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建设与农村治理变迁_治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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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7)06-0178-07

一、国家政权建构与乡村治理的关联性

所谓“现代国家政权建构”是指在新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按照民主和法制的政治原则,建立起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政权组织网络,有效地行使其征税、维持治安、兴办教育、多种经营、发展经济、合理配置资源等基本职能,以维持社会公共秩序,增进公众利益。因此,笔者认为,现代国家政权建构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现代国家政权的建构需要——资本主义的或社会主义的——新的强大的经济基础;二是在政治领域现代化国家政权建构必须坚持民主与法制原则;三是现代国家政权建构的目的有三:第一,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稳定;第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正;第三,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善治。

所谓治理,其基本含义是指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护公共秩序,以增进公共利益。在中国语境下治理更强调“控制”与“管理”。如:徐勇认为,治理是“通过一定的权力配置和运作对社会加以领导、管理和调节,从而达到一定目的的活动”。贺雪峰认为,治理是指“为获得公共秩序而进行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与自下而上的认可过程”。因此,治理是参与治理的主体运用权威实施对社会的控制和管理,以增进民众利益的过程。按照国际治理理论的主流观点,治理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民间组织,也可以是国家与民间组织的合作。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善治。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

因此,笔者认为,国家政权建构的目的之一在于强化国家政权治理社会的职能,以达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最终实现善治。由此,我们也可以发现国家政权的建构与乡村社会治理的关联性,其关联性可概括为以下两点:

1、民族—国家建构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和善治的基础。吉登斯在《民族—国家与暴力》一书中就曾经强调“现代民族—国家的产生,其目标是要造就一个有明确边界、社会控制严密、国家行政力量对社会全面渗透的社会,它的形成基础是国家对社区的全面监控。”① 这意味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作为一个过程,标志着国家整体性和代表国家主权的中央权威日益深入地渗透于主权国家领域,并支配着整个社会。国家政权权威的确立以及国家权力深入渗透乡村,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也促使公民的出现,从而诞生了市民社会。根据善治理论,市民社会的形成与成长为善治的实现提供了民众基础。

2、“民主—国家”建构是实现善治的关键。“现代国家是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的统一体。”② 在西方的语境中,民族—国家的建构本身就体现了民主—国家的原则,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处于同构之中。但现代国家建构实践证明,在世界范围内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能够实现两者均衡同构的极少。中国作为转型国家虽已完成民族—国家建构,但民主—国家建构相对滞后,这给我国曾经带来严重的灾难。在我国现代国家政权建构过程中,强调民主—国家建构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如果说民族—国家建构的核心是主权原则,那么,民主—国家建构的核心是人权原则,其目的在于能以法律制度的方式确认其本国国民为享受法定权利的公民,公民权是主权在民原则在国内政治生活中的具体体现③。公民权的确立对市民社会的形成和成长具有决定性意义,市民社会的壮大是民主—国家建构的关键。因为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作为一种被垄断的暴力,并不能总是合理和有效地保护与确认公民权利,甚至有可能运用其垄断性暴力践踏公民权利。发生在我国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就是有力地证明。只有公民社会健康发展,国家的垄断权力才可能得到很好的制约,国家权力才不至于无限扩大而脱离人民的意志,才能实现国家与公民社会的真实合作,从而促进公民利益的最大化。

基于国家政权建构与乡村治理的关联性,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用“国家政权建构”的分析框架检视乡村治理理念、组织和模式变迁的轨迹。

二、乡村治理理念变迁

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整体性结构变迁是基于治理理念的变化与发展的。数千年来,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理念,经历着“礼治——理治——法治”的历史变迁。

传统社会是一种“礼治”社会。礼治的核心是“德治”。孔子曰:“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皇侃疏引郭象对此话所作的解释颇具见解:“德者,得其性者也。礼者,体其情者也。情有所耻而性有所本,得其性则本至,体其情则知至。知耻则无刑而自齐,本至则无制而自正。”又引沈居士云:“若道之以德,使物各得其性,则皆用心。不矫其真,各体其情,则皆知耻而自正也。”④ 也就是说,只有导之以德,齐以礼,人才能得其本性,才能因知耻而自正。孔子授徒,置四科,“以德行为首,文学为末”。⑤ 何谓德行?郑玄说:“德行,内外之称。在心为德,施之为行。”⑥ 可见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言德,强调人与德、德与行的统一。此外,儒家思想强调德的教化作用。孔子云:“德不孤,必有邻。”(《论语·里仁》)说明德对人类行为的调适作用。《易传·文言》曰:“君子敬以直,义以方外,敬义立而德不孤。”也就是说,内外皆有所立,故德不孤。因此,在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中,德不仅仅是主体的内在修养,更是济世安民的治国方略,有德可使近者悦,远者来,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从而建立起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普遍和谐和友好的社会秩序⑦。中国传统社会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的“德治”思想就占据着统治地位。自此,德治贯穿着中国传统社会。

礼治的基础是礼俗,礼俗是内化于心的道德惯习和规矩,是一种日常的共同生活方式。为了使礼治规范化,乡土社会依礼制定乡规民约,它一方面是乡民习惯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主导的传统教化的通俗化。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既反映了民众的意愿,又反映了统治者意愿的“在场”。如明太祖的《教民六谕》和清康熙皇帝的《圣谕十六条》⑧,是明清乡约组织宣讲的主要内容,并根据它们的内容制定出相关的族规乡约等,作为教化乡民的乡规民约。此时,国家政权的建构在于倡导“礼仪”,建构“礼仪邦国”,以“礼”治天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曾试图建立法治国家。如,1952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4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来“规划的社会变迁”,以及一次次的运动,一方面结束了乡村自治传统,乡村传统治理的理念和秩序被彻底打破;另一方面,法制也受到践踏,出现了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的局面。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依据的是“理”,这个理指的是“社会理想”和革命领袖的政治口号。徐勇把它叫“理治”。⑨“理治”是国家借助一次次的政治运动不断向乡村社会渗透的过程,它依据的是革命领袖的政治口号。这一时期,在政治领域,从解放之初“土地改革”的农民“解放”、1957年开始的反右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直至1966开始的文化大革命运动,国家主导的话语全面进入乡村,实现了国家对农村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占领;在经济领域,国家政权借助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合作社,直至最后的人民公社运动,全面深入乡村,处处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如,毛泽东从批“小脚女人”,到《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出版,毛泽东和共产党的一系列文件的指示精神极大地推动了高级社的发展;1958年毛泽东一句“人民公社这个名字好!”⑩ 使得人民公社化迅速成为现实。如果从组织内部制度建设来看,高级社实际上已经满足了国家大规模控制农村的目的,它“已经可以不再升级到人民公社”。(11) 但高级社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来说,还无法满足实现其社会理想的需求。因为,根据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民还有退出高级社的自由。1956年底到次年春,在全国就爆发了大规模的“退社风潮”。为了从根本上扫除实现其理想道路上的障碍,实现国家政权对乡村的全面控制,人民公社组织和制度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理治观是一种积极的政治观。它主张追求“至善”,具有浓厚的空想色彩,并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建立在其所主张的政治理想上。为了实现其目标,维护其政权的合法性,不惜用“残酷斗争”的方式迫使其民众接受其伟大理想并放弃个人理想,使得全社会只有一个理想,一个目标—至善。一旦善的目标被证明是虚假的,那么就只剩下恶的手段这一活生生的现实,可谓是善始恶终(12)。荷尔德林指出:“总是使得一个国家变成地狱的东西,恰恰是人们试图将其变成天堂。”(13) 亦如哈耶克所言:“在我们竭尽全力自觉地根据一些崇高的理想缔造我们的未来时,我们却在实际上不知不觉地创造出与我们一直为之奋斗的东西截然相反的结果。”(14) 发生在中国历史上的“大跃进”可谓是善始恶终的明证。此外,追求至善的积极政治观还潜在地促进着国家的全能化。在国家能力问题上,积极的政治观一再表现出一种理想主义,乃至浪漫主义的思维:只要地方政府和民众无条件的服从中央政府的安排,国家就无所不能——能做一切事,能把一切事做好,包括变人间为天堂。然而,历史的事实是:国家尽管是必要的,但却必定是一种存在的危险或一种罪恶。为此就必须从根本理念上置换国家的目标定位,以“避免大恶的艺术”的消极政治观替代“追求至善”的积极政治观,于是“法治”的观念浮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分化和整合。作为乡土社会的“礼治”、人民公社时期的“理治”均不适合急剧变迁的社会和时代,尤其是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以及人民公社时期“理治”带来的灾难,使人们认识到:在这样的社会里,建立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理想的选择。因此,改革开放以来,法治观念再度渐进人心,“依法治国”就成了国家治理的主导话语。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政府加强了乡村社会的法制建设,开展了送法律下乡运动,在乡村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制实践;同时,还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得“依法治村”有了可能。这些行动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离法治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在西方的语境下,法治的核心之义是以法制权。它以民主为基础,以宪政为保障,对政府的公共权力进行严格的监督防范和制约,以确保社会及其公民安全地享受政府创造的种种便利。因此,西方的“法治”观,强调法的至上性,一切权力均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尤其是国家的公共权力。柏拉图曾经指出:“对于一个视法律为从属物而无权威的国家,我理解出趋于毁灭的悲哀;但当我看到一个法律高于统治者、统治者低于法律之下的国家,这个国家就享有神所赋予的每一祝福而得救了。”(15) 在中国的语境下,人们多将法治理解为运用更多的法律治理国家—“依法治国”,因此很多人将法律理解为政府手中一种治理工具。而且这种工具总是由统治者“制造”,掌握在统治者手中,用于治民。皇帝出口就是“金科玉律”,领袖的指示和命令就是“最高指示”,要无条件服从。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并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罄竹难书的“人祸”。正因为如此,十年浩劫之后,人们痛定思痛,真切的感悟到“要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6)。在这样的背景下,法治必然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理念。

表1 秦汉至明清县以下的乡村组织

朝代

乡里制或乡亭制 乡级 村级 备注

乡三老,啬夫和游 乡三老非官职,啬夫和

秦和汉

乡里制或乡亭制 里正

游缴为官职

三长编户制。邻里党五进制,每党

邻长、里长和党长无俸

北魏无 邻长、里长和党长

125户禄,只免兵役和徭役。

唐 乡里制每乡5里,共180户 乡 邻、保里长

宋 保甲制 保 甲保甲长无俸禄,有补助

里甲长均为职役。有

元明和清 里甲制 里长

甲长

了村社组织的记录。

资源来源:马戎等2000:338。

三、乡村治理组织变迁

任何国家的治理都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为了满足国家治理乡村的需要,乡村社会的治理组织必然进行重构。

传统中国乡村的常态是处于自治的状态,政府机构可以说没有建立在乡和村两个层次上。

自秦汉至明清时期,虽然县以下有了比较完备的组织,但是国家权力并没有实质性的深入乡村底层,这些组织绝大多数情况是自治的。正如韦伯所说的,在传统中国,“‘城市’是没有自治的品官所在地,‘乡村’则是没有品官的自治区!”(17) 国家只有“边陲”而没有“疆界”,也没有军事力量的垄断权(18)。这使得边缘的乡村自治成为必然,乡村治理只能依赖于自治组织。自秦汉以来的传统中国,无论是乡里组织还是保甲或里甲组织本身就具有自治组织的性质。秦汉时期的三老和啬夫等可“自举”、“各率其意以导民”。北宋以后的保甲组织或里甲组织成员不再是“乡官”而变成了“职役”,自治性质更明显。此外,民间出现了很多“非政府组织”,如北宋时期的“乡约组织”,元代的“村社”和“锄社”,清代华南的宗族组织,华北的青苗会,以及水利、自卫、宗教组织等在乡村治理中起主要作用。

民国时期加速现代国家政权建构的进程,试图使国家权力深入基层社会,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监控和动员能力。为达此目的,民国期间在县下设乡镇政府。同时把国民党的组织机构延伸到乡级,开启了党政合一的政权形式先河,也反映了国家政权对乡村生活的渗透。在乡以下仍沿袭了明清时期的保甲制或闾、邻制。乡闾邻制结构如下图所示:(19)

民国时期在加强组织改革,增强国家汲取资源能力的同时,在乡村大范围出现了“经纪体制”。结果造成了“国家政权的内卷化”。(20) 再加上“国家政权建构”对传统的地方精英的打击,导致了农民和地方精英的强烈不满,极大地激化了广大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直接危及到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最终的结果是,“国家政权建构”过程破坏了国家自身在基层的权力基础。乡村社会的治理不得不依赖于自治组织。根据黄宗智对华北和长江三角洲乡村的比较研究发现:清末民初国家政权在乡村的渗透,华北要比长江三角洲表现得更明显,但乡民的生活更多的仰赖于自己日常互动密切的自治组织。

新中国成立之初,乡村基本上沿用了民国时期的县—乡—村的组织形式。后来,新政权为了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巩固新生的政权,实现其伟大的社会理想,加快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变革。农村的基层组织经历了一系列变化(见表2)(21)。

表2 20世纪以来的龙镇组织变化

1949-1952 1952-1955 1956-1957 1958-1983 1984-1992 1993-

县 县县 县县 县

乡 乡乡 区区 乡镇

行政村(农民 行政村

高级合作社 人民公社

乡镇 村民委员会

协会)互助组-初级社初级合作社 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生产队 村民小组

1949年建立的新政权为了从农村获得建构现代化国家所需资源,对农村实行了有规划的“社会主义改造”。经过这些“运动式”的改造,于1958年建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组织。人民公社是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全面结合,高度集权的准军事化基层组织。人民公社的准军事组织形式依从的是国家权力的逻辑(22)。虽然这种组织体系有利于国家从乡村获取实现现代化所需的资源,为实现政治上层的“社会理想”提供组织保证。但历史证明这种通过掠夺农村,发展城市的现代化道路步履维艰,难以为继。政府的无限扩张,最终只能是政府质量的贫困化,政府也就无力推进乡村社会的发展,实现乡村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23)。这就导致了后来人民公社组织的解体。

改革开放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被打破。政社分开后,人民公社被乡(镇)所代替,生产队变成了村民小组,这时国家政权对农村的控制有所放松,以村民自治组织来控制乡村社会。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进一步确认了它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198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会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增加了“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根据这些规定,民间的意志和力量初步得以显现,这为“法治”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基础。

从这一系列变化中,一方面,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乡村治理组织的本民族的继承性;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窥见随着现代化的嵌入,国家政权改变了原来组织的功能,并借助他们渗入和控制了整个乡村,这种改变对乡村社会发展和治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中,村民自治组织的确立,对乡村治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组织经历着“传统的民间自治组织——准军事化行政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变迁进程。

四、乡村治理模式变迁

从传统到现代,乡村社会治理模式经历着“传统自治——行政集权治理——村民自治”的变迁。

传统中国乡村的常态是处于自治的状态。秦汉以前乡村自治的色彩十分浓厚,如周代的“六乡”有“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周;五州为乡,使之相宾”。(24) 这里的“相保”、“相爱”、“相葬”、“相救”、“相周”和“相宾”等就体现了“自治”的性质和精神。秦汉时期,虽然中央集权不断强化,但仍然没有改变乡村自治的性质,正如顾炎武云:“汉时啬夫之卑,尤得以自举其职。故爰延为外黄啬夫,仁化大行,民但闻啬夫,不知郡县。”(25) 隋唐时期沿用了秦汉时期乡里制,乡村治理的模式并没有改变。到了宋代王安石变法,确立了保甲制度,在保甲制度实行数年之后,北宋还发明了乡约制度这一“非政府组织”,旨在通过乡规民约的制定促使民间社会“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26)。元代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安定农村社会,在农村成立“村社”组织,设“社长”负责管理。另外,元代北方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像“锄社”等互助性农民自治组织。明代,高青邱诗云:“门前亲种一顷稻,婢供井臼妻鸣机,秋末租税送县毕,村酒可醉鸡豚肥。”极言之,县与村的交涉,只有租税征收一事而已。要之,就是中国官制组织的末端止于县,几乎不及于人民。尤其是乡村,专委于民间的自治(27)。清代的保甲制基本上是明代里甲制的继承。但到了清末保甲制近乎有名无实,华南家族组织、华北的青苗会、义坡会、大社、校舍以及各种水利组织、自卫组织、宗教组织、娱乐组织逐渐发达,社区的社会整合才得以较好的维持(28)。

清末,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在乡村开展了“乡镇自治”,民国时期也开展了一系列自治实践。但无论清末的自治,还是民国时期的村治,均不是要强化传统中国乡村自治,而是要强化国家向基层社会的渗透能力,要国家化,也就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部分。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随着民族—国家建设进程的深入、国力的强大和便于国家从农村提取资源的需要,国家权力加强了对乡村的控制,党组织一直延伸到当时的生产队,对农村实行集权化的行政控制,这是一种行政集权治理模式。依此模式,国家权力史无前例地下伸到社会底层,通过支配每个农民的日常生活而将农民整合到自上而下的集权体系之中,“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团体都是层层控制、无所不包的体系的一部。”(29) 生活在这种“铁笼”之下的农民的日常生活纳入了国家政治化的建构过程,他们在政治上被形塑为国家机器运转中的一个没有丝毫主动性的齿轮,在经济上被国家汲取资源剥夺得一无所有,在意识形态上将传统中国农民以文化认同的国家意识改造为政治认同的国家意识。总之,这种控制表现出很强的政治“全能主义”倾向,这一政治全能主义使乡村的社会生活和组织军事化、经济生活行政化、精神生活统一化,国家权力成了无所不能的东西。

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特别是,在农村推行了生产承包责任制,原来的行政集权的全面控制的弊端日显,在某些方面,行政集权治理似乎走到了尽头。包产到户打破了农村的原有的利益格局,社会秩序激烈动荡。但由于人民公社组织的凝聚力迅速弱化,依靠原有组织和干部难以维护社会秩序,更不可能建立新的秩序。因此,在农村迫切要求一种全新的治理模式,来改善当时农村社会治安混乱的状况,还农民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在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智慧的农民再次走向创新的前沿,创新了村庄治理的新模式—村民自治。后来这一新模式得到国家政权的认同。根据1982年宪法、1987年《村组法(试行)》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社会的治理被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这种治理模式,一方面扩大了农村民主,满足了农民民主治村的需求;另一方面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强化了国家对农村的影响,满足了国家重建农村社会秩序的需求。1988年,舒曾经指出,80年代以来的改革不但没有带来国家权力和社会控制机制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的撤退,而且还促进了国家在乡土社会中的权力触角的延伸(30)。可见,自治并不意味着国家政权的“不在场”,只不过改变了国家权力“在场”形态。但也正是这种治理模式,渐渐地变改革之初农村社会的无治、乱治到有治。

五、结语

“国家政权建构”是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它发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此后,这一过程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影响。其对乡村治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的变化:治理的理念、组织和模式的变化。笔者认为,中国乡村社会从传统到现代的治理经历了如下的变迁:治理的理念上,它经历着礼治—理治—法治的变迁;治理的组织上,它经历了传统的民间自治组织—准军事化的行政集权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变迁;治理的模式上,它经历了传统自治—行政集权治理—村民自治。从理论上来看,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是建构现代国家的基础,因为没有法治作为基础公民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证,公民社会就无法得到健康发展,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就无法达到佳态;村民自治组织的成立,有效的避免了改革之初新的“经纪体制”的发展和“国家政权的内卷化”的趋势,实际上它的成立象征着国家基层政权在乡村的重构,从而保证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村民自治模式的确立,是国家政权建构过程中对“历史的再发现”,但这不是对传统的回归,而是对传统的扬弃。村民自治组织的成立和村民自治模式的确立,是在全球化背景下“民主—国家”建构的一种尝试和努力。国家通过赋予农民一定的自治权,有效的改善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提升了国家在广大村民中的权威以及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整合的能力,重新获得了农民对国家的认同、服从与忠诚,从而为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和未来的善治提供了重要保证。

注释:

①〔英〕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三联书店,1998年,第146-147页。

②③徐勇:《“回归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建构》,《东南学术》2006年第4期,第18-27页。

④⑤程树德:《论语集释》,中华书局,1990年,第69、745页。

⑥郑玄、贾公彦:《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48页。

⑦孙熙国:《孔子德论与中国哲学认识和把握世界的基本理路》,《文史哲》2007年第2期,第118-123页。

⑧李琳琦:《徽商与明清徽州教育》,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73-174页。

⑨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04页。

⑩林英海主编:《毛泽东在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2页。

(11)陆学艺等:《中国农村现代化道路研究》,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70-71页。

(12)徐邦有:《中国政府传统行政的逻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第22-23页。

(13)刘军宁:《善恶:两种政治观与国家能力》,《读书》1994年第5期。

(14)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4页。

(15)柏拉图:《法律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23页。

(1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46页。

(17)〔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75页。

(18)Giddens Anthony,1985,The Nation-State and Violence,Polity.

(19)马戎等:《中国乡镇组织变迁研究》,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317页。

(20)〔美〕杜赞奇:《文化、权利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1页。

(21)说明:该表是根据2003年我为完成毕业论文《乡村社会资本与村民小组治理》在皖西龙镇调查基础上制成的。

(22)Victor Nee & David Stark.1989.Remarking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Socialism:China and Eastern Europe.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P192-193.

(23)道尔:《当代政治分析》,巨流图书公司,1988年,第106页。

(24)〔清〕孙诒让:《地官·大司徒》,《周礼正义》(卷十九)。

(25)〔清〕顾炎武:《法制·乡亭之职》,《日之录集释》(卷八)。

(26)(28)马戎等:《中国乡镇组织变迁研究》,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59、308页。

(27)戴炎辉:《清代台湾之乡治》,联合出版事业公司,1979年,第128页。

(29)道尔:《当代政治分析》,巨流图书公司,1988年,第106页。

(30)Shue Vivienne,1988,The Reach of the State:Str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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