2R-F-r(R-T-G-2P)(9)

代理者所得:

V=2R-L[,1]-L[,2]=r(R-T-G-2P)(10)

将这些结果总结如下:

结论1:如果R≤T+G+2P,跨国公司得到了产品周期中全部的经济租,以后称这种情况为独得经济租(RC)合同;如果R>T+G+2P,跨国公司必须与代理者分享经济租,以后称这种情况为分享经济租(RS)合同,代理者分得的经济租为V=r(R-T-G-2P);如果合同的约束变紧,那么代理者所得经济租将会减少(P增加)。F和G是模型中的两个重要参数。图1是由F和G组成的坐标图,SC是RS和RC合同区域的分界线。RC在SC左边,RS在SC右边。

图1

现在对比出口和设立分公司两种情况。如果2R-F<2E,跨国公司将选择出口。F=2R-2E是选择出口和设立分公司的界限。图1中用EC线表示。

在图1中的A点,出口和RS型分公司产生同样的利润。对(9)的右半部分求导并使其等于零。这样做是为了区分出口和设立分公司的差别。

dF-rdG=0dF/dG=r(11)

SE线表示通过设立分公司将获得同样的利润。SE,SC和EC线将图1分为三部分:出口(E)、分享经济租合同(RS)和独得经济租合同(RC)。

图2显示P减少至零过程中的效应。在图中RS区域向右扩展。在RS区域中方程(9)(10)表明跨国公司利润下降,代理者获得的经济租增加。很明显,从RC到RS的各点都说明跨国公司利润的减少和代理者的经济租增加。所以在RS区域和RC到RS区域,代理者由于合同约束效力的消除和跨国公司的损失而获利。

图2

但是在图中RC到E区域,跨国公司利润下降而代理者利润不受影响。在RS到E区域,由于P的消失,跨国公司和代理者都将受损。

结论2:在RC或RS合同下,合同效力的消除将有以下影响:

1.跨国公司的效用将不变(RC区域)或变坏。

2.代理者变好(RS,RC到RS区域),不变(RC到E区域),变坏(RS到E区域)

还有一个结论值得重视,就是只有代理者受到违约惩罚时,对于方程(2)和(4),P的增加相当于G的增加,所以(9)和(10)变为:

L[,1]+L[,2]-F=2R-F-r(R-T-G-P)V=r(R-T-G-P)(12)

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要比对双方都惩罚的情况下更差,而代理者更好。原因如下,对跨国公司的违约惩罚意味着跨国公司将降低L[,2]。由此代理者的激励兼容约束将会变宽松,它可能分享的经济租将减少。跨国公司通过承诺不解雇未违约代理者,降低了代理者分享的经济租。合同效力的消失,包括不对跨国公司的违约进行惩罚,跨国公司不会更好。跨国公司应该希望法律条文对它的约束与对代理者的约束一样严格。

三、东道国福利

在这部分我们将建立一个基础模型。其中R和E是一些更基本参数的函数。在这里要使用贸易政策著作中著名的线性模型。Px表示X价格,X的需求方程为:

Px=α-βX(13)

m代表生产的边际成本。跨国公司最大化利润为PxX-mX。如果跨国公司在国内生产,那么X、R(有固定成本F情况下的利润)和消费者剩余方程分别是:

X=[(α-m)/2β]R=β[(α-m)/2β][2]CS=0.5β[(α-m)/2β][2](14)

东道国的福利就是消费者剩余与产品周期第一阶段中代理者获得经济租的总和。用Uc和Us分别表示独得经济租和分享经济租条件下的福利。设t为出口到东道国的单位成本,由(14)和(10)可以得到出口情况下类似于(14)的方程:

Uc=0.5β[(α-m)/2β][2](15)

Us=0.5β[(α-m)/2β][2]+r(R-T-G-2P)/2(16)

这时的福利只是消费者剩余:

X=[(α-m-t)/2β] E=β[(α-m-t)/2β][2]CS=0.5β[(α-m-t)/2β][2](17)

出口的福利就是消费者剩余。

Ue=0.5β[(α-m-t)/2β][2](18)

在这三种情况下福利水平为Us>Uc>Ue.对东道国来说,获得投资比得到出口更有利。因为在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价格更低,产生更多的消费者剩余。RS比RC更受欢迎。因为当地代理者能得到一部分经济租。

四、最佳政策

理论上确定东道国的最佳P是件很容易的事,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不平等约束的限制困难很大。从等式(16)至(18)中,可以得出东道国十分希望跨国公司来投资这一事实。投资实际发生后,东道国尽量使当地代理者获得的经济租V最大化,也就是要使P最小化。在跨国公司已经投资和P是非负值的条件下,东道国的最佳政策就是使P最小化。公司在方程(3)条件下进入市场,要求方程(9)要大于等于2E。则最佳政策就是:

2R-F-r(R-T-G-2P)≥2E(19)

P≥0(20)

条件下,P最小化。

值得注意的是,最佳政策中的两个约束条件必须平等。在图2中,最佳政策就是在跨国公司不选择出口的情况下,尽量使P接近于零。也就是说在P≥0条件下,使SE、SC尽量右移,直到参数点(F,G)位于SE线上为止。如果约束条件P≥0不变,那么最佳政策就是P=0,此时,参数点(F,G)在SE′轨迹的右下方。最后,如果参数点在EC下方,跨国公司总是选择进入的。如果参数点位于坐标轴与EC和SC′围成的区域内,那么就应该让P>0以使参数点位于SE上。

如果最佳政策只能在P>0条件下实现,那东道国将获得投资替代出口所带来的全部大于出口的利益。由图1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这种情况下的解位于SE线上。而对跨国公司来说,选择出口还是设立分公司是没有多大差别的。求解(19)中的P得:

2P=[2E-(2-r)R]/r+F/r-(T+G)(21)

将(21)代入代理者的经济租等式r(R-T-G-2P)中得到代理者的经济租为2R-2E-F:代理者获得了全部的剩余。

结论3:最佳政策

1.如果东道国从跨国公司投资中的所得超过跨国公司出口中的所得,那么东道国是欢迎跨国公司进入的。

2.在保证跨国公司愿意投资和P≥0的条件下,东道国将尽量减小P的值。

3.在P>0情况下,当地代理者得到了全部由投资带来的剩余。

最后,考虑东道国市场的大小对最佳水平的影响。假设(19)中等式成立。那么,更大规模的市场意味着投资将比出口获得更大的经济租。但是也意味着给代理者更多的经济租。从(14)和(17)中可以看出,东道国市场规模的扩大意味着R、E与市场规模等比例增加,所以R/E值不变。由(21)可得:市场规模的扩大导致的P减小相当于R/E>2/(2-r)。在t值足够大或r很小时,情况将一直如此。T的增加降低了E,在未提高付给代理者租金的情况下增加了投资。r的减小在不影响投资带来的经济租的情况下降低了付给代理者的租金。

这个问题用图1表述就是SE会不会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而向上移动。无疑EC将向上移动,SC将向右移动。但这并不是说SE就会向上移动。如果SE随着市场规模扩大向上移动,那么就意味着小国应该制定更严格的法律。

五、全文结论

本文通过一个简单的模型分析了合同法的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等是如何影响流入东道国的FDI和东道国的福利的。在该模型中,当地代理者在产品周期的第一阶段从跨国公司那里学习必要的技术,到第二阶段就可以建立一家可以与跨国公司竞争的公司。跨国公司也可以在第二阶段解雇原有代理者而雇佣一个新代理者。我们将满足国外市场的最佳方式当作一个多参数方程进行分析。

最主要的结论是,如果合同法的实施可以使跨国公司从出口转到在东道国生产,那么跨国公司的利润和东道国的福利都会增加。出口会分散经济租,使东道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价格更高,而在东道国内生产则会产生消费者剩余,还可以给当地代理者带来经济租。但是如果是在合同法实施前就建立了分公司,那东道国的福利将不变或减少。如果是福利减少,那么经济租将会从代理者流向跨国公司,这也是多数发展中国家所担心的。

其他的结论有:如果跨国公司受到合同的约束,那么,对比没有约束的情况下,跨国公司的状况会更好,而代理者的状况更糟。如果合同允许跨国公司承诺降低第二阶段的许可费,也就降低它与代理者分享的经济租。跨国公司从它的承诺中获益。在这种情况下获益的大小与合同只约束代理者一方的情况下跨国公司获益大小是一样的。

如果P的大小正好吸引跨国公司的进入时,法律的效力是最佳的。与最佳的庇古税不同,最佳的P不是由边际状况求得的,而是由不同跨国公司利润相等的情况下得出。

总之,该模型包括了有关知识产权和其他法律制度的政策争执。很明显,从发达国家角度看,通过更严格的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发达国家将从投资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另一方面,从发展中国家角度看,这种保护只会让跨国公司受益,而穷国不得不为科技含量高的药品、软件和其它产品花费更多的金钱。本文的结论显示,哪种观点更符合实际,取决于最初的状况和投资的流入以及有无对投资者的强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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