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理念、方法与路径论文

避免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理念、方法与路径论文

避免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理念、方法与路径

罗玉川

惠州市惠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广东 惠州 516000

摘 要: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存在较多的行政违法行为,其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独立判断,也没有做出实质的解释,更没有对其进行正确的指引。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该以预防犯罪的理念、刑法的补充性和刑法的自由保障理念作为指引,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利用刑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利用刑罚来预防犯罪。在刑事犯罪中,刑事司法应该对其进行实质解释,同时进行实质判断,更不能站在利益的角度而有损刑法的权威性,刑法也不是保护公法益的法益。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定的内容对案件进行处理,并判定是否具有犯罪行为;刑事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案件进行独立判断,并做出独立的判定,且判定结果不能根据刑事责任认定的根据与结论,还不能根据行政责任的结论,必须要是刑事司法人员的独立结论。

关键词: 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理念;方法;路径

一、理念的指引

(一)自由保障的理念

刑法具有自由保护机能和法益保护机能。且这两个机能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主要表现法益保护和国民自由上,一旦加强法益保护,那么国民自由就会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刑法的谦抑性,能够有效防止两个机能之间的冲突。虽然无法明确区分两者的关系,但是从司法的角度,能够将自由保障机能区分出来,并保障了自由保障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刑法明确禁止某些行为,但是这些行为却造成了法益的侵害,且行为人缺乏责任;第二,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比较低;第三,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法益侵害,但是在刑法中却缺乏构成要件符合性[1]

我国之所以要制定刑法典,有两个原因,其一是明确行为的评价标准,目的是让每个公民都具备预测自己的行为和后果,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权利。其二,限制司法权利,目的是充分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到国家刑罚权的侵害。我国的罪刑法中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范围内,行为人不会受到任何的刑罚处罚;即使是犯罪人,也不能受到不合理的刑罚处罚。所以说刑法就有人性化一面还有严厉的一面,促使刑法能够更好的制约国家处罚权,还能保护犯罪人和一般国民的自由。那么司法机关就必须要合理使用刑法,利用刑法去保障国民自由。

可以看出汉语与英语的定语在不同的位置,一个前一个后。这是语言固有的规律,工具tool前置,而定语从句等修饰成分后置。这样基本保持译文与原文内容的对等。

(二)刑法补充性的理念

法益不只是只有刑法保护,在其他法律中也有对应的法益保护,只是程度不同。在刑法中,法益是指刑法该保护的利益,并不是所有的利益。其主要原因是刑法可通过适用刑罚来保护法益,否则受到损害的不仅是个人,还有可能是国家的利益。所以刑法只是禁止一些侵害较深的行为。另外行为人侵害到他人的利益时,不能直接对行为进行处罚,可利用社会的统制手段进行处罚,或者是社会的统制手段比较强烈,那么这种情况下可发动刑罚。充分发挥出刑罚的谦抑性和补充性。如果利用行政措施保护某种法益时,不能对不法行为人进行犯罪处理,在这里刑法的补充性原理,能够正确指导犯罪行为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

(三)预防犯罪的理念

刑法是为了保护法益,而刑罚是为了预防侵害法益的犯罪行为,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由于公检法机关具有打击犯罪的考核指标存在,所以导致了处罚程度、定罪数量和办案数据逐渐增多,那么就会导致被认定的犯罪只会多不会少,且犯罪的事实上却没有变化,把行政违法当作犯罪处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2]。公检法机关一定要清楚认识到刑罚的目的,不是给行为人定罪量刑,而是通过刑罚来预防犯罪,否则就会导致更严重或者是更多的犯罪案件发生,那么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根据刑法外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实质解释

(一)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国家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民的法益,法益分为私法益和公法益,其实只能是个人法益。简单的说就是如果没有个人的利益,那么整个国家或者是社会都不能进行相应的生产和发展,公法益将不复存在。个人的法益是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的,但是公法益的保护却有局限性[4]。如果只是保护社会的法益和国家的法益,而不保护个人的法益,那么这种法益没有任何的价值。所以,只有个人法益和某种公法益具有同质性时,这种情况下才能有效还原个人法益,才是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换句话就是说,侵害到行政管理秩序时,在行政法上属于侵害了公法益,没有侵害到个人法益,只能被认为是行政违法。

(二)公法益是否可以还原为个人法益

法益的主要保护对象是人们的生活利益,无论是从立法轮上还是解释轮上,法益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从刑法中可以看出,每个法益保护的目的都是不同的,无论是法还是规则,只要被建立都具备保护的目的[3]。当然适用刑法也不例外,如果离开法条目的,从字面意思去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就会导致不该处罚的行为受到处罚,该处罚的行为没有受到处罚。

(三)对法益的侵害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分析方法的灵敏度、精密度、系统的稳定性直接决定样品δ值的准确性,因此,通过评价方法灵敏度、稳定性、精密度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验证。

刑法的处罚只是针对严重的法益侵害行为,并不是针对所有的法益侵害行为。换种说话就是犯罪必须要进行科处处罚,那么就需要对其进行实质解释,一些比较轻微法益侵害行为不能判定为犯罪行为[5]。例如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爆炸物、弹药、买卖枪支和非法制造罪,还有销售和制造枪支罪,在刑法中可以看出依法生产不给予处罚,或者是按照非法行为进行处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在合法的情况下生产或者是购买爆炸物的行为,不能进行处罚。但是在行政法上,却违反了行政法,因为爆炸物具有危险性。但是上述行为却没有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只需要对其进行行政罚款,能有效遏制爆炸物持续生产的行为。

三、独立判断

(一)构成要件要素的独立判断

首先构成要件必须要满足违法类型。至于构成要件要素,只能根据刑法的目的对其进行有效的判定与解释,不能直接由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判定和解释。就算是暗示某种犯罪成立或者是刑法有着明确的条文规定,这种情况下违反行政法律,同样也需要根据构成要件要素进行解释和判断,必须要在行政法律的基础进行明确的独立判断,更不由法规决定或者是行政法律决定该行为是犯罪行为。这也是由行政法律和刑法的特殊性决定的。

(二)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

适用刑法的前提必须确保案件事实,那么如何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和归纳呢?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依靠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判定事实,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判断,那么这种情况下刑事司法机关就把行政违法判定为犯罪行为。

(三)处理结论的独立判断

通常情况下对案件事实和构成要件要素的判断,必须要根据刑法的要求进行独立判定,那么会形成独立的处理结论。但是定罪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在定罪过程中,首先要有一定的预判,然后继续寻找证据。法官的判定不能根据法律的内容进行判定,也不是根据逻辑推理,而是先形成正义结论,然后再去解释法律的内容,最后使用逻辑推理。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标准的三段论。所以必须要注重处理结论的独立判断。但是却容易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导致一些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被判定为犯罪,且刑事司法人员没有对其进行做出独立的判断,却直接按照行政违法做出处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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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

[1]何百坤.避免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的基本路径[J].法制博览,2018(13):82-83.

[2]唐煜枫,王明辉.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分的立法选择[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5(4):83-91.

[3]王储.食品安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探讨[J].职工法律天地,2018(18):223.

[4]赵运锋.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检视与应对[J].政法论丛,2018(2):100-109.

[5]何百坤.避免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的基本路径[J].法制博览,2018(13):82-83.

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4-0224-02

作者简介: 罗玉川(1972- ),男,汉族,广东兴宁人,硕士研究生,惠州市惠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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