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新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当代中国论文,新发展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历史实践中,有两个涉及中国前途命运,甚至关系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兴衰存亡的重大理论的创造性发展:一个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另一个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理论。本文就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新发展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所有制理论问题上留给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难点
(一)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第一个科学社会主义的纲领《共产党宣言》中公开宣布:“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这就是说,无产阶级的使命就是推翻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即“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所有的公共财产[2]。”可以“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人的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3]。在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提出了未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使命和理论内涵,但却没有提及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因为他们毕竟没有参与生产资料公有制建设与发展这一伟大革命变革的社会实践。所以,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及生产资料公有制问题,不可能诸一作出回答。再者,马克思曾有一个著名的思想,认为未来社会设想的越具体,就越容易陷入空想。不过恩格斯在他晚年答《弗加罗报》记者提问时,曾阐明过马克思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一个基本观点:“我们不打算把什么最终规律强加给人类。对于未来社会组织方面的详细情况的预定看法,您在我们这里连它的影响子也找不到。当我们把生产资料转交到整个社会手里时,我们就心满意足了”[4]。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的所有制问题,最终要靠社会主义实践自身来解决,这反映了马克思和恩格斯严谨的科学态度。
(二)除此之外,在所有制问题上还有一个理论难点,就是马克思在主张建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还提出一个社会主义就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问题。长期以来,经济理论界对此问题称为经济学研究的“百慕大三角”,所以,没有太多的理论工作者去涉及它。虽有部分理论工者作了一些探讨,但大部分归结为“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只能是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如何理解马克思的这一重大理论问题,一直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外部条件来讲是不具备研究这一重大理论课题的社会氛围。
二、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新发展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十几年来,所以步履艰难,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主要原因就是在所有制问题上缺乏理论的科学性和彻底性。确切地说,也就是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上缺乏科学性的认识,还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单一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圈子。尽管我们已经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依然是组织社会生产的最有效的手段,因而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但如果我们不能打破传统的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制的垄断地位,也就不可能找到有效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国有经济的改革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不可能实现!
我国改革开放2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在理论上具有科学的彻底性,即有大的提高、完善和发展,什么时候改革开放就能跨越障碍,取得新的发展。如在经济体制上,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直至后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充分说明科学的理论认识对现代经济改革进程的重大指导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关于所有制理论问题的新论断、新突破,也就是对邓小平理论在所有制问题上的新发展,同时又蕴含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所有制理论的新发展。报告中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发展,关于所有制理论概括地说,有以下诸点:
一是在基本经济制度理论认识上的新发展 长期以来,我们只把生产资料公有制,其中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当作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而把其他所有制经济排除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外。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提出和坚持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但也只是把此作为社会主义现阶段的一种所有制结构模式,而不是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中共十五大报告则宣布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并长期坚持下去。这就是说,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过去只是把它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有时甚至被作为资本主义的尾巴,而今,则明确升华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之一,这是我党在所有制理论问题的新的定格、新的发展。这种新定格、新发展,不仅对于完善我国经济制度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完善我国其他方面管理制度建设也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既然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成为我国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那么,我们就应该打破所有制的界限,对各种所有制实行一视同仁的监督和管理。对此,就不能再像过去那样,把它们仅仅当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补充或权宜之策,更不能经过“姓公姓私”或“姓社姓资”的简单划分,对其进行限制、压抑甚至置于死地而不准其生。
我们所以要这样认识和对待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因为,“面对改革攻坚和开创新局面的艰巨任务,我们解决种种矛盾,澄清种种疑惑,认识为什么必须实行现在这样的路线和政策而不能实行别样的路线和政策,关键还在于对所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要有统一认识和准确把握”。实事求是地认识和对待这个至关紧要和无比重大的问题。
二是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认识上的新发展传统的观念“混合经济模式”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改革观,是排斥社会主义主体经济的,是企图将社会主义经济导入资本主义的发展轨道,实践中并大批而特批。现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则明确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有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就是说,我们不仅承认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一经济形式的存在和发展的现实,而且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各种所有制成分在混合经济中存在的份量和作用。
三是在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理论认识上的新发展 过去,我们长期认为公有制为主体,就是国有制为主体,把国有制等同于公有制,认为“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为唯一主导形式,从而在实践上片面追求国有制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所占比重,也就是只强调量上的优势。现在,中共十五大则明确指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并不意味着国有经济为主体,也不意味着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越大越好。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非公有制经济是从无到有,所以在整个经济总量中的比重是处于上升趋势,而公有制经济比重则是相对下降趋势。但这种变化,并没有改变公有制经济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据优势的地位,而且在规模上又是不断壮大的。据1996年统计,我国国有资产总量已达65894.6亿元,比1995年增长15.4%,而且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在199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6.8万亿中,其中公有制经济创造的为5.2万亿,占76%。这充分说明,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据的优势地位,保障和体现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当然,“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意质的提高。”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竞争活力的增加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公有资产质量将继续得到提高,从而壮大公有资产优势,保障和体现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的数量和质量优势上,而且更主要的是要体现“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而主导作用又是“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1996年在我国国有资产总量中,仅邮电通讯业、电力工业、铁路运输业、石油工业等代表的基础产业,国有资产总量已达11363.1亿元,与1995年相比,增长幅度分别为37.8%、23.4%、21.6%和16.4%,在企业国有资产总量中的比重由1995年的24.8%,上升到1996年的28.1%。同年,国有经济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为2.8万亿元,占40.8%。这些事实说明,国有经济强有力地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而且在金融、邮电、石油、冶金、煤炭、铁路、航空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有支配地位。以上这些事实,也保障和体现着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如中共十五大报告所说,“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四是在集体经济地位和作用理论认识上的新发展 改革开放以前,甚至改革开放以来,对于如何认识与对待集体所有制经济,一直存在着相当严重的片面性。由于集体经济的公有程度与国有经济有差别,似乎只有国有经济才是真正的公有制经济,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经济。甚至认为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要向全民过渡,因而在现实中,国有企业也看不起集体企业。由于思想上的片面性和理论上的不准确性,从而导致政策上引导支持不够,影响了集体经济更加快速和健康发展。
五是在公有制实现形式理论认识上的新发展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经济范畴。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其中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使用、支配和受益关系;所有制实现形式则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所有制的前提下,如何实现劳动,资本等资源要素的组合,以及人们的经济权限、责任和利益的结合,使所有制关系得到具体体现。依此,同一所有制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而同一所有制实现形式也可以应用于不同的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及实现形式是如此,社会主义所有制及实现形式也是如此。正是根据这一原则和实际,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六是在股份制理论认识上的新发展 由于在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上理论认识的失误,人们把资本主义所有制普遍采用的股份制当作资本主义所有制本身,从而排斥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之外。现在,中共十五大报告则明确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这一新的科学论断,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股份制问题的论述,也是一致的,必须对国有企业的改革,特别是对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及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促进作用。
三、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再探索
在所有制理论的新发展中,使我们自然想起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研究中一个尚未忘记的“百慕大三角”,即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问题。过去,很少有人涉足这个“禁区”。现在,则为这一重大历史性课题的研究提供了较好的社会环境和机遇。同时也为马克思构思的“社会个人所有制”的发展理论在空间和时间上提供了广阔的天地。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最后一节中,论及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通过对私有制的发展规律的分析得出结论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的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之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5]。马克思的这一经典论述,就其内涵来说,主要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不仅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同时也包含生产资料所有制。传统的观点认为只有生活资料才能为个人所有,其理论依据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哲学编中曾解释过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意思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6]。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纵观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体系,他在考察社会制度变革时,一直是侧重分析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生活资料所有制只是一个派生条件。在“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上,马克思论述的主题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因而不可能仅仅包括生活资料所有制。再者,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已经是实现的问题了,即使是雇佣工人,消费品也是归他个人所有。因此不存在用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否定生活资料的非个人所有制问题。
二是“重建的个人所有制”绝不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因为从资本主义私有制本身来讲,就是对封建社会、奴隶社会中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次否定。那么,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否定之否定。由于资本主义自身难以克服其基本矛盾,造成其自我扬弃,同时也是对前两种不同私有制的扬弃,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也就成为必然。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不是要重新建立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更不是要建立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而是要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个人所有制。
三是“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应该是社会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立统一。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指出:“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已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7]。这表明马克思所说的的个人,不是作为私有者孤立的个人,而是指联合起来形成一个社会整体中的个人,是全面发展、自由发展的个人。那么社会主义所有制本质上就是劳动者个人联合体(马克思称之为“自由人联合体”)。从这个意义上说“重建的个人所有制”理所当然地蕴含着劳动者个人在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的统一,也就是社会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在这个所有制中,由于生产资料既是社会的,又是个人的,社会的经济组织形式就可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及水平进行选择和调整。由此看来,我们已经推行并将大力推行的公司股份制(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以及股份合作制(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还有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在很大程度上符合马克思构思的社会个人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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