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劳动者”学位的内涵、价值与建设_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论文

高职“劳动者”学位的内涵、价值与建设_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论文

高等职业教育“工士”学位的内涵、价值及其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位论文,内涵论文,高等职业教育论文,价值论文,工士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愈发重视,相继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为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高等职业教育的学位制度依然没有建立,致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而行之,难以有效沟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各层次人才的合理流动与人力资源强国建设,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终身教育体系构建也难尽应有功效,更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有鉴于此,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亟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学位制度,应在学位体系中增设“工士”学位,以此完善我国的学位体系。

      一、高等职业教育“工士”学位内涵解读

      “工士”学位是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发展的特色化探索。有学者指出,学位是测量高等教育教学水平的标尺,而“工士”学位则是测量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知识和技能水平的标尺。[1]从特定意义上说,“工士”学位是社会、经济、教育、管理等诸多因素的集合体,既有其外生性含义,又有其内生性含义。外生性含义是指外部因素对“工士”学位内涵的界定与限制,更多地体现了“人的意志”;内生性含义是指在高等职业教育系统内,“工士”学位自然发展所形成的自我特质,更多地体现了“职业教育的逻辑”。

      将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纳入学位体系之中,构建“工士-学士-硕士-博士”四级学位体系,是保障和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激励机制与监管手段,有助于为职业院校学生的终身学习奠定基础。在外生性含义中,“国家意志”、“人的意志”贯穿于“工士”学位,依然受到政府的统筹规划,以市场、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规定,“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满足国家、社会、企业等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培养热爱劳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高技能人才,从而为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良好的人才支撑。当然,外生性含义更多是体现“人的意志”对“工士”学位的指导与规划,某种意义上说,“工士”学位的构建主体是融合了国家意志、社会需求、教育内涵等因素的多维体。

      就内生性含义而言,“工士”学位是一种与职业技能有关的特殊的社会现象及教育媒介,既具有社会选拔人才的工具属性,又是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继续深造与终身学习的重要媒介。“工士”学位的内生性含义主要体现在学生主体的需要以及职业院校的实践活动两个方面:第一,学生主体的需要。“工士”学位的培养规范不仅仅对学生加以职业技能的锻炼与提高,也对学生施以人文教育,注重学生文化素养的养成,将“学”与“术”有效结合,学、艺双收,既可以满足学生对知识、技能的需求,增加其未来的就业筹码;同时又进行普通文化知识学习,为其继续深造与终身学习搭建桥梁。第二,职业院校的实践活动。“工士”学位注重的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这就促使高等职业院校着力构建特色化、本土化的职业教育体系,如专业设置的动态化、教学内容的职业化、教学过程的实践化、学位评价的开放性等,彰显了“工士”学位的“职业性、高等性、开放性”,[2]使职业教育与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相适应。

      “工士”学位的外生性含义与内生性含义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外生性含义体现了宏观层面的指导性意义,内生性含义体现了微观层面的实践性意蕴,彼此互有助益与影响,共同融合并凸显了“工士”学位的内涵。

      二、设置高等职业教育“工士”学位的价值

      “工士”学位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教育价值与管理价值,亦可称之为本体价值;二是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亦可称之为派生价值。[3]

      1.本体价值:教育价值与管理价值

      “工士”学位的教育价值主要是指其对职业教育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在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与应用型人才、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完善我国学位体系等方面。“工士”学位的授予在逐步建立特色化的学位授予标准、凸显职业教育特质、保障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它一方面有助于高职生接轨学位通道,有助于拓宽技能型人才的上升通道;另一方面,可以在招生环节进一步优化生源结构,有助于增强高职生对职业教育的归属感,是职业教育制度的有益探索。[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要“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而“工士”学位正是针对学位制度不足而提出的,构建“工士-学士-硕士-博士”四级学位体系,以“工士”学位的设立为契机逐步探索建立沟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桥梁,形成定位合理、层次清晰、科学流动的学位制度,对形成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和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有深刻的教育价值与历史意义。

      “工士”学位的管理价值主要是指适应职业教育管理的需要而发挥的实效,主要表现在规范职业院校的教学行为、检验其教育质量、保障学位攻读者的培养质量等方面。学位授予有着严格的审定要求,国家对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工士”学位的授予亦应如此。无论是“三证四合格”抑或其他特色化、符合自身实际的授予标准,均会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人才培养、教学质量提升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尤其是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颁布,对职业教育的结构规模又做出新的调整,指出“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到2020年,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2350万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1480万人,接受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生达到一定规模”。在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同时,如何有效规范职业院校的教学活动,如何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及职业院校的正常运行等,都是亟须解决的难题。因此,设立“工士”学位,充分发挥其管理价值,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对职业院校的办学质量加以监管、督促,对其发展可以起到规范作用。

      2.派生价值: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

      “工士”学位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经济价值。在纳尔逊-菲尔普斯方法中,人力资本并不仅仅是一种与其他投入一样的投入:人力资本是创新的基本源泉。所以,产出增长率首先取决于创新,然后取决于人力资本水平,而非人力资本的增长率。[5]从“工士”学位的内涵及其教育价值的阐述中可以看出,“工士”学位的发展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职业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将职教学生培养成具有良好工作能力的技术人才与应用人才,有助于人力资本水平的提升,能够为经济发展储备人力资本,而具有较多初始人力资本的经济可以很容易生产出更多人力资本并且能够保持高增长率,[6]进而促进经济的长足发展。此外对学术型人才与应用型人才的结构性矛盾也可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第二,社会价值。倡导设立“工士”学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传统社会观念。长期以来,我国“官本位”、“重学轻术”等传统观念一直存在,传统观念的束缚使职业教育未能得到公正评价,而通过设立“工士”学位并将其纳入我国的学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进而逐步扭转人们对职业教育的偏见。此外,设立“工士”学位,将高职教育明确为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有助于端正政府理念,加大财政投入,让高职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一样享受到“国民待遇”,[7]如此则可以优化生源结构,吸引优秀生源,对恢复职业教育的社会声誉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工士”学位的个体价值是指其在促进个体发展过程中所能发挥的功用。“工士”学位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学生对职业技能、人文素养的需求,使学生个体能将其所学逐步内化并应用于社会实际,从而为其将来的就业奠定技能基础。同时,“工士”学位的设立能增加一层激励,激发学生内生的学习动力,增添学生对专业与技能的成就感、荣誉感、自豪感、归属感,[8]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激发其创造性,促进学生个人理想的实现,在社会实践中实现自我价值。此外,“工士”学位的设立可以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尤其是四级学位体系的建立有利于突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流通障碍,便于职业院校师生的向上流动,打通从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

      “工士”学位是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其本体价值与派生价值共同彰显了对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尤其是在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今天,“工士”学位的价值愈显突出,为此,我们不得不反思如何探索、实践富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学位制度,即如何构建“工士”学位。

      三、高等职业教育“工士”学位的构建策略

      1.完善法律法规,提供法律保障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及《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均提出,要研究、探索“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为保障“工士”学位的构建有法可依,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订、补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以日本为例,日本在其《教育法》中规定,“短期大学修业年限为2年以上,必须修得62个学分以上方可毕业。短期大学的毕业生可获得准学士称号,也可以申请编入大学学习”。“工士”学位是初次探索,在法律法规中仍属于空白,其实施办法仍需进行详细的探讨与试点,范围涵盖学位授予权的审定、修业年限、课程要求、技能要求、学位评价等诸多方面,亟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为其构建提供法律保障,以便为“工士”学位的具体实施提供有益的方法论指导。

      2.“工士”学位授予权的审定

      “工士”学位授予权的审定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工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认可。可以借鉴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建议认定并授权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设有高职专业的普通本科院校(包括正式批准备案的民办学校)[9]授予“工士”学位。第二,“工士”学位授予权的审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中指出,对职业教育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政府要下放“工士”学位授予权的审定,由各职业院校自己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自主制定学位审核细则,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统筹规划,对其进行依法监管及为其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由于“工士”学位倾向于技能型,不同于普通教育的学位审核,因此在职业院校自己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时,其组成人员应包含学校教师、行业或企业人员、专家等,允许、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工士”学位授予权审定的过程之中。

      3.“工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

      “工士”学位的授予标准主要包括培养目标、课程结构、学业成绩、毕业设计、社会实践等。“工士”学位旨在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这是对其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的定位。在课程结构上,应包括文化知识的学习、职业技能的锻炼,此外还要进行跨学科、跨领域的知识学习。如香港大学针对副学士学位制定了三大类课程,即通用技能、普通教育及专业技能。香港城市大学对副学士学位开设了语文、英语、核心课程、精进教育(主要包含三类,即艺术、人类学,社会研究、社会和商业组织,科学技术)等课程。以屋宇装备工程副理学士为例,得到此学位需要69-72学分,其中核心课程占57学分,语文0-3学分,英语6学分,精进教育课程占6学分。此外,调动企业、行业参与课程体系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其参与指导教育教学、评价课程质量。关于学业成绩与毕业设计,各职业院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出台细则,学业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60分。同时,应加大对社会实践环节的评价,对社会实践的审核标准可分为企业评价、学校或教师评价、自我评价等方面,以分数及百分比的形式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为制定科学、合理的“工士”学位授予标准,可先选择典型院校进行试点,再以试点单位为基地逐步建立成熟的授予标准,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实行。

      4.“工士”学位评价机制的建立健全

      评价机制是保证“工士”学位办学质量的一种途径,“工士”学位评价机制的建立不能仅仅以学生的学业成绩、就业率等作为指标,而应逐步建立起一种动态的过程评价机制。这个动态主要体现在社会力量应及时将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及其他有关消息反馈给学校,[10]使学校及时了解社会需求,以此保障人才培养与社会需要的对接。同时,学校也应主动走出去,调查分析劳动力市场对各种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以此设置相应专业,主动与社会需求结合,实现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的良好对接。

      动态的过程评价机制包含两个层面,即内部质量评价机制和外部质量评价机制。内部质量评价机制是指对教学理念、教学质量、教学过程、教学效果、实习实践等职业院校内部的教育质量评价,应发挥学校师生的主体性,调动学校师生全员参与,采取他评、自评、互评等方式,共同保障“工士”学位的授予质量。外部质量评价机制是指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包含用工单位对学生的满意度、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的切合度、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的结合度、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对接程度、学生对岗位的适应度等,逐步探索、完善评价的实施细则,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工士”学位办学质量的评价。

      5.注重“工士”学位与高级学位的衔接

      在与高级学位的衔接方面,许多国家、地区都进行了有益探索。以奥地利为例,其在职业教育的最后一年课程中有针对性地增加了“综合性科技”知识课程,使学生有机会进入高等专科大学甚至综合性大学,为其读取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打开通道。此外,奥地利还在职业教育体系中增加了高中学习计划,使学生在接受职业教育的同时得以完成高中学业,使其获得上大学的资格。[11]这种措施为学生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空间,既衔接了高级学位,又增加了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使职业教育得到社会认可。有鉴于此,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应注重增加与申请学士学位有关的课程及学习计划,使学生在职业院校学习技能的过程中有向上流动的空间,以此为途径逐步打破“工士”学位与“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之间的壁垒,将其有效衔接。当然,“工士”学位在与高级学位的衔接过程中,依然不能脱离其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教育理念,仍需注重“工士”学位本身的特质。

标签:;  ;  ;  ;  ;  

高职“劳动者”学位的内涵、价值与建设_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