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法律思想的形成背景及理论特征_邓小平理论论文

邓小平法律思想的形成背景及理论特征_邓小平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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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形成背景

邓小平的法制思想,是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性思想和理论,它的形成是有其客观的根据和背景的。了解这些根据和背景,有助于对其法制思想及其地位、意义的深刻认识。

(一)邓小平的法制思想,是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回答和解决当代中国重大历史课题的过程中形成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面对国际共运遇到严重挫折和和我国社会主义面临严峻考验的历史关头,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的实际相结合,科学地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回答了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这一重大现实意义的历史性课题,从而用新的思想、观点、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创立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一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正是在实现这第二次历史性飞跃,回答和解决当代中国最重大历史课题的过程中,邓小平同志同时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法学理论,认真思考并初步回答了在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度,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系列问题,从而形成了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的法制思想,为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二)邓小平的法制思想,是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过程中形成的

历史实际是现实实际的基础,历史经验是思想理论的重要依据。研读小平同志的文选,我们随处可以感受到他对历史经验的深入考察和总结。在与法制思想有关的方面,择其要者,至少可以指出如下几点:(1)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 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因此,我们很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这就告诉我们,封建主义传统浓重的国度,这是我们法制现代化不可回避的历史起点;肃清根深蒂固的封建主义影响,始终是我们建设现代民主法制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2) 小平同志认真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的经验教训,尖锐指出了为了防止类似的悲剧重演,必须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3 )小平同志认真吸取总结了斯大林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以及毛泽东晚年失误的沉痛教训,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治国的成功经验,深刻指出,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不难看出,邓小平的法制思想有其鲜明的历史针对性,它是在认真分析和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过程中形成的。

(三)邓小平法制思想,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形成的

实践永远是理论最深厚的源泉和动力。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提出和形成过程,正是我国人民致力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过程。这场波澜壮阔的伟大实践,以其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触及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巨大进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其展开的每一方面和前进的每一步,都伴随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法制需求。因此,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实践基础。从小平同志的文选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他是如何围绕当代中国实践活动的主题和不同时期的重心,根据实践的客观要求来展开其法制思想的。例如,七十年代末,他主要是从总结历史经验,适应拨乱反正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来谈法制;八十年代初,他主要是从保证改革开放、保证四化建设的角度谈法制;八十年代中期,他更多地围绕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谈法制;八十年代末,重点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谈法制;九十年代初,他又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高度来谈法制。总之,在小平同志的整个思想中,包含着这样一项不懈的理想追求,这就是通过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实践,最终把中国带入一个有着自己特色的法治社会。

(四)邓小平同志的法制思想,是在对国际环境和时代特征的科学分析过程中形成的

小平同志的法制思想,能够对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起强大的指导作用,对今后也有着长远的指导意义,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它连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一起是在对国际环境和时代特征的科学分析过程中形成的。因而它的思想跟上了时代发展的潮流,站在了时代的前列,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这主要可以从以下3点来理解。(1)小平同志精辟地分析了当今世界和平和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新形势,阐明了争得较长时间的和平环境进行国内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因此,他力主要抓住机遇,赢得主动,一心一意地把自己的事情办好,把包括法制在内现代化建设搞上去。(2 )他指出了当今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任何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这个时代的总趋势。因此,中国要自强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须打破闭关自守,既要立足中国大地,又勇于面向世界。(3)他以无产阶级政治家的博大胸怀深刻指出, 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在内的一切文明成果。而在当今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中,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以及与这二者紧密联系着的现代法治,则是世界各国发展的共同趋势。小平同志充分注意到这种人类文明的必然趋势。他正是这样站在了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高度,来提出和解决中国的法制问题的。

二、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理论特点

纵观小平同志的法制思想,它还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一)战略性。其含义及表现主要有三:其一是指小平同志始终注意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来思考、提出和处理法制建设问题,使之服从、服务于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其二是指把健全法制,建立法治社会本身也作为一项战略性目标来看待;其三是指抓法制建设本身也总是抓住那些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作出战略性的规划和决策。例如,他提出的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没有民主化和法制化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思想,社会主义法制“十六字”基本方针的思想,处理好人治与法治以及党法关系的思想,“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以及依靠法制反腐败的思想等,无疑都具有战略性和指导全局的重大意义。

(二)务实性。这一特点的表现有三:一是始终贯穿着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中国的国情实际出发,从中国法制的现实实际出发;二是始终尊重实践,关注实践,提出和解决实践最为需要最为迫切的问题;三是文风朴实,不讲空话,在简明扼要的论述中,蕴含着丰富深刻的思想内容。

(三)革命性。邓小平同志的法制思想的革命性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体现的。一方面,邓小平的法制思想的革命性主要反映在它对毛泽东晚年错误的纠正和对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创新方面。毛泽东同志在法律思想和实践方面有自己的贡献,但至少也有两个不小的错误:一是只重视法律的政治职能而轻视法律的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二是轻法治而重人治,以至于他晚年的错误而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邓小平同志在正确评价毛泽东同志历史地位,继承和发扬毛泽东思想(包括法律思想)的积极成果的同时,不仅纠正了毛泽东同志的上述错误,而且依据新时期伟大实践,提出了一个系列法律建设的新思想和新观点,对毛泽东的法律思想作出了重大的理论创新。另一方面,邓小平同志的法律思想的革命性也表现在对改革的推进、规范和保障。而法治的实现,又有赖于改革的成功。改革就意味着要批判和革除一切阻碍社会进步的腐朽、过时和僵化的东西,包括旧的体制。因此,改革是中国新的历史条件下又一次意义更为深远的革命。

(四)开放性。这一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1 )他一贯倡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主张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2 )主张吸收和借鉴包括法制文明在内、也包括资本主义在内的人类一切文明成果;(3)反对对领袖人物包括他本人在内的个人迷信和个人崇拜, 反对对革命理论的僵化对待。

(五)系统性。邓小平同志的法律思想,内容十分丰富,它不但涉及到法制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多方面的关系,而且涉及到法制自身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制教育以及政法队伍建设等诸多方面。可以说,它已经比较全面、系统地奠定了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为中国法制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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