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技术发展条件下的法律环境研究_科技论文

高技术发展条件下的法律环境研究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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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已经来临。人类社会在步入新世纪的同时,也正在步入一个以知识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分配、使用、消费为最主要因素的新经济时代。知识经济以高科技为产业支柱。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不可避免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并且同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国家安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主要标志,也是国际间竞争的决定性因素。21世纪不仅迎来以高科技为核心的知识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对我国来说,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施和推动下,也将迎来一个崭新的法治社会。高科技冲击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必然对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调整作用的法律制度造成冲击。所以,高科技发展对法制建设的影响和要求,我们法制工作者也要有充分的估量。法律要保护和促进高科技的发展,也要适时调整高科技发展所改变的经济结构和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更要防止和消除高科技发展过程中对人类社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高科技为核心的知识经济正处在刚刚形成的萌芽状态,人们的认识还不充分;同时,许多传统工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法律原则更显得难以适应。世界各国对高科技为核心的知识经济时代的法律制度和体系还处在初探阶段,普遍缺乏预测性和系统性,从整体上看也还没有建立起必要的和有效的反应处理机制。因此,加强对高科技发展条件下的法制环境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高科技发展的宏观条件与法制环境

高科技发展是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必须具备明确的指导思想和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等著名论断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要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的重要战略思想,都为我国高科技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思想保证。同时,我国也已基本具备了实现高科技发展的现实基础。我们虽然具备了高科技发展的良好条件,但是由于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很好解决,从总体上说,科技特别是高新技术在经济发展中贡献率不高,使我们过去的经济发展基本上走了一条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低效益的粗放型扩展的路子,造成了经济生活中的诸多予盾。要使高科技健康快速发展,并且能够转化为强大的现实生产力,从宏观上说,必须发挥两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政府孵化器的作用,二是法律调控器的作用。

知识经济的到来,使政府在这一场经济和社会各个方面都有所改变的历史大变革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必然成为高科技发展的孵化器。从微观上说,企业和广大科研人员是技术开发的主体,但是,从宏观上说,整个国家的技术创新体系才是最主要的。高科技的发展必然有政府的规划、引导、资助与扶持,并且要集中力量解决社会发展重大的关键技术。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了国家创新体系,成立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科技工程中心和中试基地,组建了一大批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组织实施了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计划、高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火炬计划等。但是,政府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发展高科技产业的政策环境,建立高效、协调的宏观科技管理体制,搞好高科技发展规划。

政府在发展高科技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直接的行政措施固然很重要,但行政措施的触角毕竟有限,不可能兼顾到方方面面。政府在发展高科技过程中制定的科技政策也至关重要,但政策往往只是一种导向,形不成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矛盾和利益的冲突中约束力较差。法律是社会的调控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高科技所形成的和将要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必须用法律来调整。法律是促进高科技发展的锐利武器,也是保证发展高科技的各种行政措施和政策得以奏效的保障。行政措施、科技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完美统一,才能形成发展高科技良好的宏观环境。

就与高科技有关的法律制度而言,应当从两个层面上来认识。一是推动高科技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二是调整因高科技发展改变经济结构、生产和生活方式而形成的新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将来会出现什么样的新的社会关系,人们正在不断的设想和认识,将来会形成什么样的新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也有待观察和预见,但制定推动高科技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却是当务之急。从宏观上看,应当尽快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一)高技术和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高技术法律规范在国家科技进步法中有一章五个条文,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还是空白。要突出高技术在科技进步中的先导作用,就要从高技术的认定、高技术的规划、高技术的立项、高技术的研究、高技术的产业化、高技术的管理全方位的制定出切实可行和可操作性的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技术创新则应主要从技术创新体系、技术创新机制、技术创新资源配置、技术创新主体的分工合作来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二)科技投入和财税扶持的法律制度。政府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是推动高技术发展的主要经济杠杆,也是政府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职责。中央和地方都应制定完整的政府投入的法律制度,凡属税收优惠都应由中央和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金融证券参与的法律制度。银行业对高科技的支持不同于政府行为,银行本身也是企业,银行参与只能是搞好信贷服务和银企结合。最有效可行的办法,是要建立和培育有利于高科技发展的风险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基金、股票都涉及到投资人的利益,更需要加速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从中央到地方都要尽快修订完善或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五)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科技合作的法律制度。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高科技成为竞争的主要焦点,加入世贸组织后,高新技术的引进与出口、合作与交流、保护与管理,成为更加现实的问题。技术政策和经济贸易政策是密切相关的,如何结合的好,应当注意积累经验,要以积极的态度审视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以对等的原则整理汇编有关国际公约、多边和双边条约,适时制定完善有关国内法。

二、高科技发展的体制构筑与法制环境

高科技的发展有赖于能够产生强大内在动力的科学体制。我国高科技产业化程度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弱,除了我国是一个仍处在工业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外,科技体制落后,运行不协调也是重要的深层次原因。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就要形成符合知识经济时代需要的技术创新体系。技术创新伴随着思想创新、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而这一切创新都要在科技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进行。因此,自然科学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科学的共同发展,在构筑高科技发展科学体制的同时,也必须构筑为这一体制服务的良好的法制环境。

科技体制的改革应当与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相互呼应。科技体制改革是社会的一种高层次的重新组合,在转制、改组、兼并、联合的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企业与院校、个人与单位确立了新型的利益关系,也带来了种种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从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角度看,要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一)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要通过法律制度,强制性地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把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真正放在关键地位,明确企业科研开发经费投入比例,规定利用高科技开发新产品和改造传统产业的优惠政策,维护企业技术创新利益,限制落后产品的生产,规定技术创新责任和奖惩等。(二)保护科技型企业的法律制度。科技型企业是专门进行科学研究,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并且能够生产经营高新技术产品的经济实体。科技型企业一般由科研机构或科技人员开办或领办,大都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是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最活跃的因素。目前,国家政策规定科研机构原则上要整体转制为科技型企业,这些企业的资产处置、人员安排、隶属关系都需要法律加以规范;资本投入、分配制度、税收待遇等优惠政策,也需要法律来明确。(三)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法律制度。对民营科技企业主要是从法律上鼓励其发展,保证民营科技企业能够平等地参与政府科技项目的竞标,享有平等的信贷政策支持,自主的依法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解决产权关系不清等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四)鼓励产学研联合协作的法律制度。(五)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法律制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一个以高科技产业带动的经济区域。法律制度除应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建设审批、劳动用工、税收优惠等政策外,还要注重增加体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功能的法律规范,促进开发区建成一批共用的技术基础设施,形成高科技产业化的基础,并大胆探索,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激励机制,营造吸引企业、院校、科研机构进入创业的良好环境,在区域发展中既起到技术和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又起到法治示范作用。

三、高科技发展的运行机制与法制环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桥梁与纽带的技术市场体系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有形的市场和无形的市场都在形成,在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与转化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技术市场成为我国国内技术交易的主要场所。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发展高科技的市场体系还很不完善,仅就技术市场而言,不论是常设的或非常设的,有固定场所的或没有固定场所的,大都只提供活动场地,进行市场管理,技术转化作用不强,还无法满足高技术发展的要求。因此,要按照国家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划大力加强发展高科技的市场体系建设。

在发展高科技市场体系的建设中,要注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一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在国家立法之后,国务院和地方也应积极制定配套的法规和规章,进一步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商品;要明确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制定具体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积极性;具体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人员的奖励措施,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建立技术市场的法律制度。要通过明确科技市场的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技术贸易机构的成立条件、完善技术成果交易会、博览会的审批和备案程序,促进管理规范、服务设施完备的技术市场的形成。制定技术贸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奖励措施和收益分配制度,提高当事人的积极性,保护技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重大技术供需信息库以及科技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全国乃至国际电子网络商务交易市场的形成。三是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制度。要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创办技术中介服务公司,制定技术咨询师、技术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培训制度、职业规范等,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按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给予相应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为保护技术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要明确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因自身失误或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有关技术贸易的法律制度。高科技的发展使技术贸易活动更加复杂多样,要结合高科技发展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要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加快高技术在金融、贸易、教育、文化产业中的应用,为科技成果商品化服务。

四、高科技发展的承载主体与法制环境

高科技发展的主要载体是广大科技人员。我国对人才的培养与使用日趋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大量措施。初步形成了重视科技、尊重科技人员的良好社会氛围。但由于国家出台的多为政策性规定,尚未形成我国高科技人才的培养、使用、引进、奖励等一套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在人才的培养、使用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要走科技强国之路,就必须进一步形成我国的人才培养、使用的良好法律环境,保障科技人才有用武之地,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此,我们要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一是科技人员保障的法律制度。应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明确科技人员较高的法律地位,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具体地讲,在法律制度上要进一步完善科技人员的聘任、职称评定制度,明确科研机构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的权利。完善工资分配制度,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保护科技人员知识产权的股权收益;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护科技人员利益不受侵害。明确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在对技术创新带头人的培养和使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适应市场竞争、善于经营管理、勇于开拓创新的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二是促进人才流动的法律制度。人才流动是知识流动的主要渠道,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人才流动机制,解除他们在流动过程中遇到的工作条件、住房、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同时,知识的流动还包括人才短期的非正式的流动,这包括合作研究、兼职、咨询服务、顾问等方式。这其中牵涉的问题比较复杂,极易产生纠纷,要通过建立法律制度规范人才的短期流动,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保护科技人员的自身权益。要完善人才流动争议裁决制度,依法及时解决人才流动纠纷,切实保障人才流动秩序。三是引进海外优秀人才的法律制度。我们要把国家已有的吸引优秀人才回国的优惠政策法律化,增强科技人才回国创业的信心,并以法律的形式在户籍、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便利。制定具体制度,为从事高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中外人员提供来往方便。四是对高科技成果评价奖励的法律制度。对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的人员来说,最影响其积极性的就是技术成果评价不准确和奖励的不落实。对科技成果的评价和奖励要加快立法,要突出对高科技成果的重奖制度。

五、高科技发展的负面影响与法制环境

按照唯物辩证法的原理,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双重性。高科技的存在和发展也如此,如20世纪末生命科学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无性繁殖技术的成功,“多利”羊的出现,使得克隆人成为可能,克隆技术一出现,立即在全世界掀起轩然大波,无性繁殖的结果所引起的道德、伦理问题以及潜在的法律问题,引起人们的强烈关注。因此,欧洲议会联盟要求各国议会反思这项技术在道德、伦理上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并努力通过立法阻止对克隆人的研究和实验,目前,英国、德国、丹麦、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已通过立法形式禁止克隆人。由此可见,我们不仅要注重法律对高科技确认、保障和促进其发展的作用,也应当注重法律对高科技发展进程中某些负面因素的制止、限制、否定的作用,建立和形成消除这种负面影响的法制环境。

高科技发展过程中,信息技术对社会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尤为突出。网络技术是利用高科技开辟的一个全新的大众传播媒介,为人们获取和传播信息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手段。国际互联网络作为全球的“信息高速公路”,用途十分广泛,对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对网络技术的恶意使用则会带来极大的社会危害。第一,计算机犯罪日趋猖獗。第二,涉及互联网络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我国虽然在1994年和1996年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但在国际互联网络无国界、无主管的状态下,仅凭这几个行政法规来解决计算机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远远不能胜任的,必须全面地研究相应的法律对策:其一,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对计算机犯罪必须并处高额罚金或没收财产,加大惩处力度。其二,尽快制定一部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规,因为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受该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并不完全适用网络作品。只有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方面的立法,才能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促进我国国家信息化更快地发展。其三,加强网络新闻的管理。要尽快制定网络新闻信息管理的法律规范,依法确认发布主体,制定发布规范,建立审查制度,对在网络上造谣惑众,发布虚假信息,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随着高科技的快速发展,环境、生态、资源的保护成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我国目前已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等6 部侧重于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还制定了森林法和草原法等12部侧重于生态、资源保护的法律,新修订的《刑法》还专节设置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再加上众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可以说,适应我国国情的环境、生态、资源法律保护屏障已初步形成。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科技发展的环境保护立法还有不少空白,必须考虑和研究高科技发展带来的环保特殊问题。第一,尽快制定《核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物质管理法》。第二,尽快制定《化学危险品污染防治法》。第三,加强在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空间技术、海洋技术、激光技术等领域的专门立法工作。积极加入国际性的环境保护公约,防止有害废物向我国境内转移。

高科技的广泛运用也会对经济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一般来说,高科技占有率高的国家经济受益大,而高科技占有率低的国家经济或某个行业会受到威胁,并且造成贸易中的不平等;高科技带来高效率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时期的失业、加剧竞争和贫富差距拉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高科技引进的同时,也比较容易输入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这些都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防范。

六、高科技发展的综合法制环境

高科技发展的综合法治环境,主要是指从立法、执法、司法环节入手,系统营造良好的崇尚科学、尊崇法治的社会氛围和基础条件。针对高科技发展的影响,改革和完善我国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最终形成我国科技事业特别是高科技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法制环境。

(一)立法方面。首先,要明确高科技发展条件下的立法指导思想,明确立法方向和确定立法规划,组织和合理使用立法资源,确保立法工作随着高技术的发展而稳步跟进。从总体上说:一是及时将经实践检验成功的科技改革决策上升为立法决策。把实践证明已经成熟的政策规范给予立法肯定,及时经过立法程序将其上升到法律规范,以确保我国发展高科技的政策不因领导人的更改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二是立法的思路和空间范围应当适度拓展,不能局限于高科技论高科技立法,而应注意高科技引发的法律问题已经涉及到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不仅要重点做好高科技立法工作,也要协调完善其他相关方面的立法工作,确保高科技与其他各项社会事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三是建立相应的立法预测和处理机制。立法工作者、法学研究者应当与科技工作者同步,在开发、应用、引进高科技产业的同时,就应当研究相关的法律规范,并对科技发达国家现有的立法经验及时追踪研究,取其之长。其次,在高科技立法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高科技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国立法的现实状况,我们应当在立法工作中着重注意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促进高科技的发展,维护法制的统一。二是前瞻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原则。所谓前瞻,就是我们在学习引进发达国家高科技的同时,及早注意研究高科技应用发展中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法律现象,借鉴高科技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同时,注意法律文化趋同化走势。所谓现实性,就是在前瞻的同时,应当立足我国的实际,追踪研究各类高科技在我国应用发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早作好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并结合我国及各地的实际,采取因地制宜的立法步骤,适时组织立法调研,为及时制定完备的高科技发展法律规范创造条件。前瞻性与现实性的统一,就是我们的高科技立法既要注重国内法的制定,为了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也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起草制定。三是有利于法律规范执行的原则。我国的高科技立法应当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步骤和分工应当明确,应当互相衔接、协调,互相弥补。地方立法应当本着补充、完善中央立法留下的空间和增强法的可操作性为宗旨,将法律的立法精神进一步运用于当地的科技进步与科技法制建设中去。四是行政立法优先的原则。在各层级立法规划中,应当实行行政立法优先,即优先强调高科技行政立法的必要和作用。

(二)行政执法方面。保障和促进高科技发展是政府的行政目标之一,行政执法工作是保证政府行政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也是行政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方面。但是,目前行政执法还存在着不适应高科技发展需要的薄弱环节。首先,我们应当对高科技发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一是及时性的时效要求。由于高科技的技术冲击力,那种被动式管理的行政执法已不能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因此,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效率是至关重要的。二是执法手段的多样性要求。为了保证执法效果,高科技时代的行政执法应当采取多种行政行为方式,研究比较各种行政执法手段的优劣。这对于政府平衡公益与私益,兼顾公平与效率,注重降低社会成本和增进社会福利,推行积极行政的方针是很有益的。三是复杂社会关系的调整要求。行政执法必须适应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的需要,努力在执法队伍素质建设方面下工夫,造就一支高水平的行政执法队伍。根据高科技行政执法的特点和要求,行政执法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一是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各地、各部门的科技行政执法,应当在国家行政执法综合体制改革的指引下,努力探索适应高科技条件的执法主体设计,优化配置科技行政执法力量,兼顾行政执法效率和降低执法成本,努力克服执法主体重叠,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二是积极作为,改善行政执法方式。高科技本身的应用为改善行政执法手段和措施提供了有力的条件,科技行政执法应当创新执法手段。三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为了确保高科技行政执法的合法有效,应当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普及高科技科学常识,组织高科技行政执法培训。建立各项执法制度,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执法的力度,维护行政执法的形象和权威。

(三)司法方面。建立良好的高科技发展条件下的法制环境,司法保障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还远不能适应高科技发展的要求。首先,高科技的发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一是要及时审结有关案件,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这就要求对审判机构进行改革,设立科技法庭,将过去专门受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机构,实行职能转变,改为也具有高科技案件审判职能的机构。二是要有适应高科技发展需要的,素质较高的法官队伍。同时,必须强化法官的专业技能培训,使他们熟悉国内外有关的科技法律、国际公约。三是规范和改善司法解释工作,弥补我国现行科技立法的不足,及时解决审判工作的依据问题。应当参照立法的有关程序规定,从程序上保证司法解释的质量。四是审判机关还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科研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先进国家的科技发展和科技审判工作经验,提高我国科技司法工作的水平。其次,在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司法保障作用的同时,也要注意发挥现行准司法制度的作用。科技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往往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层次复杂的特点,仅靠法院难以胜任解决全部科技争议的重任,各国也都寻求司法以外的解决渠道。我国现有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仲裁制度都有自身的优势,我们应当发挥准司法制度及时、便捷、成本低的优势,为高科技的发展搞好服务,为高科技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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