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发展中国家义务教育制度比较_泰国历史论文

亚洲发展中国家义务教育制度比较_泰国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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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是一个国家学校教育总的体系,是从初等教育(有的国家还包括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包括各级教育的入学年龄、学习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衔接与分段。义务教育学制是国家整个学制的一部分,与其它阶段的学制相对应、又有自身的特点。义务教育属于基础教育,面向某一年龄阶段的所有儿童,涉及面最广,规模最大,在整个学制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以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和中国等五国为主,兼及其它亚洲发展中国家,对他们义务教育的学制作一分析和比较。

一、义务教育学制概况

(一)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 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实际上也是正规教育起始阶段的年龄。这一阶段的入学年龄一旦确定,义务教育甚至整个教育阶段结束的年龄也就基本确定。因此,选择一个合理的入学年龄十分重要。从国际范围来看,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反映出很大的一致性。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3年的统计,在全世界203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99个国家和地区的第一级教育入学年龄在5-7岁之间,其中又以6岁具多,占124个,4岁和8岁入学的国家或地区为数极少。在亚洲41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中,6岁入学的有31个,7岁入学有6个。巴基斯坦5岁入学,印度、马来西亚6岁,中国6-7岁,泰国7岁。在上述5国中,只有巴基斯坦5岁入学,但政府已打算试行将小学的入学年龄增加1岁。

(2)儿童的入学年龄,与一个国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有关,也是由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所决定的。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文化发达的国家,儿童的心理与生理成熟早于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经济文化发达的国家,在学校布局等方面的办学条件优越于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有利于儿童的及早入学。但从国际范围的比较来看,却存在发达国家的入学年龄略高于发展中国家这种似乎矛盾的现象。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9年召开的第41届国际教育会议报告“统计分析”部分提供的数据,在199个国家和地区中,40个发达国家的平均入学年龄为6.1岁,而159个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入学年龄为6.08岁①。这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在发展中国家,官方公布或规定的入学年龄与本国实际入学情况并不相符。如印度规定的入学年龄为6岁,但长期以来非适龄儿童占学生总数的20%左右。在马来西亚的沙捞越地区,由于地广人稀,不得不实行隔年招生,这样就有至少一半的儿童实际入学年龄比规定的晚一年。从我们的调查看,在我国的农村、特别是偏远的农村地区,也普遍存在超龄入学的现象。第二,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还没有把学前教育纳入正规的学制体系,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学前教育落后,儿童一般从小学才开始接受正规教育,所以入学年龄规定得比较早。此外,在发展中国家,一个国家内各地区之间在入学年限上也有差异,一般来说,城市地区的入学年龄低于农村地区。例如,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岁,又规定“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②。目前,城镇地区基本上做到了6岁入学,但问题是在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还普遍存在儿童超龄入学的现象,贫困地区有相当数量的儿童8岁、9岁甚至10岁才入学开始接受正规教育。这很不利于农村义务教育普及,也会进一步拉大城乡之间的差距,所以现在的问题是必须依法保证儿童适龄入学。

(二)义务教育年限 义务教育年限是一个国家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根据199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与入学年龄相比较,各国对义务教育年限的规定有更大的差异性,从4到12年不等,多数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在6至10年之间。

各国在义务教育年限的规定上,可以归纳出几个特点:

(1)义务教育年限是一个国家通过立法或政策强制规定的。目前在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义务教育制度。在亚洲发展中国家中,泰国是第一个引入义务教育思想并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1913年,国王规定实施三年初等义务教育。1920年通过了第一部初等教育法;1921年该法成为义务教育法;目前泰国的义务教育年限为6年。印度独立后,就在1950年的宪法中规定对6-14岁儿童实施8年的免费义务教育,到六十年代各邦根据宪法的精神相继制订了普及初等教育的立法。我国1986年通过立法,实施9年义务教育,从立法角度看,在发展中国家中也是比较晚的。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没有义务教育的立法,但马来西亚小学6年教育免费,小学、初中9年自动升级,实际相当于其它国家9年的义务教育。巴基斯坦5年小学教育的情况与此类似。

(2)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要长于发展中国家。义务教育年限在5-8年的多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一般在9-12年。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9年的统计,在40个发达国家中,义务教育的平均年限为9.5年,在159个发展中国家中,有29个国家和地区没有义务教育或规定不明确,在其余的130个国家和地区中,义务教育的平均年限为7.8年③。

(3)义务教育年限越长的国家,教育的普及程度和发展水平一般也比较高。但两者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义务教育年限往往有很大的掩蔽性,年限的长短,并不绝对反映义务教育的实际水平。首先,义务教育年限相同的国家,发展水平可以有很大差异。例如,在亚洲国家中,日本、中国、文莱、塞浦路斯、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义务教育年限为9年,马来西亚也可以归入这一组国家;泰国、韩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叙利亚、伊拉克、阿联酋、柬埔寨等国的义务教育年限为6年。但在这些国家之间,义务教育发展实际水平的差异是很大的。其次,义务教育年限长的国家,可能发展水平落后于年限短的国家。例如,印度的义务教育年限为8年,泰国6年,但印度义务教育的发展水平实际落后于泰国。

这里顺便指出一点。正如在发展中国家义务教育年限长短并不绝对反映义务教育实际水平,从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这一点来看,一个国家有没有义务教育的立法也不绝对反映它的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英国苏塞克斯大学研究发展中国家基础教育的专家C.科尔克拉夫和K.卢因,在对几十个发展中国家的义务教育立法与基础教育发展水平之间进行了分析之后得出结论认为,一个国家有没有义务教育的立法,与它基础教育的发展水平没有直接的关系④。到目前为止,国内所有关于外国普及义务教育的研究,都把国家的立法保障作为普及义务教育一条最重要的经验。两者似乎有些矛盾,其实不然。因为这些研究都以发达国家作为参照系,两者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欧美、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是从十九世纪开始立法实施义务教育的,这其中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争取平等的受教育权进行的长期斗争的结果。但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真正的动机,是当时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技术的变化,要求所有人必须接受一定的教育和培训,才能成为合格的生产者和劳动者。这种动机是内在的。但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是在战后制定普及义务教育立法的,有些国家是出于提高国民文化素质、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和生产技术的要求;也有不少国家是出于国内舆论的压力或对国际教育会议的倡导、宣言或决议的承诺;有的甚至是政党之间争夺政治权力的权宜之计。这种动机主要是外在的,缺乏实施的诚意和具体的措施,使义务教育的立法形同虚设,自然也就不会有什么实际效果。相反,有些发展中国家虽然没有义务教育的立法,但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基础教育提出了现实的要求,政府重视基础教育的发展,并舍得对基础教育投资,基础教育的全面普及率提高很快,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就是典型的例子。

此外,战后初期,发达国家就已经基本普及初中阶段的教育,正向普及高中的进程努力。有些发展中国家在制订义务教育立法时,急于向发达国家看齐,对当时的国力和经济状况考虑不够,对义务教育的年限制订了过高的要求(如印度),这就是为什么在发展中国家义务教育的年限并不绝对反映实际教育水平。

由以上的分析,有必要提出应该注意的两点。第一,我国的义务教育法1986年才颁布,比发达国家晚了100多年,在发展中国家也是后来者;我国基础教育存在许多问题,目前有近2亿文盲。这与我们长期以来对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不够重视,没有提到立法的高度加以解决有关系,但这不是问题的全部。现在有了法,也不能认为一切问题会迎刃而解。这不是说立法不重要,法是必要的,但关键是落实。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如果说义务教育要靠法来保障实施,更重要是还要有相应配套的政策措施来保障法的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第二,我国的义务教育年限为9年,超出世界和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有的研究由此认为我国已经走在了发展中国家的前头,这其实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了。义务教育年限只是一个政策性指标,义务教育的实际发展水平则要通过许多指标才能反映出来,如入学率、巩固率、教学质量等等,对此要作具体分析。我国的义务教育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虽有很大发展,但不能估计过高,仅从亚洲范围来看,我们与有些发展中国家(如马来西亚),也还有一定的差距。要全部实现普及9年义务教育,并且质量上合格,现在还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

(三)义务教育与中初等教育的衔接关系 义务教育一般是在初等和中等教育阶段实施的,即使在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还没有将义务教育延伸到高等教育阶段。因此义务教育的学制一般与中初等教育的学制相对应。但是,一个国家义务教育年限的长短与中初等教育的学制并不完全等同。各国义务教育的年限差异性很大,但中初等教育的年限却反映出很大的一致性,小学多为6年,中学(包括初、高中)6-7年。这是因为,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但中小学的任务要求和学习内容却大致相同。各国义务教育的年限一般与中初等教育的某一阶段相吻合,以使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到一段完整的教育。绝大多数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不少于5年,就是为了使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起码受到完整的小学教育。

发达国家义务教育的学制基本上是向着小学—初中—高中不断延伸的。在发展中国家,非洲和拉美国家和地区义务教育学制多数与小学教育一致,亚洲和大洋洲的多数国家和地区义务教育已延伸至初中阶段,但由于经济及其它方面的原因,多数国家普及程度比较高的也仅限于小学阶段。在亚洲,泰国、孟加拉、伊朗、韩国、缅甸、尼泊尔、菲律宾、叙利亚、土耳其、阿联酋、越南等国家的义务教育与小学教育相一致。巴基斯坦没有义务教育,但从基础教育的发展程度来看,小学5年的普及率也只有60%左右。中国、文莱、塞浦路斯、科威特、蒙古、以色列、朝鲜等国家与初中或中学一致。马来西亚没有义务教育,但初中阶段的教育已基本普及。还有的义务教育与小学一致的国家,小学阶段比较长,相当于其它国家小学加初中,如印度(小学8年)、约旦(10年)、阿富汗(8年)。

从几个亚洲国家的义务教育学制分段来看,马来西亚是6+3分段,小学6年一贯制,但华人和泰米尔人学生在小学和初中之间有一年过渡期,这部分学生实际是6+4分段或6+1+3分段。泰国是小学6年一贯制。巴基斯坦是小学5年一贯制。我国现阶段9年义务教育存在小学、初中6+3和5+4两种主要模式,但小学6年或5年都不再分段。印度是小学阶段的5+3分段,但后三年的一部分学习内容实际相当于其它国家的初中阶段。

二、义务教育学制改革

与教育的其它方面相比,学制最具有稳定性。其它方面的改革(如教学方法)可以是局部的,但学制牵扯到一个国家的整个教育体系,具有全局性。入学年龄的提前或推迟,某一级教育年限的增加或减少,都会对整个教育体系产生影响,因此,各国对学制的改动一般是很慎重的。义务教育尤其如此,因为它的涉及面最大。但是,义务教育的学制既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它也必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相应的改革。从发展中国家来看,义务教育的学制改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义务教育年限的延长(或缩短),二是义务教育内部分段上的调整。

(一)学制年限的变动 义务教育的年限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延长,这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个共同趋势,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最初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与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时间不同,各国的改革进程也不相同,有时还会出现反复。马来西亚在六十年代初确定的基础教育为9年,目前初中阶段的教育已基本普及,政府正积极创造条件,准备在不久的将来,将普及教育的年限从9年延长到11年,也就是说实现从小学到高中阶段全部自动升级。印度在1950年的宪法中规定在10年内普及8年义务教育,但事实证明这对印度这样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是一个过高的要求,在40多年后的今天也远远没有实现。因此,印度目前的迫切任务是实现既定的目标,还谈不上延长年限的问题。我国实施9年义务教育,但由于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普及义务教育的条件和进程也必然不同。因此,国家提出分三步走的发展思路,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在1990年左右基本普及9年义务教育;在经济文化中等发展程度的地区在1995年左右基本实现9年义务教育;在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在本世纪末大体上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的特点是实施晚、起点高,在本世纪末实现上述目标已经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近期内义务教育的年限不可能再延长。

在义务教育年限的变动上,泰国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泰国于1921年开始实施4年义务教育;1960年教育纲要和1962年初等教育法中又将义务教育从4年延长到7年,将小学阶段分为初小4年,高小3年。由于这一政策脱离了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实施效果不理想。之后,泰国义务教育年限缩短为6年,取消初小和高小的分段,同时增加在校学习时间,小学的每年在校时间由原来的180天增加到200天。这样,小学6年的全部学习时间与过去7年大体相同。这一政策的实施,对普及义务教育产生了重大影响,到八十年代中期泰国已基本普及小学教育。目前,6年的义务教育已不适应泰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在第七个五年计划(1992-96)中提出逐步将普及义务教育年限延长为9年,争取在计划期间,全国公立小学50%毕业生能继续接受三年的初中教育。

(二)学制分段的改革 在学制的分段上,各国也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和教育发展的需要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印度在六十年代中期以前各邦学制很不统一,有的邦实行5+3+2学制,有的邦是4+3+3。1966年科塔里委员会建议在全国实行10+2+3学制,义务教育为5年初小加3年高小。这一建议被政府采纳,此后逐步在全国推开。但学制的统一用了很长的时间,到八十年代中期才基本统一。马来西亚独立后确定的6+3+2学制,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变动。但政府在六五计划(1991-95)中提出要使学制更具有灵活性,在小学阶段,学习差些的学生可以用7年,学习好的学生至少用5年完成小学6年的学习内容。巴基斯坦传统上实行小学5年,初中(中间学校)3年,高中2年;政府在七五计划(1988-92)中提出将调整学制,改为初小3年,高小5年,中学4年;最近的《10年国家教育规划(1992-2020)》也提出基础教育阶段为1-8年级,现行的初等教育体制将逐步向基础教育体制过渡。泰国实行过小学的4+3和3+3的分段,现在是6年一贯制。

在学制的调整上,中国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国的学制变动最频繁,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建立起一个比较统一的义务教育学制,还处在试验、探索阶段。从建国到义务教育法颁布之前的几十年间,我国在学制的确定和改革上走过了一条非常曲折的道路,其中有不少的失误。对照其它国家的学制改革,我国在学制问题上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教训。

第一,学制要求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的学制都反映出这一点。我国的学制变动曾经过于频繁,打乱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利于学校各阶段和各年级的顺利衔接和过渡。

第二,学制的变动要慎重,要经过科学的试验和足够的过渡时间。印度10+2+3全国基本学制的过渡用了20年左右的时间才完成。我国学制的变动存在着全国一刀切、急于求成甚至一轰而上的毛病,对教育教学质量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第三,学制的改革要遵循教育发展的规律,符合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要求。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小学一般6年,中小学12年,总的趋势是学制不断延长,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总量也不断增加。而我国的改革则出现了学制不断缩短的反常现象,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学制不断延长的趋势正好相反。

在义务教育法颁布之前,我国小学和初中学制呈现出多样化,有“六三”制、“五四”制、“五三”制和九年一贯制,近十几年来的学制改革,主要是小学、初中的“五四”制实验。在农村小学和初中学制年限多为“五三”制,在师资、校舍和经费存在较大困难的情况下,很难在短期内过渡为“六三”制或“五四”制。所以《义务教育法》只笼统提出普及9年义务教育,没有对学制分段作出明确规定。

多数研究认为,与“六三”制相比,“五四”制有比较明显的优越性。实验证明,用5年可以完成小学6年的学习任务;初中增加一年,有利于减轻初中阶段过重的学习负担,大面积提高普及9年义务教育的质量。此外,4年制初中可以多开选修课,加强过去受到忽视的音、体、美教育和课外活动,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初中4年有利于加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使他们学得一技之长,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因此,目前国内比较普遍的意见是,“六三”制在目前可以作为过渡学制,“五四”制应是将来9年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我们认为不论“六三”制、“五四”制还是别的学制,都还有继续进行试验总结的必要,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就“五四”制来说,也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考虑。我们在这里提出以下几点。

第一,“五四”制是不是9年义务教育的最佳选择,它是否适合所有地区的学校?从实验的选点来看,大部分是经济文化中等程度以上的地区⑤。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地区就很难说。因为学制不是一个单纯的年限问题,它要有其它方面的条件作保证,譬如师资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还有相当数量的没有受过正规培训的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在这样的师资条件下,小学五年能否合格地学完原来6年的内容?

第二,“五四”制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初中阶段,如减轻学习负担,有利于全面发展等等,这主要是因为四年制初中与三年制初中相比,教学要求没有多大变化。但小学阶段同样存在减轻负担和全面发展的问题,这样做是否会顾此失彼?

第三,调查显示,在9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而大部分初中毕业生直接参加农业和其它经济活动的地区,“五四”制有利于更好地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在不少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小学教育是大部分学龄儿童所能受到的全部教育,如果再缩短一年,对他们很不利。在这些地区,师资、设备等办学条件差,学生在校时间短,有的还实行复式教学(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双语教学),用6年时间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已经很困难,再缩短一年必然会导致教育质量的下降。

最后,确定中小学学制要立足我国国情,也要借鉴其它国家的做法。目前大多数国家小学6年,中小学12-13年,这还不包括有些国家在中等教育和高等之间有1-2年的大学预备教育。与此相比,我国中小学阶段的学习年限是比较短的。小学教育是基础的基础,一味缩短小学年限的做法值得考虑。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学制问题上应好好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开展深入细致和全面的改革实验,并适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学制的变动要慎重,再不能搞一刀切和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全面过渡。目前我国多种学制并存,有历史的原因,也是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所决定的。既然义务教育的进程可以在总的指导原则下全国区分不同地区分三步走,义务教育的学制也可以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具有多样性。

注释:

①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的数据计算得出,资料来源引自《三十五国教育发展(1986-1988)》,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编,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第862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同上页注①。

④Christopher Colclough & Keth Lewin:"Educating All the Childre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

⑤经国家教委考察后确定的试验区,全国共有六个:山东诸城、烟台试验区;湖北沙市、潜江市试验区;黑龙江密山市试验区;辽宁沈阳、辽阳试验区、上海市的市区试验区;河北青龙县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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