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非价格因素分析_农产品论文

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非价格因素分析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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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属的统计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国际贸易的商品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在初级产品中,又可以分为矿产品和农畜渔业产品。各国都有促进本国加工业发展的贸易保护倾向,注重对本国生产者的有效保护,因此,一般都实行了瀑布式关税结构或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ion)结构,即对原料、原材料进口实行免税或只征收极低的关税,对中间产品征收较低的关税,而对最终产品实行较高的关税税率,从而使最终产品受到最充分的保护。很多国家对矿产品进口不征收关税,也很少有非关税的壁垒。然而,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却表现出特别严重的贸易保护。农产品的贸易自由化程度不但不及其他的初级产品,而且远远低于工业制成品,农产品成为了贸易保护程度最高的商品。各国对农产品实施的贸易保护主要不是通过关税来提高价格以阻碍进口,而是通过非价格因素直接限制进口,生产国则通过国内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来鼓励出口,争夺国际农产品市场。非价格因素已经成为了扭曲农产品国际贸易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影响农产品贸易的非价格因素

农产品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其生产和贸易历来受到各国高度重视。在农产品贸易中,由于农产品生产过程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在不可控的自然环境条件下,每一年不同的农业生产的天气等自然气候对农业生产成本影响很大,因此农产品成本呈现出不可控性。这时,对本国农业生产的保护仅仅使用固定的进口关税率难以确保农业的国内市场;同时由于构成一国农业生产成本的天然条件类似,很难出现农业企业间竞争力的较大差异,因此,农业生产情况稍微变化,农产品的进口关税会基本上失去意义。为寻求更加可靠和有效的保护措施,各国必然会采取非价格措施来直接限制农产品进口和直接对本国农业生产实施严密保护。影响农产品贸易的非价格因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内容:

1.进口配额的数量限制措施。进口配额是指对每年进口农产品设置一个数量限制,超过该数量后不得进口,或者进口的关税税率非常高。如1992年12月,欧共体的农业部长会议决定,对拉美国家的“美元香蕉”确定的年限额为200万吨,并且进口限额中的1/3还必须来自法国、英国、西班牙等国的殖民地;2000年俄罗斯实行原糖进口配额制,总额是365万吨,在此基础上还设置了季节配额,等等。进口配额使得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差可以非常大,几乎完全取消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导致有竞争力的农产品完全失去竞争机会。

2.进口禁止措施。进口禁止是在一种特殊情况下使用的进口限制,是进口数量限制的一种极端形式,即进口数量限额为零。采取该措施可能是由于政治原因、战争原因,也可能是出于保护本国公民身心健康的考虑。例如,美国原来对古巴糖的进口实施配额,但1960年后,出于政治原因,禁止从古巴进口该农产品,而糖一直是古巴最主要的出口商品,美国也一直是古巴最大的出口国。日本新《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可对发现有残留农药超标问题的食品预先禁止进口。欧盟内成员国疯牛病事件和口蹄疫事件都导致贸易中断,还引来各国的相互报复。

3.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壁垒。发达国家往往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例如,日本对进口大米的检测项目从过去的42项增加到102项,对克球粉残留超过0.01ppm的冻鸡拒绝进口。我国许多产品由于苛刻的技术要求而无法进入国际市场,如我国牛肉就不能进入欧盟市场,猪肉和牛肉几乎不能出口美国,龙眼、柑橘、苹果、香梨等也不能出口美国。另外,欧盟、美国还制定了有机农产品标准。有机农产品是纯天然、无污染、安全营养的食品,也可称为“生态食品”。

4.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一般是指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及服务设置障碍,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市场为目的的新型非关税壁垒。与此相联系,出现了绿色农产品概念,即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农产品。由此,出现了认定、检验、标准化等有关措施和做法,并往往和技术壁垒相联系,实施环境配额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等等,限制了农产品的国际贸易。由于各国技术水平的差距,在农产品品种改良、种植、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了认识上的分歧,绿色壁垒成为很难逾越的障碍。例如,转基因农产品和转基因食品问题,既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又涉及到人类健康问题,因而,此问题在美国和欧盟也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5.出口补贴。和一般工业制成品国际贸易不同的是,农产品国际贸易表现为发达国家一致实施了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导致对农产品国际市场的扰乱,严重影响了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根据OECD的测算,美国对农产品的补贴大概是每100美元的农产品产值中有20—30美元是政府补贴的,欧盟达到40—50美元,日本达到50—60美元,还有少数欧洲国家,比如瑞士和挪威,甚至达到80—90美元。世界统计表明,目前,全世界90%的农业补贴集中在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美国和欧盟的年补贴额分别在1800亿美元和600亿美元的水平(注:宋波:从“坎昆”会议透视农业贸易自由化症结,《国际经济合作》,2003年第12期。)。很显然,对于没有补贴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整个竞争是完全处在一个不平等的地位,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贸易利益产生了严重损害。

除此之外,还有诸如反倾销等非价格因素,这些因素共同对农产品的贸易构成了一道道屏障和难以逾越的沟壑。

(二)推动农产品贸易进程的对策

影响农产品国际贸易非价格因素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农产品正常的国际贸易,尤其是使得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推动更加自由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是各国的共识,但是在如何推动这一进程的道路选择上,却是需要周密策划和高度管理艺术相结合的。在这种需要各国共同做出努力、在成本和收益之间平衡利益进行选择的博弈中,从历史的经验和务实的态度出发,以下几个方面的行动会有助于推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1.从事农产品补贴和出口的发达国家对农业和农产品贸易政策做出适当调整。在国家工业化过程中,农业很容易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谋求农业和工业之间发展的均衡,适当的农业保护也是政策所关注的。但是发达国家的这种保护,不应该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机会为代价。发达国家的经济财政状况,使他们有能力做出利益的调整和重新安排,有较大的政策空间;在承认其历史发展过程存在保护农民、反哺农业的情况下,可以将农产品贸易中的谷物贸易向最不发达国家实施援助转化,恢复农产品贸易的公平秩序。

2.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虽然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有贸易保护的一面,但是,利益共享和相互信任使得参与一体化的国家在超出一国范围内的国际协作有了比较可靠的保证,区域内的农产品贸易有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如欧盟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农产品自由贸易使得该区域内的农业资源得到了更为优化的配置。中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CIPA协议促进了该范围内农产品的自由贸易。

3.加快开展对农产品贸易标准化的工作。农产品标准和标准的统一是顺利开展贸易和减少贸易摩擦的重要基础。作为出口的农产品发展中国家应提升自己产品的生产标准,尽量符合进口国的国内标准;同时发达国家也应在标准上给予外国产品以国民待遇,不应制造超标准的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

4.加强技术交流和合作。在农产品贸易领域,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应推动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有偿和无偿的技术合作与交流。在农产品的生产、贸易、消费各环节中,从种子直到产品的标准等内容上都应加强合作和交流,扩大共识,加强联系,以利于更顺利地进行国际贸易。

5.在WTO框架下各国应加强沟通和谈判。在WTO的多边框架下,积极推动有关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谈判,争取谈判成果,使得农产品贸易在更广阔的领域和更稳定的基础上获得实质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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