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宪法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及其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依法治国论文,宪法论文,试论论文,作用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值此纪念我国现行宪法(以下简称宪法)颁布实施15周年之际,研究探讨宪法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弄清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有益于我们进一步领会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所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精髓及其深刻意义,而且也有利于我们深入认识宪法的重大价值,从而推动其得到更加切实有力的贯彻实施。
(一)
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中看,宪法和依法治国都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基本依据和根本准则,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正确、有力贯彻执行的根本法律保证。如果依法治国不以宪法为依据,它就会走偏方向,甚至难以付诸实施。而依法治国则是宪法的灵魂和重要原则,是推动宪法发展进步和贯彻实施的重要动力和源泉。如果宪法不以依法治国为灵魂,起不到治理国家准则与依据的作用,不能保障人民民主,它就只能是一纸空文的形式主义宪法。我国宪法在贯彻实施中出现的某些失误,固然原因很多,但没有认真坚持法治原则则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值得认真吸取的一个教训。
决定宪法和依法治国这种密切关系的因素是多元、多层次的,诸如:
(1)二者共同体现一个阶级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使然。 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和愿望的集中表现,是保障人民意志得以准确表达和顺利实现的根本形式;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样是人民意志和愿望的集中反映,是实现人民意志的基本途径。宪法与依法治国同为人民根本意志、愿望的集中体现和基本的实现途径,自然是相辅相成的。
这里应当说明的是宪法和依法治国的阶级性问题。笔者认为,宪法也好,依法治国也好,它们作为治国的章程、方略,可以为资产阶级所用,也可以为无产阶级所用,它们的阶级性质,隐含在它们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根本意志、根本利益的内容之中,反映在贯彻、执行、实施它们的主体上。
(2)二者产生和服务于共同“基础”的要求。众所周知, 宪法和依法治国的思想虽然起源于欧洲的古希腊和中国的先秦时代,但二者作为一种治国的制度、方略、途径、形式付之于社会实践,实际上却是兴起于伴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资产阶级反封建的革命的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民主革命运动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孕育了资产阶级宪法和依法治国原则,并成为二者产生和赖以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而资产阶级宪法以法治为原则,资产阶级法治以宪法为武器,在限制封建贵族特权,反对封建专制,巩固和发展资产阶级所有制为主导的商品经济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宪法和依法治国方略,是随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上升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先后制定和确立起来的。尽人皆知,宪法是其政治基础——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其经济基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健全、发展的主要法律依据和根本保障;按党的十五大报告的解释,依法治国是其政治基础——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其经济基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产生于社会主义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宪法和依法治国方略,有机结合,二位一体地反作用于“两个基础”,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阶段政治和经济合乎规律运转的重要需求。宪法和依法治国也必将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中逐步健全和发展,以更正确、更有力地反作用于“两个基础”。
(3)是二者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顾名思义, 就是要求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用体现自己的意志、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来驾驭、管理、治理国家。它自然会通过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母法”的地位及其至上权威、最高法律效力等特点,作为治国的根本依据、重要准则和有力保障,这反映了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宪法作为治国的总章程,只有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重要领域得到贯彻实施,才能发挥其功能,达到其目的,实现其价值。依法治国方略自然而然就成为推动宪法贯彻实施的杠杆和动力。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功能表现,也是宪法的内在要求。事实上,一部成功的宪法,不管是其制定、修改,还是贯彻实施,从来是以法治为原则,崇尚法治精神的。应当说,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在我国正式提出来之前,我国宪法在其内容及贯彻实施中从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只是由于人们对法治缺乏准确、足够和统一的认识,加之人治因素的阻碍,在宪法实践中难以得到自觉、有力地加以贯彻执行,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宪法的权威,削弱了宪法实施的力度,限制了宪法作用的发挥。
(4)二者在内容上的相互包容、 交融也是决定其关系密切的重要因素。就依法治国而言,党的十五大报告一方面把宪法和法律规定为人民管理国家、社会及经济文化事业及国家开展各项工作的依据和准则,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另一方面,它又将宪法和法律作为民主的体现、形式和保障包容其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引文中的重点号为本文作者所加)。其实宪法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最根本最重要的体现形式。从这个意义上看,宪法与依法治国在内容上是相互交融的。
就宪法来讲,它几乎包容了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从领导力量到实现的条件。①宪法在其序言第七段及其他有关规定中,直接和简接地确认和规定了包括依法治国在内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为中国共产党。这是人民的选择,它是由共产党的无产阶级性质、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依法治国的阶级本质和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宪法只是作了客观的肯定和适当而又明确的体现。②宪法总纲明确确认和规定了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宪法第2条第1款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其中当然包括人民实行依法治国的权力。该条的第2款又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更加直接了当地确认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这一地位。各级国家权力、行政、司法等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能在人民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人民行使治理国家的权力,决不能未经或超越人民的授权成为人民之上或人民之外治理国家的主体。③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了依法治国的客体为“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凡是涉及到这些事务、事业的组织和人员,都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制约和保护,处于重要地位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尤其应成为治理的重点对象。不应把治理对象仅限于公民,使依法治国变成“治民”工具。④宪法序言的末段和第5条规定,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活动准则,都必须予以维护、遵守。依法治国是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驾驭、管理国家的重要活动,自然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自己的活动准则。因此,宪法的上述规定在客观上确认了宪法和法律为依法治国的标准。⑤宪法还直接或间接地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上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所必须具备的若干基本条件。诸如:树立宪法、法律的极大权威(法律至上);具有可以遵循的体现人民意志、符合事物发展规律、比较完备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备的立法制度,完善的行政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制度;健全的民主制度,使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使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制约;等等。
(二)
从宪法与依法治国相互依赖、相辅相成、兴衰存亡与共的密切关系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
第一,宪法及以它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确立和实行的前提和依据。依法治国简称“法治”,与“人治”相对应。没有法,特别是没有宪法,依“何”而治?!那只能是依人而治,而与法治相对立的人治,是反民主的、不科学的、不稳定的,是与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政治特征的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因而是没有出路的。没有宪法和法律谈不到依法治国,没有健全、完备、优良的宪法、法律,同样搞不好依法治国。我们要为依法治国的实行提供坚实、科学的前提和依据,就要象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一○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准则和程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治国只能以宪法与法律为准则和程序。因为宪法和法律与领导人的意见相比,更富有人民性,更科学,更易操作。宪法序言就明确指出,一切公民、机关、武装、政党、团体、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不但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准则,而且也是检查、衡量依法治国水平的根本标准。
第三,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宪法缘于自己的最高法律地位、最高法律效力和至上权威,而成为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这主要表现在:①宪法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当作标准和手段直接用于治国;②依法治国的涵义、内容被宪法所确认,赋予了宪法地位;③通过宪法监督推进宪法的正确、严格实施,预防违宪行为,纠正违宪现象;④以宪法、法律为标准检查、监督依法治国的执行,保证治国的基本方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切实贯彻执行。
总之,我国现行宪法为依法治国的产生、发展、发挥作用、履行使命、实现价值奠定了重要基石和前提,树立了基本准则和依据,提供了根本保障,正在并将继续对依法治国的实行产生巨大的作用。积极响应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实行依法治国的号召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通过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唤起人们更好地学习、积极地健全、认真地贯彻实施现行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