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公与私:论股份制的产权特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制论文,特性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470(2004)02-0041-06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新修改的宪法规定将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这些关于公与私的敏感问题在社会上并没有引发震荡,显示出民众对此已有基本认同,或者说它们只是对社会共识的法律确认,经济学界对股份制与公有制出现不同的解释,并由此引发了对公有制的新思考。本文从评述主要观点出发,分析股份公司的产权特性,并从西方股份公司的当代发展考察其演进趋势,就传统的公私观念提出自己的浅见。
一、公还是私:关于股份制的争论
股份资本是个体资本的联合,由此出发,以往将股份制界定为私有制的意识形态观点遭到否定。私有制的对立面自然是公有制。于光远认为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不是私有制,股份公司可以称为“社会公有制”,韩强在于氏所论基础上进一步作了具体阐释,并界定为集体所有制[1]。董辅礽将公众持股的公司称为公众所有制企业,厉以宁提出“新公有制”,包括4种类型:除公众所有制外,还有经过改制的新国家所有制,国家控股或参股的混合股份制企业,公益性基金所有制等。[2]此说被媒体广为转引。有学者的思考亦与此相似,并作了具体论述或提出相关新见,如何伟还提出公有制官办的这一传统观念必须被打破,民办的集体、合作、股份制、基金等属于各社团、机构、单位等所有的社会所有制形式,也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3]凡此有关公有制的新思考,予人启迪,但有的停留于一种提法而未加以系统论述,有的还需要通过争鸣进一步修正与深化,我们姑且称为泛“新公有制”论。批评者以为难以接受的是:过去股份制姓“私”,如今一变而转姓“公”,似乎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转变。其实新公有制论,关键不在于它与过去的私有制论截然相反而难以令人信服,而在于其所谓“新”论,完全是建立在中国本位之上。因为几种新公有制,几乎每一种在西方都早已存在相当长的历史了,像公众所有制和公益性基金所有制,在当今西方远比中国发育成熟。何以在中国出现就成为“新”事物呢?又何以在西方不成为公有制,到中国就成为公有制了呢?这倒不是说因为存在于西方社会而不能称为公有制,也不是说只能跟随西方学界的定义来界定公有制。主要是新公有制论的逻辑路径恐难成立——“公众持股的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新的公有制企业”。这无异于说,股份公司的性质不是由其本身决定的,而是由其经济环境所决定的。一家股份公司在中国注册,它就姓“公”,如果它在美国注册,它就改姓“私”或“资”。这种思维方式或能减少改革过程中的阻力,以免陷入姓社姓资的泥淖,但学术研究不能就此止步。事实上,已有学者如易可法等认为股份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形成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特殊形式,陈宗胜认为公有制在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甚至占到绝对优势地位。[4]这种提法可能难以获得西方学术界的认同,另一方面也说明新公有制之“新”值得斟酌。
试图避开所有制的敏感争论,还有第二种观点,那就是股份制既不姓“资”,也不姓“公”,它只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5]第三种观点则与此截然相反,认为股份制既可姓“私”,也可姓“公”,其性质取决于它是在什么所有制基础上组建的。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组建就具资本主义性质,在公有制基础上组建的则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在混合所有制基础上组建的,则视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而具有不同性质。具体而言,股份制是否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取决于公司中控股权掌握在谁的手中。如果国家和集体控股的,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如果外商、私营企业控股,就具有明显的私有性,但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有制或私有制。[6]这种观点可称之为控股论,其新意在于,不能用传统的公有制与私有制来衡量或评判股份制。但另一方面,按其控股方决定公司性质的逻辑,如果某一公司中的控股者是占5%股份的私人资本,那么它就姓“私”,另一大股东是集体或公有资本,但仅占公司4.9%股份,也只能随之而姓私,其他91.1%的资本也随之姓“私”。反过来,如果控股者是占5%的公有资本,那么公司及其中的大小私人资本也随之姓“公”。但是,当第二大股东增股达到5.1%而成为控股者时,整个公司也随之变色;于是这0.1%的资本决定了公司是姓“公”还是姓“私”的命运。幸而现在再也不会有人认为,如果中国的私人资本一旦比公有资本多出0.1%,整个中国也将随之变色。也不会有人认为,中国的股份制理所当然优越于西方的股份制,或者一个股份公司在中国注册就会优越一些,注册到西方就会沦落红尘,譬如,网易、新浪、搜狐等中国股份公司,本来拥有很好的身份,结果它们会因为到美国上市,就会改变身份了。在资本全球自由流动的今天,要确定一个公司的资本来历与国籍都很复杂,更何况其身份判断?以上引伸所述,绝对不是控股论或身份论者的本意,但在其逻辑路径上则是合乎情理的,这与条件论可谓殊途同归。控股论其实反映了人们对股份化时国有资产流失的普遍担心,但因噎废食,回到固守国营企业、国营企业主导的思维是没必要的。
上述观点分别可将股份公司概括为:形式论之非公非私论,控股论之或公或私论,条件论之新公有制论,此外,还有股份公司亦公亦私论,再加上过去的私有制论,可谓歧见纷呈。股份公司到底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这如同一个东西到底是白是黑一样,截然相反的两种属性竟然在同一个事物上出现,以致形成迥然相异的观点,既令人困惑,也引人思考。尽管,股份公司的所有制性质的外在条件决定论,在学术界仍颇具市场,但可喜的是,人们的思维已经开始跳出旧有的束缚,围绕股份制的分析带来了对公有制、私有制的反思和新认识,这可能预示着传统的公私观念、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界定正面临实践的挑战。以往学术界的回避策略其实是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只有直面现实并深入分析才能推进认识的提高,不仅要面对股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而且不能不借鉴西方股份公司四百年的历史与当代演进趋势。
二、股份制下产权的二重性
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归属,其实在公司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属于股东所有,事实上也是如此。但为什么会出现以上迥然相异的观点呢?主要原因就在于股份公司的产权二重性。
1.“公”产权与“私”产权的二重性。产权即所有权,由一组权能构成,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一般具有排他性,通常具有可分离性和可分割性。产权的主要形式有如下几种:具有完全排他性的“私有产权”、由特定群体共同拥有的“社团产权”、政府作为实际产权主体的“国有产权”、全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公共产权”。[7]后三者的共同特征之一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不可分割性,产权不能具体分割到内部每一个成员,也不能(或严格限制)由成员进行具体转让,都具有强烈的“公”产权属性。公司产权介乎二者之间,集公产权与私产权于一身,并有效地分离为相对独立的几个层面。第一,股东是公司的终极所有者,公司产权是由每一个成员的独立而排他的产权构成的,成员可以随时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产权。也就是说,公司内部成员拥有明晰的“私”产权,这是公司与上述三种“公”产权的根本区别。但是,第二,作为整体的公司产权具有不可分割性,称为法人产权,公司的任何股份不能由股东抽出。虽然股东拥有名义上的产权,但作为“物化”的公司财产不归属于任何所有者,任何股东亦无权处置。公司的整体财产权独立于成员的私产权而完整地存在,这是公司作为法人产权与“公”产权的共性。由此,第三,终极所有者股东拥有“虚拟”的产权,随着金融工具与资本市场的发育,股东所有权的虚拟性也日渐增强,股东可以自由交易和处置自己在公司的私产权,而不影响公产权的存在与运转。整体所有者法人拥有“实际”的或“物化”的产权,并且二者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却又是相互联系和制衡的。
股份公司这种有机的产权构造,形成层次分明并在相互制衡中有效运作的产权单位,不仅形成自身活力,而且在矛盾运动中塑造了自身的特质,股份公司中的众多个体资本,组成一个相互博弈的集体或群体。个体资本被集合起来进入一个公司或一个实体之后,它们的存在形式、运行与作用方式都会改变。它们仍然是个人所有的,具有私有的属性。但他们又组成了一个命运共同体,追求共同的利益,它们不再以个体的形式而是以集合体的整体形式发挥作用。即使某一控股者达到51%的股份,它也不能不受其他资本的制约。控股者虽然在公司决策中拥有更大的影响力,但始终也只是集体的一员。那些默默无闻的小股东的利益也是不可忽视的,他们既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意见,更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离开公司进行威慑。另一方面,由于股票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交易与流动,控股者的归属也随增资或减资而变动,公司的控股权是动态的。因此控股者决定股份公司的性质是不能成立的,公司今天随“公”姓控股者而呈明显的公有性,明天随“私”姓控股人而成了私有性,这种现象是不可想像的。
2.股份公司中的雇佣工人与经理层都具有二重性。既是雇佣工人获得劳动报酬,同时往往又持有股份成为所有者之一,能够分享价值增殖。员工持股的现象很普遍,在日本有90%的大公司实行员工持股,欧洲也有超过70%。在美国,2002年有8430万股民,占全美总人口的30%,这意味着多数成年人都拥有股票,至少超过50%的家庭拥有股票[8]。通过持有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股份,不仅雇工单纯受资本所有者剥削的身份有了改变,而且普通民众能够参与利润分享而增加收入,构成社会中产阶级的主要部分。这样,在分配形式上,股份制部分地改变了古典私有制为人痛恨的剥削现象及其两极对立。如果说员工持股和多数人持有股票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分离的格局,那么,经理人员代理控制和管理公司财产,似乎意味着劳动者支配生产资料,因为经理人员在身份上也是被雇佣者,但同时又是公司资产的使用者。
3.公众性与私营性的统一。股份公司是资本社会化的产物,拥有资本的主体越来越多而分散,资本市场和金融工具的发展,使现代的股份公司能在瞬息之间汇集成千上万股东和数千万的股份,股东突破空间距离的限制。以至突破国界,公司的公众性日益突显。通过证券市场,任何个体资本、法人资本都可以自由进入股份公司,股东数量用成千上万来形容远远不够,可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具有明显的开放性和公众性,是一个自由的开放的共同体,因而常被称为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也因此,公司不仅追求利润,还要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各方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公众与公共利益。ES·萨瓦斯就把微软这样的公司视为如公园一样的“公共拥有”,因为它有很多股东且公众中的任何人都可以购买其股份,它是一个公众拥有的私人公司。这里“公共”与“私人”之间的区别是模糊不清的[9]。Michael Jensen则专门著文论述民营企业(Private firm)超越公共机构(public corporation)的现象。[10]这种公共性使股份公司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具备逻辑路径和可能性,在特定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向公共政权转化。英国人早期移民北美就是以公司的形式进行的,弗吉尼亚公司、马萨诸塞湾公司分别建立了殖民地,投资和组织移民与开发。”[11]
股份公司以上三方面的二重性,使它与古典私有制具有重大区别,几乎可以说是本质性的差异。把股份公司说成是私人企业,说成是私人资本所有制,显然是不确切的,不全面的,因为它同时具有明显的集体性与公众性。第一,这种属性是所有个体资本在运动与博弈中形成的,不可能由股份公司中的控股者的性质所能单方面决定,不可能形成控股者是公有资本,股份公司整体上就会姓公,控股者是私人资本就会姓私或姓资。第二,这种属性是内在于资本运动之中,而不是外在条件强加上去的。并不是因为在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股份公司就具有公有性,也不因为在资本主义国家注册就具有私有性。股份公司的公众性是其固有属性,不因注册地点的转移而改变,也不因融资、投资地点的转移而改变。如果那样成立的话,并假定公有制比私有制要高级,那无异于说在西方国家的资本是肮脏的,在中国的资本是高雅的。但谁都知道资本属性不因所在地而改变,资本运动不分国界。因此,股份公司,从逻辑上和历史上,都具有集体和公有的属性,这种属性并不需要由别的东西或外部环境来规定。并不是因为中国目前公有制占主导地位,才使股份制具有公有的属性。股份公司的发展受外部环境的影响,但其内在本质不因外界条件的变化而随意改变。股份公司的所有权性质,不是外在条件强加上去的,而是内在运转中自我形成的,并具备“公”属性的延伸与扩展弹性。
从“公”产权的层面而论,说股份制是公有制具有其合理性。但二者有着本质性的区别,因为公有制中的生产资料不能细化为个体所有,资本是一个整体,不能分解为单独的个体。股份公司则不然,股东的私产权是明确的。新公有制论者所举的种种形态,多数在西方比中国要发达和成熟,但在西方,公司从来不被视为公有制,尽管常称为公众公司。这并不是以西方为标准,而是如上所论股份公司与公有制所具有本质性的区别。股份制是一项伟大的创新,既不同于古典私有制,也有异于经典公有制,用公与私的观念简单地进行非白即黑的评判,可能会造成误区。
三、超越公与私:股份制的当代演进与观念更新
股份公司已经有了四百多年的历史,但其突出的发展还是在近半个世纪,这是资本社会化演进的结果,尤其体现为公众性日益突显、法人资本的影响日益深刻。
股份公司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其公众性越来越突出。股份公司的公众性并不是与生俱来的,早期通常只是数十人或数百人资本的联合,这是一种人格化资本的联合。例如,波士顿制造公司(Boston Manufacturing Company)的投资股东,1813年只有11人,1830年76人,直到1850年也不过123人。这种股份公司已成为一个集体,但还不具备广泛的公众性。在现代化通讯手段普及之前,资本人格化难以被突破。如1900年美国的股东数只有440万,几乎局限于纽约与波士顿两地。一百年后美国股东人数将近多了8000万,股民遍及全国各地以至穷乡僻壤,对外国移民与游客壁垒森严的国界面对资本却形同虚设。产权证券化、交易电子化形成产权的虚拟化及其流动的无限性,通讯手段的进步突破了地域、国界、种族、人际关系、时间等等的限制,从而实现了诺斯所谓从人格化交易向非人格化交易的转变与重大发展[12]。网络化、数字化、全球化为非人格化资本的发展创造了无限的空间,股份公司从有限的人格化资本的联合,走向无限的社会化资本的组合。
法人(legal entity)资本在股份公司中所占比例日渐突出。以法人资本比重较低的美国而论,各种大型投资机构(investment institutions)在华尔街所占股份的份额,由1980年的1/3,上升到2000年的60%。显然法人资本已经替代古典的个人资本,成为股份公司与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主导力量。其中以最具资本社会化特征的养老基金和互助基金引人注目。养老基金上升尤为迅速,1950年仅占市场份额的0.8%,20世纪末则超过30%。互助基金(mutual fund,常译共同基金)集中众多投资者的零散资金进行专业化投资,在市场中的比重亦由1950年的2%增加到1994年的12%。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互助基金拥有的股份从1962年的96200万股,上升到2000年的26200000万股。[13]此外还有对冲基金(hedge fund)、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
投资于某股份公司之后,法人资本的所有者拥有了该公司的股票,但作为个体他们并不成为公司的小股东,而是法人作为整体成了公司的一个大股东。股东非个人化是产权社会化的结果。养老基金与投资基金等社会化资本,成为股份公司的重要资本来源,这些投资机构作为大股东对公司决策与运作施加越来越大的影响。例如,加州公共雇员退休体系(California Public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这个庞然大物拥有巨大的力量,1984年其财务主管召集新泽西与纽约的同行,宣称他们控制着跨国公司Phillips的未来,他们所做的一切就是选好代理人。[14]像互助基金Calpers,1992年仅在通用汽车公司就拥有720万股,在公司举足轻重,当基金呼吁总裁辞职时,董事会不得不俯首遵命。像养老基金、互助基金这种法人资本,具有极其广泛的公共性与公众性。当它们进入大公司成为其大股东时,又极大地扩展了公司的公众性。这种公司的私有性,已经只有通过其法人股东才能间接地表现出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资本市场与金融全球化使股份公司的股东组合跨越国界,一些跨国公司形成国际范围的公众性,就此而言,其“公”产权的属性超越了局限于一国之内的国有企业。上世纪90年代跨国并购风起云涌,公司控股者的国籍随时改变。例如,位于纽约曼哈顿作为资本主义象征的洛克菲勒中心,80—90年代十几年间三易其手,其中1989年由日本三菱公司高价收购。1995年三菱公司出售给美国公司时,洛克菲勒家族只是象征性地拥有一份股份。在这种情况下,还能以控股者的性质或身份来确定股份公司的性质吗?还能以股份公司的注册地的社会制度性质来界定股份公司的性质吗?
基于以上所论,股份公司不同于古典私有制企业,也有异于现今所定义的公有制企业。将股份公司称为公众公司的国际惯例较为简单,也相对准确。亦可归入现在中国流行的民营企业的概念。民营经济被许多中国学者认为过于模糊,有些不伦不类,应该“正名”为私营企业或私营经济。这可能与private enterprises的汉译有关,通常被译为私营企业,其实不如译为民营企业更恰当[15],因为private直译是“私人的”,但通常被遗忘的是它还有“民间的”含义。也就是说,西方的private enterprise,不限于纯粹的私营企业。古典“私营企业”很难涵盖其他形式的民营企业,特别是股份制企业;古典的私人所有制也难以涵盖许多机构的归属。如许多“私立大学”,如果理解为某一个或几个人或家族所有,那就大错特错了。这里的private,只是相对于其财政不是来自官方而言的。如耶鲁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单位,不属于任何个人、家族、政府所有,汉译为“独立的民营机构”(Private,independent institution)可能更容易为国人理解一些。
古典的私有制概念已经不能解释股份公司,传统的公有制范畴也不能解释丰富的改革实践,简单化的公私观念需要更新。形象地说,身体壮大了、成熟了,过去的帽子、衣服自然不合身了,谁也不会让旧帽子和衣服成为身体成长的束缚。我国已进入市场经济的完善阶段,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形态趋向多元化,公、私的形态与关系也呈现多样化。简单说来,在计划经济时代下,企业、民间各类团体等一切社会组织都被置于政府的掌管之下,因此整个社会只存在简单的公与私的关系,即政府与个人(及家庭)之间的关系。这种状况不复存在了,市场经济不仅需要独立的利润单位,而且需要多元化的社会团体与组织。资本社会化的发展,使企业形态的多元化呈现前所未有的局面,股份公司尤其具备了发展的土壤与制度环境。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我国社会已经形成如下共识:由政府所控制的国有制,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因为政府的职能决定了它对利润追求的排斥,在经济上最多只能在公共领域行使其经济行为。由非利润主体来掌控企业,必然不能将企业引向追求利润的轨道,这在逻辑上具有必然性,在实践中也为中外历史所屡屡证明,无论是苏东,还是欧美的民营化,更不用说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政府主导下的国有制,可以以多种实现形式存在,但不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经济细胞。与此相适应,旧有的公有制的观念更新也势所必然。
股份制具有明显的公众性,但不是现有意义的公有制;它又具有明确的私人产权,但也不同于古典的私人企业。公众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等不同层面的名称可以探讨,简单一点,按国际惯例称之为公众公司,或称之为民属企业(people-owned enterprise)与民营企业较为适宜。传统的公私观念难以正确全面地理解公司,以旧有的公有制、私有制的概念来界定公司更容易走入误区,陷入“公”的迷思或“私”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