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太平天国后石县田夫的收藏机制_中国近代史论文

太平天国战后歙县的田赋征收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歙县论文,太平天国论文,田赋论文,战后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抵征是太平天国战后安徽田赋整理所实行的征收机制,前人已利用曾国藩奏稿和批牍做了初步讨论。①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收藏的歙县诉讼文书中,有光绪五年的“胡六贵隐匿田粮案”②诉讼案卷,内容是歙县三十五都六图三甲税书胡灶喜控告该图四甲民人胡六贵隐匿田粮。该案于光绪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由税书胡灶喜呈控,八月中下旬结案,历时近3个月。本文拟以“胡案”为例,考察抵征的实施给歙县田赋征收方式带来的新变化,以厘清亩董、绅局③的设置与歙县固有的税书、宗族、保甲的互动关系,展示清末歙县乡村田赋征收机制的演变过程。

      抵征是在太平天国战后苏皖地区社会重建的大背景下产生的,“胡案”发生在太平天国战后的歙县,案件的处理涉及战后田赋的整理,故应放在苏皖地区战前常征、战时亩捐以及战后抵征这一历史过程中予以理解。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着重讨论抵征在歙县的落实情况,对于徽州乃至苏皖地区的其他州县,笔者将在以后的研究中持续关注。

      一、常征、亩捐与抵征

      太平天国战后,作为战场的长江中下游地区,特别是在皖南的怀宁、望江、潜山、太湖四县及江苏各府县,由于赋税册籍在战争中被毁,人口流离,常征一时难以推行。咸丰三年(1853),江苏巡抚许乃钊奏请以亩捐所得钱粮抵作正赋,这一提议得到了咸丰皇帝的准许④,亩捐由此开始。此后,两江总督曾国藩为筹备军饷,在苏皖地区推广亩捐。至咸丰六年(1856),开始有停止亩捐的议论⑤,之后曾国藩虽屡有恢复常征的打算,但均未能得到落实。同治元年(1862),善后总局开始组织部分地区进行战后重建,并提议由亩捐改办抵征,抵征之议遂起。

      (一)从常征到亩捐

      常征、亩捐、抵征的差异主要在于税额和征收机制。清代摊丁入亩以后的田赋征收,是由州县官照赋役全书所载明丁漕等税额,按催科定章组织征收,即常征。常征的主要特征有三:一是由州县官主持;二是按照赋役全书记载的定额征收;三是催科有定章即“催科四法”。所谓“催科四法”,即“以分限之法纾民力,以轮催之法免追呼,以印票之法征民信,以亲输之法防中饱”⑥,分别指分限法、滚单法、串票法和自封投柜。具体流程是州县制定期限,将纳户完纳的粮额等分为若干份,令纳户在规定期限完纳特定的粮额。催粮用滚单,五户或十户一单,上户完纳便执滚单催下户,要求纳户亲赴县城,自封投柜。投柜时,柜书截给串票作为缴纳凭证。制定这种征收方法,意在实现纳户和州县一对一的直接缴纳,削减赋税征收的中间环节,禁止代纳和包揽群体的参与,保证正供。

      尽管如此,各州县官为了节约征收成本,仍依靠税书、歇家、图差等群体参与赋税征收。身份不同,他们的参与方式也不同。⑦据邱捷的研究,同治年间广宁县实行的是乡征,杜凤治下乡催征,并通过乡绅、族绅的协助完成催纳。周健分析过清中后期的书差包征。⑧本文所要讨论的歙县地区,在太平军进入之前,参与赋税征收的主要是税书。清初的册里是按图(里)设置的,乾隆中后期“每图向设册书一役,耑司各该图民买卖产业,推收立户”。至道光九年(1829),在歙县催粮限单中,税书已成为催征主力。⑨也就是说,常征是按照原额征收,实际征收机制各地不同。

      太平天国战争时期,战区局势混乱,人口损失较多,县官无定,赋税册籍亦因之被毁,常征既无人主持,也无据可依,难以维持。清廷为筹措军饷,纷纷“设局劝捐”⑩,各种捐税随之开征,亩捐便是其中之一。有人认为亩捐是一种按亩征收的田赋附加税(11),这种说法不太准确。首先,亩捐与田赋并不是同时征收。据记载,咸丰三年四月江苏巡抚许乃钊奏请将苏州府、松江府、常州府、镇江府、太仓州按亩捐输,抵作上忙钱粮,咸丰帝令俟办有成效,再行具奏(12),可见苏、松、常、镇、太四府一州常征已经无法实行,故亩捐的收入是用以抵作正赋,并不是依附于田赋征收的附加税,且并没有固定的税额。其次,亩捐是战时临时的应急性征收,在征收地区、方法及奏销上都较常征灵活。就征收地区而言,亩捐主要在常征中断的地区推行,在作为战场的长江中下游地区,尤其是皖南的怀宁、望江、潜山、太湖四县及江苏各府县。在征收方法上,亩捐由绅董主持,以乡为单位设局,按亩征收,捐米、捐钱皆有,亦有由捐米改捐钱的。(13)另外,常征归国家财政,各州县解运至布政司,由布政司统一向户部奏销。(14)亩捐专为军饷而设,是战时报销,或由绅董设局征收,粮台经收并调拨、报销,或民捐民办,并不报销。(15)

      到同治三年(1864),有上谕令禁止亩捐(16),但战后江苏部分州县并没有取消亩捐(17),亩捐虽有逐渐变成田赋附加税的趋势,然而这是在善后处理中形成的,并非亩捐的初始状态,本文不拟引申。咸丰十一年(1861),曾国藩已下令停止亩捐(18),这在其与陈鼐的书信中可以得到证实,在信中曾国藩称禁止亩捐的目的是“开征丁漕”(19),也就是恢复常征。直到同治三年,这一想法并未实现。从曾国藩同治元年的批牍和同治三年的奏折来看,后来由于“募兵增饷,大举东征”,需要再筹经费,而钱漕征收“册籍全失”,无从下手,遂在同治元年由善后总局提议改办抵征。(20)

      (二)议行抵征

      抵征是太平天国战后战区赋税整理中推行的征收机制。战后人口大量减少,荒地及复垦地大量增加,如何清查人口、剔除荒地、明确复垦土地,这些问题与战前相比显得尤其突出。于是抵征必须解决两大难题:其一是清查田亩和人口,建立册籍档案;其二是建立催征机构,按照册籍组织完纳。

      苏皖地区的战后重建任务主要是通过善后总局等代理机构组成的网络来完成的。(21)同治元年二月开始,安徽善后总局议拟《抵征章程》8条,此章程已佚,不过三月十三日两江总督曾国藩对其中的第一、二、三、七、八条进行了批复,玆将部分内容节录如下:

      第一条,查亩……不必问其过割已清与否,但今日插禾之人,即为今年应征之户,则直接简明矣。至何者已耕,何者已荒,何者田虽荒而户未绝,何者田荒户绝,逃亡无主,需令局绅细查,州县复勘。

      第三条,局费限制。前者亩捐之害即由绅局中饱,多一局多一糜费。……大县不得过八局,中县、小县不得过六局,每局每月坐支不得过一百三十串,内总办绅士二人,应各给薪水二十四千……帮办……均听总绅二人斟酌。

      往岁亩捐,设立绅局,供饷应差,皆由绅办,以致利权归绅,官受挟制。此次改办抵征,一切支应转运之事,皆有官办,局绅除查田催征之外,余事皆不与闻。(22)

      曾国藩的中心意思有三层:一,抵征首重查亩,其要点是就田问户,就户征税;二,仍用绅局,但绅局只负责查亩及催征,其余一切支应转运之事,皆由州县官主之;三,以州县官控制绅局,规避以往亩捐之时绅局中饱等弊病。查亩的目的就是在清查的过程中建立册籍,“原以查亩为第一义,亩册既立,则花户复业之或多或少,耕作之有收无收,皆可按册稽考”。(23)绅局仍然是催征机构,以绅局组织查亩及催征事宜,这样看来抵征似乎是亩捐的延续,其实不然。

      抵征与亩捐的区别有二:首先,抵征已由州县官主持,是官办;亩捐是绅办,抵征推行便意味着亩捐已丧失合法性;其次,抵征所收款项作为正项报销,“解司库由司库报销,解粮台由粮台报销”(24),上文已述亩捐报销并不规范。也就是说,从本质上来讲,抵征有战后常征之意。曾国藩有言“当经善后总局议以亩捐之法,参用正供之意,查明各处熟田,按亩输钱四百文,给予县印串票,以抵正赋,名曰抵征。”(25)串票是州县征收正额赋税的工具,是纳粮户缴纳税粮的凭据。对纳粮户而言,抵征就是战后正额田赋的征收方法。抵征是借用亩捐的征收方法来收正供,就是用按乡设置的绅局来组织乡村的田赋征收。可以说,在常征不能恢复,亩捐不能继续的情况下,清廷试图采用抵征这种折中的方法来征收赋税。

      抵征虽然运用了亩捐的征收方法,即由绅局来组织征收,但具体征收和解运流程与亩捐不完全相同。抵征仍然是按乡设局,由绅局负责征收,但在征收之前,绅局必须查亩并造册,强调照田征税;亩捐并不造册,直接就“插禾之人”征收,佃户、业户均可,强调就人征税。亩捐由绅局征收并解运或就地“供饷应差”,在征收和转运这样的关键环节,绅局不受州县官节制,权力极大,故有“利权归绅”之语。抵征中绅局则只负责在乡的查亩和征收,绅局征收的钱粮款项需要解至州县,绅局不过是州县与纳户钱粮的中转环节,绅局在州县官管辖之下,“一切支应转运之事”皆由州县官负责。

      战后田地的清查,特别是荒田归属及复垦等问题头绪纷繁,成为战后赋税整理的一大困扰。事实上,安徽的田赋清理至少持续到光绪末年(26),特别是在土地产权的问题上,词讼之案争构不休。(27)在这样的背景下,歙县的抵征又是如何运作?

      二、歙县抵征的设计与落实

      本节将首先对民国《歙县志》中所载有关抵征的文本进行分析,然后以“胡案”为例,考察抵征在歙县北岸的落实情况,希望通过对关键环节的细致分析揭示抵征后歙县田赋征收机制的复杂演变。

      (一)民国《歙县志》中的抵征

      太平军大约在咸丰四年(1854)开始进入徽州,同治三年退出。这一时期,歙县先后多次被太平军攻占(28),赋役册籍大多毁于战火。据县志载,歙县抵征自同治二年(1863)开始,至光绪十七年(1891)奉文裁革亩董为止(29),为期29年。

      歙县的抵征由方恩照、鲍瑞墉二人发起,民国《歙县志》中摘录了一段方恩照的《致筹公局论抵征书》,县志称修志之时“赋役文献不存”,这段关于抵征的记载应该是民国年间歙县方允琛、汪华黼二人提供的。(30)

      常征利于书差而不利于官与民,书得串钱羡银,差得图规签费。近年完数只一二千两或数百两不等……官入费有几……民受累无穷。抵征则不然,分乡设局,分村立董,局拟式刊册分给各村,如查保甲一般,村董率保按查村内佃田之人,每人实种若干亩,分别塌、塘、山、田及土名、业主,逐细登册,园地以此类推。定限半月,查清缴局,逾限不清,罚董责保……至收钱则挨村分日,先期示照,每乡多则三百余村,酌分二十日为一轮,届期董、保率佃赴局亲纳,若女流及有事故附纳者听,既免拥挤舛错,并杜延玩挪移。一期未齐,二、三期补收,四期不纳,即属有心玩[顽]抗,罪其人而藉其田。局收之钱,亦限五日一次送县解拨,事在董而权仍在官,只须[需]百余日即可毕务撤局,何便易如之。(31)

      方恩照首先对常征的弊病进行抨击,然后提出由绅局主持田赋征收。从字面来看,歙县推行的抵征是以绅局取代书差来开展并组织田赋征收,希望借此规避书差索费的积弊。那么为何使用绅局,绅局与抵征的关系如何?民国《歙县志》修撰于民国26年(1937),此时抵征在歙县实行已经70余年,关于绅局的由来,方允琛、汪华黼二人并未特别说明。查阅同治八年(1869)撰修的《歙县采访册》,发现该书仅记录了抵征的税额,并未记载催征机制及绅局的情况。(32)笔者通过对清嘉庆、宣统年间的串票分析发现,歙县的绅局萌芽于清嘉道年间(详见后文)。这说明绅局并不是抵征的产物,地方士绅希望借用抵征这一新制度促进绅局与地方社会的融合,以绅局来改变常征中书差主导的局面。

      从上引材料来看,歙县的绅局是按乡设置的,应该是每乡设一局,并未完全遵照曾国藩的大县设8个局,中、小县设6个局的原则。在局之下,又分村立董,此董即“亩董”,又称“村董”,故县志有“本县亩董之设始于此时(抵征之时——引者注)”之语。同治三年,曾国藩应允方、鲍二人“剔荒征熟,责成佃户扣租报纳”之请,但实际上也有“业主自纳”的情况存在。(33)抵征的流程是由绅局拟定格式,刊刻空白册籍交于每村村董,村董率地保清查登记,完成查亩造册工作。基于其“剔荒征熟”的清查目的,故又称“剔征”。

      催征和缴纳都由亩董率地保完成,方式是“挨村分日”由亩董、地保率佃户赴绅局亲自缴纳。按照每乡最多有300村来算,以20日为限,每天要缴纳15个村,这15个村的亩董、地保率佃、业户赴局,由佃、业户亲自完纳。20日为一轮,即一期,总共分4期,80日完毕,加上之前清查的“定限半月”,总共不到100天,完纳之后便可撤局。为了限制绅董的权力,要求绅局所收之钱,每5日向州县解拨一次,以此做到“事在董而权仍在官”,使州县官不至于大权旁落。

      据此可知,歙县抵征的制度设计是在州县官的统筹之下,由绅局负责完成具体田赋征收工作。在绅局的主导下对田赋进行重新清查登记,赋税的清查和登记以村为单位,由亩董、地保共同领佃户赴绅局亲自缴纳的方式完成,清查的对象以种田之佃户为主,业户也在清查范围内。可见歙县所推行的抵征试图建立一套全新的催征机制,革除常征中书差包揽勒索等弊政,其目的在于取代常征。这一催征机制可以简化为图1。

      

      图1 地方志所见清末歙县抵征设计

      (二)“胡案”所见之税书与亩董

      “胡六贵隐匿田粮案”发生在1879年,距歙县推行抵征(1863)已经过了15年。前文已述,太平天国战前歙县的赋税征收主要是税书在发挥作用。从图1来看,我们并没有发现税书的存在,民国《歙县志》也未有这一时期税书被取缔的记载,税书似乎不再在歙县的田赋征收中发挥作用。

      然而,本案即歙县三十五都六图三甲税书胡灶喜控告该图四甲民人胡六贵隐匿田粮,案件自五月二十五日由税书胡灶喜呈控,至八月中下旬结案,历时近3个月。案件的实质是战后荒、熟田开报问题,而双方辩诉的过程却是围绕胡六贵抗粮与否及胡灶喜税书身份的真伪两个问题展开,这也意味着抵征后歙县的税书仍然在赋税征收中发挥作用。

      案发之时,胡六贵尚未完纳本年钱粮,而胡灶喜有意将胡六贵的案情扩大为抗粮,为了避免抗粮的罪名,胡六贵便令其妻胡章氏递状,控胡灶喜唆仇嫁祸,扯出陈年抬石旧案(34),将胡光大一并牵涉入案,为完粮拖延时间。胡灶喜不满胡六贵拖延,又递一状,正式抛出“匿业抗粮”一词,希望县令迅速差提胡六贵到案。

      六月十三日,胡六贵提交完粮串票并投案,转控胡灶喜冒充税书,直接质疑胡灶喜的税书身份。胡六贵完粮串票的截取直接关系到案子的发展方向和进程,同时也反映了粮柜以及绅董参与下歙县田赋的具体缴纳流程。

      六月二十二日,县令下发传票,提带相关人等。此后胡六贵多次递状,试图以胡灶喜冒充税书以及胡光大、胡灶喜勾结等状况将案件的注意力转移到宗族内部矛盾之中,并请求县令迅速开堂审理该案。胡光大递状撇清与此案的关联,并递呈了光绪三年抬石案的允息。(35)胡灶喜为力证其税书身份,录呈了税书札。案件在双方的激辩中持续发酵,并不断将宗族及保甲牵涉其中。

      七月底,县令胡克仁令架书下乡对胡六贵的产业进行清查。此处的“架书”,应当是在州县架阁库管理册籍的胥吏,并要求族会、文会等协同清查并禀覆。“族会”,是由族长和各房房长等组成的集体商议及处理宗族内部事务的机构。“文会”是依附于宗族,由族内生员、监生组成的宗族内部教育、教化机构,本案中的文会是以胡永锡及其学馆为中心。(36)此次查丈的结果对案件的审结造成了直接影响。架书在禀覆中称胡六贵隐匿熟田二钱五分左右,县令据此给予胡六贵责罚,并谕令入册补粮。

      “胡案”的审理过程为我们展示了推行抵征后歙县田赋征收中的诸多环节及其中的社会关系,除了抵征设计中的绅局、亩董、地保以外,另有税书、宗族、乡柜和绅董参与其中。接下来,笔者将以此案为例进一步论证这些涉案主体在田赋征收中的关系协调与落实情况。首先分析抵征在歙县的落实以及推行抵征后税书的职能变化。

      仔细分析“胡案”双方辩诉的过程可以发现,在歙县北岸,抵征的落实与县志的记载不完全一致。首先是抵征的时间,民国《歙县志》称抵征在同治二年开始推行,而本案表明歙县北岸的抵征造册在同治十三年(1874)。胡灶喜称“贵家常征系文楚户完粮,抵征改为宝三户内”(0065—0008),文楚户是康熙年间的户名,是胡六贵之祖户。同治十三年“亩董以奉剔征,将身表字宝三的名造册呈送”(0026)。所谓的“名造册”即以现在业主的真实名字作为赋役户名登记到官方册籍之中。此案中查亩造册较县志所载的同治二年晚了10多年,这个事实说明查亩是持续的,战后土地产权的确认及信息更新十分缓慢。

      县志载查亩是由亩董完成并造册,但在实际操作中,税书仍然参与到赋税征收中。抵征后,赋税的清查与登记权在亩董,而推收过割以及新垦田地的开报仍然需要税书负责,据胡灶喜所呈交的税书札:

      正堂陈札,三十五都六图三、四甲税书胡大春知宪案,据催役田桂具禀,该甲税书已故,现系胡灶年私充,遇公推诿等情……并据该役以族长胡立松开祠集议,举尔承充,具有保认状交呈赏乞给札等情,前求除批示外,合行给札着充,札到该税书立即遵照,速将承受各户钱粮按限催令全完,此任蒂[递]欠,如有[顽]户拖延,许即禀返。凡遇花户买卖推收,随时查对相符方准过割,仍将经年推收,按年送交户房,汇造入册等,有新垦田亩上须随时据实开报,以便编串征粮,无得舞弊及怠[顽][误]公……(0048)

      从材料可知,胡大春曾是三十五都三甲和四甲的税书,本案中胡大春是胡灶年和胡灶喜的父亲。胡灶年的税书身份自胡大春而来,案件中胡灶喜亦为税书,在胡灶喜最初的告状中有“卅五都六图三甲税书”,“胡六贵户寄在身甲完粮”(0065-0003)之语。从“该役以族长胡立松开祠集议,举尔承充,具召保认状交呈,赏乞给札”来看,这种世袭须在宗族的保举和官方的授权下才能得到承认。实行抵征后税书仍然是乡村田赋催征的主力。

      另外,胡灶喜在状纸中称“所有上春造推收册,交亩董汇送”(0065-0007),可见抵征后图内的推收过割以及荒税呈报仍然由税书办理,税书每年春季将推收册交给亩董,由亩董汇总送到户房。换言之,抵征制度设计中的亩董在歙县北岸确实存在,税书并非直接向户房呈送册籍,而是由亩董汇总呈送,亩董只充任中间人的角色。

      除了上述登记造报的职能以外,税书另一职能是按限督催甲内粮户完纳钱粮,县令有“速将承受各户钱粮按限催令全完”(0048)之语,此限分上忙和下忙两限,胡灶喜亦称其“每年上、下忙回归催粮,甲内历年扫数”(0065-0007)。总之,无论是在催缴还是登记环节,均有税书的参与。抵征后歙县北岸的田赋征收仍然有税书的参与,如下图所示。

      

      图2 税书参与下的田赋征派

      这一时期,税书的举充是由州县授权宗族来操作的,“今奉钧票饬六、八甲族房长,议举要人接充税书”(0003),在《光绪二十一年歙县查报荒熟田土谕文》中,亦有“十六都二图八甲税书二门祠知悉”(37)之语,此“二门祠”明显不是人名,州县的立意是让宗族举充甲内税书。光绪年间歙县新馆鲍氏甚至有“本都四甲册书,向由吾族经管”(38)的表述,宗族与税书在赋税征收的职能中已合二为一。宗族的参与并不限于税书的举充,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族会等的介入让我们看到了抵征落实中更加复杂的社会关系。

      三、田赋征收流程中的多方参与

      本节继续以“胡案”为例,分析宗族、保甲参与田赋征收的方式以及乡柜(39)、绅局与赋税缴纳环节的运作。

      (一)宗族、保甲的参与

      一般而言,宗族与保甲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作用表现在内部治理,这是乡村社会运作的一个层面。明清时期,徽州保甲和宗族联合维持乡村社会秩序前人多有讨论,地保多由宗族推举(40),歙县上高山的文书中也多次发现宗族及保甲在处理纠纷中的作用,例如参与调解“光绪三年抬石案”及“闯闹学馆案”(41)等。

      除此以外,维持向上输送财税资源的通道畅通,保证赋税登记、催征、缴纳过程的有序进行,是乡村社会运作的另一个层面,即本文所要强调的绅局和粮柜的作用(详见后文)。这一过程中也必须有宗族、保甲的配合。正常情况下,宗族与保甲联合维持内部稳定,绅局负责钱粮的正常运转,他们各司其职、互不干涉。一旦有拖欠抗税或钱粮类诉讼出现,乡村向上输送财税的渠道出现阻碍,保甲和宗族也会参与其中。

      以本案的查丈过程为例,胡六贵投案后,在州县官的授权下,架书对胡六贵的田地进行了查丈,现将架书禀覆的相关内容节录如下:

      缘税书胡灶喜控胡六贵漏粮一案,奉票饬原差传书,查丈税亩禀覆等,因书遵前该处,将胡六贵现管各处之田丈明……仍各处山地未丈……一时难以丈清,是以同族会公议,将胡六贵所现管熟地,并屋基风水祖坟均计数一亩一分零,共将田地山折粮,计则九钱五分六厘。(0058)

      从禀覆中我们可以看到,胡六贵田、地、山、塘的数额是以“同族会公议”的方式确定的,并非实际赴地丈量,族会在此过程中的作用显而易见。此外,从县令的传票中可知文会生员胡永锡亦“奉谕协同架书查丈”(0065—0021),族会和文会协助架书完成了此次查丈。查丈过程中所见的征收运作大致可以用图3表示。

      

      图3 查丈过程所见田赋征收

      此次查丈虽是由诉讼案件激发的一次临时查丈,但查丈的过程让我们不得不去反思宗族的作用以及整个征收流程。若将整个赋税征收过程分解为登记、催征、缴纳、稽欠等具体环节,除了在登记、催征和缴纳以外,赋税征收还有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即稽欠。

      在乡村欠税漏税的稽查过程中,宗族和保甲向有重要作用,例如歙县潭渡黄氏有:“如有拖欠及希冀邀赦者,凭众从重议罚”(42)的祠规,“胡案”案卷中亦有地保“领催粮米”(0028)的记载。可见在保证赋税完纳这一点上,宗族、保甲、绅局的立场是一致的。

      更为重要的是,战后抵征设计中的绅局在“胡案”的登记和催征环节均未出现,因此有必要分析赋税缴纳环节的运作。

      (二)北岸粮柜与绅局

      清代的田赋缴纳推行自封投柜制度,即开征之时在县署大堂设柜,令乡民赴县自行投纳。后来,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出现在县城设总柜、在乡设分柜的情况(43)。但以往的研究及相关文献对乡柜实际运行方式的记载均语焉不详,我们并没有看见一个确实在赋税征收中发挥作用,履行职能的乡柜。换句话说,文献所记载乡柜的明确所在地以及乡柜组织完纳的方式尚未被证实。

      依民国《歙县志》所载,抵征之后,以乡为单位设置绅局,粮户只需赴所在乡之绅局缴纳粮税即可。但在“胡案”中,胡六贵多次提到完纳税粮的地方是北岸粮柜,北岸属歙县三十五都六图,并不在歙县县城,也就是说北岸粮柜即在北岸的乡柜。

      那么,绅局是什么时候出现的?与粮柜是什么关系?绅局是由绅董主持的,那么粮柜又归何人管理?税粮的缴纳如何操作?通过对这一时期歙县的串票以及“胡案”中胡六贵截取串票的时间和完纳方式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解决这些问题。

      从串票上来看,歙县的绅局大概是在嘉庆二十三年(1818)至道光二十一年(1841)间产生的,因笔者所见嘉庆二十三年的串票,仅有“眼同投柜,除截存比销外,合给执照……”等字,尚未见绅局。(44)《歙县三十一都二图桃山凌氏文书》收有道光二十一年至道光二十四年(1844)以及咸丰二年、六年、八年的串票,均写有“眼同赴局交纳”的字样。(45)《歙县十二都八图江岭祁氏文书》亦收有道光二十三年、二十四年的串票,内容与上文一致(46),如此便说明歙县的绅局在抵征之前就已经存在。

      同治四年(1865),田赋征收机制又出现了新的变化。《歙县三十一都一图四甲大龙湾吴氏文书》收有同治四年至宣统元年(1909)的串票(47),其中的关键年份有同治四年、同治五年(1866)、光绪十六年(1890)及光绪十七年。同治四年使用的是上下忙并征串票,串票上出现了“为剔征钱粮南米事”,可见,此时抵征已经在歙县普遍推行,但该串票上仅有“眼同交纳,收讫投柜”,无绅局。而随后的同治五年串票上则同时出现“为剔征钱粮南米事”和“眼同赴局交纳”,说明抵征后绅局真正开始组织歙县的田赋征收可能是在同治五年,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光绪十六年。光绪十七年,串票的书写再次发生改变,有“为征收钱粮南米事……亲身投柜,交纳收讫,合给执照”,“剔征”二字改为“征收”,绅局亦消失,此后的串票一直延续这种书写,至清朝结束再未发生改变。同样的记载也出现在《歙县三十三都北山岭吴氏文书》所收录的串票中。(48)这些充分说明,歙县的抵征仅推行至光绪十六年。

      综上可知,常征机制的变化在嘉道年间已经萌发,在抵征的推动下,以绅董为主体的绅局控制了田赋征派,取代了由书差组织的常征机制。这一演变的背后可能是嘉道以来徽州地方势力的推动,虽然咸同年间的太平天国战争对徽州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但地方势力的发展似乎并未因战争而中断,反而显示了一定的连续性。

      串票的文字记载已经让我们大致明了绅局的出现和缴纳过程的新变化。落实到缴纳环节,当我们回到“胡案”的叙事中,胡六贵如何完成“投柜”,如何截取串票,在何时何地截取才是关键,也是揭示粮柜与绅局关系的关键所在。

      本案中胡六贵完粮串票的截取亦是案件审理的关键,因为能否截取串票关系到胡六贵是否有抗粮情节。为了不被税书胡灶喜扣上抗粮的罪名,胡六贵迟迟不肯投案,一直在筹划缴纳本年钱粮。实际上,早在五月二十五日胡灶喜递状以前,胡六贵就已经在筹划缴粮截串,到六月十三日投案,胡六贵终于在北岸绅董的帮助下截取了串票,税书胡灶喜也由控胡六贵抗粮而转为告胡六贵隐匿田粮。

      在这超过半个月的时间里,胡六贵自己没能亲自完纳税粮,串票截取的关键人物是绅董而非粮户胡六贵。有书信为证:

      问渠世伯大人台启,近验文祺懋介,法教日隆,为颂教禀者,此因上高山胡六贵抗粮,现召伊族胡灶喜拟欲赴柜具禀,词经作就,系侄为之转挽,其禀携在侄处,实恐事发,受累无底,不如未发之先如何布置完纳,且六贵侄着舍本家前往知会,如伊来与不来,究难定夺,想此事伊必请教世伯,望令伊赶紧了结,如系托世伯清清,或请舍下,或专人唤侄至府……倘六贵来舍,侄亦着伊恳托世伯……世侄名恕呼。(0043)

      此信件为“名恕”致李同渠,“名恕”其人未能确知。此信应作于胡灶喜告胡六贵之前,且此“名恕”应为熟知两造之人。从“实恐事发,受累无底,不如未发之先如何布置完纳”来看,此“名恕”与胡六贵钱粮完纳密切相关,但又无法直接替胡六贵完粮。另外从“文祺懋介,法教日隆,为颂教禀者”的问候语以及“如系托世伯清清”之语来判断,李同渠应是当地士绅,同时也与胡六贵熟识,并且在“名恕”看来,李同渠应该是有能力代胡六贵完粮之人。可见,在组织完粮这条线路上,李同渠的等级比“名恕”高,由此判断“名恕”的身份极有可能是亩董。此信件的书写时间当在胡灶喜递状之前,说明在案发之前胡六贵本年钱粮尚未完纳。

      从另外一封信来看,胡六贵当时并没有找李同渠代完钱粮,而是找绅董陈安日和刘谷田二人代纳的,缴纳时间应该是在胡灶喜递状之后。

      昨、前两日,胡文楚户新改宝三户,至北岸托伊绅董代完粮串,不料据云村中有暗害之人,虚开田亩交柜,说他私藏隐匿粮串,不能纳出,申受含冤。今日至早到舍,所言谈及,弟比即追宝三归户并粮串,细查并无私藏,又未曾新受有业,何得隐匿,因该究办,故耳付小可来前祈祷,望仁兄将粮串一并交小可带回,以免户丁受累……并候陈安日、刘谷田二位老先生。(0027)

      此信件的作者尚不可知,从内容可知此人是受胡六贵所托,至陈安日、刘谷田二人处代领胡六贵的粮串。陈、刘二人均在北岸,可见北岸粮柜即是粮户完粮截串所在地,而完粮串票控制在陈、刘二人之手。从这两封信件中可知,此时围绕着北岸粮柜出现了一批赋税包揽代纳群体,正是由于这些人的存在,胡六贵欲自纳截串而不能。

      在此案中,北岸粮柜是这一带田赋征收的中心地,但绅局并没有在案卷中出现。综观粮柜的运作,串票的截取又明显掌握在一群绅董手中。如果将绅局和粮柜都放在赋税缴纳环节来理解的话,案件中只出现粮柜而没有绅局的原因可能在于,粮柜与绅局是同一缴纳过程的不同表达方式,粮柜侧重于缴纳的地点和方式,即北岸这一地点及投柜的缴纳方式;而绅局强调的是组织完纳的人群,案件中的绅董、亩董的存在及所起的作用,是绅局的外在表现。

      由此可见,北岸粮柜和绅局应该是一体的,可以理解为绅局即粮柜。虽然不能确知歙县总共设有多少乡柜,分别设在什么地方,但是可以确定北岸粮柜是歙县的诸多乡柜之一,周边地区的粮户可以在北岸通过绅董完粮,因此,北岸粮柜成为乡村与州县的钱粮中转机构。

      太平天国战后歙县推行的抵征,试图在登记和征收过程中依靠亩董和绅局在粮户与州县之间进行信息和钱粮的中转。在“胡案”中,我们看到除了亩董以外,税书仍然是登记和催缴的中坚力量,乡柜(绅局)成为州县与乡村的钱粮中转站,收纳和转运皆在此地完成。在稽欠环节有宗族和保甲的直接作用,除此以外,宗族还通过保举税书、地保的方式,间接对征派过程产生影响。

      在歙县北岸,整个田赋征收是在亩董、税书、地保、粮户的配合下在乡柜(绅局)完成的。对于抗粮隐漏等特殊情况,宗族、保甲和乡柜(绅局)可以联合进行处理。在胡六贵所涉的另一隐匿田粮案的具结中(0065—0034),出现了相同的参与群体和处理方式。这些历史信息透露,当“抵征”落实到北岸和上高山时,将比原有的制度设计复杂得多。至此,可将战后歙县北岸田赋征收的全部流程绘制如图4。

      

      图4 太平天国战后歙县北岸的田赋征收

      在赋税输送这条通道上,我们必须强调绅局(乡柜)和亩董的作用,作为乡村催缴的出发点和终点,在催缴过程中,纳户几乎不能直接与绅局(乡柜)发生联系,必须通过亩董和地保的中间引导,这一点在胡六贵的完粮细节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示。税书在日常催征中依旧发挥作用,一旦缴纳方向上出现中断,或不能保证完纳,宗族和保甲的稽查漏税抗税功能便会被激发。至少在抵征这一时期内,歙县的绅局在乡村田赋征收中起主导作用。

      本文旨在展示抵征这一全新的、异于常征的机制在太平天国战后歙县赋税征收中的运作,及其在乡村(歙县北岸)的复杂实践过程,这并不意味着绅局(乡柜)取代六房书吏,而在于由此产生的在乡村与州县之间的中间运作机构——绅局以及参与征收的人群——绅董、亩董。本案中歙县的田赋征收是由绅局(乡柜)主导,绅董、亩董在固定的区域(北岸)组织征收。在北岸粮柜的运作中,可以看到亩董与税书的连结以及他们共同完成登记造册、催征等任务,绅局(乡柜)与宗族、保甲合作,保证田赋完纳。正是这些细节,让我们看到抵征这一制度在从中央议行、州县落实到乡村适应的完整过程,以及乡村中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和重组。

      当然,这种田赋征收机制也并非一成不变。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歙县的“亩董费”被裁革,又有“册书、地保撤柜归城”和“册书、地保撤柜归保”(49)之语,说明亩董被革之后,乡柜可能被税书和地保接管。这些变化意味着田赋征收机制的再次调整和新一轮的社会关系变化,实际情况到底如何有待进一步发掘史料,也希望将来有机会撰文申论。

      感谢匿名评审专家及诸位师友提供的修改意见与建议!

      ①夏鼐认为,咸丰十一年(1861),安徽由善后总局拟定“抵征”法,后于同治三年(1864)废止。见夏鼐《太平天国前后长江各省之田赋问题》,《清华学报》笫10卷第2期,1935年4月,第451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夏鼐文集》下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0页。林齐模认为,1861年曾国藩控制安庆周围数县及皖南部分州县后,开始实行“亩捐”,并于同年八月停止“亩捐”,同治元年(1862)开始在安庆各属县试行抵征,同治二年推广至皖南部分州县。林齐模:《旧制度的危机—太平天国战争对安徽田赋征收的影响》,《安徽史学》2002年第3期。

      ②“胡六贵隐匿田粮案”(以下简称“胡案”)发生在光绪五年,文书记载地址为歙县三十五都六图上高山地区,现位于歙县北岸镇高槐村。根据案卷形态可知,这是事主胡六贵本人整理的诉讼案卷。

      ③绅局是清末歙县产生的一种新的催征机构,亩董是抵征后在绅局下设置的催征人员。

      ④《清文宗实录》第92卷,“咸丰三年四月下”,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67页。

      ⑤咸丰六年(1856),翁心存奏:“近日苏、常诸郡有按亩捐输制钱百文之说,请饬停止等语,如果并未举行,事属可已,自宜停办,倘因军饷不充,不得已而出此,亦宜查照从前办过成案酌减捐数,以顺舆情,勿致滋生事端。”王先谦撰:《东华续录》,“咸丰六十一”,《续修四库全书》第37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20页。咸丰七年(1857)亦有“命停止江苏苏、常等府按亩捐输之举,因军饷不充,宜查照从前成案酌减捐数”之语,见冯明珠主编《国立故宫博物院藏清史馆未刊纪志表传稿本专辑——志》第9册,“食货志·出征兵饷·道光咸丰年”,台北,沉香亭企业2009年版,第4507页。

      ⑥乾隆《大清会典》第10卷,“户部·田赋”,《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6页。

      ⑦胡铁球:《明清歇家研究》,“歇家与州县赋役词讼篇”,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225-269页。舒满君:《清代图差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师范大学历史系,2014年。

      ⑧邱捷:《知县与地方士绅的合作与冲突——以同治年间的广东省广宁县为例》,《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1期,第30页。周健:《清代中后期田赋征收中的书差包征》,《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12年第13卷。

      ⑨汪庆元:《清代顺治朝土地清丈在徽州的推行》,《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乾隆《歙县志》第5卷,“食货志·赋役”,《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二三二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322页。《道光九年歙县催完钱粮限单》,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2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360页。

      ⑩徐毅:《江苏厘金制度研究:1853-1911年》,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40页。

      (11)袁宝华、翟泰丰主编:《中国改革大辞典》上册,海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1042页。徐毅:《晚清捐税综论——以1851-1894年为背景》,《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3期,第98页。

      (12)《清文宗实录》第92卷,“咸丰三年四月”,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67页。

      (13)曾国荃:《复廉善泉》,《曾国荃全集》第3册,岳麓书社2006年版,第91页。

      (14)陈锋:《清代前期奏销制度与政策演变》,《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第65页。

      (15)曾国藩:《报销皖省抵征折》,《曾国藩全集》第7册,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491页。

      (16)《清穆宗实录》第101卷,“同治三年四月下”,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14、215页。

      (17)黄鸿山:《晚清田赋加派与基层社会管理格局变动——以江苏“积谷捐”为中心》,《史学月刊》2015年第1期,第77页。

      (18)曾国藩:《报销皖省抵征折》,《曾国藩全集》第7册,第491页。

      (19)曾国藩:《复陈鼐》,《曾国藩全集》第24册,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654页。

      (20)曾国藩:《批安徽善后总局详遵议亩捐章程拟请改办抵征》,《曾国藩全集》第13册,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194页。曾国藩:《报销皖省抵征折》,《曾国藩全集》第7册,第491页。

      (21)白凯著,林枫译:《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第170、171页。

      (22)曾国藩:《批安徽善后总局详复遵议抵征章程由》,《曾国藩全集》第13册,第198、199页。

      (23)曾国藩:《批署桐城县薛令元启禀拟查亩催征八条》,《曾国藩全集》第13册,第250页。

      (24)曾国藩:《动用安徽抵征款目乞准援例请销片》,《曾国藩全集》第9册,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367、368页。

      (25)曾国藩:《报销皖省抵征折》,《曾国藩全集》第7册,第491页。

      (26)《安徽通志稿·财政考》第10卷,“田赋·赋案”,台北,成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1_43页。于荫霖:《安徽清厘田赋条议酌存》第2卷,”各属荒熟形势数目五十八则”,第3、4页。

      (27)曾国藩:《批署徽州府刘守传祺禀拟招垦荒田情形》,《曾国藩全集》第13册,第275页。

      (28)民国《歙县志》第3卷,“武备志·兵事”,《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二四六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375-385页。

      (29)民国《歙县志》第3卷,“食货志·赋役”,《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二四六号》,第447页。

      (30)民国《歙县志》第3卷,“食货志·赋役”,《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二四六号》,第510页。

      (31)民国《歙县志》第3卷,“食货志·赋役”,《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二四六号》,第449页。

      (32)曹光洛:《歙县采访册》,南京大学图书馆编:《南京大学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33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年版,第534页。

      (33)民国《歙县志》第3卷,“食货志·赋役”,《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二四六号》,第448页。

      (34)编号01091218060048、01091218060065-0020,简写为0048、0065-0020,因此类编号同属一份案卷,下文一律简写,引文后随注,不一一说明。

      (35)从原文来看,“允息”应是在宗族调解之后诉讼双方订立的自愿息讼契约。

      (36)本文的族会、文会,仅就案例中所展现的上高山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界定,并非就徽州地区的整体情况而言。

      (37)《光绪二十一年歙县查报荒熟田土谕文》,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3卷,华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256页。

      (38)陈建华,王鹤鸣主编:《中国家谱资料选编·家规族约卷》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435页。

      (39)清代的田赋缴纳推行自封投柜制度,即开征之时在县署大堂设粮柜,令乡民赴县自行投纳。后来,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出现在城设总柜,在乡设分柜的情况,这种在乡分设的粮柜即称乡柜。可参考王业键著,高风等译《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0、52页。

      (40)陈瑞:《明清时期徽州的宗族与保甲推行》,《中国农史》2012年第1期。

      (41)此案是隐匿田粮案后续,发生于光绪五年九月,生员胡永锡告胡六贵唆使其妻胡章氏及孀妇胡吴氏闯闹学馆,案卷藏于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

      (42)陈建华、王鹤鸣主编:《中国家谱资料选编·家规族约卷》上,第82页。

      (43)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第50、52页。

      (44)王国振主编:《票证里的春秋》,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

      (45)《歙县三十一都二图桃山凌氏文书》,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5辑第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89、290、345页。

      (46)《歙县十二都八图江岭祁氏文书》,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5辑第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91、396页。

      (47)《歙县三十一都一图四甲大龙湾吴氏文书》,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4辑第7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0—354、379—384页。

      (48)《歙县三十三都北山岭吴氏文书》,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4辑第9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69、370页。

      (49)《光绪二十一年黟县、歙县〈公控钱粮案卷〉》,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18卷,华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344、350、3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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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太平天国后石县田夫的收藏机制_中国近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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