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该项改革涉及的部门多、环节多,在整个诉讼制度改革中居于关健地位,对确保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具有深远的意义。以庭审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对刑事证据审查产生了各方面的影响。也对检察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公诉检察官应当从刑事证据审查作为一个工作的突破口。检察机关对刑事证据审查应在坚持原三要素审查的基础上,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转变刑事司法理念。
关键词:审判中心;诉讼制度;刑事证据审查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刑事证据审查的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针对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过分看重案卷移送的侦查中心主义倾向提出来的,就是以审判程序为中心,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也不是以法官为中心,更不是对公检法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否定,而是强调公检法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压力与挑战,但也为提高和发展检察工作提供了新机遇。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公诉检察官应当从刑事证据审查和庭上举证辩论两个方面寻找改善工作的切入点:首先,应当更加重视刑事证据审查工作,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相关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充分考虑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发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围绕案件焦点作好出庭应对准备。其次,庭审实质化使得庭审活动更具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庭前的证据审查要求检察人员更加注重证据的审查,证据必须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以庭审为中心,加强对刑事证据审查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保证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查清案件犯罪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更好的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有利于控辩双方更好的对抗和确保庭审中举证、质证阶段对抗性和有效性,确保有效辩护和实质辩护;有利于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解决证人和鉴定人的出庭难问题。
以庭审为中心,要摒弃以侦查为中心的错误观念,加强对侦查取证工作的监督和引导。刑事诉讼是从侦查时调取的证据为起点,侦查是犯罪事实的发现者、案件证据的收集者。但是如果以侦查为中心会导致案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要求检察人员再对证据审查时,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也要及时地实施引导取证和对证据的监督,这有利于向侦查机关传导审判标准,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从源头上夯实刑事指控的基础,也有利于保障人权。为提升上蔡县公安局民警办案水平与能力,我院指派具有丰富经验的检察人员为上蔡县公安局民警授课,对如何收集、固定证据等问题一一解析,赢得了侦查机关一致好评。
以审判为中心,要摆脱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审查运用模式,更加重视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以口供为中心往往会造成先入为主的定罪意识,忽略了其他证据。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全面审视证据,应当更加注重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对证明体系的构建作用。通过其他证据来审查和检验有罪供述,以有罪供述为线索发现和提取可能存在的客观性证据,达到相互印证、相互补充的目的。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对刑事证据审查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起诉环节的职能和模式提出新的要求。证据是刑事案件的灵魂所在,证据审查质量直接决定了犯罪事实的成立与否,对证据的审查是公诉人认定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前提基础。以庭审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对刑事证据审查产生了各方面的影响。
(一) 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要求以及对证据的形式和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程序审查更加严格。特别注意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发现证据为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予以排除,不让带病证据上法庭。对于合法的证据,检察官还要认真审查,对其合法性的证明是否达到在法庭上经得起辩方质疑,使法官确认。公诉人不能寄希望于法庭的“配合”,遏制辩方的非法证据申请。所以庭前证据审查必须有针对性的应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以庭审为中心要求需保证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一旦被告人、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要有证据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如办理王某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投毒的位置没有检测出“毒鼠强”成份,现场勘查时在面缸盖上及面缸内检测出“毒鼠强”成份,但在面缸盖没有提取出犯罪嫌疑人的指纹,有其他人的指纹。案件进入审判时,辩方提出异议,最终确定其他人的指纹为侦查员所留,导致证据无效。
(二)对言词证据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言词证据易变性显得格外突出。言词证据的易变性,往往导致公诉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措手不及,有时致使案件无法向下运行,加大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应当对取证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还原取证的原貌,另外出台证人、鉴定人出庭相关规定,做到有章可循。如办理的韩某贩卖毒品案,犯罪嫌疑人韩某多次供述不一致,购买者两次证言也前后不一,该案也未搜查出毒品,通过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发现侦查人员存在严重的诱供,最终导致该案作撤案处理。
(三)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从以前直接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向现在可以不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意见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意见具有意见证据的属性,是鉴定人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理性对某一特定事实问题的意见和推测。而鉴定人出庭正是弥补办案人员及诉讼参与人对专业知识了解的不足,也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直接对鉴定意见相互质问、辩论,让当事人从内心相信鉴定的公正性,让正义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四)对视听资料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从以前只有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向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实施同步录音录像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求对刑事案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也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突然翻供,导致案件无法运行,更是防止冤假错案再次发生。如办理的邱某故意伤害案,打架现场只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二人,被害人头部受伤构成轻伤。侦查人员携带执法仪到达现场后,对犯罪嫌疑人口头询问被害人的伤是如何造成的,犯罪嫌疑人邱某指着地上一根木棍说是本人用木棍将被害人打伤。侦查人员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邱某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犯罪嫌疑人邱某改变以前的说法,说被害人打他时,自己撞到墙上造成的,直到开庭审理时一直否认殴打的事实,并对侦查人员在现场取得视频予以否认。后经过对被害人的伤口与木棍相比对、并提取相关生物检材进行鉴定,并结合被害人的陈述及现场的询问过程,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邱某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得以判刑。
(五)对侦诉关系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必然会从以前的“以侦查中心主义”向“以审判为中心”诉讼转变。在刑事证据审查中必然要求检察人员严格证据关,规范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所有证据都必须经得住庭审中的质证,转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条法律规定并不是以“以侦查为中心”,公检法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键之处体现在庭审中,证据的审查必须以庭审中的控辩双方对抗的方式开展。
(六)对全案证据审查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要求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做到诉讼资源向庭审集中,办案标准向法庭看齐。所有证据都必须在庭审中出示和质证,证据出示、辨认、认证都需体现直接性和更具有对抗性;证据的审查模式从侧重“书面审查”转向为侧重“庭审直接对抗示证的审查”;所有的证据需经过法庭的查证属实;对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的审查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对现有举证模式可能会带来一些变化。
论文作者:齐星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8
标签:证据论文; 中心论文; 鉴定人论文; 犯罪嫌疑人论文; 制度改革论文; 案件论文; 人员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