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的社会责任——基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学论文,角度论文,社会论文,责任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司作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其形式日益完善。它以其特有的适应社会化商品经 济的财产组织机制和企业经营机制在近现代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 公司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在追求利润最大化和自身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其自 身利益与其他企业,债权人,职工,社区、政府部门等利益之间必然会出现交叉或冲突 。当今很多学者认为,公司作为一个社会上的人(法人),它占有和处置了社会上大部分 的资源,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例如环境保护,社会经济稳定等方面责任。公司 不应当只有营利目标还应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般探讨
“公司社会责任”一语起源于美国。早在1924年,美国的谢尔顿(Oliver Sheldon)就 把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公司的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 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伯文(Bowen)于1953年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定义为:“ 商人按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 务。”(注:Howard Bowen,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1953),P.3 1)美国学者早期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侧重于道德伦理的层次。之后,转向了法律层次 。从20世纪80年代初起,美国出现了一场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大讨论,美国的部分州也 进行了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实践,并在公司法中增设了一些保护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条 款。目前美国已有近30个州相继在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与之相应,日 本和德国也对公司法做了部分修改,以突出对相关利益者的保护。
虽然美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仁智互见,但通常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 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的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 社会中应有角色,还有学者认为,公司有道德上的义务,以帮助社会处理社会上的问题 。因为这些问题很多都是公司直接造成的。是故,公司当然应责无旁贷地负起帮助社会 处理这些问题的义务。(注: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4.)刘俊海在《公司的社会责任》一书中论述到,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 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盈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 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 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 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 会、经济,文化权利(可以简称为社会权),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 益和利益。其中,与公司存在和运营密切相关的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尤其是自然人) 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对象。(注: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法律出版社,1999 ,6,75.)
因此,中国学者一般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定义为: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 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其主要焦点围绕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职工、债 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
可见,传统观点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绝对营利性的一种修正,公司社会责任 也可以被称为公司的社会性或公司营利本质的相对性。于是,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新理 念便油然而生,社会本位观和利益均衡观对于现代公司立法的影响也日益明显。学者们 越来越强调公司的目标应是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并重,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该 兼顾社会效益。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
本文认为公司所谓“社会责任”并不是由于公司出于道德或自愿而采取的单纯的利他 行为,而是公司行为外部性的客观表现。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出于个体利益的行为导致 的结果客观上给其他个体或社会带来了收益,那么这种行为的外部性就是其所谓的“社 会责任”。正如科斯所讲,与市场一样,公司也是一种资源调配的形式。无论从公司制 的产生及其演变,还是从公司的运行机制来看,公司始终是以营利为目标。在竞争市场 中长期为了利润之外的任何其他目标而经营将导致企业萎缩,甚至非常有可能破产。( 注:波斯纳.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第四版)[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1997,54 5,22,547.)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就不无恐惧地说:“没有什么趋势能像公司的经营 者接受社会责任,而非尽最大可能为股东们赚钱那样,能够从根本上破坏我们自由社会 所赖以生存的基础。(注:Milton Friedman.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J].Ethical Theory,and Business,Englewood Cliffs ,NJ(1988).)他在1970年出版的一期《纽约时代杂志》上撰文主张:公司唯一的“社会 责任”就是为股东们赚钱,增加利润。美国经济学家哈耶克也曾指出,公司的首要职责 是提高效率、赚取利润;公司以最低廉的价格提供最大量的商品,就是在履行其社会责 任;如果不这样的话,就会损害公司、股东和全社会的利益。(注:刘俊海.公司的社会 责任[M].法律出版社,1999,6,75.)鲁瑟福特·施密斯(Rutherford Smith)也认为, 公司社会责任只不过是一种宣传工具而已。这个概念从来没能准确规定公司的行为标准 ,只不过是公司、政府和消费者团体互相斗争的工具,(注:Rutherford Smith.Social Responsibility:A Term We Can Do Without[J].Businessand Social Review,P.31.) 冈尼斯指出:有人批评公司社会责任反映了公司对解决困扰社会的诸多问题负有直接责 任,也有能力单独担当此任的信念。其实,这种信念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注:R
Gunness.Social Responsibility:The Art Of Possible[J].Business and Society
Review,1986,P.25.)就像亚当·斯密所说:“每一个人都在力图应用它的资本来使产品 得到最大的价值,由于追逐自己的利益,它经常地促进了社会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 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到的效果为大,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目标,而这 种目标决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我从来没有看到那些自称为了社会利益而从事贸易的人 做了多少好事。”(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北京:中国 商务出版社,1988.)公司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是会从不同渠道转嫁其承担的所谓社会 责任的。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举例说明这个问题:一个市政当局通过一项法 规,要求雇主在辞退雇员日期之前3个月通知雇员,即使雇用协议规定的期限不满3个月 。不然,认定为无权辞退。初看,这一法规主要是保护雇员,因为他们的雇佣期有了更 大的保障;对雇主是不利的,因为他们现在要辞退不满意的雇员比过去困难多了。然而 ,结论并非如此。新的法规使雇主成本增加而需求曲线下降,因为他们将得到较少的总 收益;同样,新的法规也使雇员得益而使供给曲线下降,因为他们在同样条件下降低了 总成本。需求和供给曲线都下降了,那么,雇员薪金也会呈下降趋势。就短期而言,这 一法规以牺牲雇主利益为代价而对雇员有益。但一旦有时间对薪金做出相应调整,那么 ,雇员从雇佣保障期得到的益处就要以得到较少的薪金为代价;而雇主以增加辞退雇员 的困难为代价,从而减少薪金支出,提高其总收益。(注:波斯纳.蒋兆康译.法律的经 济分析(第四版)[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1997,545,22,547.)
虽然一些公司特别是大的国际性公司,也标榜自己的“社会责任”,但是其实质是为 了追求更多的自身利益。公司的一些行为产生了看似利他的效果,其实这种“利他”是 公司行为的外部性。公司仅具有经济功能,公司的经济价值取向至高无上。从其自身的 生存和发展来看,公司没有动力无私地、纯粹地承担所谓的社会责任,而只能将最大化 其收益作为唯一的经营的目标。公司做出的承担所谓“社会责任”的利他行为,实际上 是公司在分析了成本与收益后所做的利己行为。
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论述道:对较大公司在其利润最大化之外还要承 担社会目标的可行性和恰当性的探究,是有其经济学上的理由的。在竞争市场中,长期 为了利润之外的任何其他目标而经营将导致企业萎缩,甚至非常有可能破产。我们应为 公司缺乏社会责任积极性(不论及法律强制的责任)而感到伤心吗?也许不应该。试图以 最低成本为市场生产而又改良社会的经理最终可能将一事无成。而且,公司社会责任的 成本会在很大程度上以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消费者承担。最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会降 低股东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而相反,公司利润最大化却可以增加股东的财富,股 东可以以这种资源来对政治、慈善捐赠等做出贡献。(注:波斯纳.蒋兆康译.法律的经 济分析(第四版)[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1997,545,22,547.)关于现代公司是否 真正是利润最大化者的这种争议可能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通常 被股东看做是合理和有效的广告或公共关系支出,提高了公司知名度和员工士气,彰显 自己的形象或品牌。
三、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法经济学分析
中国的一些学者认为,当前公司经常出现的侵吞资产、销售劣质商品。损害职工利益 、污染破坏环境等逃避社会责任的现象主要是因为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务之急 就是要加强立法步伐,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强化监察手段,加大监察力度。应该 借鉴发达国家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将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强 制公司履行。(注:刘素芝.浅析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机理[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2002,(6).)
我国公司法中没有给公司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由于公司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国外公司法 研究的巨大成就,我们的定义应该体现这些成果,因此可以定义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兼顾社会利益的企业法人。”要求公司兼顾社会利益是为了加强公司的职业道德,防范 经营风险,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样的定义符合公司法的发 展趋势,有利于公司的新定位。
公司社会责任不但是道德上的责任还是法律上的责任,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时增加对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概括性规定,尤其是应明确使用“社会责任”这一 概念(注:张士元、刘丽.论公司的社会责任[J].法商研究,2001(6).)。明确地把公司 的社会责任写入,强调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法律保护,以顺应公司立法从个人本 位转向社会本位的世界趋势,并且写入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对公司的定位明确为营利和 社会责任并重。同时,在公司法中将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明确表达为“公司不能仅仅以 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 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应该适当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 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利 益等内容。至于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实体性义务,可以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分别规 定。还要加强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健全和完 善促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总之,公司社会责任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应是以政 府,公司、社会三者合理关系为基础,由法律强制、经济引导,行政干预、公司自律和 社会监督等手段有机结合而形成的一套完备机制。
只是简单的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司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
法律制度是一种成文的规则和秩序。在人类社会,规则和制度安排最初的产生过程表 现为一种自发的,不断创新和修正、逐步被接受和认可的扩散过程。(注:柯武刚、史 漫飞.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刷馆,2000.)乃至发展到后来,成文的规则制度 产生,法律制度最终被接受、认可和遵守的根本理由在于它能够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 易成本,最终能够给交易各方带来相对原来状态的更高收益。
法律制度作为影响和制约人们行为的内生变量,必然会导致人们行为的“调适”。交 易各方当事人会根据外部规则的约束、自身的能力以及其他各方可预期的行为模式去选 择或调整自己的行为策略,表现为一种学习和试错的过程。
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的普遍性规则,是社会生活的调整器和解决主体间利益纠纷的手段。在现实交易成本存 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恰当的法律。在实践中,并不是有了 法律,甚至有了理论上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律就必然能满足社会的法律需求。只有那些符 合法律主体的理性选择、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的法律,才会被人们自觉遵守。(注:周 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18.)
公司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它实质上对自己在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 务是清楚的,它会通盘考虑每一种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并对其可能性的大小做出推断。 它依据自己的偏好和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活动。可见,法律即使对公司社会责任做 了规定,公司也不会不计成本的“利他”,承担社会责任。公司会对它的每一行为做出 成本——收益分析,对未来可预测的客观成本与收益的变化做出反应。公司的所有者与 经营者就是承担起盈利目标之外所谓的“社会责任”,这也不是公司无私的、主动的利 他行为。公司的任何行为都是为了取得最大效用或利益。
总之,公司所谓的“社会责任”并不是公司的利他行为,而是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 大化时所表现出的“外部性”。法律制定的经济本质就是交易成本的节约。而在法律的 制度安排下,随着遵守法律所带来的成本与收益的变化,公司决定是否承担所谓的“社 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