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与农村土地流转研究_农民论文

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与农村土地流转研究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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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农工商一体化的发展,以及政府对农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我国农业产业发展和延伸的前景在不断“升温”,倍受工商业的关注。近年来,不仅我国的城镇工商业资本纷纷“上山下乡”,在全国掀起了一股投资效益农业的热潮,而且外国资本也采用不同方式逐步进入我国农业生产、流通、储运等领域,在农村土地流转、产业经营和发展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农业产业链条中各环节的资金短缺问题,有助于创新农业生产和经营模式,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另一方面,伴随着工商业资本的进入,农用土地大规模集聚到工商业资本手中,涉及粮食产量、种子等产业安全的问题也随之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剖析当前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的原因、方式及土地流转问题,分析工商业资本对农村社会经济关系的影响,试图为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提供管理层面的建议。

一、工商业资本缘何进入农业

逐利是资本的本性,工商业资本也不例外。按照传统观点,农业是弱质产业,比较利益低,无大利可图,那么,工商业资本缘何还要进入农业领域?难道工商业资本改变了追求利润的面目了吗?结论当然不是资本“变性”,而是农业的内外部环境给予工商业资本进入的机会和强大的吸引力。

(一)从产业链上看,农业成为利润率较高的产业

传统农业的利润计算常常局限于初级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该过程是处于最上游的农业产业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此环节的利润率是所有产业链条中最低的。而现代农业,也称为新农业,则把从生产、加工到储存、销售等多个与农产品紧密相关的环节融为一个产业链条,农业利润的测量不仅仅依赖于简单的初级农业生产阶段,而是产业链条延伸之后的各环节利润的综合计算。农业利润计算路径的延伸使农业成为利润率较高的产业之一。

例如,一些玉米的深加工产品附加值比原粮的价值要高很多。如果玉米的收购价格每吨为1500元左右,那么加工成玉米淀粉的价格每吨就可以增加价值500元,加工成玉米汁的价格每吨则可增值1500元,加工成蛋白粉的价格每吨则可增值2500元,其利润率要远远高于2009年的全国5.47%的工业企业平均利润率,而像生态农业的成本利润率甚至可以达到60%。①因此,如果将农业作为一个完整的产业部门来考虑,农业的投资效益是较高的,对工商业资本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二)政府扶持政策下,农业生产风险被降低

就政策层面而言,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政策也是吸引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的原因,尤其是进入农业生产源头环节的工商资本从政府扶持农业政策中获益颇多。

取消农业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等一系列政府支持新农村建设和保护农业的方针政策出台之后,财政、金融等政策不断向农村倾斜。政府对农业实行“四补贴”政策,对农业生产实行向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加上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190亿元、农资综合补贴756亿元、良种补贴198.5亿元、农机具购置补贴130亿元,总计1274.5亿元。

同时,农产品价格的持续上涨态势进一步刺激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获取利润的动机和行为。农产品价格上涨的一部分是属于农产品价格的正常回归,另外还有政府实施的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特别是政府实行的粮食价格最低收购价,可以进一步保护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农民的利益。2010年,政府决定进一步提高主产区2010年生产的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每50公斤白小麦(三等,下同)、红小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到90、86、86元,比2009年均提高3元;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93、97、105元,比2009年分别提高3、5、10元。②2012年,国家决定从新粮上市起进一步适当提高主产区小麦、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水平。每50公斤白小麦(三等,下同)、红小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到102、102、102元,比2011年提高7、9、9元;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120、125、140元,比2011年提高18、18、12元。③当前,农业补贴、粮食保护等政策较大地激励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而近几年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和创新使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成为可能,这均为大规模工商业资本的进入创造了条件。

(三)现代农业建设和发展本身需要资本投入

2006年,政府颁布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设现代农业的概念;2011年,“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相对于传统农业,现代农业的科技含量更高,商品化程度更深,产业链条更长。发展和建设现代农业的过程是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资本需求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关键。与分散的农民家庭相比,工商业恰恰在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物质资本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

例如,工商业资本不仅在采纳和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方面具有优势,而且在扩展农业生产链条上具有优势。就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言,工商业资本可以利用土地经营规模大、资金实力强等优势推广新的农产品种植品种、新的农业经营和管理模式、采用新型农业机械、建设新型农业基础设施等,从而工商业资本完全可以打破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约束,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的能力,使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生产成为现实。就农业产业链条的延伸而言,工商业资本不仅可以进入农业生产的源头环节,而且可以延伸扩展到农产品的加工、储运、销售等多个环节,实现农业与工业在生产、组织和管理方式上的对接,从而多途径、多环节获取利润。

工商业资本不仅可以涉足农业生产的相关领域,而且还可以进一步扩展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例如,参与农村道路、医院、学校等多项基础设施建设,从而为工商业资本更广泛地进入农业和农村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的门槛低,政策环境宽松

对于政府而言,工商业资本的进入是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的快捷之路,哪个地区吸引的资本多,哪个地方的经济增长就容易提升,这个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的招商引资的思想,在农业中体现得更为彻底,因为农业中有稀缺的要素资源——土地。当外来投资者需要土地而农村发展需要资本的时候,两者之间容易达成合作。④于是出现了大量工商业资本到农村拿地、投资的现象,主要体现为以村集体经济为代表的农村土地所有者向工商业资本出租土地,尽管当前农村土地不允许被买卖,但是长期出租的做法是普遍的。

刘守英认为,近几年,地方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主动介入土地流转的倾向有所强化,这加速了土地流转的步伐。四川成都、绵阳、遂宁、南充、内江等地,成立了各种形式的中介组织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功能是集中农户土地,选择业主,谈判承包合同和价格,整体招商引资。浙江省类似的结构被称为“土地信托中心”,县、乡镇一级设立土地信托(托管)中心,村一级则具体负责土地信托服务。全省有254个乡镇、4344个村建立了这种土地流转服务组织。通过流转,浙江省形成1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面积292.1万亩,占总流转土地面积的74.3%,其中10-50亩的170.42万亩,50-200亩的86.7万亩,200亩以上的35万亩。2006年,浙江绍兴县土地流转面积为7.25万亩,其中通过土地信托中心实现流转的土地面积达4.92万亩,形成规模经营大户652户,面积4.91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7.72%,户均75.43亩,100亩以上的有63户。⑤在土地经营规模扩大的同时,工商企业成为租赁业主的现象越来越多。

工商业资本是否能够进入农业,特别是通过大规模承包、租赁等形式长期占有农地等相关环节,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这与美国、日本等国家严格限制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的法律规定形成鲜明对比。尽管,2001年中央18号文件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流转中为防止企业到农村圈地,不提倡企业到农村大规模包地”,但是,在追求地方经济增长的过程中,中央和地方政策存在利益目标的不一致,从而造成政策执行的弹性大,作为招商引资的一部分,很多工商业资本较顺利地进入农业生产领域。

二、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的方式

依据不同的标准,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的方式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以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的路径来看,可以分为直接进入和间接进入两种方式;以工商业资本覆盖农业产业链的环节来看,可以分为单一环节进入、多环节进入和全面进入;以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的具体环节来看,可以分为生产环节进入、流通环节进入、加工环节进入、储运环节进入等多种方式。下面,我们从直接和间接两种进入方式分析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的状况。

(一)工商业资本直接进入农业生产环节

一种工商业资本直接进入农业生产环节的形式是:工商业资本直接从农民手中或采取反租倒包的形式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承包土地,直接投资进行规模化种植或养殖活动,在此基础上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成为产、加、销一体化的农业企业。贾晋等认为这是工商业资本通过“要素契约”形式进入农业的一种路径。⑥

另外一种工商业资本直接进入农业生产环节的形式是通过工商业资本对在农业生产环节从事生产活动的、已经破产或退出的农业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兼并,从而直接组建农业上市公司,经营农业生产项目。例如,国内著名的“三九”工业企业集团为农业开发的广阔前景所吸引,实施“神农计划”,通过直接投资、合作或并购、资产重组等多种形式进入农业,已收购、兼并农业上市公司20多个,实际控股资产达12亿元,连接农民30万户。再如,高盛斥资近3亿美元在湖南、福建等生猪养殖的重点地区全资收购了10家养殖场。

(二)工商业资本间接进入农业生产环节

工商业资本间接进入农业生产环节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一是工商资本控制的公司与农户之间建立紧密型的产销关系,以公司为“龙头”,以农户为“龙尾”,以合同或商品契约的形式构建农业生产和产品流通、销售之间的联系渠道。在这种方式中,工商资本不直接进入农业生产环节,而是以资金、技术、产品等的供需合同为纽带,将农民、农业生产与市场、工商资本联系在一起。

二是工商业资本利用中介组织与农户联系在一起。这里的中介组织可以是技术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协会等,工商业资本采取与各类组织签订产品供销、资金或技术供给等协议,将资本与农户、农业生产较松散地联系在一起。

三是工商业资本通过建立农产品交易场所,建立农产品信息、技术等的交易平台,提供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进而直接进入农业产业链中的各环节。例如,最近《人民日报》的一篇关于以黑石为首的部分外资进入寿光农产品物流园,并尝试构建全国蔬菜及农产品批发物流网络的报道进一步引起人们对于工商业资本,特别是外国资本进入农业的关注。以黑石为主的部分外资和香港旺益集团等共同组建了新公司——地利控股,其目标是以寿光农产品物流园等批发市场为依托上市,并构建一个遍布全国的蔬菜及农产品批发物流网络。目前,“新的寿光物流园功能齐全,主要是围绕蔬菜提供交易、制冷、包装、运输等一系列的商业服务。目前佣金收入占总收入的30%至40%。”⑦

无论是工商资本与农户之间直接建立联系,还是先与中介组织建立联系,然后通过中介组织与农户建立的形式,或者是通过强大的工商业资本实力控制与农产品流通和销售相关的服务环节的形式,工商业资本间接进入农业通常是通过技术推广、资金融通、销售保障等方式,将农业生产引导到区域化生产或协作的过程中,并且依靠农业生产基地的辐射,带动更多的农民加入到工商业资本的控制之下。例如,无锡市前洲镇西塘村,引进上市公司福建超大集团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种植无公害蔬菜500亩,产品主要供应上海、无锡市场。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的结果是带来了以标准化生产为基础的规模化经营模式,随之而生的是工商业资本控制下的各类农业生产基地和服务体系的加强。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业投入的不足,提高了农业科技水平,为农业发展带来了生机与活力。郑有贵认为,“工商资本大量进入农村是‘双刃剑’,可以解决农村发展资金短缺的难题,地有可能使农民沦为工商资本的雇佣而弱化农民的主体地位。”⑧目前,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带来的主要挑战是:如何保障规模经济带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农民土地权益、合理种植业结构调整、保护性开发各类资源、避免资本垄断等。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在土地有序流转中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三、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引发的土地流转问题

就农业生产环节而言,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逐利的基本条件是农地集聚,形成一定的经营规模,获取规模效益。因此,集聚土地通常是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必须要完成的首要任务。目前,在农地产权制度约束和政策规制条件下,农地流转成为集聚土地、扩大规模的主要方式。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因工商业资本进入而带来的主要问题有如下几方面:

(一)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农地流转,忽视农民话语权

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通常被作为县乡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一部分,是评价政府部门业绩的一个方面,因此,政府非常愿意将工商业资本引进农业领域。农地集聚作为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的条件,如果依靠工商业资本与农民一家一户进行“谈判”,那么交易成本高,效率低,这是很难完成的。因此,为使工商业资本尽快进入,在农地集聚过程中,往往都伴随着基层政府力量的介入,甚至出现由政府力量主导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情况,从而使“自愿流转农地”的行为转变成“强制流转”,为“工商业资本创造有利条件”而忽略了“农村家庭条件的复杂性”。特别是在“推进整村或数村农地同时流转”的情况下,农民及其家庭的情况差异性很大,忽略这种差异性,采取“强制流转”,会导致农地流转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并出现“后遗症”。究其原因在于,大规模农地流转往往是“自上而下”进行推动的,这类行动极易忽视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作为土地承包方的话语权。

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土地流转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联系政府、工商业资本和农民的关键,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往往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导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法律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农民集体利益的权利,同时第十四条也规定,“发包方承担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义务。然而,出租土地可以带来地租收益,尤其是出租给资本实力雄厚的大资本,更是租金收益非常可观。例如,1996年,广州郊区石井乡的一个村子向四个蔬菜批发公司出租了4片土地,当时每平米每月的租金是11元,因此,这些蔬菜批发公司每年要向该村缴纳2000多万元的租金。⑨在利益驱动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组织实施农地流转活动,而且代表农民签证农地流转合同,代替农民管理土地流转收益,这样的利益和权力诱因进一步强化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或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做法,从而不断出现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两田制”、“反租倒包”等形式将农地大规模出租的现象,显然这已经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虽然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土地承包期内不能收回农民土地,但实际土地流转中却出现由于租金利益拉动和外部力量推动而导致的各类不能落实法律规定的情况。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条规定说明,农村土地流转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承包经营的时候,必须经过“大多数村民”的同意。笔者的实地调查亦表明,在现行大规模农地流转过程中,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程序,集体决策决定是否大规模流转农地,这个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然而,这里的问题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规则,是否意味着忽视“不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民的利益”。土地既是资源,也是资产。对“以土地作为资源”,且以农耕为主要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农民来讲,土地便是“衣食父母”;而“以土地作为资产”,不以农耕为主、甚至放弃农耕生活的另一部分农民来说,流转土地则使收益更大化。而在农村土地流转的投票表决中,如果以多数后者的意见代替少数前者的意见,那么可想而知,前者福利将受到极大的损失。因此,在将农地出租给工商业资本的案例中,在如何既实现多数人对租金利益的诉求,又保护少数人对耕种土地的需求,是尊重少数人话语权的重要表现。显然,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即使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也容易出现忽视少数农民话语权的情况。也就是说,程序合法并不意味着结果公平。

即使农地流转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也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村集体经济组织控制和掌握租金收入、从中获取利益的情况,从而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这就是不合理合法的、忽视农民利益的行为了。

(二)工商业资本承租农地后出现改变农地用途的情况

工商业资本控制的农地规模从上百亩到几千亩不等,但一般而言,其规模都超过当地农民自发流转土地而形成的十至几十亩的土地规模。而农地流转之后的农地用途变更情况更值得关注。2008年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出了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虽然有2008年的政策规定,但是农村土地流转用途改变的情况在2008年以前已经存在,2008年的政策显然体现出政府已经认识到农地流转过程中农地用途改变情况的严重性。当然,在2008年之后的农地流转中是否可以避免改变农地用途的情况发生,也需要政府进行很好地监督。

工商业资本承租农地的时间一般比较长,农地出租之后的用途变更方式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农地转变为非农用地,在无政府审批和许可的情况下,在农地上建设房屋、旅馆等非农设施,以出租、出卖等方式用于牟利;二是农业内部农地用途的变更,通常是将良田改为经济作物、水果等作物用地。前者在监管严格的情况下,比较容易被发现,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纠正;而后者则相对比较隐秘,不容易被发现。

工商业资本承租农地之后之所以改变农地用途,是出于利益考虑。一般而言,传统的农业大田作物经济效益低,特别是以粮食生产为主的传统种植业,更无高利润可言。对于以逐利为目标的工商业资本而言,投资于传统农业的投资回报率是非常低的,如果再受到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双重负向影响,那么投资传统农业基本无利可图,甚至亏本。因此,对于工商业资本而言,在农业领域要想挣钱,只有改变农地用途,将种植粮食作物的农地改为种植经济作物、果树作物等高产、高效作物的土地,提升农地价值,从而获取收益。

农地用途改变带来的问题是: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规定,保障粮食安全的目标受到挑战。这里以山东省龙口市Y村为例,描述农地用途变更的情况。1997年,作为招商引资的结果,一位新加坡外商决定承租Y村的农地,作为水果生产基地。于是,采取“反租倒包”的方式,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全村土地集中收回,然后将该村农地租赁给该工商资本,租期为20年。该村原有的几千亩耕地在出租之后,完全转变为果园,虽然名义上这片土地还是“耕地”,但是却不再种植任何粮食作物。这种农业内部农地用途变更的情况,至今仍然没有明确的政策或法规予以规范其是否合法。

(三)弱势农民因大规模农地流转而使维持可持续生计受到挑战

目前,中国的农地产权为集体所有,因此,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不会导致农民破产,但是,在租赁合同存续期内,单靠租金收入不能保证农民能够维持可持续的生计。在大规模农地流转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不仅仅是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能够带来多少资金、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多大的贡献,而最为重要的是考虑农地流转后如何保障农民可持续生计的问题。就业是维持生计的重大保障,因此,转移当地农民就业往往成为土地流转的主要任务。

调查发现,尽管当地政府在介入大规模农地流转过程中,都一定程度上关注农民的转移就业问题,包括要求承包流转农地的企业或单位承担一定的吸纳当地流出农地的农民就业的责任,将“农民”吸纳为“农业工人”;但是,对于年龄过长、体弱多病、自身非农就业能力低的弱势农民,其转移就业的难度很大;加上当前农地流转的收益(租金)普遍不高(11),农民维持可持续生计的能力不断下降,这样的农地流转将损害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没有农地作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蓄水池,没有农地提供给农民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弱势农民维持可持续生计的困难可想而知。

仍以Y村为例。农地租出之后,一部分老弱村民没有可行的就业渠道,只能靠租金收入生活。“一部分农民从业主变成了雇工”,成为农业工人,赚取工资收入;“一部分农民弃农从工、从商”,从第二、三产业获取收入。租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民每年从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在开始的几年内,租金是每人每年500元,后来上涨为每人每年700元。在农村,这些租金相当于农民购买口粮的价格,其它生活成本皆需通过其它路径获取。在土地出租的开始几年,农民们普遍感觉不错。一方面,不用必须从事繁重的农业劳动,农民们感觉体力上轻松了很多;另一方面,农民家家都有存储的余粮,不必购买粮食,因此货币紧缺的情况并不明显。但是几年过去之后,农民们的余粮用完了,而各种家庭消费有增无减,人们心中就开始慌了。虽然粮食可以从市场上购买,但是租金收入相对于生活成本而言,太低了,而获取收入的路径并没有增多。在采访中,农民们说,“虽然现在农村做饭用煤气的多了,但是用煤气得花钱买,过去很多家庭会以玉米秸秆、玉米芯等为燃料,适当减轻煤气开支,特别是冬天,这些天然燃料既可以烧火做饭,又可以暖炕,没有成本而且效果很好;现在因为没有土地,所以也就没有这些燃料了,冬天取暖就必须烧煤,一吨煤就要200-300元不等,价格还在涨,一个冬天光烧煤也要2—3吨,租金收入根本不够。另外,过去在自家地的田间地头种上几颗葱、几颗豆,菜就有得吃了,也不用买。而现在,吃的、用的,全得花钱。如果家里有孩子上学或是生病,那么生活开支就更大了。”可见,土地出租确实影响到当地农民的生活,特别是影响到那些维持可持续生计能力比较差的农民的生活状况。

因此,在农村土地大规模流转中,不仅要看到农地的经济价值和货币收益,而且还要看到它的社会价值。如果能够在农地流转的同时,通过调整农地位置、保留部分农地等灵活做法,为愿意耕种农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使大资本企业和小资本农户能够在共同的天空下生产和发展,从而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那么这样的农地流转才可能成功。

(四)大规模农地流转伴随着矛盾和冲突,调整着农村社会经济关系

大规模农地流转往往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这致使农村社会经济关系也变得复杂起来。仍以Y村为例。调查发现,从农地流转开始,Y村居民与工商业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就出现了。

首先,该村出现了“盗窃行为”,从开始盗窃果树的剪枝到后来盗窃成熟的果实。为了保护生产果实,工商业资本雇佣非本村和本地的工人作为安保人员,结果出现了“偷盗”和“防盗”之间的冲突,出现了偷盗者被打伤的情况。本来应该由地方治安部门参与管理的问题,演化为企业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冲突,对企业和农民都没有好处,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安全和稳定,这不仅不利于农村社区稳定和谐,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其次,2009年,虽然该村外包土地的合同还没到期,但是工商业资本退出了,土地回归农民,12年前的土地以12年后的人口进行了再次的平均分配,这又是一个利益调整的过程。由于12年里人口变化而导致的土地重新调整,致使农地减少了的家庭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了强烈的不满,同时,部分农民认为租金收入分配不到位,导致围绕土地和租金分配的矛盾升级,竟然发展到由地方警力出面干预的地步。

最后,所有农民将重新分配的土地上的果树砍掉,种植粮食作物,然而土地复垦和平整的困难很大,农民们付出相当大的劳动才将果树的根清除干净,土地质量严重下降,增加了农民的生产投入成本,同时懂农业、会种地、愿意种地的劳动力基本以中老年为主,年轻农业劳动力稀缺,这是影响农业未来生产力的关键要素。从长期看,这将直接和间接地影响粮食安全。

以上分析表明,改变农地用途的做法不仅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而且因为利益关系的调整进一步使农村社会经济关系复杂化,这必将对地方政府和组织治理社会的能力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

四、结论与启示

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不仅带来经济影响,而且还带来社会影响。就经济影响而言,一方面,资本注入农业领域为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提供极大的资金支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采纳,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工商业资本对农地使用权的集聚,实际上是大资本对小规模经营条件下劳动力要素的一种替代或排斥,从而将劳动力不断驱逐出农业,此种情形容易造成资本垄断农业的状况。在丧失10-2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农民沦为“农业工人”或者“非农工人”,依靠农业生产维持自给自足生活的局面消失。对于农业作为生活自给来源的农村人口来讲,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的影响不十分明显,而对于依靠农业作为生计来源、无在非农领域就业的能力和途径的农村人口而言,土地流转行为对其维持可持续生计的影响比较大。当前,在中国仍有占总人口70%、大约9亿人的农村户籍人口。其中,外出农民工约为2.5亿,每年也有一千万左右的农村人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而转变户籍,成为城镇居民;但是尽管如此,留在农村、以土地作为维持生计主要生产资料的农村人口数量仍然有6亿之多,因此,保证这部分人的生产和生活稳定,对于农村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大资本不断涌入农业领域,特别是涉及土地整村、整乡大规模流转的问题时,地方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必须慎重权衡利弊、得失。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以自愿、有偿为原则,妥善组织和实施农村土地流转,做好暂时“失地”农民的就业安排,提高他们维持可持续生计的能力,并对农村土地(耕地)的合理合法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因农村土地流转而出现的新型社会经济关系,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妥善应对,避免社会冲突的发生或激化。

①闫勇、刘志峰、韩玉勇:《农村发展循环经济的新模式》,《安徽农业科学》2007年第30期。

②政策法规处:《2010年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系列解读》,2011年7月25日,http://www.hnagri.gov.cn,2012年1月15日。

③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2012年国家支持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2012年3月28日,http://www.moa.gov.cn,2012年4月10日。

④裴小林:《集体土地所有制对中国农村工业化的贡献:一个资源配置模型的解说》,2009年12月26日,http://www.law-economics.cn,2012年3月5日。

⑤参见刘守英2008年10月4日在海南大学所作的《中国土地产权与土地市场发展》的报告,2008年10月22日,http://www.civillaw.com.cn ,2012年3月20日。

⑥贾晋、艾进、王珏:《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的路径选择:一个分析框架》,《经济问题探索》2009年第12期。

⑦刘成友:《蔬菜流通格局会变吗》,《人民日报》2010年5月30日,第6版。

⑧郑有贵:《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目标与对策》,《教学与研究》2010年第4期。

⑨根据裴小林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对中国农村工业化的贡献》一文中的例子整理而来。

⑩张曙光、刘守英、张弛:《土地流转与农业现代化》,《管理世界》2010年第7期。

(11)熊德银(2009)曾举出重庆某县农地流转的每亩租金收入为600斤稻谷的价格,我们如果按照优质水稻较高市价每斤1.5元计算(实际上承租方不可能按照这样高的价格支付租金),租金收入每亩900元;农民种植的农田,一般产稻谷1000斤,毛收入930元;以雇工经营的农地成本为每亩550元(包括机耕费用80元、机器插秧50元、机器收割100元、田间管理费200元、种子肥料农药120元),合计纯收入380元;以农民自己为主的务农经营则可将机耕费、机器插秧费、收割费、田间管理费等430元成本转换为自身的劳动收益,从而每亩成本则仅为120元,这样每亩纯收益可以视为810元。如果这样看来,租金收入似乎可以体现农地的经营价值。然而,对于没有其他就业路径的农民来讲,虽然货币租金较高,但是自我经营农地显然不仅仅体现为纯收入价值。对于维持生计而言,每亩900元的租金收入仅能购买600斤稻谷,而每亩农地产出的水稻则为1000斤。对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农民,显然土地的实物产出更为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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