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的劣势、网络外部性标准与我国ICT企业的超越战略_知识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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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企业的竞争逐渐成为大国崛起过程中竞争的焦点,知识经济时代,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高技术企业竞争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竞争逐渐从企业微观和国家宏观聚焦到了标准的竞争,发展中国家在标准竞争中必须确定良好的竞争对策来应对这场“成王败寇”的竞争,否则将陷于“标准的陷阱”不能自拔,导致产业结构无法升级和优化,从而成为跨国公司长期的附庸和苦力。在人民币升值和反倾销导致我国出口贸易竞争力下滑,技术壁垒成为国际贸易主要壁垒的全球国际贸易体系和政治体系下,知识经济后发劣势将逐渐变成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必须奋力克服的“阿喀琉斯之踵”。

一、“知识经济后发劣势”概念的提出

“后发劣势”的研究起源于发展经济学家对于落后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利现象的研究。许多发展经济学家从资本、技术、制度、产业结构等方面,总结分析了发展中国家的“后发劣势”。

2000年我国著名的华裔经济学家杨晓凯和林毅夫对“后发劣势”看法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杨晓凯在天则经济研究所发表著名的“后发劣势”的演说以及后来在《经济学(季刊)》发表的《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中认为,落后国家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容易,但模仿发达国家的制度难。落后国家倾向于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和管理而不去模仿其制度,这虽然可以使得落后国家的经济在短期内获得快速增长,但其会导致强化国家机会主义,给长期增长带来隐患,甚至有可能把长期发展变为不可能。后发国家应由难而易,先完成较难的制度模仿,才能克服“后发劣势”,在没有模仿好先进国家的制度前是没有资格讲制度创新的。林毅夫则提出经济增长主要是由三个因素决定:生产要素、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他认为,“落后国家的收入水平、技术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可以利用这个技术差距,通过引进技术的方式,来加速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变迁,从而使经济发展得更快。”他提出发达国家和落后国家的创新含义是不同的:发达国家的发明就是创新,落后国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通过模仿获得新技术,只要较当下所用技术先进,就是创新。他认为,落后国家技术模仿或技术引进的成本只占技术发明成本的1/3,相对而言比较便宜,这就是落后国家的“后发劣势”。从理论和经验的角度来看,后发国家并非要先实现英美式的宪政体制改革才可以避免“后发劣势”。发展中国家是否能利用和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来加速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发展战略:如果政府的政策诱导企业在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充分利用要素禀赋结构所决定的比较优势来选择产业,那么后发劣势”就能够得到充分发挥,要素禀赋结构就能够得到快速的提升,产业结构会以“小步快跑”的方式稳步向发达国家接近;反之,如果试图赶超,经济中就会出现各种扭曲和寻租行为,结果是欲速不达,不仅不能实现“后发劣势”,反而还将出现各种制度扭曲的“后发劣势”。武汉大学发展经济研究中心的郭喜保、胡汉昌对于两人的论战进行了分析和归纳,认为两人的争论实质是“技术模仿”与“制度模仿”之争,认为单纯的强调一方都是片面的。

认为,林毅夫和杨晓凯都没有片面强调一方,但确实有偏重一边的倾向。林毅夫的“技术模仿”论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逐渐出现越来越多的反例。特别是在ICT企业的全球化竞争中,国内企业靠技术引进与模仿出现了大量的问题:我国的第一、二代移动通信技术GSM、CDMA完全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导致我国每年要为国外企业缴纳上亿美元的专利费用;DVD产业也是完全引进国外的标准,目前每台DVD播放机需要给国际3C、6C专利联盟缴纳10美元专利费用,这让我们的DVD产业几乎全军覆没。这些问题的出现对于技术引进和制度模仿的理论产生了重大的冲击。郭熙保、王松茂在《我国技术后发优势战略的回顾与重构》中认为,“单纯依赖技术引进的技术“后发劣势”模式受到知识经济和全球化的冲击”,“技术创新已经从线性的创新模式演进到网络体系”。简新华、许辉在《后发优势、劣势与跨越式发展》中认为,“技术进步存在‘马太效应’,即技术越先进,基础越好,越有条件开发新技术,更容易进行技术创新”,“在网络经济中,出现了赢家通吃的现象”,“知识产品的成本随着产品的增加而大幅度下降,知识越使用价值越大,边际收益不是递减而是递增”。很明显,在知识经济时代出现了一种其他经济时代都没有的劣势,在此称之为“知识经济后发劣势”。这种劣势是工业经济时代所不具备的,也是宏观上政策的制定者和微观上企业竞争者所忽略的,但它往往对于知识经济背景下的信息产业,以及对在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明显融合的整个国家的相关产业体系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可预见的未来,这种劣势也许会成为另一个大国崛起的支点。那么,在知识经济时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独特的发展中国家的“后发劣势”呢?

二、知识经济、网络外部性与标准

知识经济(The Knowledge Economy),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The Knowledge-based Economy)的简称,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6年基于重新认识知识和技术在当代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经济中的地位而提出的术语。知识经济的出现,标志着人类社会正步入以知识资源为依托的新经济时代。在这个新时代,知识将成为最重要的经济因素,它引发的经济革命将重塑全球经济的新格局,并将引起政治、社会的全面变革。关于知识经济与信息经济的关系,乌家培教授明确指出,知识经济是信息经济的更高阶段,是信息经济的发展方向。信息经济最重要的特性就是网络效应,当一种产品对于用户的价值取决于该产品别的用户的数量的时候,该产品便显示出网络外部性,或网络效应。网络效应对于消费者的决策来说,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别人的预期。对于网络外部性的产品之间的竞争一个最重要的决策就是产品之间的兼容问题,兼容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就是标准,一种就是转化器。目前在大多数的兼容方式中,标准为主要的兼容形式。

关于标准的分类,按照是否具有网络外部性,可分为网络和非网络标准,也可称为质量标准和兼容标准,前者主要规定产品本身的特性,后者主要规定产品之间的连接方式。网络标准在本文中称为网络外部性标准,解决的是各个产品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兼容的标准有纵向兼容和横向兼容。

在系统产业中,标准成为利益平衡和分割的关键经济工具。控制市场标准的企业收益主要来源于特许使用权和先动优势。企业在标准中埋设专利,可以通过互相授权省去很多专利费用,还可以向生产和使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专利费用。比如美国500强的移动通信行业特别是CDMA,有1400余项专利的高通公司每年的专利费用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每年有数十亿美元的专利使用费。IBM的知识产权收益从1990年代的3000万美元上升到近年来的10亿美元以上。Brookings Institution的一份研究报告揭示,从1978年代到1990年代,欧美主要企业的“无形资产/市场价值”比值从20%提升到了70%。企业的标准被采纳为事实标准或法定标准,购买者会产生强烈的预期,从而购买企业产品,卖过产品的消费者会产生锁定效应,导致转换成本很高,从而产生很强的先动优势和赢家通吃的市场格局。

知识经济背景下的企业之间的竞争,特别是在信息产业,已经逐步演变成为系统标准之间的竞争,这使得市场的竞争必然会超越企业的微观层面。后发的发展中国家在目前知识经济的现状下如果依然按照比较优势原则来发展信息产业的话,将会在标准贯穿的国际信息产业大分工的模式下,长期处于价值最低的低端环节,继而导致产业升级的失败,导致民族国家社会福利的长期损失和竞争优势的丧失。这也是知识经济后发劣势最本质的内容。

三、网络外部性标准、战略部门与国家利益

在知识经济网络外部性标准下,经济运行中微观的企业竞争和中观的产业竞争以及宏观国家和国际竞争渐渐融合为一体,有人称标准竞争中“国家成了企业”。因此,非常有必要把竞争的视野延伸到国际贸易和国际政治关系的视角。

在国际标准竞争的问题上,我国企业是否需要制定直接的标准呢?这个问题起源于Casella、Candal和Shy对于标准和贸易之间的研究,他们认为在消费者外部性的情况下,两国企业互相承认对方的标准是帕累托改进的,通过对欧洲彩色电视非兼容标准的研究,如果在最大厂商和消费者剩余角度下,发起不兼容标准是不理性的。我国毛丰付认为,在技术领先国被完全依赖的发展中国家,在网络外部性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的福利必然变差。20世纪兴起的战略贸易理论认为“战略性部门”的存在是可能的。“东亚经济模式”的日韩模式就是东亚国家根据国际贸易竞争优势论的原理,极为重视钢铁、造船机械、石化、汽车等现代产业发展。东亚国家若坐等市场经济自发的调节,这些产业势必难以迅速发展,难以在国际上抢占有利的竞争地位,因此,政府履行一部分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通过产业政策把有限的资源集中到这些关键部门产业,促进这些部门的产业结构迅速升级。日韩政府采取财政补贴、信贷分配、税收优惠、进口限制等举措,引导私人部门投资这类国家发展所急需的产业,以及创办一系列国有企业。在知识经济“后发劣势”下,信息技术作为支柱和先导产业,应该在政府的强烈干预下,以战略产业的思路来应对国际的竞争和挑战。

知识经济“后发劣势”下,知识企业的竞争逐渐演变为国家和国家之间的竞争,标准价值链上的位置争夺将变成一场经济界争夺的热点,甚至是政治斗争的热点,这深刻地改变着国际政治经济秩序。首先,标准竞争的“成王败寇”的特性导致竞争的激烈和残酷,它将会造成“赢家通吃”的国际经济利益格局,大幅度提升一国的经济实力。其次,经济实力增强有助于国际政治的话语权的增强。米尔斯海默说过:“国家别无选择,只得为权力而斗争。”强大的经济实力是国际间权力较量和分配的最重要的筹码。战略产业的扶持不仅是经济的需求,也是政治军事斗争的需求。例如在中国与Intel的无线局域网WAPI标准之争中,美国的三名高官国务卿鲍威尔、商务部长埃文斯和贸易代表佐立克就曾致函中国政府强烈建议取消该标准,指出中国的无线局域网标准的提出与温家宝总理提出的“解决双边贸易纠纷问题最好的办法是扩大双边的经贸合作”精神背道而驰。WAPI标准受阻,姜奇平拿出自己手头掌握的一份USITO密件《寻求中国宽带局域网加密标准的下一步:建议稿》,称是美方在我国进行间谍活动的铁证。密件体现USITO对中国政府部门和部门官员的角色、倾向了如指掌,而且都有相关“做工作”的对策。从这份密件以及WAPI的相关活动来看,USITO不仅仅扮演“非赢利行业协会”的角色,还直接插手到政府部门。

四、网络外部性标准下的我国ICT企业现状

我国高技术企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技术“后发劣势”的推行。1992年前后,我国明确提出了“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明确将投资缺口转向技术缺口,从生产能力转到技术能力,利用巨大的潜在市场吸引外国的先进技术。以市场换技术是我国较为成熟也比较明确的技术引进策略。但是在推行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以市场换技术,换来的技术多属于相对落后的技术,而且消化技术的引进也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市场换技术的策略出现了“落后的陷阱”,导致本国技术创新能力弱化,从而导致大量的市场被跨国公司垄断,我们的企业只能在产业价值链的低附加值部分挣取血汗钱。在国际ICT产业分工中,我国高技术产业位于产业价值链的下游,且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知识产权游戏规则被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所主导,这使得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产生长期被压制在产业链低端的趋势。根据经合组织(OECD)提供的资料,1998年美国科学技术的自主依存度高达98.1%,对外技术依存度仅为1.9%;日本的科技自主依存度为93.6%,对外技术依存度只有6.4%。然而,1998—2002年,我国企业的平均对外技术依存度指标超过了40%,技术的自主依存度很低,且企业对技术的消化吸收强度较弱。日本和韩国成功的经验是在技术引进的同时也大幅度增加消化吸收的投入,这两国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的比例大致保持在1∶3的水平。而我国目前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的比例仅为1∶0.07,我国500强企业的这一指标也仅为1∶0.1。这些年来,正是因为我国的技术自有化工作仅停留在引进、仿制、翻版的水平上,技术对国外依赖度较强,导致技术引进工作陷入了“引进—落后—再引进”的恶性循环。

专利是企业知识产权的主要表现形式,而发明专利则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特征。最近几年,我国企业普遍重视了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数量都有了明显的增长。但是,我国企业所获得的发明专利却很少,更多的是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例如,2004年在我国的授权专利中,本国人拥有的专利为151328件,外国人拥有的专利为38910件。其中,本国人拥有的授权专利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型为主体,二者各占46%和42%,而发明专利的比重仅为授权专利总量的12%;相反,在外国人拥有的授权专利中,发明专利所占比重达到了80%,而实用新型专利仅有1.5%。可见,在总量上本国人拥有的专利虽然占有绝对优势,但从拥有的专利类型来看,本国人与外国人拥有的专利在质量上的差距十分明显。这反映出我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还处于较低水平。从全球R&D战略联盟看,发展中国家几乎被排除在联盟之外。资料显示,20世纪90年代(1990—1996年)以后订立的3984个策略性技术联盟中,发展中国家企业参与订立的策略性技术联盟只有240个,占全部技术协议的比重仅为6.2%。通过复杂的技术网络,跨国公司将全球技术资源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确保自身能够拥有稳固的技术基础,以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期立于不败之地。

刘双桂认为,当今中国明显出现了如下两个不对称的趋势:首先,整个中国的巨大产业和每个巨大产业的行业小公司形成一个巨大的“不对称”;其次,国家经济和市场实力与整个国家的国际经济地位形成巨大的不对称,即中国是全球最重要的工业和ICT产品的制造基地之一,是全球最重要的市场之一,是研发机构重要地区,而中国在整个WTO框架体系之中,不仅没有任何发言权,还常常受歧视,遭冷遇和不被公正对待。不对称带来的危机和威胁,以及未能在世界贸易组织体系占据一定的合理地位,这对中国继续发展自己的经济力量,提升经济结构是巨大的障碍和威胁。加入WTO,中国企业没有低成本优势。“在中国制造”如何才能转变为“中国制造”?“工业中国”如何才能转变为“科技中国”?

在标准竞争的时代,“市场换取技术”的战略将进一步导致我国企业战略地位的丧失,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在ICT领域影响最深的是技术标准带来的专利税和产业控制。随着网络经济兴起和产品网络效应的增强,标准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因而技术壁垒更多地体现为标准壁垒。对技术和标准的垄断也就意味着对市场的垄断和对产业的控制。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从事联合开发是行业寡头建立技术壁垒的重要手段。标准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高级形式,是打包出售自己技术的高级方式。面对这种标准规则,来自后发国家的新进入企业,要想进入这一行业就必须接受寡头企业所制定的技术标准,受制于跨国企业,被“钉死在”国际分工的低技术链条和附属地位上。知识经济时代的高技术企业只有积极参与到标准的竞争中来,才不至于成为国际贸易体系下跨国公司的附庸。

武汉大学发展经济研究中心郭熙保和胡汉昌在《后发优势新论-兼论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中认为,中国经济有四种发展战略可供选择:一是跟随战略;二是追赶战略;三是赶超战略;四是超越战略。中国知识经济的后发优势应该采用超越战略来发展。

五、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超越的机会点和策略

在知识经济“后发劣势”下,我国有没有能够克敌制胜的机会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机会点实行超越策略呢?在知识经济后发标准劣势下,企业的竞争和国家的竞争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战略产业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因此,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超越应该可以从宏观的政府干预到微观的企业行为这两方面去寻找机会点。

(一)宏观层面的机会点

目前以标准为核心的高技术企业的竞争已经进入到了复杂标准竞争的时代。复杂标准时代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产业发展复杂化,产业对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产业开始呈现网络化。一个标准往往涉及成百上千的专利,牵涉数十甚至上百家厂商。少数几个垄断寡头决定标准、控制整个产业发展的情况会逐步变化。

市场优势是复杂标准时代的重要竞争优势,其巨大的市场足以支撑标准用户到达临界容量。民族国家对市场具有较强的控制力,一旦企业的技术开始进入领先行业,关键时候借助政府力量可以迅速和平崛起。我国完全可以利用自己强大的市场优势构建自己的标准,培育自己的标准,打造标准的产业体系,进而影响国际标准竞争的新格局,在国际技术贸易条款的谈判中建立新的国际标准新秩序。日本在标准的建设方面主导推广了自主的移动通信标准PDC,但由于日本本国的市场容量太小,国际的标准又不兼容,导致其标准无法形成大规模的产业机会。传统的小国在标准设定上一般采取追随策略,丹麦的移动通信非常发达,但其宁愿采用国际标准,一旦在国际贸易TBT和SPS协定确立了国际标准的地位,便直接可以将本国标准推广为国际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大国的优势。

(二)微观层面机会点

发达国家将国家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产业研发战略协调起来;垄断企业通过市场垄断推动标准垄断,通过标准垄断促进市场垄断;国际标准组织规则和秩序,目前还倾向于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通过系统的标准化战略和政府与企业的合作,目前发达国家和垄断企业几乎占据了ICT的各个领域标准的发言权,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标准,维护有利于自己的标准秩序。发达国家和垄断企业希望建立各个领域的全球标准,后发国家及其企业只需遵从其标准即可,其他人要么遵守要么出局。后发国家要打破这种标准垄断,寻求自己的利益,必须制定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带动自主产业体系和创新体系的发展。后发国家制定标准,往往意味着面对既有的标准秩序和现有标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的阻力。因此,只有当产业存在断裂地带的时候,后发国家才有标准制定的机会。按照产业断裂的不同形式,我们可以分为:产业升级、产业融合和产业扩展,分别对应不同的标准制定机会。企业可以利用标准策略的机会点实现全面赶超。

目前在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出现了明显的产业融合趋势,信息产业本身正在和各行业进行融合。从信息产业本身来讲,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互相促进和融合,也使通信业获得了高速的发展。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业务,这就是所谓的三网融合。电信网络的IP化导致电信网络开放,封闭的电信网络体系变成水平的分层结构,下一代网络NGN以及IMS、3G等技术的变革带来了产业升级、融合等百年难遇的实现超越战略的机会点。我国目前进行的3G标准TD-SCDMA就是把握住这一机遇实现超越的典型案例。

下面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来阐明我国企业作为后发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克服知识经济后发劣势,实现战略产业的超越战略。

1.宏观层面的超越策略。政府在转变知识经济后发标准劣势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公共政策来扶持和影响战略产业的发展,在中国和东亚一些特殊政治体制的国家,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潜力,有望成为超越策略的“杀手锏”。下面从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和反垄断政策等方面来探讨政府的作为。(1)产业政策。产业政策中应该把知识经济下有明显后发优势的产业列为国家的战略产业,对于战略产业的发展,应该动用一国之力全力支持,利用我国市场巨大的优势,快速培养用户临界基数,产生正反馈效应,从而迅速占领战略产业的制高点。如日本在1976—1979年度,为了在超大规模集成电路(VLSI)方面赶超美国,日本政府出面协调5家最大的半导体制造商,组成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研究组,研制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政府预算也大力补助。由于集中投入资金和人力,1980年日本比美国早半年研制出64k存储器,后来又比美国早两年研制成功256K存储器(DRAM),占据了当时世界市场的70%。到1986年,日本半导体产品已经占有世界市场份额的45.5%,高于美国44.0%的占有率;DRAM的世界市场占有率高达90%,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半导体生产国。(2)金融政策。对于有能力制订国家和国际企业标准的中小企业,政府应该积极扶持,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或直接融资的方式,积极设计和试运行创业板融资市场,完善风险投资运作支撑体系,大力发展ICT创业风险投资,积极地鼓励有标准实力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向国际化进军,国际贸易过程中可以通过国家政策让银行给予强力的出口信贷支持。(3)财政政策。最主要的是政府采购政策和补贴政策。政府采购可以帮助ICT企业在跨国市场拓展早期的裂谷阶段,达到临界容量,从而达到正反馈效果。比如美国国防部出台的关于美国当地采购美国的半导体、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政策对于美国的知识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美国的防御性合约竞标规定中,只要本地投标者投标价格不高于国外企业的50%,便能中标。(4)知识产权政策。富田车男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同一个国家的历史背景和市场结构密切相关,其权力内容全面反映了该国研究开发的情况。”而目前我国一致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中了发达国家的圈套。无视我国的具体国情一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使我国陷入发达国家的标准陷阱。因此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该以国家的利益为前提适度地保护知识产权,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建立弹性空间较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5)反垄断政策。美国的司法部长埃文斯·米斯宣称:“我们现在必须考虑到全球的经济,并以此为前提看待我们的反垄断法和竞争。”美国的宗旨就是“反垄断不能削弱本国企业的竞争力”。可以看出,在国际竞争的舞台上,反垄断策略与国家目标息息相关。目前在我国反垄断法缺失的情况下,ICT行业的跨国垄断企业长驱直入,基本垄断了我ICT行业基础的硬件和软件平台,导致我民族产业沦落为跨国公司的“打工仔”,结果只能赚取微薄的利润和付出低廉和高强度的劳动力。(6)标准行业协会政策。行业协会是市场标准制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作用因素。发达国家许多标准是通过行业协会建立起来的。我国行业协会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很多欠规范之处,残留过多的行政计划痕迹,在代表行业企业利益,制定行业标准方面的能力还很弱。我们应充分鼓励行业协会真正代表企业的利益,鼓励行业协会成为技术联盟和技术标准的支撑力量。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组织,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失灵”的情况下,能够发挥重要的和独特的调节能力来协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2.微观层面的超越策略。(1)企业与企业的联盟。新技术的研发投资大,但成功率并不高。研究表明,95%的研发项目没有产生任何结果,只有5%的项目最后取得可以申请专利的技术。另外,申请专利后的技术并非都有商业价值,因为有些新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消费者不喜欢。即使是最有名的公司也常发生这种情况,例如,IBM最早的个人计算机用微软的DOS操作系统,后来升级为OS系统。当微软推出了更受市场欢迎的Window系统后,IBM放弃了自己的OS系统,改用Window系统。有些研究表明,申请专利的技术中,10%~20%最终投入商业生产,给公司带来回报,而80%~90%被束之高阁。如果项目研究成功,申请了专利,且具有商业价值,以及专利技术20年左右的保护期保证其垄断地位,则可能有较大的市场回报率。但是将所有研发投入,包括95%的研发失败率,申请专利成功后80%以上的市场失败率全部计算进去,整个最新技术的研发可谓投资大,风险高,回报率低。企业通过企业的技术研发联盟来分担风险和成本,形成专利联盟和专利池,共同来运作和维护标准,在标准中嵌入公司的专利权获利,这在目前复杂技术标准的时代显得越来越重要。一项技术的商用往往需要大量的复合技术,而厂商往往只在一个领域有特长和实力,因此,一个技术的成熟需要大批厂商通力合作才能使标准商用化。例如我国的TD-SCDMA联盟的成员就有数十家(如表-2)。

(2)专利战略:技术标准化,标准专利化策略。标准是一个经济和产业的秩序,是一种公共品,代表公共利益。同时,上述的定义忽视对公共利益背后的私人利益的分析。实际上,标准尤其是技术标准,可能包含大量私人专利。“私有利益”搭乘“公共利益”的便车,已经成为公认的事实。标准中包含知识产权。可以说,标准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高级形式,是打包出售自己知识产权。标准组织通过建立标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体系内部。按照通常的“专利池”运作方式,一方面,采用标准就必须对其中的知识产权付费,这是标准的产权效应。另一方面,采用一个标准就必须采用标准涉及的全部专利,这是标准的捆绑效应。通过将自己的专利技术搭上“标准”的便车,技术拥有者成功地将自己的“私权利”包装到“公权利”中,同时通过“公权利”的力量将自己的“私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推广和延伸。在企业合作推行标准或者参与到标准化组织中去的时候,一定要有“技术标准化,标准专利化”的专利战略意识,才能在标准的体系中保护自己的自主创新成果。(3)利用产业升级和融合机会乘机超越。关于产业的间隙如何超越的问题,刘双桂给出了后发标准超越的四种模式。一是标准升级,主要是指产业已经存在标准,该标准往往具有强大的市场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当标准需要升级的时候,给后来者留下机会。二是标准延伸,主要指产业核心标准已经存在,但是组件层面、应用层面和边缘层面的标准尚未被制定,后发国家可以通过制定这种标准取得一定的地位。这种标准因为往往需要建立在核心标准的技术上,因此,推广成功后也会受到核心标准的制约从而影响力小。但是由于它与核心标准网络保持互补关系,因此它往往容易被推广。三是标准创设,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存在多个产业(网络),每个产业(网络)以一组标准为核心。而这些网络互不连通,通过做一些互联的标准和适配技术,将多个网络联合起来,可以发挥更大的增值价值。

另外,在微观的企业层面和宏观的政府方面应该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和沟通机制,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应该充分发挥企业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但对于原则性的涉及国际竞争力的问题,应该当机立断,企业应该清楚知识经济后发劣势的克服必须有强大的政府支持,适时得到政府的帮助和协助,灵活应用政府主导和企业主导的标准制订模式,为中国企业克服知识经济后发劣势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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