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所有制和社会主义所有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182(2001)04-0027-05
社会所有制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的关于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然而,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具体实践社会所有制的过程中,并未达到如期的效果,造成了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一矛盾,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第一,如何正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所有制问题的论述;第二,如何从理论与实践上深化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认识。党的十五大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含义作了重新界定,并把公有制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区别开来,这无疑是我们党在所有制结构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突破。这对于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正确地理解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意义。
一、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
众所周知,“公有制”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未来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最根本的经济条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对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恩格斯说:“首先将根本剥夺相互竞争的个人对工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管理权。一切生产部门将由整个社会来管理,就是说,为了公共的利益按照总的计划和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因此私有制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的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7页。)恩格斯在这里讲的财产共有,就是指生产资料归整个社会所有,归全体劳动者所有。既然是整个社会,那就不是由一个企业或一个地区的人所结成的小社会,而是指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由全体劳动者组成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也说: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以后,“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讲的国家,很清楚地指明是无产阶级统治的国家,是代表全体劳动者利益的国家。把资本家所有的生产资料集中在这种国家手里,也就是集中在全体劳动者手里,即生产资料为全体劳动者共有。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一章里说:“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5页。)这里的社会所有,很显然也是指全社会所有。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所理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
马克思和恩格斯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他们对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以及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认识结果。在他们看来,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相互的竞争促使了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促进了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存在着根本的矛盾,这个矛盾只能通过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和对生产的直接调节来解决,因此,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是生产社会化的必然要求。显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认识,不仅仅是指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的所有制,还包括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即一般意义的共产主义所有制。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在许多情况下没有严格区分“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不同含义,所以从公有制与私有制相区别的角度看,马克思与恩格斯这一论断是符合实际的,是科学的。但由此便简单地认为,这种社会化的生产力必然要求单一的社会所有制形式,则是不符合实际的。
首先,生产的社会化只是生产资料社会占有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只有在生产的社会化达到一定的高度以至于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成为一种经济上的必要性,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才能成为一种历史的进步。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生产的社会化一般包括两层含义,既是指各个部门和各个企业之间的分工协作的高度发展和相互联系的日益密切,又是指由机器大工业技术上的必要性决定的工厂内部生产资料使用的社会化或生产的日益集中。从比较具体比较现实的所有制结构的选择看,马克思与恩格斯关于生产资料社会占有的理论主要是建立在后一层社会化概念的基础上的,是与特殊的部门相联系的。也就是说,即使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也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无条件地实行社会占有,只能有条件地、不同程度地实行社会占有。
其次,马克思与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论述,只是把公有制与私有制区别开来,并没有对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阶段的公有制作具体的区分。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共产主义公有制应该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的。作为一般共产主义的公有制是一般,因而是最抽象的,可以是全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而作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则是特殊的,因而它是比较具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除了具有社会占有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具有自身特殊的规定性。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虽然生产资料是社会成员共同所有的,它们通过在全社会范围的联合,并在此基础上统一调节生产资料,来实现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但是,由于旧分工的存在,属于社会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又是通过每一个具有个人理性的具体的人与单位来分别使用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使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带有局部占有的性质。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就不可能是单一的社会所有制,而是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和从业者局部占有的统一。
这样说来,是否意味着对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理论的否定?非也,正如上面所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所有制的认识,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与资本主义相对立而言,因而是符合事实的,也是科学的。但另一方面,当时马克思恩格斯尚无条件具体参与社会主义实践,只能进行理论上的推导,因此他们不可能对具体的社会主义实践做出明确的规定,需要后人在实践的基础上自己探索。对于这一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十分清楚的。恩格斯曾强调,“我们对未来非资本主义社会区别于现代社会的特征的看法,是从历史事实和发展过程中得出的确切结论;脱离这些事实和过程,就没有任何理论价值和实际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9-420页。)因此,恩格斯告诫后人说,我们对未来社会没有“任何一劳永逸的现成方案”,“我们不打算把什么最终规律强加给人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628-629页。)但在以往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社会主义的实践者们教条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论述,在具体的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不顾本国生产力发展状况和客观实际,力求实现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形式,认为公有制越大越纯,就越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社会主义建设在经历了短暂的经济腾飞后,便普遍陷入停滞不前的困境。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在所有制问题上,也存在着重全民、轻集体,排挤个体,消灭私营,急于过渡,盲目求纯的错误思想和作法,以至1975年在工业总产值中,全民工业占83·2%,集体工业占16·8%;在商品零售总额中,全民商业占90·2%,集体商业占7·7%,几乎形成清一色的公有制局面,严重脱离了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以后,在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党逐渐认识到,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性质是唯一的,但公有制的形式并不是单一的。因而重新界定了公有制的涵义,提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与集体成分,并区别了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两个不同的概念,从而突破了把公有制单一化的认识,打破了对马克思主义社会所有制理论的教条理解,实现了在社会主义所有制认识问题上的理论创新。
二、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统一性和多样性
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公有制,这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所决定,是唯一的,不容置疑的。但本质的东西必须通过外在的特征或形式来表现。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基本特征或主要形式,除此之外,还可以表现为其它不同的特征或形式。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是多样的。在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形式有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南斯拉夫提出,既非国家所有制,也非集体所有制,称为劳动者自治所有制,也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一种基本形式。至于在社会主义国家出现过和现在依然保持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就更多了。在我国的改革开放实践中,也出现了多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如合作经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各种混合所有制经济等。邓小平认为,“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看用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用哪种形式”。(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23页。)根据邓小平理论和我国的实践,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
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多样性的根据,首先在于从生产的社会化到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之间,存在着生产的集中和垄断,以及资本的社会化等很长的中间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生产的社会化即集中程度不同,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也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具体形态。其次,旧的社会分工的存在,决定了劳动者共同占有形式的多样性。马克思曾指出:“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版,中译本,第1卷,第68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要同社会分工发展的阶段相适应。由于存在旧的社会分工,劳动者要长期甚至终身地从事某种活动,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企业与特定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因此劳动者只有在一定范围内实现直接占有,超越一定范围的共同占有,只能通过一定的委托——代理关系来实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不仅会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不同而不同。如现阶段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只能通过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来实现,委托——代理关系的不同,其实现形式也就有所不同。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所有制多样性的根据,是社会主义社会中有各式各样的充当着具体所有者的当事者。没有这各式各样具体的当事者去支配、占有生产资料,去实现他们的所有权益,以全社会为主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是抽象的,不现实的东西。
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是多样的,但也是统一的。这个统一性,就是他们都统一地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基本性质。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没有公有制或者公有制不处于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就将丧失其自身的经济基础,就不能确保社会主义的性质。因此,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就是这种统一性的多样性。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体现了统一性与多样性的辩证统一关系。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存在着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共性比个性深刻,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通过个性来表现,但共性只能大致地包含个性,不能完全代替个性;而个性比共性丰富,个性表现着共性,个性不能脱离共性而存在。社会主义所有制也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共性,但在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的不同发展阶段,公有制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个性。这种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在形式上便体现了统一性和多样性的辩证关系。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统一性,公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多样性,统一性寓于多样性之中,多样性表现着统一性。这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辩证认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存在的各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充分表现这一点。如我国的全民所有制是以国家所有制形式表现,社会主义国家是代表人民的,因此国家所有制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并且是为全体人民利益服务的那样一种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主要形式。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集体所有制,它同私有制下若干个劳动者组合起来办一个合作工厂、合作农场不一样。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可以使用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来生产和经营,也可以使用属于这个集体所拥有的生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与城市郊区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样,集体所有制企业,就不必去租用国家土地。不论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使用的是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还是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都要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指导下、根据全社会的需要组织生产,因而它们都带有公有制的因素,也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主要形式。至于在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公有制的各种实现形式,也不同程度地带有公有的成分,具有公有制的性质。如合作关系就其内涵来说,是劳动者在自然的基础上,通过资金、劳动力、技术、设备以及其他生产要素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与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它除了存在劳动者个人对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外,还存在合作组织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性质。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质。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特性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它的特点是把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质。
此外,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的辩证认识,还应该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整体来考察和研究。对一个一个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分别地进行考察是必要的,因为整体是由它的局部构成的。如果各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不相干的,或者是相抵触的,而不是如前文所述的那样,在不同的意义上和在不同的程度上本身就是公有制的一种表现,那么它们的整体也不可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然而仅仅因为这样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具有那样的本性,而它们不是有机地结合成为一个整体,仍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一个社会主义社会中具体的公有制是由多种多样的公有制形式,以适当的比重和适当的相互关系结合而成的。
总之,社会所有制与社会主义所有制并不是两个完全等同的概念。社会主义所有制性质是公有制,而社会所有制只是公有制的主要表现形式。采取何种公有制形式,取决于具体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客观情况及其生产力发展状况。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公有制来说,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实现形式,都应该并且可以利用。党的十五大号召全党,“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我们相信,只要不断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勇于开拓和创新,社会主义公有制将会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
收稿日期:200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