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法治理论的实践与发展_法治国家论文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法治理论的实践与发展_法治国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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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面向21世纪的政治宣言

依法治国,既是整个人类社会数千年的共同文明成果,又是中国近代100多年来有识之士的治国梦想。20世纪末,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并通过修宪程序将其载入宪法总纲,这无疑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外电评论:“这是中国第三代党中央核心人物关于未来治国方略和政治走向的一个公开宣示。”我们认为:这是中国将在21世纪实现法治的政治宣言。

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依政策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变,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它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作出的从以城市为中心夺取革命胜利转到以农村包围城市夺取革命胜利的战略决策,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作出的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决策,具有同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也经历了同样深刻的重大挫折和反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56年,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其后由于国际国内复杂的政治形势,以及领袖人物自身的历史局限性等多重原因,导致毛泽东同志的注意力发生了重大变化,党内人治思想上升,法治思想削弱。

1978年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不仅实现了党的工作重心的转变,开辟了致富强国之路,而且对民主法制建设高度重视。邓小平同志1978年12月13日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指出了制度的决定性作用:“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进一步强调了制度的决定性作用:“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邓小平同志最后十分精辟地总结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2]以后,邓小平同志在不同场合和从不同角度一再强调,不能把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之上。如他在1989年曾经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3]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明确要求:“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4]这一切表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已经深刻认识到法治优于人治的本质,并明确要求搞法治,不能搞人治,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当然,由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革是一个实践上循序渐进、认识上不断深化的过程,因此,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尚没有把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认识和全方位推动,尚没有把依法规范权力、行使权力和制约权力的思想深化并加以制度化。

历史把实现这一伟大战略转变的任务交给了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转变的契机始于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市场经济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的经济形态和经济体制。计划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经济、指令经济、人治经济,而市场经济则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经济、信用经济和法治经济。正如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的:“世界经济的实践证明,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际惯例和国与国之间约定的规则办事。这些都是市场的内在要求。”[5]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历史关头,审时度势,第一次明确作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决策。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江泽民同志就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肯定“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6]同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治国方略确认下来。

二、5年来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发展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作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决策已经5年多时间。5年来,这一治国方略的理论内涵逐步形成,全民共识迅速提高,实践成就全面凸现。

(一)依法治国的理论内涵逐步形成

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高度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同志的这段论述,指明了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并使其具有极大的权威。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正式使用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概念,而不再使用此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概念。“法制”与“法治”虽一字之差,但其本质涵义差别极大,“法治”即法学界所说的“水治”,须以人民民主和人民主权为基础,与“人治”相对立,是一种独立的治国目标和价值目标,体现着法律至上的精神和观念;而“法制”则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即法学界所说的“刀制”,是一种手段和工具,既可以存在于“法治国家”之下,也可以存在于“人治国家”之下。因此,为了更为准确地反映现代法治的内涵和价值标准,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均正式使用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准确表述。一个字的修改,反映了理论的发展和观念的提升。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则进一步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这就将依法治国从治国方略的手段层次,上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重要目标的目的层次,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之内。为了牢牢把握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心是依法治官、治权、治理国家机器的本质,《十五计划纲要》明确要求“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5年来依法治国理论内涵逐步发展的过程充分表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决策的作出,不仅是对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而且反映了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这一战略决策认识的不断深化,有着极其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依法治国的全民共识迅速提高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决策,既是全党全民法治共识的产物,又极大地推动了这一共识的进一步提高和深化。通过5年来依法治国方略的宣传和实施,全国上下普遍认识到,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既不是某个人或某个组织的心血来潮,也不是某种政治时髦或权宜之计,而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内在要求,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实现法治的最基本动因是人民的现实需要,最重要基础是人民法治观念的提高,最根本力量是人民的首创精神和大力推动,最高评判标准是人民的评价和认可。因此,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强弱,直接决定着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5年来,依法治国正逐步从政治家的治国理念,法学家的法治理想,发展为整个社会形成的高度共识,凝聚为全体公民信奉的价值准则,转化为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方式。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迅速崛起、诉讼意识极大提高就是明证。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国的推进力量,在依法治国方略中居于重要地位,其法治意识在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中具有主导作用。从1994年12月到现在,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率先垂范,11次听取法律知识讲座,在全党全国带动并兴起了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热潮。5年来,各级领导干部逐步认识到,依法治国首先和关键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依法治权而非治事,依法治上而非治下,依法治自己而非治他人。不惟权、不惟上、只惟法的观念开始确立,自觉地在法律之下、而不是法律之外、更不是法律之上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风气正在形成。人民群众和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的迅速提高,形成了全党全民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共识和强大动力。

(三)依法治国的实践成就全面凸现

依法治国不仅是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信念,更是一个国家治国的伟大实践。5年来,依法治国的实践有力地推动着我国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建设的发展。

物质文明建设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心任务。依法治国的实施从根本上源于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又推动和保障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及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转变。5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为了完善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制度,先后制定了《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从而逐步实现了我国企业立法模式由过去按照所有制性质立法向现在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立法的根本转变。同时,为了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则体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和完善了《价格法》、《拍卖法》、《证券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专利法》、《药品管理法》、《信托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过去的5年,是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最快、最平稳的5年,也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力度最大的5年。5年来的实践证明,厉行法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没有法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经济即使暂时发展了,也会遭遇挫折和反复,导致停顿、倒退甚至崩溃,广东潮汕和福建厦门地区的教训就是典型例证。我国当前正在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就是为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而在经济领域所进行的专项治理。

依法治国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是思想道德建设,思想道德建设的基础则是法制建设。法律既规定着社会主流道德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又决定着道德实现的程度。在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各种利益矛盾交织、多种道德观冲突的复杂形势下,只有通过严格实施法律,打击邪气,弘扬正气,治理社会恶习和社会陋习,使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才能防止道德行为的严重滑坡,才能在法治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宣传、教育等各种手段匡正世风,在公正、和谐的法治环境中培育道德生长的土壤,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更高层次的道德规范。伴随着“三五”普法的顺利实施和胜利结束,全党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得以加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大量涌现,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我国当前正在开展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就是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惩治社会黑恶势力、推进社会风气逐步好转的重大举措。

依法治国推动我国的制度文明建设进入了历史发展的最好时期。制度文明包括政治制度文明和法律制度文明,是一种独立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而又与其紧密结合的文明形态。一方面,制度文明建设推动和保障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另一方面,制度文明建设又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5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全面推行,人民当家作主意识空前提高;立法成就显著,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有了很大发展,以《立法法》颁布为标志,立法权力和程序进一步规范,立法体制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取得显著进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综合性行政法律颁布并得到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作出并得以大力贯彻;司法公正和效率有了很大提高,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依法治国实践对我国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建设的全面推动,为我国在21世纪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三、努力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道路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长期的和复杂的历史进程,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创新。在这一创新过程中,必然要遇到一系列重大的困难和阻力,也必然要解决一系列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而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问题。

在我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道路问题上,存在着两种截然对立却都十分偏颇的观点:一种是主张“全盘西化”,认为现代法治是西方的产物,中国只有全部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才有可能实现法治;另一种是主张“全盘本土化”,拒绝借鉴西方数千年的法治成果,要完全走自己的法治之路。我们认为,“全盘西化”和“全盘本土化”的法治道路都是走不通的,正确的法治道路应当是坚持法治规律与具体国情的创造性结合。

所谓法治规律,从根本上说,就是世界各国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在民主的基础上制定法律,必须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必须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而所谓具体国情,则是指世界各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在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在人民的知识水平、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等各个方面的不同状况。所谓将法治规律与具体国情结合起来,说到底,就是如何使法治的普遍性准则为特定国家的人民所理解、接受、信仰和维护。而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治传统很深、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高、法治观念淡薄的国家,要实现这一任务,无疑具有更大的难度,需要更长的期限。它既需要对全体人民进行依法治国知识的教育和依法治国观念的培养,更需要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以及建立与这一发展要求同步的、符合法治原则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

综观世界各国的法治历程,大凡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较好地坚持了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的创造性相结合。英国是在封建贵族与新兴资产阶级势均力敌、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逐步取代封建生产方式的大背景下,通过封建贵族与新兴资产阶级相互妥协而不流血地逐步实现的法治。法国是在国王和封建贵族顽固阻挡第三等级崛起、镇压人民反抗的大背景下,法国人民以暴力革命推翻封建制度而逐步实现的法治。美国作为移民社区组成的联邦制国家,是在借鉴英、法两国的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通过从社区法治到州法治、再到联邦法治而逐步建立了自己独具特色的国家法治模式。新加坡则是在一个区域狭小、人口不多、经济文化落后的岛国,为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在较注重领袖人物的个人意志和道德表率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的法治。其他许多已经实现法治或正在成功推进法治的国家,也无一不十分注重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的有机结合,并以此为基础来探索本国的法治道路。

从以上世界若干主要国家所走过的法治道路可以看出,尽管各国的法治道路不尽相同,但有两点必定是相同的:第一,它必须是名副其实的法治,而不是人治,更不是专制。第二,它必须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人民,从本国历史、现实和国情出发所作出的选择,而不可能是少数人超越历史、脱离现实、违背国情所作出的选择。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正处于新世纪开局的关键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同样处于新世纪起步的发展时期。党的十五大明确要求“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重大而艰巨。在这样重要的历史关头,我们必须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努力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道路,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重大关系。

第一,要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在28年的夺取政权和52年的执政与建设中形成了自己的领导地位,是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这是历史的最终选择,是中国的最大国情,对此我们必须要有十分清醒和坚定的认识,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十分透彻地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因此,坚持依法治国和坚持党的领导在根本上是完全一致的。但是,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要求党不仅要坚持自己的领导地位,而且要转变自己的领导方式,要正视和解决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复杂关系。正如江泽民同志1989年9月26日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所明确指出的:“我们决不能以党代政,也决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邓小平同志早在1941年就明确反对“以党治国”,认为这“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7]反对“党权高于一切”,认为“党的真正的优势要表现在群众拥护上。把优势建筑在权力上是靠不住的。”[8]

邓小平同志的这些精辟论述,60年后的今天仍然使人振聋发聩,是我们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关系的重要指导思想。

第二,要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制约行政权力的关系。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由于行政权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等特点,决定了它既是与公民、法人的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最动态、最容易违法或滥用的一项国家权力;因此,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重心是制约行政权。但是,我国实行的依法治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模式,我国实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也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改革,这就导致了对行政权的依赖与对行政权的制约成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既缺一不可,又呈现一种复杂的态势。行政权犹如一把双刃剑。如果我们只重视依赖行政权推进依法治国,而不重视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就可能带来一系列弊端,并最终使依法治国遭遇挫折,使经济体制改革遭遇失败。为了防止这种结果发生,《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指出: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朱镕基总理最近又进一步强调:“依法行政对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决定性意义”。“把依法行政落到实处,是政府领导干部的首要职责。”[9]因此,我们一定要把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权制约机制,作为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要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建立有限权力政府、遵循正当程序政府和责任政府。

第三,要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推进地方依法治理的关系。我们必须认识到,依法治国的“国”首先是指国家机器,而不是指地理概念;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将依法治国分解为依法治省、治市、治县、治乡、治村,再进一步将依法治理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行业和领域,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地方和部门的依法治理,就自然而然实现了依法治国。我们应当看到,依法治国是一个全方位、全局性的国家工程,既不可能在国家法治推进不力、全国法制尚不健全、地区法制发展严重不平衡、甚至在国家法制统一受到个别地区严重破坏的情况下,由局部地区率先实现“地方法治”,也不可能将所谓率先实现的“地方法治”简单相加构成国家法治。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在我们这样一个近13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的大国,又必须通过地方和部门的依法治理,让法律真正贴近每个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使法律真正成为他们的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否则,依法治国就永远只能是一句政治口号,永远只能是一种治国理想。所以,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与地方依法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在重点规范和制约行政权的前提下,在中央统一领导、地方有力推进的体制下,全面规划,整体实施,条块结合,上下互动,全方位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伟大战略,逐步在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经济文化尚不发达的华夏大地上,构建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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