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增长方式与统计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增长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已经和正在发生着历史性的大变革。在经济体制上,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在经济增长方式上,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变革过程,也是我国统计体制重新构建和变革的过程。“九·五”及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应坚定不移地走改革之路,并以新的经济增长方式作为我国统计改革的战略方针。
一
近几年来,我国的统计改革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许多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统计管理体制。目前,我国采取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集中型统计管理体制,即地方统计部门接受上级统计部门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为上级统计部门和同级政府提供双重信息服务。这种统计管理体制有利于中央和地方两级办统计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统计部门的社会地位。但是,它不利于地方统计部门有效地、独立地行使统计职能,统计数据易受地方政府的干扰,统计经费管理存在着苦乐不均的现象,影响了一些地区,尤其是部分经济不发达地区统计工作的开展,阻碍了我国统计事业的发展,是与分权取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背道而驰的。
2.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我国现行的统计调查方法制度基本上是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建立的。尽管为适应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对调查内容方法作了较大的调整和改革。但是,从总体上来看,现行统计调查方法制度仍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现行的“一套表”的内容设置仍追求机械全面,划分过细,而相应的配套改革没有及时跟上,弱化了统计报表功能;二是缺少反映市场经济运行发展变化的统计内容,不能满足各级政府部门宏观决策的需要;三是统计调查方法单一,不够灵活,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许多重要的统计数据依靠逐级汇总、层层上报,受到的干扰越来越多,以致造成统计信息的失真,为宏观经济决策带来隐患;四是统计信息的时效性较差,尤其是某些重要的年报数据要等到第二年的4、5月份才能最后确定,失去了指导地方经济的意义。
3.统计指标体系。原有的统计指标体系是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粗放型经营方式的需要而建立的。这套指标体系是以数量和速度,而不是以质量和效率为核心的,它有利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而不利于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既缺少反映市场经济运行情况的先行指标、监测指标,又缺少全面反映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综合性指标;既缺少反映投入节约、效率提高、质量提高的指标,又缺少反映对经济增长方式起制约作用的统计指标。
4.统计法制。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统计法》已经同现实经济情况有了较大的差距。一是现行《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监督职能缺乏完整明确的规定;二是现行《统计法》有关统计管理体制、统计任务、统计调查方法的规定同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不适应;三是现行《统计法》对新出现的统计调查对象缺乏约束和规范,在统计调查的协调管理、方法手段、运行机制等方面缺乏应有的对策和措施;四是现行《统计法》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缺乏必要的保证措施和法律保证机制,而且有的条款还为领导的行政干预开了方便之门;五是现行《统计法》对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力度不够,局限性较大,可操作性较差,严重影响了统计执法的顺利进行。
二
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新形式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快统计改革步伐。具体可采取以下对策和措施。
1.加快统计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分散型的统计管理体制。市场经济改革是一种分权取向的改革,符合国家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实行分散型的统计管理体制,更多地发挥统计部门的作用,增强统计部门的抗干扰能力,以利于统计部门充分地、独立地行使统计职能,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
2.加快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的改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尽快建立以周期性的普查为基础,经常性抽样调查为基础,同时辅以重点调查、科学估算等综合运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继续改进和完善“一套表”制度,使其更为科学合理、便于操作,满足各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非全面调查科学、简便、及时的优点,迅速获取统计资料,提高统计资料的使用价值,为指导地方经济提供服务。
3.继续抓紧统计指标体系的改革,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一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努力增加反映市场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指标和内容,特别是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先行指标、监测指标;二是要增加全面准确地反映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综合性指标;三是要增加一系列反映投入节约、效率提高、质量提高的统计指标;四是要增加反映对经济增长方式起制约作用的指标。
4.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抓紧《统计法》的修订工作。一是明确规定统计工作和职能、统计管理体制、统计任务和统计调查方法;二是采取各种措施,确定新出现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约束和规范准则,统计调查的协调管理、运行机制的条件;三是提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的必要的法律保证机制和措施;四是增强法律责任的力度和可操作性。从而形成以法办统计、以法管理统计、以法治统计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