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累积与中俄关系的中长期前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俄关系论文,前景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22.3 [文章标识]A [文章编号]1009—721X(2007)03—0016—(08)
作为对国际格局具有重要影响的一组大国关系,中俄关系始终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主要大国的高度关注。与中俄关系稳步发展,两国各领域合作全面推进,战略协作水平不断提升,两国关系始终沿着持续、稳定、日臻成熟的轨道不断向前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俄罗斯与西方关系的发展则日益艰难。一般认为,出现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中俄两国的战略利益和战略共识不断增大,共同面临西方的压力又进一步促使了中俄双方合作的深化。应该说,上述看法具有相当的代表性。那么,在中国日益崛起、俄罗斯重新崛起的背景下,在未来中俄两国各自与西方关系可能调整的情况下,甚至在未来中俄可能两强并峙的状态中,中俄关系到底会按照怎样的轨迹发展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试图从制度化的内生角度剖析一下中俄关系的现状,并试图对中俄关系未来的中长期前景作出预判。①
一、制度化的中俄关系
与其他大国关系不同的是,中俄两国从一开始就重视建立起与新型伙伴关系相适应的运行机制。中俄关系得以顺利发展,这同两国始终保持各个层次、各种渠道的经常对话等制度安排具有正相关关系。
目前看,中俄关系的制度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元首互访制度化。1997年4月,江泽民主席对俄罗斯进行国事访问,是元首互访制度化的一次重要实践。从1997年至今,中俄两国元首每年轮流到对方国家访问,并在其他国际场合多次会晤。双方都认为,“中俄高层定期会晤机制已经建立,双方领导人经常会晤,交换意见。这对推动两国关系的发展和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十分重要。”[1] 2000年普京执政后,两国元首互访的制度化对保证中俄关系实现从叶利钦时代到普京时代的平稳过渡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都高度重视、十分倚重这一机制。2001年7月两国签署的《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特别强调:“缔约双方将继续利用并完善各级别的定期会晤机制,首先是最高级和高级会晤,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重要而迫切的国际问题定期交换意见、协调立场,以加强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2003年3月,中国领导人完成了新老交替,5月下旬,胡锦涛主席即根据中俄元首互访机制首访俄罗斯,这也是他首次出访。中俄关系能实现承前启后,而且开创新局面,元首互访制度化功不可没。整体看,两国元首互访机制在中俄关系各种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中俄关系的演进发挥着主导作用。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中俄两国领导人之间的高层接触以及随之建立起的个人互信关系,对推动中俄关系的发展、深化以及加强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合作,更是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2](p238)
(二)总理定期会晤制度化。1996年12月,李鹏总理对俄进行工作访问,双方宣布正式成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由两国副总理任委员会主席,这标志着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制度化开始启动。此后,这一机制不断根据现实需要加以完善。1997年,中俄两国总理签署《中俄两国政府首脑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议》,将双方主要领域的合作纳入两国政府的宏观协调和指导之下,确保了两国元首达成的原则协议的顺利实施,对推动中俄关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00年,卡西亚诺夫总理和朱镕基总理签署了《关于199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的议定书》,使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更加机制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最初下设经贸和科技合作分委会、能源合作分委会、运输合作分委员会,后又于2000年11月决定增设旨在推动中俄人文领域合作、促进两国人民思想、感情和心灵的交流、为中俄世代友好打下牢固社会基础的教文卫体合作分委会。
总理定期会晤在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其与元首互访机制的关系是最高权力机制和最高执行机制的关系,是一个独立的政治框架,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方方面面都是在这一制度框架内得以运行和发展。[3](p230) 江泽民主席评价两国总理定期会晤制度说:“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很好。可以着眼长远统筹规划,扎扎实实地推动双边合作,包括一些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项目。这符合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要求和方向。”[4]
(三)议会合作制度化。议会合作机制的建立进一步丰富了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内容。2003年9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与俄罗斯总理卡西亚诺夫会晤时曾指出:“中国全国人大同俄罗斯议会上下两院的友好交流和合作已机制化,领导人互访频繁,各专门委员会之间往来密切。中方将同俄方一道,继续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交流。”2005年6月俄罗斯国家杜马主席格雷兹洛夫访华期间,中俄签署了中国全国人大与俄罗斯国家杜马合作委员会章程,启动了双方定期交流机制。这是中国全国人大同外国议会建立的最高级别的定期会晤机制。2006年5月,吴邦国委员长访俄,并和俄国家杜马主席格雷兹洛夫共同主持了中国全国人大和俄罗斯国家杜马合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这标志着中俄议会合作机制正式启动,为深化议会合作提供了有力保证。双方都强调:“双方将提高现有议会合作机制的作用,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交流,将两国立法机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推向深入。双方商定将加强中国全国人大与俄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各专门委员会的互访,举行议会双边友好小组成员隔年度会晤,加强立法经验交流,根据合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两国关系的法律基础。”[5]
(四)军事部门合作制度化。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根据两国军队间的合作关系机制,两国军事部门之间会晤定期举行。两国国防部较早将定期会晤制度化。两军总参谋部也建立了定期磋商机制,进行战略对话。[6](p2) 其二,边境安全合作制度化。一方面,在中俄建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同时,中、俄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五国元首共同签署了《关于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协定》。次年五国元首又在莫斯科签署了《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此后,“上海五国”逐渐演变成上海合作组织,并成了常设机构——秘书处。中俄两国在该组织范围内的双边合作也呈现出准机制化的特征。此外,两国边境驻军之间也于2002年建立了不定期会晤机制。
(五)地区合作制度化。中俄两国地方政府各层次的交往机制逐步建立。截至2007年底已有友好城市和省州70对。中国与俄罗斯边境线最长的黑龙江省从2002年初开始,参照中俄两国总理会晤机制的做法,着手与俄远东和外贝加尔各联邦主体一对一的地方政府领导人定期会晤机制,轮流每年会晤一次,并设立由副省长牵头的文化交流工作组和经贸科技合作工作组。[7] 这种制度化的安排,对推动中俄毗邻地区的友好交往和各方面的合作都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推行和俄罗斯即将实施新的东部大开发战略,中俄地区合作制度化的优势将进一步凸显,势将推动两国地区合作向更深、更广的范围拓展。
(六)民间交往制度化。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是两国民间交往制度化的标志。1997年4月23日,中俄两国宣布成立跨世纪的友好组织——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其宗旨为加深中俄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传统友谊,促进睦邻友好合作,巩固和扩大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社会基础。成立以来,委员会做了大量实际工作,成为中俄民间友好的重要纽带和中坚力量,受到了中俄领导人的认可。普京指出,“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委员会成长为俄中双边合作的有效机制和权威性组织,在文化交流,实业界接触,学术对话,青年、妇女和体育交往以及地方合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委员会在落实俄中“国家年”框架内的有关活动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8]
将国家间关系制度化在国际关系的历史上本来就是一个新问题。要维护中俄关系的稳定、推动其发展,中俄关系的制度化结构应该怎么安排,这在中外历史上没有成功的先例可供借鉴。中俄两国进行了上述尝试,应该说是难能可贵的,堪称了新时代大国关系的典范。[9](p11)
二、中俄关系的制度化呈现出制度累积的特征
制度累积是制度演变模式的一种,其核心特征在于整套制度的某些部分已经进入固化过程,稳定性很高,但其他部分环绕在不变的部分重新修订或衍生新的规范,是一种结合了固化与革新的动态进程。这一概念本来是指制度改革者无力全盘废除既有制度,只好做出某种妥协与适应,结果出现一个立场不同的新生制度建立在既有制度上的现象。[10](p47) 在本文中,“制度累积”被用来描述目标类似的新生制度建立在既有制度的基础之上,使得与之相适应的整个制度呈现出不断累积、增量发展的现象。
有学者指出,“制度累积”框架下的制度化演变轨迹具有两个特性。第一,制度密度不断增加。制度累积的初始阶段,制度设计的根本用意与运作逻辑,即制度精神已经出现,但部分应该被规范的地方被有意或无意遗漏。因此,整个制度在创建时是残缺、不完整的结构,可能包含许多发展方向类似、发展速度不一致的层面,而非一致的、直线的、同质的过程。之后,新的规定或惯例按照制度精神逐渐繁衍。制度涵盖面越来越广,未被规范的地方则逐渐缩小。在这个过程中,个别局部规范不断新生、修正或消失,但从长期来看,整个演变方向是延续现有制度精神,而非破坏它。第二,制度约束力逐渐增加。约束力的强化可能以两种不同方式表现出来。一种方式是由形式上的规范逐渐演变为实质规范。制度刚出现时可能徒具形式,对政治行为没有强大的约束力。然而,随着时间的消逝,原来徒具形式意义的制度逐渐具有约束力,成为实质的行为规范。另一种方式是由允许例外情形的柔性制度逐渐转为一体使用的刚性制度。正式制度在设计时就预留弹性空间,要求多数政治行为者必须遵守规定,但特许少数人无须遵守。这种例外条款逐渐被与制度精神相符的新生规定或惯例取代。[11](pp49—50)
综合苏联解体后中俄关系十余年的历史轨迹来看,中俄关系的制度化是一个类似“制度累积”的过程。
中俄关系自80年代末期方始正常化的中苏关系过渡而来,受到苏联解体的影响,中国方面一度对叶利钦政权采取怀疑的态度,俄当局也并未将发展对华关系视为优先方向。[12](PP253—254) 虽然,1992年8月,田纪云副总理访俄期间与俄方商定建立两国经贸和科技合作混委会工作机制,由两国副总理担任混委会主席,每年轮流在对方首都举行一次会晤,但这仅标志着中俄友好合作关系的在经贸领域的制度化进程开始起步,也是中俄新型关系运行机制的酝酿阶段的一次重要成果。在此过程中,对于中俄双方而言,首要的是确保从中苏关系到中俄关系的平稳过渡,因而这种双边关系的制度化是在中苏关系正常化的基础上移植过来的。直至1992年底,中俄关系才经由叶利钦访华和《中俄关系联合公报》初步创立起两国关系的制度基础,双方明确提出要在相关领域“建立相应的对话的机制”,商定保持各个级别经常性的政治对话。这是中俄双方在官方文件中首次将两国关系制度化纳入共同目标。换言之,中俄关系的制度基础在两国关系建立之初根本就是一个不完整的制度。
此后,中俄双方都日益认识到,两国合则两利,共同发展才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但当时的实际是,双方虽然在个别领域存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规模的合作,但却缺少明确的法律框架和明确的责任与义务界定。由于彼此对自身短期利益的追求,并由于缺少协调机制,致使合作出现了分散化、非对等化以及非效益化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由此,中俄两国更加重视彼此关系制度化的问题,因为在合作机制健全并制度化后,两国关系在运行过程中才能减少许多人为因素的干扰,从而达到稳定发展的目的。因此,建立一个制度化的中俄关系就成为中俄两国谋求更广泛、更平衡、更长远利益的一种战略选择。双方领导人多次强调,“完善现有各个级别,特别是最高级对话机制,对中俄战略协作关系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3](p66)
逐渐地,中俄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制度化开始不断拓展,尤其是在外交和国防领域。1993年11月,俄罗斯国防部长格拉乔夫访华期间两国签署了国防部合作协议,确立了国防部长定期会晤机制。1994年,俄罗斯外长科济列夫到访北京,双方决定就重大国际问题建立经常性磋商机制,以协调两国立场,推动双方合作。当年7月,中国国防部长迟浩田访俄期间,双方又签署了《中俄预防危险军事活动协定》。1994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访俄,双方决定建立建设性伙伴关系,并首次以公开文件的形式对中俄关系的制度化提出了初步设想。[14] 中俄关系制度化启动之后,双方都对此倾注了大量心血,继续花大力气推动。1995年8月,中俄双方有关部门又签署了《边界合作协定》。1996年,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正式建立,两国领导人就这一关系的制度化问题进行了磋商并作出了具体规定。至此,中俄关系的制度化已经成为两国最高层的战略共识。
升级为战略协作伙伴后,中俄两国交往与合作的组织与程序才日益获得价值与稳定性,并且中俄在中苏关系正常化、相互视为友好国家以及建立起建设性伙伴关系的进程中所有有价值的行为规范、程序、模式得到了巩固和加强,与此同时,与中俄双边交往实际水平和需求不断增加相适应,一些新的行为规范、程序和模式开始在原有的基础上拓展、深化和发散,从而使中俄关系的制度化进程不可逆转,且制度密度明显呈现出增大的趋势。这就意味着中俄关系朝某个方向发展成了一个大趋势,而个别小趋势变异、互相抵触的程度与范围会随着时间加长而逐渐缩小。中俄关系之所以能连上台阶,快速发展,成果突出,制度化在其中的推动作用绝对不可小视。
三、制度耗散:独联体之于中俄关系的教训
制度化对任何一个团体和组织的运行都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团体或组织的活动制度化后,可以使其在运行过程中防止主体间关系的大起大落,从而保持组织运行相对稳定。纵观二战后保持时间比较长的同盟,无论是北约、华约,还是美日同盟,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合作制度,而且这种制度是以制度累积的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确保上述组织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与制度累积相对的一种制度变迁模式则是制度耗散,它的两个特性与制度累积正好相反:其一,制度密度始终稀疏。尽管制度想要解决的问题已经很明确,制度精神也已经出现,但是其他具体的配套措施却无法在既有基础上继续繁衍,填补未被规范的地方。也就是说,整个制度始终处于雏形的状态,无法细化。其二,制度约束力始终薄弱。[7](p52)
相对于中俄关系的制度累积,独联体国家关系的演变轨迹的特征则是出现了制度耗散的症状。独联体成立起即注重制度化建设,各国签署了1600余份文件,建立了形形色色的合作制度,但真正生效和执行的不足10%。即便是这100多份生效的文件,也是一部分国家签署,另一部分国家拒绝签署。[15] 为了推动独联体的一体化建设,俄罗斯曾提出过多种改革方案,哈萨克斯坦也提出过不少改革倡议。从这一角度看,独联体国家间关系与中俄关系一样,独联体领导人都注意到其中的缺陷,并着手进行改革。然而,相关规范或改革措施虽然出现,但却没有出现累积、扩散的效果。它们不是被独联体领导人亲手撕毁,就是根本沦为一纸空文。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解释中俄关系和独联体发展进程在类似起点上出现了不同的结果,一个呈现出制度累积的表征,一个呈现出制度耗散的特性。
理论上讲,制度存在于不断变动的环境之中,需要适当的环境来支撑,以便与环境形成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互动关系。中俄在苏联解体后之所以要建立一种制度化的合作关系,不能不说受到了中苏关系的部分影响。因为中苏关系与新时期的中俄关系相比,具有明显的非制度性的特点和浓厚的个人色彩。中苏尽管建立了一些沟通机制,但与当时其他类似组织的沟通机制相比,中苏关系中更突出的是领导人的作用。许多有关中苏关系的事宜都是由两国领导人亲自决定的,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流,以及包括对外交决策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间的属于民间的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对领导人的交流沟通几乎不构成任何决定性的影响。在这个大背景下,中苏同盟的日常运行没有建立起一整套的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缺乏对领导人的有效约束,也因而不能防止中苏关系顺利发展时的突然逆转。[3](p161) 中俄关系源于中苏关系,由于在苏联解体前夕已经启动正常化进程,所以俄罗斯的独立并未让中俄关系的制度环境发生天翻地覆的嬗变,相反,双方领导人处于当时国际和国内环境都试图将两国关系正常化进程顺利延续下去,故中俄关系的制度环境中“继承性”远大于“断裂性”。
而独联体的成立本来就是苏联解体的直接产物,是俄罗斯领导人试图摆脱原苏联加盟共和国束缚、同时又试图维系后苏联空间影响力的替代产物,因而其制度环境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另起炉灶的背景,很容易受到高层权力格局变化的影响。这种“断裂性”无疑不利于制度累积过程的产生。恰恰是独联体成立初期,也是该组织各成员国权力斗争最激烈的时期之一,各国对于独联体的态度取向也经常发生难以捉摸的嬗变。此后,虽然独联体各国领导人的地位逐渐稳固,但由于几乎都是“个人权威性”政权,因而带有相当的个人特质,这直接制约了独联体的制度累积进程,而更多地是促成了独联体的制度耗散效应,如土库曼斯坦从成员国到联系成员国的变化,乌兹别克斯坦等曾加入俄主导的独联体集体安全条约组织,但随后又退出,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必须要说明的是,中国领导人权力更替并未对中俄关系的制度环境产生太多影响。中俄关系在普京时代能顺利实现平稳过渡,其中固然有双方各种现实和战略利益的考量,但其中中方领导人高度重视对俄关系,以及中国政治文化重“继承”的特点也起到很大的作用。俄方本来很担心胡锦涛等新领导人没有第三代领导人的留苏背景,而更多受西方文化影响可能会成为中俄关系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因素。16中俄关系在这种环境制约下,带有一定的制度随意性,但中国方面产生制约作用,而独联体却缺乏了这种约束,因而具备制度耗散的特征。
在上述不同的制度环境作用下,中俄很快地从制度建立走向了制度深化阶段(在叶利钦时期属于制度建立阶段,在普京时代则进入制度深化阶段)。而纵观独联体一体化的进程,我们可以发现,独联体在叶利钦时期和普京时期都处于制度建立阶段,不同的人执政采取的是不同的做法,甚至完全另起炉灶,始终无法进入制度深化阶段,因而其制度化仅仅浮于表面。
四、中俄关系制度累积的绩效
中俄新型伙伴关系是一个包括高层会晤机制、安全机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和民间在内的各个层次的制度化的关系。经过多年的尝试,中俄关系制度化的绩效开始逐步显现,制度化已经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中俄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其实践结果有力地推动了中俄在各个层面上的交流,使中俄关系的基础日趋巩固。
第一,中俄两国的相互信任日益增强。中俄关系在制度化过程中,通过明确规定相互间义务和责任,并使相关的规定逐步内化为彼此的行动准则,从而产生了相互信任。一个突出表现是,中俄关系在安全上的冲突因子进一步降低,这首先表现在边境合作和边界问题上。中俄两国具有4300公里的共同边界线,保持长期的睦邻友好关系不仅可以为两国自身的发展确保一个直接的安全环境,而且还有助于两国的经济繁荣。过去,中苏对抗时期曾经在边境两端陈兵百万,相互对峙,对中苏关系所造成的消极影响非常大。现在,自制度化的框架内,中俄边界已经成为用和平手段划定的最长陆地边界之一,双方相互信任的水平则不断提高。这成为中俄关系平稳发展的关键因素。正如俄《独立报》所言,“俄中4000多公里长的边界不是地图上一条简单的线,而是连接着两国的现实而重要的因素,已成过眼云烟的意识形态冲突令莫斯科和北京相信,邻国之间的磨擦会造成重大损坏。”[17]
第二,中俄在经济等各领域务实合作明显增多。特别是经济合作制度,更是通过其“外溢”效应,加强了中俄两国的经济依存关系,在创造新的合作空间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压缩了彼此冲突的可能。在逐步完成经济合作制度积累的过程中,中俄在苏联解体后初期经济合作中的问题和矛盾相继被解决,新的制度增量又为彼此合作营造了新的有利环境,因而中俄关系政热经冷的局面开始朝着政热经火的方向发展。继中俄贸易额在2004年首次超过200亿美元大关后,两国经贸合作在去年继续呈现良好发展势头。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中俄贸易额升至291亿美元,同比增长37%,其增幅为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首。大大超过中俄经贸中长期规划中所确定的20%—25%的年均增速。2006年,中俄双边贸易额更增加至334亿美元。美国彭博新闻社曾报道说,中国9.5%的增长率成为引起中国国内担忧的问题,但在俄罗斯政治家和企业经理的眼里却是非常杰出的。近些年来,他们很明智地开始将注意力由经济死气沉沉的西欧转向了繁荣的东亚。这一决定获得了回报。俄罗斯在筹划自己的政治和经济未来时,越来越把目光投向了东方。中国的发展对俄罗斯是福不是祸,已经成为俄罗斯的主流共识。
第三,中俄关系的社会参与程度不断扩大。如果过去说“政治交往、经贸合作和在国际事务中的配合”是中俄关系的三大支柱,那么,现在的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则有四大支柱,即政治互信、战略协作、务实合作和社会交往。这种变化显然与中俄关系的制度化安排,特别是民间合作的制度化有着密切的关系。种种迹象显示,中俄关系已经超出了过去单纯是国家关系的范畴,而是深入到了民间;中俄友好不是官样文章,而是民众自发的;中俄交往上层热、低层冷的不平衡正在被实实在在的社会交往所冲淡。两国相互举办“国家年”进一步激发了中俄关系的民间参与热情,与中苏友好时期不同的是,两国人民彼此的友好已经过滤掉了意识形态的狂热,中俄关系的“亮点”正在发生从上层官员到下层民众层次递进,因而也更加稳固。可以预期,在中俄关系的制度累积效应下,两国关系社会性增强的大趋势还将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第四,中俄关系以及中俄两国人民的相互定位日益平等。中俄关系的制度化推动着中俄对共同命运的关注和认同,从而使国家行为呈现出互惠性和利他性。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讲,推动着两国价值观取向趋于一致,文化异质性的一面有所下降,国家利益一致性的一面逐渐上升,合作的空间不断扩大。中苏时期,两国在政治宣言中强调“遵照平等互助互利原则”发展双边关系,但实际上从实践看中国往往要对苏联做出让步,以维持同盟的互动,正所谓苏联老大哥,中国小兄弟。但中俄关系自苏联解体后历经十余年发展,特别是通过2001年的“世纪大条约”所提出的制度化的,以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为基础的睦邻、友好、合作和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已经成为中俄关系的最佳模式。目前,中俄已经互相视为最主要的战略伙伴,两国人民也将对方国家视为友好国家,中俄关系的平等性、共赢性日益突出。独立报对此评论说,“莫斯科和北京把自己的关系定位为战略伙伴关系,甚至是以在21世纪进行战略合作为目标的信任型伙伴关系。强调信任这个词很有意义。这至少意味着对对方的意图没有任何怀疑,甚至有可能在官方文件未提及的情况下给予支持”[10],也就是说,中俄虽不存在联盟,但也不再是单纯的友谊。可以说,中苏过去的同盟关系并没有立足于一个深厚的、良性的历史、政治、社会和经济互动基础,而目前的中俄关系在制度化的框架内经历了过去十多年高速度、多成果发展后既具有活力,又深具效率,且健康平等,更具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和潜力。
俄新社著名政治观察家德米特里·科瑟列夫在2006年初撰文认为,俄中关系是“被共同目标联系在一起的两国令国之间成熟的、真正意义上的合作伙伴关系”;“每逢提及两国关系,专家们总会从矛盾谈起,但俄中关系是个例外,连最具怀疑精神的学者也承认,莫斯科和北京之间不存在什么大问题。在可预见的未来,两国的基本利益不会发生冲突,最多是就个别问题产生分歧或是误解,但这一切是可以协调的。”应该说,这一结论是符合中俄关系的实际现状和发展前景的,而其背后的一个重要支撑则是中俄关系的制度安排。
五、制度累积与中俄关系的中长期前景
中俄关系的中长期前景取决于很多因素,将会在两国力量对比、历史积淀、国际情势、彼此需求等多种要素的综合和互动中形成,可能有多种前景。我国学者赵华胜则认为,中俄战略联盟思想在中俄均有一定市场。战略协作是目前中俄关系的定位,也是中近期中俄关系最有可能的模式。友好国家模式是战略协作之后另一种较为可能的模式。冷淡和一般国家关系模式的可能性大于战略联盟和战略对手关系,但中近期这种模式可能性较小。中国和俄罗斯中近期不会成为战略对手,但理论上并非不存在潜在挑战。[18] 俄著名学者季塔连科、库兹克认为,中俄关系的未来发展有以下三种可能。其一,俄中关系现有模式的进一步加深,即两国政治关系将继续超过经贸、文化和社会交往的关系水平。其二,冲突。即在15至20年内冲突因素的出现和增多。其三,共同发展和伙伴关系的深化。俄学者认为,这一方案对中俄而言是最优的,从中长期看最有可能。[19] 而西方学者对中俄关系的现状有不少表示怀疑,即使一些认为中俄关系处于历史最好时期的学者,也更多地对中长期的中俄关系前景持较为悲观的态度。[20] 英国皇家国际问题研究所的资深学者波波罗指出,中俄关系的中长期前景并不乐观,一是双方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二是俄对远东地区落后的担忧常常导致反华情绪的泛滥;三是俄中都更重视发展对西方关系,战略伙伴关系实际上是放在第二位的;四是中国快速崛起让俄担心两国力量平衡发生转移。[21]
笔者认为,西方学者对于中俄关系中长期前景的怀疑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因素,即中俄关系的制度安排比其他任何一组大国关系都要完整。我们承认,中俄关系从来就都不是一组简单的双边关系,而是纠缠了历史与现实、国内与国际因素并复杂互动、综合作用的产物。也无法彻底排除中俄关系在中长期范畴内出现西方学者所预测的悲观景观。但更大的可能显然是,中俄关系保持相当长时期内的稳定和发展,其决定因素正在于制度化的中俄关系所带来的累积效应。
亨廷顿曾指出,制度化应该从适应性—僵硬性、复杂性—简单性、自立性—附属性和凝聚性—离散性四个方面评估。[22](p13) 尽管亨廷顿主要针对的是政治制度,其实这对于国家间的制度安排同样具有适用性。第一,如果按照这种标准,中俄关系经过制度累积的过程接受了对两国关系的制度环境的挑战与考验,具有相当的适应性,不会因为外部环境的一时一事变化(如领导人物世代更换的次数)而轻易发生改变。第二,中俄关系的制度化是由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水平的多样化制度组成的共同体,自我调节能力很强,相对也更加稳定。第三,在制度化的框架内,中俄关系的内向化、内生性趋势日益明显。如果说上个世纪90年代中俄相互靠近的主要推动力量是来自美西方的压力的话,那么,新时期的中俄关系更多是利用自己的能源,在不受外界因素干扰的情况下连续不断的正常工作,一步步地将中俄关系的整体水平拉升至高位发展,越来越显示出资深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第四,中俄双方对于彼此关系的功能范围,内部排解纷争的程序已经形成实质的共识。中俄移民问题联合工作组等多项制度安排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中俄关系的高制度化也是其凝聚性的保障。
社会学家认为,制度天生就具有稳定性,社会行动模式只有在得到习俗和传统的支持,几乎毫不成问题地被接受下来时才能实现制度化,或牢固地确定下来。[23](p113) 在中俄关系的制度安排下,中俄双边合作开始变为一种有规则的、稳定和长期性的结合。这种合作制度可以调节、限制和疏导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中俄关系的可持续发展在近期内已经有了保障。就中长期而言,即使中俄关系出现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变化,也会因为其制度化的原因而得到释放和缓解,甚至消除,很难重复过去中苏关系的那种大起大落、分分合合、战战和和、风云激荡的场面。
当然,这不等于说中俄关系的制度化已经完善,要看到其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中俄关系已经建立起一套有效的运行机制,但不可能解决两国根本的国家利益问题。同时,双方在具体执行双方形成的伙伴关系制度的过程中,其表现是明显不同的。中方特别重视,愿以此作为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准则并不折不扣地执行。俄方则不一定看重双方的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而常常是以自己的一时利益和根本利益为准绳。[3](p247) 总之,中俄关系需要避免出现类似独联体发展进程中的制度耗散的情况,而要不断完善两国合作制度,同时关注其他因素,扎实工作,将“世代友好、永不为敌”的精神落到实处。
注释:
①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尽管近年来有关中俄关系的研究颇多,中外政界、学界乃至媒体界对中俄关系中的制度化趋势也常提及,但至今尚未提出一个完整的解释。整体而言,对于苏联解体后新时期的中俄关系,各类研究文献研究的重点在于描述中俄关系的进程,而不太注意探索其结构性因素。很多学者虽然注意到中俄关系出现制度化的现象,但往往局限于叙述的层面。这样一来,中俄关系的制度化问题就没有被充分讨论。而制度化对中俄关系的中长期影响更是少有论及。此外,由于各类分析主要集中在中俄关系的单一视角,缺少比较研究的视野。与此相关,尽管部分学者开始分析中俄关系制度化的现象,但未利用其他案例交叉对比,从而无法建构最好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