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行政伦理建设与公务员行为规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为规范论文,中国论文,伦理论文,公务员论文,行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现代行政伦理建设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7月成立以来,在近80 年的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自己的优秀道德传统。 其基本内容, 即毛泽东同志在1945年4 月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概括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中产生了新的工作作风,这主要就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风以及自我批评的作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这种优良作风进而成为中国现代行政伦理的基本内容。可以说,中国行政伦理与中国共产党伦理在基本内容上的高度统一,是中国行政伦理建设的一个重要特色。
在实行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在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之后,中国的行政伦理建设重新得到了发展。
早在1980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要教育全党同志发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坚持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
为统一部署包括行政伦理在内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1986 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1996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届六中全会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这个《决议》对包括行政伦理在内的道德建设做了更为具体地部署。
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道德建设的实践,客观上已经把行政伦理建设摆在最高的层次和最重要的位置上。中国尚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全民范围的道德建设,应该肯定由此而来的人们在分配方面的合理差别,同时鼓励人们遵守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原则;而不能把平均主义当作我国社会的道德准则。但是,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社会主义是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前进的历史运动。作为社会中高层次的国家公务员,特别是高中级干部应该具备高层次道德水准。
所谓行政伦理,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这里,我们可以从行政伦理的主体性、政治性、层次性、职业性、现实性、体系性等几个不同的角度,把握中国行政伦理的基本内涵。
从主体性的角度分析,行政伦理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在国家公务员个体作为行政伦理主体的意义上,行政伦理是指国家公务员的行政道德意识、行政道德活动以及行政道德规范现象的总和;在行政机关群体作为行政伦理主体的意义上,行政伦理是指行政体制、行政领导集团以及党政机关在从事各种行政领导、管理、协调、服务等事务中所遵循的政治道德与行政道德的总和。以上,可以视为行政伦理的定义。
从政治性角度分析,行政伦理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政治道德。当前,中共中央强调的“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即具有深刻的政治道德内涵。
从层次性角度分析,行政伦理包括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两个层次的内涵。就是说,国家公务员不仅要模范履行广大社会成员都需要遵守的社会主义道德,而且要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
从职业性角度分析,行政伦理的核心内涵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前,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理解邓小平同志所提出的“领导就是服务”这一重要论断的伦理内涵。一定要明确:在党、政府以及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人民群众是主人,党、政府及其各级领导干部都是勤务员。
从现实性角度分析,行政伦理的基本内容就是中国共产党十四大所明确要求的“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廉政,在国家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建设中具有基础性的价值。“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我们在改革开放的全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邓小平同志语)。在行政伦理价值观中,价值核心是勤政,即要在廉政的价值基础上做到“勤政为民”。我们要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必须廉政勤政一起抓。
从体系性角度分析,行政伦理包括行政理想、行政态度、行政责任、行政技能、行政纪律、行政良心、行政荣誉、行政作风等八个主要范畴的行政道德范畴体系。
行政理想是指,要有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远大志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行政态度是指,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职业态度,密切联系群众特别是工农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行政责任(义务)是指,坚定地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履行作为国家公务员所承担的各项职责与义务。
行政纪律是指,模范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拒腐防变,坚决反对消极腐败现象。
行政良心是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善于开拓进取,具有唯物辩证的思想方法和高度的职业责任心。
行政荣誉是指,国家公务员在模范地履行了自己的行政义务与行政责任后所获得的社会的肯定性的评价以及自己内心中善的价值认同;它是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责任(义务)和行政良心的价值尺度。
行政作风是指,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生活上述七个方面长期的习惯性的表现;说到底,行政作风就是行政道德,就是行政伦理。
二、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务员行为规范是行政伦理的基本组成部分。
在规范伦理学的意义上,行政伦理是关于行政道德关系和行政道德现象的总体把握。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行政伦理就是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与社会、与行政机构之间,国家公务员之间,以及行政机构之间相互关系的行政行为规范的总和。
所谓行政道德关系,就是由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并受到社会的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直接影响,遵从一定的行政道德观念、行政道德原则和规范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所谓行政道德现象,包含的内容是很多的。一般说来,可以把行政道德现象分为三个方面,即行政道德活动现象、行政道德意识现象、行政道德规范现象。行政道德活动是形成行政道德意识的基础,并能使已经形成的行政道德意识得到巩固、深化和提高。行政道德意识一经形成,便对公务员的行政道德活动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行政道德规范则是在行政道德活动和行政道德意识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同时,它又指导和约束着公务员的行政道德意识和行政道德活动,集中体现着行政道德意识和行政道德活动的统一。
公务员行为规范有着层次性的要求和行政伦理价值。
第一个层次:国家公务员与国家的所有公民一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之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以及各项法律。
第二个层次: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有关公务员的各项法律法规。如必须遵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特别是履行其中所规定的公务员的八项义务。
第三个层次: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所在的行政领域的特殊规范要求。如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四个层次:第一个公务员必须遵守本人所在职位的具体规范要求。
第五个层次:有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特别是高中级公务员还要遵守标准更高的行为规范。如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在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中,有许多都是法律性和政治性的规范。但是,这些规范本身全部都具有善的行政伦理价值。而且,当公务员从被动地遵守行为规范进入自觉遵守阶段后,其行为也就升华为行政伦理行为。
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本质特征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他律与自律的统一。
所谓公务员行为规范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指:一方面,公务员行为规范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伦理关系的反映,是一定社会政治制度以及行政体制、行政机构对公务员提出的伦理要求的反映,因而它是客观的,是不以公务员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另一方面,公务员行为规范作为客观的社会关系的反映形式,又必然包含着公务员作为伦理主体的抽象、概括等主观思维活动,并需要以主观的形式(伦理概念、伦理判断等)固定下来。
强调公务员行为规范具有客观性,可以避免在行政实践中否认行为规范的社会价值以及履行行为规范的必要性。承认公务员行为规范的主观性,则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封闭在行为规范之中,使其在行为规范面前丧失主体性。
行政伦理规范的他律与自律的统一,是其区别其他类型的规范的最突出的特征。
公务员行为规范的他律性,主要是指公务员赖以行动的标准或动机,首先要受到来自社会、政府、行政机构、行政职责等外在要求的支配和制约;换句话说,公务员在行政领域没有绝对的自由。约束性和导向性,是公务员行为规范他律性的完整的表达形式。约束性是从不应当的角度来理解行为规范,导向性是从应当的角度理解行为规范。
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自律性是其伦理性的最显著的特征。停留在他律阶段的行为规范,无论公务员怎样尽职地去遵守它,但它仍然是一种外在于公务员的“异己”的力量;只要公务员尚未将行为规范内化为自己的品格,那么公务员行为规范的伦理性就是不完全的。公务员行为规范的他律性向自律性的转变,主要表现为公务员行政行为的动因由最初的外在约束和导向转变成内在的自我意志。具体地说,就是表现为公务员对行为规范他律性的认同,表现为公务员自己给自己的行为立法,表现为公务员的自我意志对自身行政行为的把握。
从他律的角度分析,公务员行为规范需要接受公共监督。这是保证公务员行为规范得以科学制定与切实实施的必要条件之一。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公共监督包括多种形式,如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政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这里,重点谈谈立法监督与群众监督的问题。
加强立法监督,逐步使有关公务员行为规范法规化,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是当前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方面。在以往的行政伦理建设、包括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建设中,我们比较多地强调了道德与法的区别,而忽视了二者之间的联系。其实,道德与法是联系最为密切的两类社会现象。中国古代就很重视德法并施,强调“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放眼当今世界,国家公务人员伦理要求法规化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大趋势。近年来,我们党和国家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准则。例如,《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等,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伦理建设步入新的阶段。尽管在目前的实施中,这些规定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但它的伦理价值却不可轻视。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财产收入申报法”的立法列入规划之中。可以预期,我国行政伦理建设将随着有关道德要求逐步法规化而更扎实地向前发展。
健全和完善民主制度,注意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行政伦理建设和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实施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谈到防止政府腐败问题时曾经指出:“我们已经找到一条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这是领导干部道德的自身特性所决定的。具体地说,行政伦理主要凭借三种力量起作用,即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社会舆论,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良心,以及在日益完善的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优良传统。为此,应该通过各种途径,特别是要增强党政工作的透明度和健全民主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得以参政、议政,得以有效监督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
切实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必须从两个具体方面做起。一方面,要同国家公务员特别是高级领导人员中存在着的某种特权化现象作斗争。同时,在人民群众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缺乏民主意识,有些人也容易以旧思想、旧习惯对待现在的党政领导者,认为他们有权有势,往往对他们唯命是从,对他们歌功颂德,唯恐得罪他们而遭受惩处和迫害。许多人至今不了解或不真正了解:人民群众才是真正的主人。为此,需要从领导与群众两方面同时着手,从而达到教育广大群众以主人的身份切实行使监督的权力,促进广大公务员成为名副其实的人民公仆的伦理目标。
在行政伦理与公务员行为规范的他律与自律的统一中,行政自律是反映伦理特征的主导方面,只有行政自律主导之下的他律与自律的统一,才能实现国家公务员的行政人格的升华。
江泽民同志在《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的讲话中强调指出:“领导干部一定要堂堂正正做人。”这实际上提出了关于领导干部伦理人格的问题。行政伦理建设的目的,正是要在广大公务员中形成普遍的、完美的行政人格。所谓国家公务员的行政人格,是指国家公务员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是国家公务员的道德尊严、道德品质、道德境界以及所理解与实现的社会道德价值的总和;它是国家公务员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在行政生活中地位与作用的统一,是其长期的习惯性的道德行为的升华。这种行政伦理人格,既具有普遍性,又为每一位国家公务员所特有。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公务员的行政人格就成为评价公务员综合素质的最重要的标准。
行政伦理学研究表明,行政人格的形成大体要经历三个阶段,其间有两次升华。
第一阶段是行政伦理的他律时期。
概括地说,当国家公务员被迫或被动地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时,此时即属于他律时期的行政道德。其特征是,“善”被简单地定义为“服从”。行政伦理学称之为道德实在论。在某些公务员中还颇为流行的“行政工作中无良心可言”,便是受了这种理论的误导。处在他律时期的行政道德是低级的、不完善的。尽管在道德人格的形成过程中,他律道德具有某种基础性价值,但是行政伦理建设决不应在他律道德面前止步。
第二阶段是行政伦理的自律时期。
行政伦理不仅包含着行政他律,更主要的是行政自律。行政道德从他律时期向自律时期升华,核心是行政义务向行政良心的转化。所谓行政良心,就是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行政职责和行政义务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强烈的行政责任感和正确的自我评价能力,它是国家公务员所应具备的各种心理因素在主体意识中的集中体现和有机结合。行政良心的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律性。它在国家公务员的行政生活中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良心者,不特告人以善恶之别,且迫人以避恶就善也。”(《蔡元培全集》第2卷第241页)
具体地说,在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工作过程中,行政良心的自律作用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
在行政行为前,行政良心对公务员的行为选择起着机制的作用;行政良心此时是“指挥官”。
在行政行为进行中,行政良心对公务员起着监督的作用,对符合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行为予以坚持,反之予以纠正;行政良心此时是“检查官”。
在行政行为之后,行政良心对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有评价作用,特别是能使国家公务员对自己违背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行为产生强烈的自责和内疚,并决心用实际行动予以改正。行政良心此时是“审判官”。
行政良心的自律性质,使之在国家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养成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第三阶段是行政伦理价值目标形成时期。
一般说来,以行政良心为核心的行政伦理自律时期优于以行政义务为核心的行政伦理他律时期;但是,在行政伦理自律时期,如果忽视作为他律的行政义务,也是片面的,并会走向道德唯意志论。所以,行政伦理还应向第三个时期,即向伦理价值目标形成时期升华。所谓行政伦理价值目标,就是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自律性与他律性的统一,行政义务与行政良心的统一。在这个时期,国家公务员的行政道德达到成熟的程度,行政道德的他律性与自律性、行政义务与行政良心交相辉映,有效地发挥着行政伦理的强大功能。从根本意义上概括,以行政良心和行政自律为主,在行政良心和行政自律中反映和遵从着行政义务和行政他律,即构成国家公务员行政伦理人格的总特征。
培养和完善行政伦理人格,需要从行政他律和行政自律,亦即从行政教育与行政修养两方面着手。
行政教育过程应该与国家公务员行政人格形成和完善的过程相一致。行政人格是由行政认识、行政情感、行政意志、行政信念和行政习惯五种要素构成的。行政教育也必须是一个帮助国家公务员提高行政认识、陶冶行政情感、锻炼行政意志、确立行政信念并最后养成行政习惯的过程。
行政修养是培养和完善国家公务员行政人格的更重要的方面。所谓行政修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素质诸方面进行的自觉的自我改造、自我陶冶、自我锻炼和自我培养的功夫,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达到的思想道德境界。注重行政修养,曾经为历史上许多有作为的政治家和从政者所践行。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指出,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如果能长期坚持与实践相结合的修养,“他就可能有很好的共产主义道德”;“他也可能有最高尚的自尊心、自爱心”;“即使在他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他能够‘慎独’不做任何坏事。”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高瞻远瞩地指出:高级干部特别是省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尤其是政治水平如何,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这些干部不仅要成为有知识、懂业务、胜任本职工作的内行,而且首先要努力成为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会治党治国的政治家。他们应该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他们应该具有开阔的眼界,熟悉国情,了解世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务实创新,开拓前进;他们应该具有宽阔的胸襟,讲党性,顾大局,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公道正派,任人唯贤,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他们应该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讲究领导艺术,审时度势,驾驭全局,善于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他们应该具有优良的作风,廉洁勤政,艰苦奋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谦虚谨慎,联系群众,真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正在努力按照这样的要求培养和完善高中级公务员的行政伦理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