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道德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人际关系_人际关系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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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下简称《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对于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决定》还指出,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这说明人际关系和谐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与重要标志。道德从来就是推进人际和谐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加强道德建设,建立人际和谐关系,对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树立人际和谐关系的精神支柱

在道德建设中确立积极向上、具有引领功能的精神支柱,亦“最高善”(至善)的确立,将直接关系人们的价值追求和社会整体道德水准的提升,对和谐人际关系构建具有统摄作用。研究表明,精神支柱或“最高善”并不具有直接现实性,而是与现实有一定差距的“应该”,是理想目标和价值追求的体现,具有主体性。因此,与人际和谐相关的精神支柱的追寻,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个体对理想社会和理想人生的思考与选择,并据此确定价值、或最高价值所在——人不可或缺的精神支柱。由此可见,精神支柱的确立也就是理想、信念的确立,这对于当前的中国社会,是最具急迫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之一,也是和谐社会及和谐人际关系构建中必须切实解决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

《决定》为和谐社会明确界定了它特有的性质,即其并不是一般冲突较少、矛盾舒缓的社会,而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和谐社会。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是其不可更改的基本性质;并且要在坚持这一性质的前提下,做到冲突较少、矛盾舒缓。无论在当前、或在和谐达到更高程度的未来,社会主义性质都不可削弱或偏离。也就是说,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目的,是与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相联系的。《决定》的这一界定,决定了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人际关系,必须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最高、最根本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决定了在加强道德建设中,精神支柱的追寻、“最高善”的确立,都不能脱离中国现代化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所以,能够作为和谐社会、和谐人际关系精神支柱的,能对亿万中国人民产生思想统摄与引领功能的,绝不是别的什么主义,而惟有共产主义这一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及为这一目标而努力奋斗的理想人生,才可能与之相匹配、相适应。

目前,中国社会正面临着社会转型造成的道德“失范”和信仰危机。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改变。道德“失范”的状况在各行业、各阶层都有发生,社会道德风尚亦深受其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原有价值观念与道德规范统摄功能弱化,作为道德核心的终极价值——“最高善”或模糊、或崩溃,致使神圣的不再神圣,崇高的不再崇高。与计划体制有关的统一规划、服从命令、公而忘私等道德价值,在现实中遭到冲击,不仅对社会现象缺乏足够的解释力,也与市场经济强调的“理性人”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有所冲突;同时,形式主义与“假大空”的道德说教,也遭到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厌恶。与市场及商品相关的价值观念、西方的种种思潮,良莠混杂,则藉大众传媒迅速传播,造成一些人思想迷乱。少数党的领导干部丢失了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沉溺于权力、金钱的攫取,造成了影响恶劣的腐败之风。

因此,在道德建设中大力推进理想信念的确立是非常必要、非常重要的。其中,共产党员、各级领导干部和青少年应是三大重点人群。对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须以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作为最高要求,不可降低混同于一般群众。要强调的是,以共产主义作为理想信念,与一般理想信念有很大不同,是政治性很强的理想社会信仰,是共产党人肩负的崇高历史使命和重大社会责任所要求的。这一理想还须与共产党人的人生理想联系起来,见之于行动。与此同时,根据不同社会阶层与社会群体,也要提出符合他们实际的、道德境界高低有别的、价值追求有所差异的、多元、多层次的理想信念要求。但即使多元理想信念虽有层次的区别,也应是积极向上的,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相一致的,并有助于激发社会成员创造力的。如此,才可能成为构建和谐人际关系与和谐社会必要的精神支撑,社会整合亦能有所成效。

二、确立人际和谐的三个伦理原则

加强道德建设,推进人际和谐须以相应的伦理原则为指导。根据伦理学研究及中国实际,与人际和谐相关的主要有三个伦理原则:公正、关怀、尊重。

1、公正原则

《决定》指出,和谐社会建设将“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显然,公平与正义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人际和谐建立中必须遵循的一个伦理原则。对公正的探讨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是世界伦理学的中心。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将之称为“公平的正义”(注:这一提法是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1971年出版)一书中提出的。),并将其主题确定在社会制度方面——与公民基本权利分配有关的政治制度及与公民收益或利益分配有关的经济制度。“公平的正义”要解决的,是运用正义的制度,调节因人们最初的不平等所造成的不公正。从这一角度看,公正原则须与一定社会制度相联系,故也被称之为“制度正义”——根据一定的制度去推进公正、改变和调节不公正;同时,又依据对不公正的调节效果来衡量制度的公正性。因制度是与一定社会结构相联系的,所以公正原则也可看作是制定制度(广义的制度包括法律、法令、政策、规章等)或改变社会构成的伦理原则。毫无疑问,这一原则对和谐社会及和谐人际关系构建至关重要。目前,我国虽已不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但在很长一个时期将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乡、地域、职业、阶层等差别也将长期存在,贫富差距在这一时期不会消除,有可能还会拉大。这些,不仅可能造成不同社会群体、阶层之间的心理隔膜,也可能形成一些包含利益冲突的社会对立。长期存在城乡、工农业、体制内外的二元结构,虽经改革但还未有根本性的突破。由此形成了社会成员具有不同的“身份”,进而使他们的实际权利不尽一致,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一定差距。目前,最突出是教育、卫生等公共资源不公正分配,也是群众最关心、最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教育平等是社会平等的起点,法律也早已规定我国公民拥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投入参差不齐,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实际投入不足,导致农村、偏远、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在设施、师资、教学质量等方面,与城市和发达地区存在很大差距。不尽公正的教育制度制约了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是造成人际不和谐关系的一个负面因素。同样,公共卫生资源的不公正分配也较严重。

毫无疑问,这些因社会造成的个人和群体不平等的状况,具有“最初”的性质,即其是因某人出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贫困家庭造成的,社会制度并未予以有效调节,致使不公正扩大,不仅影响了个人发展,也加剧了人际冲突,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因素。因此,建立和谐社会及和谐人际关系,贯彻遵循公正原则非常重要。它不仅与贯彻科学发展观及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内在一致性,还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完善及推进政治文明。贯彻公正原则的主体应是国家与政府,关键是在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执行中是否体现了公平,是否以制度的方式推进和维护公平的实现。具体有:是否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的实现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否尽可能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可公正分享社会发展带来的好处;是否通过国家政策尽可能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公平发展条件;是否关注并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这些方面,体现的是公平原则最根本的价值观——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对国家和政府,公正原则就是实实在在的、公正为民的原则。这无疑也是各级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评价标准。在人际和谐关系构建中贯彻公平原则,还须与以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相结合,将公正原则贯穿到各项制度之中去。这样,公平原则也才可能取得实效及得到制度的保障。

2、关怀原则

在和谐社会的人际和谐关系建设中,还须遵循关怀原则。

关怀原则在内涵和功能上与公平原则具有互补性,不仅是公平原则重要的价值基础,也是实践公平原则的基本保证,对于我国当前建立和谐人际关系十分重要。

关怀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担,即为某事、某问题、某人(群体)操心、担忧或烦恼;二是关注,即对被关怀对象的感受、想法和利益等非常在意。显然,关怀是一种关系行为,涉及到关怀方与被关怀方两方面。关怀能否从关怀方传达到被关怀方、并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关怀方的意愿与行动,同时也与被关怀方的接受与感受能力有关(注:此为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斯坦福大学教授诺丁斯对“关怀”的界定,转引自肖巍著《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第5章,北京出版社,1999年。)。因此,依据关怀伦理原则进行的关怀实践,决定着将关怀意愿转化为关怀行为,并形成一定的关怀效果。这一过程,既需要关怀方把握好关怀原则的实质,明确自己对他人、他物、他事所承担的责任。同时,关怀方还要了解被关怀方迫切需要的关怀是什么,以及如何将关怀传达及产生实效。与此同时,被关怀方对于关怀的感受及回应,也是影响关怀关系、关怀实践、关怀效果的因素。

关怀原则与人际和谐有密切联系。但因种种原因,这一原则还未得到足够重视。尤其在市场体制下,有人认为有公正原则就足够了。但从道德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看,这一看法是很局限的。从实践层面讲,公平原则直接针对的是社会中各类不公平现象,并力求改变它们。然而事实是,改变不公平绝非一蹴而就,也不可能彻底根除。公平原则倡导的机会公正,不等于是结果平等。所以,即使公平原则遵循贯彻得够好,仍会有人处于不利位置上,陷入生存窘境。因此,对于人的一生,从总体上说关怀都是不可缺少的。所以,关怀原则的贯彻就是为了补充公平原则不能达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当前在发展中出现的农民问题、农民工问题、下岗女工、残疾人、老年人问题、贫困大学生问题等等,都迫切需要依据关怀原则,予以真切关心与扶助,这对和谐社会及人际和谐构建将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注:胡锦涛:《“七一”讲话》,人民日报,2003年7月1日。),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关怀原则最明晰、最深刻的诠释。据此,关怀原则的实施,首先是国家、政府与各级领导人要关怀群众,关怀应是国家、政府、各级干部必须担当的责任。其次,要把关怀有效传达到被关怀群众之中去,要深入群众弄清他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党政部门有悠久、优良的传统及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但近年来,由于少数干部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丢失,只顾个人攫取名利、地位,疏远了群众,不仅不把群众疾苦放在心上,甚至损害群众利益、侵吞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因此,把“关怀”作为和谐人际关系建立的一项伦理原则,对于端正党风,加强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是非常有益的。在关怀原则指引下,可促使各级政府及干部真正担负责任,切实解决与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如农民工权益被侵犯——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缺乏劳动保护等;土地征用中补偿过低、劳动力转移安排不落实;司法腐败问题;某些职能、职权部门违法行政、侵犯甚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等。遵循关怀原则,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将获得改善,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就具备了必要基础。在这一意义上,关怀原则无疑是一个好政府、一个好领导班子、一个好干部最基本的评判标准,是各种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价值取向。

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贯彻关怀原则,不仅要求国家对公民、领导对群众、上级对下级要关怀,还要求社会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人也要相互关怀,使关怀原则成为全体社会成员遵循的、有较强规范力的公民道德规范。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诚信友爱的实现,除须贯彻公平原则、建立现代诚信制度外,还必须有全体社会成员的相互理解和相互扶助——这些都是关怀原则的内涵。所以,关怀原则不仅可使公平原则更有效,也将实际改善人际疏离和人际冲突问题,社会矛盾有望得到舒缓。

3、尊重原则

尊重(或尊严)是当代伦理学研究提出的一项较新的伦理原则(注:相关论著有马迦利特(Avishai Margalit)的《优雅的社会》(1996)和《尊严的政治》(1997)。)。尊重与公正、关怀三项原则之间是不可相互取代、但又相互补充的关系,对人际关系和谐建立不可或缺。

尊重原则强调人的自尊及被尊重也是一种权利(注:参见甘绍平著《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第6章,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所以,尊重不是无足轻重的个人感受,也不是只图表面的虚伪形式,而是每个人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的权利。拥有这一权利无须作抽象的理论论证,而是直接来自于实践,即在人的日常生活中,自尊和受尊重本来就是事实,也是人拥有其价值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人不尊重就是对人的价值的无视与践踏。尊重作为一项伦理原则,主要内涵并不是个人之间的相互尊重,而是强调政府、国家、社会应尊重所有的个人,充分认识作为公民的个人拥有不被政权机构侮辱和伤害的权利。所以,被尊重的权利必须以一定的制度为基础。尊重原则不只是体现在一般交往形式的礼貌、优雅,还须以法律及相应程序为保障。并且,对尊重的维护不仅是肉体的,还包括精神和心灵,一个社会若能做到这些就可被称为“优雅社会”。马迦利特(注:马迦利特为耶鲁撒冷希伯来大学哲学教授。)曾断言,一个公正的社会同时也应是一个优雅的社会。反之,一个社会不尊重人、侮辱和剥夺人的尊严,不仅是不优雅的,也必定是不道德、不公正的。尊重需有一定的形式,与公正相比较这些也许是更表面、更初步的,但却更为基本。若连这点也做不到,即使是公正的行为也难以产生公正的效果。常被列举的是西方政府福利部门的工作。这些部门经常违背尊重原则,对领取救济金的社会成员,某些程序及工作人员的态度显得轻蔑、居高临下。这虽是依据公正原则向弱势群体倾斜,也是践行关怀,但其过程却缺乏尊重,有可能造成对人的侮辱和伤害。这说明,尊重是公正和关怀不能取代的,只有遵循尊重原则,公正与关怀原则也才能贯彻得更好。研究还提出,社会可能一时难以完全贯彻实现公正原则,也难以全面传递关怀,那么就先予以尊重、体现尊重吧。因社会地位和权力差距的存在,作为政治机构的政府很可能对公民的尊严尊重不够,有六种表现形式:摆架子、官僚主义、干涉隐私、公民贫困、民众失业、民众受惩罚。要避免这些,归根结底要建立相关的制度及机构作为保障,使尊重原则得以制度化、机制化。同时,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及职业技能训练中,也应包含这一内容。

尊重原则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价值性、独立性的尊重,即人不应因为有性别、种族、民族、地域、文化的差异而遭侮辱或歧视。当然,贯彻尊重原则也要注意区别于平均主义,尊重原则不包含对同等结果的诉求,而认为平均主义有可能违背尊重原则,强求结果的平等,可能会贬低和伤害有更强能力、更大贡献的人,限制了他们的发展,使他们不能尽其所能,得其应得。

三、传统人际和谐资源的善用

中国历史传统中蕴涵着和谐社会与人际和谐的丰富思想文化资源。善用这些资源,在现代背景上予以诠释、转换及传播,是加强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中华文化崇尚“和为贵”,并认为在“天时、地利、人和”之中,“人和”是核心,即“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这些无疑是今天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的宝贵资源。但目前进行的和谐社会及人际和谐关系的建立,与封建社会推崇的“和”有根本不同,因此也就有一个如何善用传统伦理资源的问题。

首先要看到传统人际和谐与现代人际和谐的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人际和谐的性质根本不同。现代中国是社会主义性质,这点决定了目前开展的和谐社会与人际和谐关系构建,是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为目标的,与封建时代建立的有强烈宗法色彩、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际和谐,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

二是人际和谐的目标根本不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归根结底是为了人,即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生活质量与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并为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更有利的条件。而封建社会强调的人际和谐,目的是为巩固和维护封建秩序,两个目标显然是根本不同的。

三是人际和谐的内涵根本不同。目前进行的人际和谐构建,是在中国社会矛盾“凸现期”展开的,是为尽可能减少与舒缓人际冲突,清楚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因素,通过理想信念的确立及公平、关怀、尊重原则的贯彻,使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这与在封建伦常背景下,根据尊卑、上下、亲疏有别的原则,以封建等级服从为内涵人际和谐根本不同。

四是人际和谐的基础根本不同。当代中国人际和谐的建立,是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大建设为基础的,同时将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结合起来,这也完全不同于建立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基础之上的封建人际和谐。

其次,善用传统人际和谐资源,还必须注重提炼传统伦理精华,完成现代转换,主要有三个方面:

从封建伦理扼杀人的个性、限制人的发展,转向为每个社会成员尽可能提供平等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条件。中国传统道德建立于封建宗法制度之上,人际关系也被纳入了宗法等级的轨道。要提取有益于现代和谐的精华、就必须彻底批判清理其中压制人的个性发展、盲目服从、泯灭独立人格的糟粕。否则,就可能对现代人际和谐构建产生反效果。

从以家庭、血缘关系为中心的封建宗法伦理纲常,转向现代社会的公民道德建设。“仁”是传统规范人际关系的重要原则,体现了对内在和谐关系的高度重视。但“仁者爱人”(《论语》)的根基是封建家族主义,突出的是爱家人和亲人,强调亲疏之别。这些对现代人际和谐构建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消极性也很明显。要使传统的“仁”实现现代转向,就必须在公民道德教育的背景上,着力打破血缘、家族的狭隘性,把爱与关怀扩大到社会成员之中去。这样,仁爱原则才可能成为现代公民道德建设的有益资源。

从依据礼乐伦常修身养性、内用工夫,转向将个人思想道德修养纳入社会人际和谐的构建之中。《礼记》提出,无论是天子还是庶人“皆以修身为本”。修身使人能遵从先王制定的礼乐制度,即“修身,则道立”,社会矛盾也因此舒缓、化解。显然,当前的道德建设也应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教育提升,但这与依据封建伦常进行个人修养有根本区别。在强调个人思想道德修养时要注意与现代公平、关怀、尊重等伦理原则结合,将个人道德修养纳入社会人际和谐构建之中。

依据“一个支柱”、“三个原则”、“一个善用”的思路,加强道德建设,确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相一致的精神支柱,贯彻公平原则、关怀原则和尊重原则,善用传统人际和谐的思想文化资源,不仅可使和谐人际关系构建获得必要的精神支持,也将有助于基本伦理原则的推进,可继承传统而不囿于传统,对于和谐社会的和谐人际关系建立将产生实际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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