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与我国社会状况_社会结构论文

民营经济与我国社会状况_社会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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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经济(此文所指的是资本主义产生之后的私营经济)及其私人资本的生存和发展,无论是在中国的近代史还是现代史上,以至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期中,都是多灾多难的。人们从未承认它是创造现代文明的力量,因而在中国社会内从未真正发育出容许私营经济生长的制度和文化环境。然而,曾创造了灿烂东方文明的中国人毕竟是具有创造智慧的,当历史行进到20世纪末叶之际,人们郑重宣告“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其提升为国家意志。但事物的发展并未就此划上句号:作为一种将触角伸向社会各个领域及层面的重要经济组织,仅仅对其作出一个抽象的结论还远远不够。事实上,真正决定一种经济形式生命力的,乃是它与所处社会的整合性或契合度,而只有当其与社会处于密切的良性互动的状态下,方能判定其存在的真正合理性所在。

在考察私营经济与我国社会相整合的问题时,其要点在于私营经济能否推动社会的稳定并促其良性的持续发展。因为考察一个社会的最基本价值目标大致有二:一为是否稳定有序,二为在稳定的外表下有无推动社会朝健康方向运动的积极动因,也即社会是死水一潭的消极稳定还是充满活力和拥有自我组织力的积极稳定。基于此,我们研析私营经济与社会的整合性问题也就不能不由此切入。

一、社会稳定的中坚

广义地看,社会稳定是一种状态,是整个社会一种活而有序的存在状态,也是协调的社会结构和均衡的社会状态的统一。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稳定?这是因为:稳定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整个世界物质关系的反映和需要,是对人的多样化行为的同一性要求。在这里,协调的社会结构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而社会结构又主要由阶级、阶层的结构予以体现。那么,什么样的阶层结构是稳定的呢?不少社会学学者把社会成员分为上、中、下三种层次,从中发现,当中间阶层成为社会的主体时,即中间阶层构成社会的多数时,社会结构才趋于稳定。

从世界各国的统计看,在社会阶层的上、中、下三种层次中,上层群体仅是社会上的少数人,他们都希望社会保持现状,保持目前的稳定。而另两个阶层:中间阶层和下层阶层则呈互为消长的关系,即一个所占比例较大时,则另一个所占比例必定较小,反之亦然。当中间阶层构成社会的多数(主体)时,社会下层必然成为社会的少数人群体,这样的社会结构才趋于稳定。因为,一方面,中间阶层的成员往往对社会的主导价值观有较强的认同感,能发挥维持现行价值取向及社会政策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其中只有较少的人处于社会下层,有利于社会保障政策及扶贫政策的有效实施,从而缓解可能产生的社会对立。反之,当社会下层人数比例高于中间阶层时,社会结构就处于不稳定状态。因为,一方面,中间阶层因人数少而不能形成社会中坚,而下层群体对社会认同感较弱,反现行价值取向和社会政策的情绪却较强,上、下两层间容易导致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因下层群体人数较多,不利于社会保障政策及扶贫政策发挥效力,可能导致社会冲突激化。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指出的:中间等级的瓦解、中间等级的大多数人落入到无产者队伍中来,社会的两极化,这是导致资本主义的重大社会冲突、社会动荡和社会革命的前提条件之一。

可见,中间阶层是社会的稳定力量。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市民社会”就被认定为这样的中间阶层,并进一步视其为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条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认为,古希腊民主的发达与中间阶层的崛起有很大的关系。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也认为,“市民社会”是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因素,一个独立于国家的、多元的自我管理的市民社会,是民主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事实上,这样的中间阶层所构成的社会主体也正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发达国家能够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结构性因素。

在我国,当一部分学者因此而热切期盼中国的中间阶层迅速崛起的时候,虽也另有一些学者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在我国还不具备形式“市民社会”的文化环境和现实条件,但他们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认为对于社会稳定来说,在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社会结构中,有一个居于中间的阶层或组织是必要的,它起到过渡带和调节带的作用。而且,它所包含的“社会至上”的理念对于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现代化来说有着积极效应。因为,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异质性和多样性对同质性与单一性的取代,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的转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在改革前的社会群体结构高度均质化,这对一个现代化发展较为滞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资源相对匮乏,而又正在向现代化迈进的社会来说,在一定阶段有其合理性,在一个时期内推动了社会的现代化,使当代中国的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一旦超越这一阶段,其合理性将不复存。随着经济利益日趋多元化,会出现林林总总的诸多阶层(当然其大的划分仍不出上、中、下三个层次),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促成中间阶层的强大就成为必然。

在现阶段,能够充当这一稳定中坚的原发性力量正是私营企业主阶层。这不仅因为私营企业主阶层不失为企盼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笔者在赴广东调研期间,对不少私营业主进行了访谈,当谈及他们最希望什么时,大家不约而同地认为是社会稳定。因为只有如此,他们才有可能潜心于企业的发展大计,一旦发生动乱乃至战争,全部心血都将付诸东流),而且,也正因为他们的存在,通过吸纳社会各阶层人士在其企业中就业,普遍提高了员工的生活质量,更主要的是私营经济在客观上已成为培养一批又一批企业家队伍的“黄埔军校”;一些头脑灵活、又拥有相当知识技能和胆识的人,通过在私营企业做工,不但积累了一定原始资本,更主要的是私营企业主个人对他产生了强烈的示范效应,随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正式实施,必定会造就更多的私营企业主,而且涉及的行业必将日益广泛,他们不断充实到这一阶层中去,从而持续地壮大着中间阶层的力量。

由此可见,私营企业主阶层确实堪称中国社会稳定的中坚,并且,它还有利于社会朝着民主化方向发展。

二、社会活力的契机

如同政治的稳定只能是发展中的稳定,即动态的稳定才是可取的一样,社会的稳定也必须是富于活力的稳定,在社会结构模式中,应当蕴含着一种能够使社会在保持总体有序的情况下,进行人流与物流的交汇并促人向上的身份自由、机会均等、结构优化机制,也即社会中的各类角色之间能持续地进行交流和交换,从而达到最优化的机制。换言之,社会角色既非单一的,更非凝固不变的,应呈现良性的流变状态,这样的社会也才真正具有活力。

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体制是传统的社会主义体制。在这一体制中,全部社会资源都控制在国家乃至中央政府手中。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外,几乎不存在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国家通过一系列制度性手段,将所控制的社会资源分配至个人,从而形成个人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个人的社会地位。由于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是按特定的制度有差异地进行的,因而造成了人们不同的社会地位,最终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分层体系。社会学家李路路教授认为,国家有差异的分配社会资源的制度体系主要体现为“身分制”、“单位制”和“行政制”。

所谓“身分制”,是指全体成员均依“干部”、“工人”和“农民”三种身分被区分开来。继而,大多数成员又被国家分配到一个个具体的、国有的“单位组织”中,由这些单位组织给予他们社会行为的权利、身分和合法性,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同时也控制他们的行为,即“单位制”。再进一步,国家以行政权力的形式,在身分和单位基础上赋予一部分人和几乎所有的单位以一定的行政级别,按着这种级别将不等的社会资源和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分配至不同级别的个人和单位身上。这就是“行政制”,它成为更具普遍意义的社会地位分层制度。

在这样的制度结构下,个人的社会地位主要由其在这一结构中的地位而定,且往往具有历史的承续性,与个人后天的努力很少有直接的关联。这样的制度结构体系作为国家集中和动员社会资源、协调社会活动的工具,在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下,物质产品较为贫乏,社会成员的自组织力相对较弱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维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统一、保证国家对社会资源的集中控制使用和分配的功效。但这种体制也极其明显地有着不可避免的弊端,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度的刚性化对积极性的压抑。由于只有社会流动才会产生的激励效应被完全取消,因此它根本无法制止懒惰和激励勤奋,有限的流动绝大部分变成了国家的调动。

第二,地位决定因素对社会行为的引导。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主要不是因自身的努力和创造性而获得的,从而使人们追求社会地位转变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动被扭曲。

第三,社会地位结构的刚性化及先赋性,造成了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利益差别的固定化,又由于这一切均是国家直接分配的结果,因而所产生的利益矛盾也必将集中指向国家。

上述社会分层结构的弊端必将形成一系列消极后果,最终将使制度变革成为必然。应当说,这种分层结构的最大恶果是阻碍了社会成员的纵向流动,顺其发展,必会招致灾难性后果。中国自秦汉以后实行君主官僚制度。魏晋以降,伴随着士族的消亡,社会更趋平均化、平民化,“均贫富、等贵贱”的社会必理逐渐加强,成为日益深厚的文化积淀。与这种社会变迁相适应的,则是通过选举实现社会的纵向流动。至隋唐,科举制取代九品中正制,进一步便利了这种纵向的社会流动。在此后的中国社会中,贫与富、贱与贵的社会差别虽是一种客观存在,然而对一个社会成员来说,却不存在一种僵死的制度可以将其束缚于某一特定阶层的固定地位上,“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并非乌托邦。通过这种社会纵向流动,统治集团得以不断吸收社会下层的优秀人才,从而改善国家的统治和管理水平;与此同时,也大大减少了来自社会下层的反抗。这种纵向的社会流动,构成了秦汉以后尤其是隋唐以后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一旦这种机制遭到破坏,致使社会下层优秀人才进入上层社会的路径被堵,社会就会进入无序和动荡状态。信奉“将相本无种”的中国人不能容忍任何一个将终生或世代束缚于特定社会地位之上的做法和制度,否则便会失去对国家和社会的认同。因此一个有效率、有活力的社会,应该使每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推开,特别是体制外结构的慢慢形成,使中国社会从原有的“两分社会”(干部—直接生产者)向二元社会甚至多元社会结构转变。在体制外,迅速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结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社会活动主要是以市场为基础,决定社会地位的基本要素和机制不再取决于身分制度、单位制度和行政权力,而是取决于对市场机会的占有,取决于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的多寡。在这里,最具典型意义和代表性的正是私营企业主阶层。他们大多从当年的个体户开始,到所谓“雇工大户”,再到资本达到成千上万的私营企业。其间他们尽管遭到社会上的“左”眼、“白眼”和“红眼”的怒视、睥睨与妒忌,但并未退缩不前。今天私营企业主已经成为功成名就的象征之一。这一客观事实在社会结构变迁的意义上,引起了两个重要变化:第一,它们提供了一条摆脱原有再分配经济而实现社会地位流动的渠道。人们通过从事私营企业的经营,在收入、声望和权力等方面实现了社会地位的上升,从而在新的社会分层结构中重新确定自己的位置。第二,在再分配经济和市场经济并存的混合经济体制中,两种体制中要素的交换成为可能并发展起来,这为那些希望改变社会地位状况的人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这两个重要变化的实质,首先在于它打破了原先单一、僵硬的身分性体制,给予人们通过努力改变自身命运、达到社会地位升迁的一把“梯子”,也即有利于社会纵向流动的实现,大大降低了先前社会结构因为过于刚性而易发生断裂的危险性,进而有助于增强民众对社会的认同程度。此外,还使人们的理念发生了变化。即以前人们看重的是由私人情感联成的网络和主要由外在力所构筑的人为的身份性等级的作用,而现在,随着上述作用的衰减,人们转而开始注重个体的实绩,也即日益关注业缘关系。随之而来的则是相互间契约关系的确立,这就推动了我们的传统社会即伦理、等级性的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而正是这一由身份性社会向契约性社会的嬗变,形成了一个民主社会所必需的社会文化底蕴。

总之,私营经济从而到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崛起,起到了逐渐培育人们法理思维的重要作用,因而它是当前我国社会富有活力的一个重要契机,它在扶助我们的社会朝着民主化迈进的征程中有着独特的历史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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