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非司法制度初探_法律论文

新南非司法制度初探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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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非在推进民主化的过程中,非常强调“法治”,要求一切都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法治”,离不开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各级司法机关是贯彻执行宪法和其他法律、实现种族平等和人民基本权利的有力保障。因此,对新南非的司法制度进行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历史性的转变

新南非的司法制度沿袭了种族隔离时期的司法制度。毫无疑问,那个时期的司法制度在本质上是为种族主义统治服务的。随着南非实现划时代的转变,建立了民主政权,司法制度也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新南非的临时宪法(1993年)和新宪法(1996年)都用专章对司法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①a]新南非第一个经济和社会建设宏伟纲领“重建和发展计划”则对司法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六大政策目标:1.保证对所有人民的公正;2.促进社会的和平与安全;3.保护基本人权;4.在种族和性别上更具有代表性;5.促进对法律的尊重;6.促进可信赖性、可接近性和恢复合法性。该计划特别强调,新南非的司法制度在全社会的心目中应该是可以信赖的和合法的。为此,要建立一个能有效行使其职能和权力并培育人权思想的司法行政机制。在这一过程中,通过简化法院语言和程序、规范社区和习惯法庭来加强法定手续和机构。司法部长已经任命一个调查委员会,对司法管辖区域的合理性、最高法院的法院结构等问题进行调研。民事管辖也要适合于新的司法制度。1994年9月16日,南非同美国国际开发署签订了司法行政协定。这是为期五年的计划,从事以下几项工作:1.培训条件差的开业律师和司法人员;2.运用法律和司法制度;3.实行法律和司法改革;4.对工人和学龄儿童进行宪法和人权教育;5.社区人员参预司法工作。

南非法律的沿革

南非的现代法律源于西方。众所周知,西方的法律分为两大系统,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前者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是强调成文法典和法制统一,重视法律理论概括;后者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是强调判例和习惯在解释和制订法律方面的作用,比较缺少统一的法典。当然,这两大法系的差别只是相对的。那么,南非的现代法律属于什么法系呢?这同南非的历史是紧密相连的。南非的白人最早来自荷兰。荷兰属于大陆法系,但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实施的是罗马—荷兰法律制度。1652年荷属东印度公司将罗马—荷兰法带到开普,在荷兰人独占南非时代,成为开普的普通法。英国人于1806年统治开普后,由于英国普通法规定“被征服者国家的法律在征服者将其改变之前继续有效”[①b],从而保留了罗马—荷兰法。但是,在英国人的统治下,它不可避免地受到英国法律制度的影响,渗入了英国法律制度的成分。明显的表现是,在1827年至1834年间,采取了英国法院的模式、陪审团制度、英国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英国关于公司、航运、保险、票据等商业性法律,经过很小的修改也被引入。影响较轻的则是任命英国法官、培训英式律师、使用英语为法院正式语言以及接受英国的法律推理等等。还有,英国的政府制度的引进,也带来了英国的宪法原则。在南非联邦成立前,这一套混合的法律制度已经进入荷裔白人的共和国和纳塔尔。1910年南非联邦成立以后继续加以沿用。罗马—荷兰法成为全南非的普通法,但已不是17~18世纪荷兰法学家所理解的罗马—荷兰法。正如一些学者所说:“经过在南非的长期存在,原来的罗马—荷兰法‘两层蛋糕’已经加进了第三层——英国法”。[②b]在南非这样一个不断变动和发展的社会中,其法律是经常进行修订、补充和发展的,以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但时至今日,南非的现代法律仍然以罗马—荷兰法的原则为基础,并加进英国法律在立法和判例法方面的影响。南非最高法院的判决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法官的职能不是制订新的法律,而是对现有立法和普通法法规进行解释和运用。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一个司法判决经过解释可以建立新的法规,从而被称为“法官制订的法”。新南非所承袭的就是这样的法律制度。

在南非,除白人传入的西方法系外,当地土著人原有的习惯法在他们中间一直起着作用,世代沿用。这将在下面谈到。

司法制度的民主原则

首先,是司法独立原则。这是西方标榜的“三权分立制”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体现,即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议会行使立法权,总统(内阁)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这三个机关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又互相制约,以实现国家权力之间的均衡,防止任何机关或个人的独断专行。当然,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三权分立制”虽然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实际上不过是资产阶级统治权的内部分工。附入临时宪法并作为制定新宪法的依据的“制宪原则”明确规定新南非实行“三权分立制”:“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和互相适当制衡,以保证责任性、反应性和公开性”(第6条)。临时宪法对司法权也作出了原则规定:1.司法权由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建立起来的法院行使;2.司法是独立的、公正的,仅服从于宪法和法律;3.任何个人和国家机关都不得对司法人员行使其职权进行干预(第7章96条)。新宪法除保留这三项基本内容并作一定修补外,又增加了两项;4.国家机关必须采取立法和其他手段,来协助和保护法院,以保证其独立、公正、尊严、可接近性和有效性;5.法院发布的命令或决定,对其适用的个人和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第8章165条)。由此可见,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地、不受任何干预地行使其职权。这在新南非的宪法中是确立了的。

其次,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临时宪法和新宪法都把平等权列为人民的第一项基本权利,明确规定:人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不得因种族、性别、民族或社会出身、肤色、年龄、宗教、信仰、文化、语言、伤残等而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歧视;平等包括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权利和自由,对于因受到歧视而处境不利的个人或某一类人,应采取法律和其他措施加以保护或改进。因此,贯彻执行这条原则,也是司法机关的重大责任。

从上面两条原则中还可以引申出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和保持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这既是这两条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它们的必然要求。因为,司法独立并不意味司法机关可以任意而为,而是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司法机关本身严格依法办事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独立行使职权是严格依法办事的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通过适用法律来体现,对此司法机关责无旁贷。只有严格依法办事和保持公正立场才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前面曾经提到,新南非司法制度的目标是要在人民心目中成为可以信赖的和合法的。离开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和保持公正立场,这一目标也就无以实现。

在形式上,上述这些原则并不是新南非建立以后才提出的。种族隔离时期的法律文件中也不同程度地出现过。但是在那个时期,实行的是种族歧视和压迫,肤色决定一切。法律是种族主义性质的,法官多半来自白人特别是荷裔白人上层,政治考虑在他们的任命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除少数正直而有勇气的法官敢于作出比较公正的判决外,法院在总体上不过是种族主义统治的工具,司法制度中的民主原则是谈不上的。现在,种族主义政权和法律不复存在,最大的障碍被铲除了。但是,由于种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不可能很快消失,社会上贫富差距依然巨大,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贯彻这些原则还需要进行不断的努力。

司法机关

新南非的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管理机关。

审判机关即法院。首先,是宪法法院。它是一切宪法问题包括解释、保护和实施宪法的最高和终审法院。举凡在中央和省一级范围内国家机关之间涉及宪法地位、权限或职能的争端、议会或省立法机关法案的合宪法性、议会或总统未能履行宪法职责以及省宪法的认定,只能由宪法法院来作出决定。宪法法院的判决对所有的公民和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都具有约束力。临时宪法规定宪法法院由一名院长和10名法官组成,新宪法改为由一名院长、一名副院长和9名法官组成。其次,是各级普通法院。新南非的普通法院系统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上承袭了种族隔离时期的普通法院系统,即最高法院和各类下级法院。临时宪法规定,最高法院由上诉法院和若干省法院、地方法院组成。此外,最高法院还包括由省法院法官主持的巡回法院及特别成立的专门高级法院。上诉法院是与宪法法院享有同等地位的最高级法院,但宪法法院专门处理宪法问题,而上诉法院则专门受理省法院和地方法院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由大法官和若干上诉法官组成。南非现有10个省法院和3个地方法院,主要审判其管辖范围内性质严重、下级法院无权作出刑罚的案件,同时也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审判违宪案件的权力,但终审权在宪法法院。除法律规定的以外,省法院和地方法院判刑不受限制,包括对某些特殊案例可以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省法院和地方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若干副首席法官和法官组成。巡回法院从事省法院首席法官指定地区的巡回审判;专门高级法院审判被认为由于涉及国家安全或维护公共秩序因而进行专门审判更符合国家利益的案件。下级法院包括地区法院、治安法院等。南非划分为许多基层的治安区,若干治安区组成一个地区,在其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地点设立地区法院。地区法院与最高法院不同,其刑罚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同时,虽然地区法院的刑罚权力高于治安法院,但是当事者如果对治安法院的判决不服,不能向地区法院上诉,只能上诉到最高法院。治安法院是每个治安区设立的法院,即基层法院。省法院和地方法院作出的决定,对其管辖区域内的治安法院具有约束力。此外,还有小型诉讼法院和关于土地、劳资争议等各类法院。

新宪法对新南非的普通法院系统作了改动。主要是取消原有的最高法院组成形式,改为分别设立最高上诉法院和若干高级法院。高级法院中包括根据议会法案建立的高级上诉法院,听取来自高级法院的上诉。议会还可通过法案建立任何其他法院,包括地位相当于高级法院和治安法院的法院。

临时宪法规定,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检察权授予检察长。检察长的管辖范围、权力和职能由法律规定。根据1992年的检察长法,南非的各类检察长独立行使职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对任何人提起公诉,不受行政机关干预,仅向议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方式。对于下级法院,他们可以授权在他们领导下的公诉人代表他们出庭提起公诉。在检察长对某一被指称的罪行拒绝提出公诉的情况下,也可按照公诉方式提出自诉。但如果自诉失败,自诉人将承担全部或部分被诉人进行辩护的费用。

新宪法对新南非的检察系统也作出了更动,主要是将原来的检察长和公诉人改为设立一个总公诉长作为全国检察系统的领导人,其下有若干公诉长和公诉人。总公诉长必须制定起诉政策,发布政策指令,对未遵守政策指令的起诉过程进行干预和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司法部长必须对检察机关履行最后职责。

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主要由中央的司法部和地方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来承担。司法部对公诉人、治安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等进行培训,以提高其水平。司法部的人员还从事对较大的治安法院的法律援助工作。如协助被罚款或允许保释的犯人筹措费用;协助证人出庭作证并解决其开支问题等。

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是南非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南非行之已久。诉讼、审判和其他法律活动都离不开律师。南非的律师分为两大类,即出庭律师(advocates)和诉状律师(attorneys)。前者是高级律师,具有严格的专业学历和资历,有资格在最高法院和其他各类法院出庭;也可以在接受诉状律师的延请后才在法院出庭辩护。诉状律师是初级律师,学历和资历都较浅,主要从事起草契约、遗嘱、财产和土地转移等一般法律业务工作,但也可以代表当事人在低级法院出庭。诉状律师必须经历见习期。这两类律师都有不同的组织。出庭律师的组织是各个律师协会,其上是律师总理事会,起协调作用。诉状律师的组织是各省的律师公会,其上也有律师公会联合会作为协调组织。

南非还设有国家法律顾问和国家律师。前者为政府各部、省级行政部门及许多法律团体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也参预起草法案争取在议会通过,协助处理刑事和宪法问题。后者的任务是代表国家从事许多法律活动,以最有经济实效的方式去保卫国家利益。他们参预起草以国家为一方的合同,代表国家官员处理某些法律问题包括出庭为他们辩护。

在种族隔离时期,绝大多数南非律师都由白人担任。现在情况正在发生变化,更多的黑人和其他非白人参加到这一行列。

监狱和犯人改造

在南非,监狱和犯人改造工作不是由司法部来管理,而是另设一个部来负责,这就是教育改造部。该部的任务是通过对犯人的有效监管和教育改造,来促进社会的秩序、稳定和安全。该部职能的行使分为三个层次:全国一级是负责政策指导和监督,以求统一标准;省和基层则负责政策的执行。南非的犯人分为四类:未决犯(主要是正受审讯而未作判决);短期徒刑犯(二年以下);长期徒刑犯(二年和二年以上);青少年犯(21岁以下的已决犯)。据统计,截至1994年12月31日,南非共有在押犯113856人,囚禁在234所监狱中。还有监狱农场20个。[①c]犯人按照犯罪类别、刑期长短和过去犯罪情况等标准来进行安全性分类,并根据其入狱表现和其他因素定期重评,以便采取不同的安全防范措施。南非的监狱曾经因充当种族主义统治的镇压工具、野蛮虐待犯人而臭名远扬,曼德拉被囚禁27年举世皆知。但是新南非建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监狱虽仍为犯人服刑之处,但更强调对犯人的教育改造。犯人在监狱中受到扫盲教育、常规教育和各种技术培训,还有社会工作服务、心理服务和宗教关怀,使他们出狱后掌握谋生之道和身心健康,重新融入社会。新南非对青少年犯罪问题非常重视。为使未定罪儿童不致入狱,修订了1959年的教育改造法,规定14岁以下未定罪儿童在狱中拘留不得超过24小时;14岁至18岁不得超过48小时。判刑的青少年在狱中除受前面所提到的教育和服务外,还要求家长参预。教育改造部认识到监禁和教育改造青少年罪犯的重大责任,工作特别注意细致和慎重,并计划至少每个省都建立一个青年发展中心,以满足青少年的特殊需求。截至1995年1月,南非共有675名青少年在服刑,722名青少年等待审判。[②c]为使教育改造部的工作同社会相结合,还建立若干教育改造局作为该部同社区相联系和接受咨询的机构。通过这一机制,各个社区可以深入了解对犯人教育改造的情况并积极参预和支持。新南非对监狱和犯人改造工作虽然作出了很多努力,但是近几年来由于社会犯罪率上升,监狱有人满之患,社会对犯罪分子轻易获得保释又重新犯罪深为不满,这方面的任务是十分艰巨的。

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

这是两个具有南非特色的捍卫和处理人权问题的重要机构。

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是同南非独特的种族主义统治密切相关的。它是根据1995年7月曼德拉总统签署的《促进民族团结与和解法》于同年11月成立的。其任务是本着民族和解精神,对种族隔离时期各种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调查,提出调解和处理意见。具体有以下几方面:1.尽可能全面了解过去在南非内外与种族冲突有关的侵犯人权的真相;2.对恢复受害者的个人和公民尊严提出补偿措施建议;3.接受请求大赦和赦免的申诉,并向总统提出建议;4.搜集能够鉴别受害者的行踪并决定他们命运的资料。因此,在性质上它并不具有司法机关的实权,而是一种调查、调解和建议性的机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真相,进一步促进民族和解。正如曼德拉总统所说,成立这一机构并不是在政治上进行针对任何政党和个人的“秋后算账”,而是“通过委员会处理过去的事情,为真正的和解打下基础”,“只有弄清真相,我们才能治愈种族隔离时代留下的伤口”。[③c]

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由南非人民尊敬的大主教德斯蒙德·图图担任主席,各界著名人士17人组成。下设三个职能委员会:大赦和赦免委员会,侵犯人权委员会,受害者补偿和恢复名誉委员会。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本意虽然是为了促进民族和解,但由于它涉及种族隔离时期众多的政治敏感问题和人,必然要引起社会关注和各党派、各方面人士的不同反应。非国大坚持对过去的问题进行清理;国民党则认为这样做是算旧账,不利于民族和解。黑人被害者家属要求对肇事者进行追究和惩处,不同意赦免;白人右翼则担心会搞政治迫害,要求对过去维护和反对种族主义制度的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该委员会已经开始工作并逐步揭露出种族隔离时期种种骇人听闻的事实。1996年8月20日起又开始举行特别听证会,由各政党向听证会提交各自的事实调查报告。南非前总统、南非国民党主席德克勒克提交的报告对他从前领导的政府所奉行的种族隔离政策表示道歉,但否认曾对政敌进行谋杀或折磨。由于要求控诉的案例太多,据说可能高达10万件,而请求大赦和赦免的也已超过1000起,因此该委员会的工作十分复杂繁重,进展缓慢。原规定该委员会成立后18个月内完成使命,图图已经要求曼德拉再予延长半年。

如果说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是面对过去的人权问题,那么人权委员会就是面对现在的人权问题。临时宪法和新宪法对人权委员会都作出了规定。1994年11月又通过了《人权委员会法》,并据此建立了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的任务是促进尊重、保护、实施和发展基本人权,并监督和评估对其遵守的情况。为此,有权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报告或建议;对侵犯人权的行为采取措施以取得适当的纠正,帮助受害者寻求救助;开展对人权问题的研究和对公众进行教育以培养人权意识。人权委员会还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采取措施实现基本人权的情况资料。新宪法把人权委员会列入支持宪法民主的国家机构之中,规定每年都要提供上述情况资料,其内容涉及住房、医疗健康、食物、供水、社会安全、教育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人权委员会的成员由总统任命。

固有习惯法和酋长法庭

大家都知道,南非还存在传统的酋长制度。从而,土著人固有的习惯法律也同时传流下来。“制宪原则”、临时宪法和新宪法对传统领导人的地位和作用及固有习惯法的有效性都予以承认。新宪法明确规定:“服从于宪法和任何专门处理习惯法的立法,当习惯法适用时,法院必须使用”(第12章211条3款)。这是南非司法制度的一个特色。实施固有习惯法的法庭称为酋长法庭。一个受到委任的黑人酋长或其代理人可以根据固有习惯法在其管辖区域内审理黑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案件。这种诉讼程序是非正规的。同时,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就酋长法庭或治安法院作出选择;如果对酋长法庭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向治安法院申诉。在刑事诉讼方面,除有关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外,酋长法庭也有权审判并作出判决,但不能影响其他合格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现在,固有习惯法主要在广大农村地区流行,一些黑人部族成员在婚姻、继承和监护等方面仍然遵循这些古老的习惯法。

几点看法

一、南非的司法制度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和发展,无论在法律体系、组织机构、司法程序和一些具体制度方面,都已经比较严密和完备。新南非的建立,使司法制度摆脱种族主义桎梏,开始走上健全发展的道路。新时期的司法制度对国家的法治建设起着促进和保障的作用,有利于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在这一方面,新南非走在非洲国家的前列。

二、南非的多种族社会和独特的历史发展过程,使它的司法制度具有很多特色,例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结合、现代法律与传统法律并存以及建立像“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这样一些可以说只有南非才有的机构等等。这就增添了新南非司法制度的丰富内涵和复杂性。

三、新南非的司法工作仍然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首先,是实行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改革。长期的种族主义统治对司法制度也带来严重的后果和影响,从法律上、体制上特别是意识形态上加以清除决不是轻而易举的事,从而,司法制度民主原则的贯彻就不可能不受到干扰。而且,一些具体规定和做法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要做到真正接近人民和为人民所信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据司法部最近宣布,1994年刑事审判中的受指控者80%以上都没有法定的代表;保释和假释政策也需要进行重大修改。[①d]其次,社会犯罪率居高不下给司法机关带来巨大的负担和严峻的挑战。这是一个影响深远、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还要看到,随着南非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民主化的推进,传统领导人和固有习惯法的地位与影响将会遭到削弱,因而也有可能出现新的矛盾。

注释:

[①a] 临时宪法的正式名称是:《1993年南非共和国宪法》,于1993年12月由当时的南非议会通过后生效。它的第7章的标题是:“司法权和司法行政”。

新宪法的正式名称是:《1996年南非共和国宪法》,于1996年5月由制宪议会通过,待宪法法院确认后才能生效。该法规定生效日期由总统决定并宣布,但不得晚于1997年1月1日。它的第8章的标题是:“法院和司法行政”。

[①b] 转引自约翰·杜加德:《人权和南非的法律制度》,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8页。

[②b] 同上,第9页。

[①c] 《1995年南非年鉴》,第194页。

[②c] 同上,第197页。

[③c] 《人民日报》,1995年7月21日。

[①d] 南非《商业日报》,199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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