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五权分享的科研成果转化创新模式研究论文

基于五权分享的科研成果转化创新模式研究

吴 琦 朱 彤*

摘 要: 在科研成果转化的三权改革模式中,科研人员没有处置权,科研成果处置权归科研单位所有,科研人员与转化中介被动接受科研单位主持的收益分配比例,没有平等参与分配方案制定的权利,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创造、处置、转化的积极性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所有权也没有期限界定,导致科研单位处置积极性不足。本研究以产权明晰为分析框架,明晰科研成果的权益及科研成果处置权归属问题,提出五权分享模式和所有权动态归属制度,打破科研单位一方掌握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权,科研成果创造者权益受到不公待遇的格局,由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平等协商收益权分享比例,解决三权改革模式中得到改进而未完全得到解决的处置权、收益分配权进一步下移的问题。在三权改革基础上提出了转化权,强调转化权是整个五权分享结构的核心与关键,科研成果转化的核心是转化环节,对转化环节的开放,不能仅限于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需要引入转化中介的积极参与,将转化中介、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共同作为转化权的拥有者。同时,在五权分享与平等协商收益分配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大包干的分配制度,建立科技人员、科研单位与社会主体三方参与的所有权动态归属机制,形成三方主体分步骤介入科技成果处置与转化的竞争格局,有利于激活科技人员、科研机构与社会团体转化科技成果的动能。

关键词: 科研成果转化 三权改革 五权分享 所有权动态归属

一、问题提出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工作的重点(贺德方,2011),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高(董洁、黄付杰,2012),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中成果转化往往处于次要位置(仲伟俊等,2009),大中型企业(刘家树、菅利荣,2010)和高技术产业(肖仁桥等,2012)在提升技术成果转化效率领域存在改善空间(余泳泽,2009)。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的根本原因是体制、机制(迟宝旭,2005)等制度性和机理性障碍(梅姝娥、仲伟俊,2008)。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国开展了深化科研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的总体思路是:一是积极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构建科研成果尽快转化的创新机制和创新模式;二是改革的政策措施应充分考虑到科研院校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权责利,政策和措施应反映明确权力和责任、分享利益和平等原则,为科研院校单位和科研人员创新和创造成果助力加油,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三是相关政策应紧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经过一年多的改革试点,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研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简化了科研单位以科研成果的所有者身份处置成果的行政审批环节,对科研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决定权划归科研单位。二是将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的处置权、分配权全部归属科研单位,调动了科研单位发明创造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例如广东2015年出台政策,规定科研成果所有权3年内归科研单位所有、3年内没有转化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科研成果创造者所有。

The study was carried out from September 2013 to March 2015.

2014年以来科研成果改革试点的总体设计可以概括为“三权改革”,明确了科研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和分配权,解决了科研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过程中来自政府的束缚与约束,减少了政府的审批环节,使收益全部归科研单位。2015年8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法》进一步完成了科研成果三权改革的重大突破,将科研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下移到科研院校和单位,科研院校和单位拥有了科研成果的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大大提升了科研院校和单位以及科研人员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将科研成果的处置权,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下移到各个科研单位,减少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环节,下移了科研成果的处置权,这是很大进步,体现了对科技创新规律的尊重。这是科研成果改革试点的重大成果。

(2)通讯。包括贫困地区在内全国农村的基本通讯条件明显改善,城乡间基础通讯硬件的鸿沟基本消失。全国农村电话和手机通讯服务基本上已覆盖所有的村组,移动宽带设施已基本实现了行政村全覆盖。2017年全国贫困地区99%的自然村已通电话,81%的自然村能接收到有线电视信号,61%的自然村已安上了宽带,平均每个农户有2.1部手机。可以说,贫困地区农民对外信息交流的基础硬件设施已经具备,为缩小城乡间的数字鸿沟奠定了基本的物质基础。

然而,三权改革并没有很好的解决科研单位内部利益分配的体制障碍。与科研单位相比,科研团队才是科研成果创造主体。如果说政府部门是科研成果创造、处置的宏观管理部门,科研单位就是科研成果创造、处置的中观管理部门,而只有科研团队才是科研成果创造与处置的微观主体。没有科研团队创造积极性的发挥,科研成果创造及其处置不可能出现。但三权改革并未将处置权下放到科研成果创造者手中,处置权下放到科研单位与收益归科研单位并没有彻底解决阻碍科研成果创造、城镇、转化、运用的不利因素。按照三权改革试点中权责一致的改革设计原则,还可以进一步从系统设计、纵深拓展改革范围、促进科研成果研发转化的角度出发,对三权改革进行制度、模式创新,建立和完善合理科学有效的科研成果研发、科研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创新模式,势在必行。

近年来国内学者以三权改革为核心,对科研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实施路径等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有利于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孙卫等,2006)。张胜、郭英远(2015)就提出了改革试点的核心应是成果的产权归属问题,在明确了政府与科研单位关于科研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的归属后,今后改革试点的重点应是在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之间建立怎样的分配奖励机制。宋河发等(2016)梳理了我国科研成果转化改革试点过程,提出了从知识产权实施权、主体客体、权利取得、权利行使和救济等五个方面改革的基本框架。转化动力压力不足也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障碍(郝远,2004)。要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建技术开发研究中心,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实行产业化,政府应给予适当的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从而大大缩短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周期,推动社会经挤的发展(陈思玲,1998)。李金惠(2016)提出要打通高校科研成果转化链条,调动高校及科研人员转化的积极性,应对高校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实施改革的措施建议。武建龙等(2016)归纳了三权改革中相关政策取得的显著效果,建议继续出台各项扶持政策,如税收相关政策中加大前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科技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各类双创孵化平台投入到科研成果转化的改革中。张铭慎(2017)也认为应通过承认职务科研成果特殊属性,实施所有权确权激励机制,针对前期改革试点不完善、政策不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着力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入股程序、健全内部转移机构,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健康发展。梁梓萱、何海燕(2017)认为当前我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中普遍面临的问题是与产业脱节、缺乏专业的中介服务、科技管理体制支持力度不足、缺乏风险资本投入等。王云峰(2017)在研究美国加州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启示与借鉴中提出,目前,我国高校科研机构科研成果转化率低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无法匹配。应加强高校科研机构的创新导向和创业导向,统筹设计科研成果转化政策体系,构建政产学研相结合的开发,完善科研成果转化模式,重新构建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机制。乔永忠等(2008)认为在促进财政性科研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我国与美国等多数国家一样,都需经历由知识产权“收权政策”到“放权政策”的发展过程,将发明的权利授予承担单位是最重要的商业化的措施,下放知识产权所有权必将极大的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Cogr,1999)。科技创新具有外部性,需要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提供制度支持(Nelson R.,1959)。我国可借鉴美国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案》(彭学龙、赵小东,2005),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费艳颖等,2010)。中国的“拜杜规则”在2000 年出台的《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张军荣、袁晓东,2014)与《科技进步法》中有所体现(陈迎新等,2017),明确了财政资助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何炼红、陈吉灿,2013)。虽然《拜杜法案》在美国遭遇批评和质疑(李晓秋,2009),中国“拜杜规则”的实施对高校专利申请增长产生积极影响还是未能促进高校专利产出存在争议(谭龙等,2012),包括部分欧洲国家在内的一些国家也改革知识产权法,将财政资助完成的专利产权授予项目承担单位(Baldini N.,2006),说明《拜杜法案》“下放权利”(骆严、朱雪忠,2016)的方向是正确的,需要做的是在准确理解与适用“拜杜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再设计(骆严、焦洪涛,2014)。

综上,相关研究者在讨论我国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时,以现有的三权改革为基础,一方面充分肯定了三权改革模式的重大突破和重要意义,认为这一模式业已理顺了政府和科研单位之间关于科研成果转化的责权利关系;另一方面,他们对未来我国科研成果产权改革的展望、对知识产权实施权,高校科研成果所有权的实施等的分析和探讨,在一定意义上也暗示了以三权改革为基础的现有科研成果转化模式的不足之处,同时,也传递出了希望通过对相关实施机制、实施权的构建,进一步在操作层面深化改革、提高科研成果转化成效的信号和愿望。不过,有必要指出的是,突破三权改革基础,重构新的模式的研究并未见到,那么,是否有可能以三权改革为基础,创造性地构建科研成果转化的新模式呢?

二、概念定义

与三权改革相比,五权分享结构中新提出3个概念:一是创造权;二是所有权;三是转化权。

五权分享结构之所以在三权改革基础上提出创造权,是基于这样的综合考虑:三权改革是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制度设计,关系到科研成果创新的源泉与科研成果创造的积极性;三权改革要改变的不利于科研成果转化的制度,也不利于科研成果创造;科研成果转化出现障碍,影响科研成果创造积极性。五权分享模式提出创造权,根据创造权分享科研成果转化收益,有利于形成“创造-转化-分配”的良性循环。三权改革的结构是“处置-分配-收益”,过分偏重非创造性的权利,无论是科研成果的处置权,还是分配与收益权,过度注重成果收益及其分配环节,对促进“创造-转化-分配”的良性循环的作用有限。

转化权是整个五权分享结构的核心与关键。本文之所以在三权改革基础上提出转化权,是因为三权改革中,只有处置权与转化权紧密相关,且处置权不能完全反映转化权的丰富内涵。处置权的主体往往是科研单位,即使下放处置权的主体,最多也只能由科研人员拥有处置权。但是,科研成果转化的核心是转化环节,对转化环节的开放,不能仅限于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很多科研成果既非由科研单位转化成功,也不是由科研人员转化成功,往往需要引入转化中介的积极参与。按照处置权的定义,转化中介并不具有处置科研成果的权利,因此无法拥有科研成果处置权。转化中介对转化环节的重要价值与处置权排斥转化中介的制度建构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因此,五权分享结构中,引入了转化权,处置权决定转化权的配置模式,将转化中介、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共同作为转化权的拥有者,在转化中介、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之间形成科研成果转化的良性竞争机制,促进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2)花期喷药预防。于初花期、盛花期和落花期各喷1次杀菌剂,其中盛花期是关键,落花后喷药几乎无效。可选用药剂有代森锰锌、多抗霉素、异菌脲、丙森锌等。

五权分享结构之所以在三权改革基础上提出所有权,是基于这样的综合考虑:三权改革中的分配权与收益权,往往更多关注科研成果的经济收益及其分配权利,忽视了对科研人员比较关键的成果所有权的处置。成果所有权与分配权、收益权和创造权都有关系,但成果所有权并非普通意义上的收益,往往与创造权紧密相关。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处置好成果所有权,有利于发掘科研人员创新潜力。

为了明确五权分享的创造权、处置权、转化权、所有权与分配权之间的主要逻辑关系,我们用图1表示三权改革中的处置权、分配权与收益权与五权分享的创造权、处置权、转化权、所有权与分配权之间的关系:“创造权-处置权-转化权-分配权”形成的四个权利的耦合关系是五权分享模式的核心。“创造-转化-分配”的三环节结构是科研成果创造与获得回报的良性循环。没有创造权的运用与激励,就没有科研成果产生。只有科研成果的创造,没有科研成果的转化,分配无从谈起。没有分配环节,科研成果创造与转化都无法形成良性激励机制。“创造权-处置权-转化权-分配权”形成的四个权利的耦合关系是对三环节结构的拓展。增加的处置权比较关键,处置权决定转化权的运用模式,是以转化权良性竞争为核心的五权分享模式得以实施的决定权。四个权利的耦合关系形成的闭环外,分布着五权分享的所有权与三权改革的收益权。所有权的提出,是对创造权的激励,使用权取决于转化权、分配权、处置权与创造权。作为科研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的核心,收益权取决于创造权、处置权、分配权和转化权,并与这四个权利融为一体,分配权基本涵盖了收益权的内涵,因此,五权分享模式中不再单独出现三权改革模式中的收益权(图1)。

图1 五权分享与三权改革的权利关系

本文出现的一些新的概念,解释如下:“转化权”是指:获得允许转化科研成果的权利。转化权利受制于处置权。处置权所有者对转化权所有者具有遴选的权利,处置权所有者决定转化权的实施主体及其组合形式。转化权的实施主体的组合形式是指由科研单位独家拥有转化权,还是由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共同拥有并同时或先后行使转化权,还是由科研单位、科研人员与转化中介共同拥有转化权并同时或先后行使转化权。

“虚拟所有权”是指名义上的所有权,名义上的使用权要变成实质上的所有权,必须转化成功。科研成果转化成功之前,不同转化主体被授予名义上的所有权,全部转化主体在相互竞争中加快转化科研成果,最早成功转化的转化主体拥有实质上的使用权,其他转化主体不拥有实质上的使用权,最终只有一个转化主体拥有实质上的所有权,其他拥有虚拟所有权的转化主体的所有权作废。

“最佳机遇期”是指对同一个转化主体而言,科研成果在不同时期转化成功后,收益相当于最高收益的71-100%的时期。

“较好收益期”是指指对同一个转化主体而言,科研成果在不同时期转化成功后,收益相当于最高收益的30-70%的时期。

三、模式机制

(一)科研成果转化的五权分享模式

按照《科研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参与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的处置权和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科研单位取得成果的处置权和成果转化的收益;同时,为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力,进一步放权,将科研成果处置权交给科研成果创造者,提高科研成果创造者与转化者在收益分配中的比重,试点由科研成果创造者、运用者、转化者和科研单位通过协商谈判实现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增强科研成果创造者、转化者的参与度,激发科研成果创造与运用的积极性。每一项科研成果根据其利用科研单位资源(包括有形资源、无形资源与人力资源)的数量与质量,向科研单位提成;不同科研成果的提成比例可以不同,改变固定分配机制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浮动提成比例,充分发挥科研成果创造者与转化者的积极性。

传统的三权改革模式是处置权、收益权和分配权组成的权益分享格局。收益权是使用权与处置权的伴生权益,从逻辑上不能与使用权和处置权并列。根据《通知》中提出的科研成果创造与运用功能,设置创造权。三权改革模式虽然强调了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却忽视了转化权,为弥补三权改革模式忽视转化权的不足,增加设置转化权。设置科研成果所有权取代收益权,将所有权归属于科研院校和单位,科研院校和单位从科研成果转化中获取收益,以所有权收益的形式,获得有形资源、无形资源与人力资源支出的应得收益,如果科研成果没有及时转化,3年后科研成果所有权自动归属科研成果创造者(创造权归属者)。创造权、处置权、转化权、所有权、分配权组成五权分享模式。

五权分享模式比三权改革模式增设了创造权、转化权和所有权,下放了处置权,增加了创造权获取收益的变现能力,激励科研团队(科研人员)积极参与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五权分享模式的核心是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属于处置成功者,科研团队(科研人员)、科研单位与社会主体等众多主体中,哪一个主体处置成功,实现科研成果转化,所有权、处置权及收益分配权归哪一个主体。五权分享模式提高了科研团队(科研人员)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成果处置的积极性,提高了科研成果转化者的转化积极性,提高了科研团队(科研人员)、转化者在收益分配中与科研单位协商的地位,使科研单位通过让渡部分权利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

网络密度指网络中各节点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节点之间联系越多,网络密度就越大[12]。经计算分析,三峡旅游流的网络密度为0.248 3,表明大三峡旅游地区景区存在一定的网络联系,但部分节点联系不紧密。从节点中心性来看,三峡旅游流主要向解放碑、白帝城、小三峡、神女峰、三峡大坝、三峡人家、恩施大峡谷几个景区聚集,以传统三峡旅游游线景区为主,与三峡腹地景区联系较少,与三峡周边极富吸引力的旅游目的地如九寨-黄龙联系较少,与其他景区节点的旅游联系也较弱,区域旅游整体发展出少数景区集聚现象,

五权分享模式是4个利益主体的5种权益组成的分权格局,4个利益主体是科研团队(科研人员)、科研单位、转化部门及科研成果使用者,5种权益是创造权、处置权、转化权、所有权、分配权。科研成果使用者的运用产生经济效益,运用带来的收益是其他3个利益主体的权益的来源。经济效益在3个主体之间分配:科研团队拥有创造权及处置权,并享有创造权带来的收益;科研单位拥有所有权及其收益;转化部门享有转化权及其收益。

表1 三权改革模式与五权分享模式比较

三权改革模式提出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全部留归科研单位、科研单位要依据奖励和股权激励方案,完成科研成果开发、转化等相关方的收入分配或股权奖励。(张胜、郭英远,2015;张忠国,2014)五权分享模式中,改变了收益分配由科研单位主持分配、科研人员被动接受分配方案与分配比例、不利于科研成果创造者创造积极性发挥、不能体现科研成果创造者主体地位的分配机制(见表1、表2),运用收益在创造权、处置权、转化权与所有权主体之间进行分享,可以有两种实施路径:一是大包干模式,二是分配方案协商机制。最终科研单位被分割成不同科研团队,由科研团队主持成果转化,而不是科研单位主持成果转化。

(3)标准体系目标不明确。企业在建立标准体系时,也许每个标准制定的对象与目标都很明确,但标准体系的整体目标却不甚明确。例如,针对某个工程项目或产品,需要哪些系列标准,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要求等,整体缺乏明确目标,导致无法发挥标准的整体效应。

表2 五权分享模式中的利益分配机制改革

(二)五权分享的科研成果转化竞争机制

五权分享模式下转化竞争机制的设计,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科研成果尽快转化,在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之间形成良性竞争机制,以科研成果所有权、分配权和处置权作为竞争的标的,促进科研成果处置与转化;允许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同时拥有科研成果处置权,并在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之间进行良性竞争。处置权是决定转化权的关键,采用什么样的转化模式,最终由拥有处置权的主体确定。为了避免科研单位独家拥有处置权后,垄断转化权且不积极转化科研成果,有必要引入转化权良性竞争的态势,允许最先转化成功的主体获得转化权。科研单位垄断处置权,可以独自决定转化权的分配机制。引入新的良性竞争机制后,削弱了科研单位对转化权的垄断地位,这对科研单位是不利的;科研单位可能利用处置权,选择不利于科研人员和转化主体的转化权配置机制。引入创造权的拥有者,允许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同时拥有科研成果处置权,有利于保护科研人员拥有转化权并快速进入转化状态的权利,也激励科研人员在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都无希望转化成功的条件下,及时引入转化主体参与转化。在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三权改革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科研人员作为科研成果创造、转化、运用的关键主体的处置权与分配权,在科研单位-科研人员-转化中介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中,提升科研人员地位,落实科研人员主持收益分配的主体地位,逐步实现科研成果转让收益大包干制度。如果科研人员通过处置使科研成果转化成功,还权于民,真正凸显科研人员创造科研成果的主体地位;破除大锅饭,取消科研单位主持转化收益分配的垄断地位,试点科研成果创造者、转化者与科研单位共同协商收益分配方案的收益协商制度,确保转化中介的利益,激发科研成果转化积极性;大包干模式中,仿效联产承包责任制思路,在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过程中,主持收益分配,交完单位的,留足科研团队与转化中介的,剩余的都属于处置并转化成功者,最大限度解放科研生产力,激发科研成果转化积极性。

二是三阶段同步介入: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在最佳机遇期介入;如果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在最佳机遇期转化不成功,得到科研单位或科研人员支持的社会力量可在较好收益期介入;如果得到科研单位或科研人员支持的社会力量在较好收益期转化不成功,国内任何社会力量可在较少收益期介入(见图3)。

目前,冬储定价陆续出台,下游对当前高价接受度不高,在原料成本高位运行支撑下,二铵价格整体回落可能性不大,后期仍存看涨预期。11月份国内现货供应偏紧,企业惜售心态明显,预计后期价格高位企稳,局部仍存上行可能。重点关注原料价格及冬储情况。

为保障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的利益,确保科研成果转化不至于坐失良机,允许科研人员或科研单位支持的社会力量在较好收益期介入处置与转化环节;为了确保科研成果转化不至于坐失良机,允许所有社会力量在较少收益期介入处置与转化环节。

如果因为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尝试转化失败,贻误社会力量转化科研成果的时机,可以在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转化之初同时引入社会力量,允许科研单位、科研人员与社会力量同步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并签订协议。如果社会力量在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之前转化成功,奖励社会力量;如果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都没有转化成功,社会力量转化成功,则允许将科研成果所有权转让给社会力量。鼓励更多社会力量投入科研成果转化。

在五权分享与平等协商收益分配机制的基础上,建立科研人员、科研单位与社会主体三方参与的科研成果处置制度,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的三方竞争机制。在最佳机遇期内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的最佳效益,是加速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科研成果转化效益的制度突破。三权改革模式中,仅有一家(科研单位)处置主体,不能形成科研成果转化的竞争态势。五权分享模式中,将虚拟所有权及其处置权预先授予不同利益主体,使更多主体在相互竞争中转化科研成果,形成科研成果转化的良性竞争机制,有利于短期内有更多主体实现科研成果转化。如果在最佳机遇期内,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都没有转化成功,允许社会力量处置科研成果,并进行成果转化。科研成果转化与科技创新一样,具有不确定性。在不能预先确定科研单位、科研人员与社会主体哪一方最终能够尽快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的条件下,先转化成功者获得相关权利,符合以科研成果转化为目标的制度设计初衷。起点公平的条件下,每一个主体同时开始尽快实施转化,首先转化成功的主体,获得相关权利。最终产生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或服务,即表征着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科研成果的最佳机遇期取决于市场对科研成果转化后的产品或服务的需求与供给的交汇点。如果在市场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最大、市场上尚未有同类产品或服务出现,此时科研成果转化成功,无疑属于最佳机遇期;如果在市场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最大、市场上已开始有少量同类产品或服务出现,此时科研成果转化成功,无疑属于较佳机遇期;如果在市场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最大、市场上已有大量同类产品或服务出现,此时科研成果转化成功,无疑属于较差机遇期;如果在市场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最大、市场上大量同类产品或服务已经能够基本满足市场需求,此时科研成果转化成功,无疑属于最差机遇期。科研人员、科研单位与社会主体三方力量形成有序的科研成果处置转化竞争机制。五权分享模式与三权改革模式的区别是开放性转化机制的构建。向一切可能转化成功的社会主体开放科研成果转化权,确保科研成果及时转化,是解决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的倒逼机制。机制设计的预设是:第一,如果把转化主体局限在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两个主体内部,且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都没有转化成功,即使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之外的全部社会力量都不可能转化成功,也不妨向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之外的社会力量开放转化权,这比放弃转化科研成果要好。第二,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两个都没有转化成功,并不意味着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之外的全部社会力量都不可能转化成功。从科研成果转化角度分析,向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之外的社会力量开放转化权,即使社会力量有哪怕一丝转化成功的可能性,也比放弃转化科研成果要好。

综上所述,“五权分享模式下科研成果转化竞争机制”在不同情境下的“转化竞争机制”是:在最佳机遇期内,将虚拟所有权及其处置权预先授予科研人员、科研单位与社会主体等利益主体,各主体在相互竞争中共同转化科研成果,转化成功的科研人员、科研单位或社会主体独享或分享所有权、处置权、转化权、收益分配权及其收益。

转化竞争机制的不同情境下的“转化竞争机制”包括:

1.房地产业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贡献占比加大。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房地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1978年的2.17%逐步增长至2017年的6.51%。房地产业对经济增长的直接贡献不断提升,如图11所示。

一是单主体优先转化。对科研单位转化成功率较高的科研成果,优先由科研单位率先转化,一定期限后,转化不能成功,由科研人员或科研人员与转化中介介入转化,不同主体参与竞争的时机有先有后,形成很不完全的竞争机制。

二是双主体竞争转化。对基于历史经验,科研单位转化成功率较不高的科研成果,优先由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率先转化,一定期限后,转化不能成功,由科研人员、科研人员与转化中介共同转化,不同主体参与竞争的时机有先有后,形成较不完全的竞争机制。最佳机遇期内,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共同处置科研成果,首先转化的主体有权获取所有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及其收益。

三是三主体竞争转化。对科研单位转化成功率很低的科研成果,由科研单位、科研人员与转化中介同时开始转化,不同主体参与竞争的时机一致,形成完全的竞争机制。最佳机遇期内,科研人员、科研单位与社会力量共同处置科研成果,首先转化的主体有权获取所有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及其收益。

五权分享的科研成果转化竞争机制中竞争采用形式是:允许科研单位、科研人员与转化中介同时转化科研成果。

五权分享的科研成果转化竞争机制中的竞争可以产生科研成果的价格,科研成果的价格由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和转化中介竞争产生。

(三)科研成果所有权与处置权权属顺序

三方转化竞争机制给现有的科研成果收益分配带来挑战,给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带来压力。如果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不作为,则会承担社会力量获取科研成果所有权与收益分配权的压力。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的压力正是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动力。

在科研成果产生后,不分所有权归属,对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同等预先授予虚拟的所有权及其附属的处置权。

一是三阶段不同步介入:科研单位在最佳机遇期介入;如果科研单位在最佳机遇期转化不成功,科研人员在较好收益期介入;如果科研人员在较好收益期转化不成功,社会力量在较少收益期介入(见图2)。

1.3.2 生化指标测定 生化检验均按照标准采血并由医院检验科测得。生化指标由7170型日本日立株式会社自动生化分析仪测定;空腹血糖使用上海科华有限公司血糖试剂盒,氧化酶法测定;身高、体质量采用北京海波尔达科技有限公司的TCS-135-RTB型红外线身高体质量测量仪测量;血压采用日本A&DCD.,LTD公司出产的 TM-2655P型无创电子血压测量仪测定前臂血压。

科研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科研成果转化率不高的原因即在于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合理,也因为没有引入科研成果所有权、分配权和处置权的竞争机制,同时因为处置主体单一,无法形成激烈的多方竞相转化科研成果的良性竞争机制。

三是两阶段同步介入: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及得到科研单位或科研人员支持的社会力量在最佳机遇期介入;如果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及得到科研单位或科研人员支持的社会力量在最佳机遇期转化不成功,国内任何社会力量可在较好收益期介入(见图4)。

图2 三阶段不同步介入

根据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可以将转化科研成果的时间段分为最佳机遇期、较好收益期、较少收益期与成果失效期。最佳机遇期是获取的科研成果转化收益最高的时段,成果失效期是转化收益为0的时段,较少收益期是转化后收益较少的时段,较好收益期是介于最佳机遇期与较少收益期之间的时段。在不同时段,允许不同主体参与科研成果转化的处置工作,采取不同的权益配置策略。在最佳机遇期,允许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同时拥有处置权,及时转化科研成果;最佳机遇期内,如果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两个主体都没有实现科研成果转化,在较好收益期,允许与科研单位或科研人员签署协议的社会力量介入科研成果处置,成果转化收益按照协议予以分配;较好收益期内,如果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两个主体都没有实现科研成果转化,在较少收益期,允许任何社会力量介入科研成果处置,成果转化收益按照平等协商的比例予以分配。确保所有科研成果在成果失效期之前得到处置。

(四)成果转化竞争机制中科研人员的作用

科研成果的创造权属于科研人员及其研究团队(简称科研人员),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而不是激发科研单位的积极性是创造更多科研成果的关键。科研单位人员众多,创造科研成果的比率并不高。按照通知中权责一致的原则,科研成果创造权属于科研人员,科研人员具有转化科研成果的责任,其处置权也应该属于科研人员。作为第二关系人的单位包括了一定比例的非创造人员,其中一部分是非科研人员,一部分是不属于该科研成果创造者的科研人员,这些人因为没有直接参与特定科研成果的创造,对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低于创造权所有者即本项目的科研人员。

图3 三阶段同步介入

科研人员对自己的科研成果的转化方式最了解。在科研成果较多的科研单位,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单位转化存在大锅饭现象,会存在优先转化部分科研成果而推迟转化其他科研成果的现象,不利于科研人员主动转化自己的科研成果;降低科研成果转化的比率。处理好单位与个人在科研成果处置过程中的权利分配关系日益紧迫。三权改革前,相关职能部门对科研成果转化处置审批环节繁琐,影响了成果转化的时效性;三权改革后,单位对科研成果转化的管理成为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的阻碍,阻碍科研成果转化的不再是政府部门,而是科研单位。科研成果转化中,引入市场机制是发展趋势。单位对科研成果转化的动力,低于科研人员对自己研发的科研成果转化的动力。单位审批,阻碍了科研成果的转化。转化收益分配中的单位分配制度,不利于科研成果转化。

图4 两阶段同步介入

所有权与处置权分离,在科研成果创造成功后,赋予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虚拟的所有权及其所带来的处置权,最终的所有权取决于是否转化成功;转化成功的,拥有实际所有权及处置权收益,拥有主持分配收益的权利;转化不成功的,失去所有权及处置权收益,不拥有主持分配收益的权利;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同时转化成功的,分享实际所有权及处置权收益,拥有同等的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

授予科研人员科研成果处置权,并与拥有处置权的科研单位进行科研成果转化领域的竞争,转化成功的,拥有科研成果所有权和收益分配决定权;加大处置权收益占收益分配的比例;激励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在科研成果转化环节竞争;竞争成功的,拥有更大权利(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权益(处置权收益);不作为的,失去相关权利和权益;宁肯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同时转化成功,也不要出现3年内科研单位转化失败,再交给科研人员所有权。

四、政策建议与措施

(一)创新模式的核心技术

以产权明晰为分析设计框架,明晰科研成果的权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科研成果处置权归科研人员所有,提出五权分享模式和所有权动态归属制度,打破科研单位一方主持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这一不利保障科研成果创造者权益的格局,由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平等协商收益权分享比例,解决三权改革模式中得到改进而未完全得到解决的处置权、收益分配权进一步下移的问题。

同时,在五权分享与平等协商收益分配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大包干的分配制度,由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平等协商收益权分享比例,建立科研人员、科研单位与社会主体三方参与的科研成果处置机制,形成三方主体分步骤介入科研成果处置与转化的竞争格局,在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中,确保科研成果转化中介的收益,激活科研人员、科研单位与社会主体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二)创新模式的运行规则

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及其附属的处置权在转化之前是虚拟的,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都可以获得虚拟的所有权及其附属的处置权;只有在转化成功后,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才能够独享或分享所有权、处置权、转化权、收益分配权及其收益;如果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都不能转化科研成果,在科研成果产生3年后,向国内公开招标,能够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的主体可以获得科研成果所有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及其收益,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只能按比例获得创造权收益,创造权收益的分成根据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平等协商决定。

为保障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的利益,确保科研成果转化不至于坐失良机,允许科研人员或科研单位支持的社会力量在较好收益期介入处置与转化环节;为了确保科研成果转化不至于坐失良机,允许所有社会力量在较少收益期介入处置与转化环节。如果在最佳机遇期内,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都没有处置转化成功,则允许他们支持的社会力量或任何社会力量在此后的较好收益期或较少收益期介入成果转化,并最终获得所有权与收益分配权,这是对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的压力;逼迫其快速引入合适的社会力量在最佳机遇期实现知识产权处置与转化。

(三)创新模式的前提条件和评判标准

最佳机遇期内,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两个主体共同处置科研成果,首先转化的主体有权获取所有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及其收益;较好收益期内,科研人员、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签约的社会力量三个主体共同处置科研成果,首先转化的主体有权获取所有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及其收益;较少收益期内,科研人员、科研单位、公开市场的社会力量三个主体共同处置科研成果,首先转化的主体有权获取所有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及其收益。通过以转化收益分配权和所有权归属激励科研人员、科研单位及社会力量等三方主体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形成更多主体竞相转化科研成果的良好效果,尽可能提前转化科研成果,释放科研成果的价值。

真正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的主体,最终获得实在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及其收益。核心是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属于处置成功者,科研人员、科研单位与社会主体等众多主体中,哪一个主体处置成功,实现知识产权实施,所有权、处置权及收益分配权归哪一个主体。以所有权归属、收益分配权归属激励更多社会主体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

五、结论

1.对三权改革模式进行制度创新,摆脱了三权改革前科研成果转化管理的思想桎梏,顺应处置权与收益分配权下移、转化环节地位提升的趋势。三权改革模式中,科研人员没有处置权,科研成果处置权归科研单位所有。这种权利分配关系没有调动作为创造者的科研人员处置科研成果的积极性。科研人员与转化中介被动接受科研单位主持的收益分配比例,没有平等参与分配方案制定的权利,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创造、处置、转化积极性不能得到发挥。所有权也没有期限界定,导致科研单位处置积极性不足(图5)。

图5 三权改革模式中的权利关系、利益主体及利益分配机制

五权分享模式解决了这些问题:处置权归科研人员,科研成果3年内没有转化其所有权由科研单位转让给科研人员;科研人员平等参与收益分配方案制定,并逐步具有主持收益分配的权利;转化中介的收益分配权得到保障;确保科研成果创造、处置、转化积极性(图6)。

三权改革模式有利于科研单位掌控科研成果所有权与收益分配权;不利于科研人员获得科研成果所有权、收益分配权与处置权益;对三权改革模式进行制度创新后形成的五权分享模式,有利于科研人员获得科研成果所有权、收益分配权与处置权益;取代了科研单位的所有权,削弱了科研单位主持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权利,取消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处置权益,减少了科研单位的收益和权利。五权分享模式与原有的三权改革模式有很大的不同之处,适用于不同的情境。分别有利于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的两种模式的实行,取决于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成功,如果科研人员率先转化成功,则选择有利于科研人员的五权分享模式;如果科研单位率先转化成功,则选择有利于科研单位的三权改革模式。

图6 五权分享模式中的权利关系、利益主体及利益分配机制

2.五权分享模式很好地解决了三权改革模式中得到改进而未完全得到解决的处置权、收益分配权进一步下移的问题。特别是建立的科研成果转让收益分配的大包干制度,与推动农村经济改革获得突破性进展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异曲同工。交完科研单位的,留够转化中介的,剩余的都是自己的;进一步解放科研生产力,降低制度交易成本,激励科研成果、创造、处置、转化、运用,是科研成果转化制度的重大突破。

3.创新了科研成果所有权动态归属转化竞争制度。三权改革以前,无论科研单位是否处置并转化了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属科研单位;且在三权改革模式中,处置权属于科研单位。一般而言,科研单位处置并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不高于科研成果创造者,这就容易导致科研成果长期得不到处置与转化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三权改革以后,在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属方面,广东等省份提出所有权期限:科研成果3年内得不到转化的,所有权由科研单位转让给科研成果创造者。考虑到3年后开始转化科研成果,往往丧失科研成果转化的最佳机遇期。本研究对此进行了改进,提出所有权动态归属制度,科研成果创造出来后,其所有权归属于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即双头归属;拥有处置权的科研人员可以对其进行转化;拥有所有权的科研单位也可以对其进行转化;最终转化成功的,拥有所有权;如果科研单位转化成功,所有权属于科研单位;如果科研人员转化成功,所有权属于科研人员;如果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都转化成功,所有权属于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据此建立起科研成果转化竞争制度。拥有处置权的科研人员如果能够转化成功,就可以进一步拥有所有权;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加速转化进度而竞争所有权。拥有所有权的科研人员在转化过程中同时赋予其处置权,如果不能够转化成功,不仅丧失处置权,而且进一步丧失所有权;在转化收益分配过程中的地位进一步下降;鼓励科研单位通过加速转化进度而竞争所有权。

尽管李家田对传统界画赞美有加,但是在自己创作时他却偏偏打破界画所带来的平衡与和谐。把不可思议的人物、地点、时间和空间交织在一起,表现神秘莫测、如梦如幻和脱离了现实的潜意识中的某种心理状态。这些意象在时空交织与转换的世界里,不受意识和理性的制约,可谓天马行空。这种场面的反差似乎更能突显那种荒诞感,更易于表达艺术家深刻的思想。艺术家把不可思议的反常的意象组合在一起,似乎直指心灵中最神秘的刹那之感。这就摆脱了传统绘画创作中的合逻辑性与合目的性,走向了反逻辑与非理性。由此来看,李家田想要在虚与实、梦境与现实之间保持平衡,用隐喻的方式表达人们那种荒诞的心理体验。

4.促进了科研单位的体制改革。把科研单位建成以科研团队为核心主体,科研单位中除科研团队之外的部分尽可能精简,把科研单位建成服务科技创新成果创造、转化的机构,所有人员从科研成果创造与转化中获益,科研单位中科研团队以外所有人员从对科研成果创造与转化的服务工作中获益,精简机构,裁撤冗余人员;科研单位成为高效产出的科研团队的组合体;科研单位不再是科研团队的管理机构。

以文化音乐产业的实际发展份额为例,电影、音乐市场的火爆是近些年来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因素。正是由于文化娱乐音乐产业消费备受追捧,才使得诸多的资本都加入到了文化产业中来,进而使音乐文化产业的质量和实际出片的数量相比过去提升了很多。文化消费逐渐成为了精神消费的代表,每年增速在20%左右,超过了汽车、互联网等新兴产业的消费增长率。由此可以看出,以文化音乐产业为代表的相关精神消费领域必将成为投资热土,也将成为商家重要的竞争市场所在,在消费升级的大背景下,精神消费的升级浪潮已经逐渐向用户走来。

5.五权分享模式,提升了转化中介的收益分配权地位,在收益分配协商制度中,转化中介有机会参与收益分配方案制定;在收益分配大包干制度中,优先保障转化收益,保护科研成果转化积极性。

6.大包干机制与平等协调机制与三权改革模式相比,具有明显的改进。

在教学中,教师切不可将知识硬性传授给学生,不允许学生质疑,或者否定学生提出的疑问。质疑是创新的开始,所以教师应该鼓励学生勇于质疑。在有所质疑的前提下,学生会根据疑问进一步通过自己的方式寻找事物间的相互联系,并最终寻求解决疑问的方法。

第一,三权改革模式仍然没有确立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如果把科研单位、科研人员与社会主体看作科研成果转化市场上的自由交易的主体,三者完全可以按照互惠互利的市场机制自由交易,只要三方之间能够达成符合各自利益的分配方案,对利益分配的任何制度规定都是束缚。与市场机制对科技资源的配置方式相比,任何对市场交易主体收益分配的制度规定都具有束缚性。制度束缚无疑增加了交易成本,是导致科研成果转化积极性不高、成功率较低的制度原因之一。三权改革模式提出科研单位要依据奖励和股权激励方案,完成科研成果开发、转化等相关方的收入分配或股权奖励。三权改革模式以一种制度束缚取代另一种制度束缚,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不契合。三权改革模式虽然在收益分配机制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仍然没有把科研单位作为与科研人员、社会主体等利益主体平等交易的一个利益主体,仍然把科研单位作为行政化的利益分配主持者,仍然是行政化分配机制,没有实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很可能成为制约转化成效提升的新桎梏。

SD大鼠,雌雄各半,体质量(200±20)g,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号为SCXK(冀)2015‐1003,由河北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提供。

第二,大包干与平等协调机制是对三权改革模式下相对固化的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收益分配的行政化机制的纠偏。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过程中,平等协调机制迈出第一步,促进科研人员与社会主体与科研单位具有平等的协商地位,三者共同参与利益分配。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大包干分配制度,是使市场在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第二步,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进行公平交易,按照科研成果转化成效分配收益。转化收益分配过程中,交够单位的,留足科研人员与转化中介的,剩余的都属于处置并转化成功者,优先保障转化者收益,激发科研成果转化积极性。

第三,大包干与平等协调机制比三权改革模式的改进之处是:分配主导权与话语权属于处置并转化成功者,保护转化积极性,促进科研成果转化,降低制度交易成本,解放科研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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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re and Analysis on Transformation and Innovation Model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based on the Five-Authority Sharing

Wu Qi Zhu Tong

Abstract: China has carried out pilot work on deepening the use, disposal and income management reform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since 2014. The overall design of the reform can be summarized as “three-rights reform”, which clarifies the disposal right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come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rights, and solves constraints from the government in the process of use, disposal and income management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lso, it reduces the government's approval process and makes all the earnings belong to scientific research units. In August 2015, the Law on 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Achievements further completed a major breakthrough in the three-rights reform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moved the disposal right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come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rights to research institutions and units. Research institutions and units have the disposal, income and distribution right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which greatly enhanced the enthusiasm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and units as well as scientific research personnel in the cre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results. The transfer of the disposal right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from relevant government functional departments to various scientific research units has reduced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links of relevant government functional departments, which is a great progress. This is a major achievement of pilot work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reform. However, the three-rights reform does not provide a good solution to the institutional obstacles existed in distribution of interests within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units. Under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based on the three-rights system,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ersonnel have no rights of disposal, and the right of disposi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belongs to scientific research units. This distribution of rights cannot effectively mobilize the enthusias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ersonnel as creators in handling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ersonnel and conversion intermediaries passively accept the proportion of income distribution presided over by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s and do not have equal rights to participate in the formulation of distribution plans, and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cannot be protected. The enthusiasm for creation, disposal and transformation cannot be fully and efficiently realized which results in insufficient enthusiasm of the ownership of scientific research units.

This study takes the clear definition of property rights as the analytical framework, clarifies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the attribution ofdisposal right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proposes a mode of five-rights sharing and dynamical ownership affiliation system, and breaks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unit’s control of income distribution rights during the process of transforming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creators’ rights in unfair treatments. Also, this study proposes that scientific research personnel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units negotiate the proportion of income sharing rights equally, and solves the shift-down problem of disposal rights and income distribution rights that have been improved and not fully solved in the three-rights reform mode.

Also, this study presents the transformation rights based on three-rights reform, emphasizing that transformation rights is the core and key of the whole five-rights sharing structure. The core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s the transformation link. The opening-up policy of the transformation link cannot be limited to scientific research units and personnel. 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the active participation of transformation intermediaries, and set transformation intermediary, scientific research personnel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units as owners of the transformation rights, and form a benign competition mechanism between the transformation intermediary, scientific research personnel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units to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to productivity as soon as possible. At the same time, this study puts forward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disposal mechanism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ersonnel,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units and social subjects should be established based on the revenue sharing mechanism of five-rights sharing and equal consultation, dynamical ownership affiliation system. Intervene in the disposition and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form a pattern of competition i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disposal and transformation, in favor of activating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ersonnel, scientific research units and social subjects to realize the initiative of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空巢老人缺乏情感慰藉,常伴孤独、焦虑、抑郁等负面情绪,持久、反复体验后,易转为一种长期的精神刺激,直接影响心理健康状态。宋洁等人研究表明,空巢老人情绪低落易诱发免疫功能异常,亦会导致或加重抑郁症状[10]。因此,排解空巢老人生活中的不良情绪,有助于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Keywords: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ree-rights Reform; Five-rights Sharing; Dynamical Ownership Affiliation.

*吴琦,西安文理学院,E-mail:13991381515@163.com,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科技六路1号西安文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邮编:710065;朱彤,国家开放大学西安分部,E-mail:xadiandacwch@126.com,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五味十字48号,邮编:710002。作者文责自负。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陕西省社科界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追赶超越”背景下我省经济创新驱动和动能转换路径研究》(2018Z022)—科技成果动能转换研究成果。

DOI: 10.19592/j.cnki.scje.361628

JEL分类号:D31,O32,Y1

中图分类号: F06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6249(2019)05-121-20

(责任编辑:方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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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五权分享的科研成果转化创新模式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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